X 對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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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次審訊,是要處理申請人(「女方」)和答辯人(「男方」)對於他們的子女的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安排的爭議。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P 6/2016[2021] HKFC 103
Court
FCMP
Date25 May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P 6/2016

[2021] HKFC 10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家事法庭雜項案件編號2016年第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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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申請人

  Y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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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 2020年7月8-10、14; 12月1-2日
答辯人書面結案陳詞: 2020年12月29日
申請人書面結案陳詞: 2020年12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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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管養、照顧、管束和探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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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1.是次審訊,是要處理申請人(「女方」)和答辯人(「男方」)對於他們的子女的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安排的爭議。

2.本案的訴訟背景是,男女雙方育有四名子女,二人在過往數年,糾纏於香港、台灣兩地的多個訴訟,本審訊也因應新冠狀病毒疫情和雙方要求而中斷多月。其時,他們需要為在2020年7月中學畢業的大女兒和二女兒籌謀升學安排,最終把她們送往台灣升讀大學而需要處理相關安排。本審訊也隨着該兩名女兒已年滿十八歲,而毋須再處理她們的管養事宜;因此,本判案書只會就着他們的三子和幼女的管養事宜作出裁決。

3.在本審訊中,男女雙方各自爭取獲得三子和幼女的獨自管養、照顧、管束權;在探視安排上,雙方皆在庭上確認同意沿用現行的探視安排模式。

4.在過往聆訊中,法庭已提醒雙方可自行徵詢法律意見,聘請律師代為處理訴訟,也就着整個審訊程序加以闡釋。在本審訊中,雙方選擇親自處理案件,自行出庭作供,除了過往撰寫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四位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外,沒有安排其他證人出庭。

5.雖然雙方已在審訊前,確認審訊文件册的內容,但是法庭在女方不反對的情況下,仍然批准男方在審訊中新添多份文件,審訊也如期進行。在審訊過程中,法庭也給予男方多番包容,多次延長他盤問證人的時間,甚至讓他在盤問結束後,再添加提問。

背景事實

6.男方現年56歲,女方是50歲。二人皆在台灣出生、成長和修讀大專課程。他們的親人都不在香港,大多數居住在台灣。雙方在1999年認識,並在2000年在台灣結婚,婚後,女方協助男方經營家族生意,先後在台灣誕下四名子女,分別是:大女兒於2001年出生、二女兒於2002年出生、三子於2006年出生(現年15歲)、幼女於2009年出生(現年12歲)。

7.婚後,二人為了到香港營商,需要往返台灣及香港兩地工作。女方每次在台灣產子後,都會帶同子女來香港生活和接受教育。其後,二人的關係隨着公司的業務轉差而變壞,形同陌路,甚少溝通。女方在2014年,於香港家事法庭展開了婚姻訴訟2014年第11500號案件(「該香港離婚訴訟」)呈請離婚,期間雙方不時發生口角和衝突,警方多次介入。在2014年10月,雙方再度發生爭執推撞,女方報警求助。同月13日,女方帶同四名子女離開和男方的香港居所(「該前居所」)。自此,四名子女跟隨女方在香港居住,女方停止了協助男方經營家族生意,靠租金收入、積蓄和男方每月支付的數千元生活費供養子女。

訴訟歷史

8.在該香港離婚訴訟中,對於子女管養權的爭議,嚴舜儀暫委法官曾索取多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和頒下關於子女安排的命令,當中包括在2015年7月14日頒下的命令,把四名子女的照顧和管束權交予女方,而男方可獲得界定探視權。

9.然而,在尚未最終解決管養權和探視安排之際,男方則在2015年在台灣展開另一場離婚訴訟,最後男女雙方在2015年9月在台灣的法院,出席了有關離婚的聆訊,在各自代表律師的協助下,達成了離婚和財務分配協議,並記錄在一份「和解筆錄」中,由台灣家事法庭就該協議頒令,把二人婚姻解除,並解決了財務爭議;只是,子女的管養安排,依然懸而未決,雙方繼續爭拗不斷。

10.另一方面,該香港離婚訴訟隨着二人的婚姻已在台灣解除而告終。女方遂在2016年1月13日,發出是次原訴傳票,展開本訴訟,香港家事法庭於2016年1月14日再頒令,女方可獲得四名子女的臨時照顧及管束權,男方則享有臨時界定探視權。

11.只是,男方後來再分別於香港及台灣的家事法庭提出更改四名子女的安排的申請,當中包括在2017年12月7日於香港法庭提出傳票申請(「該探視傳票」),要求法庭就子女的探視作出安排。之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也曾就他們的四名子女的探視安排,頒下多道臨時命令。

12.除了在數年前,女方一度向當時的社會福利調查主任表示為了停止爭拗而願意妥協,有條件地同意和男方共同管養子女外,女方多年來一直堅持獲得子女的獨自管養、照顧及管束權;而男方以往只是爭取子女的共同管養和合理探視權,可是,他在本審訊結束前,改為要求獲得子女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然而,雙方皆在庭上同意無論誰人獲得子女的管養和照顧權,探視的安排,仍然可以沿用2018年2月6日命令訂下的臨時界定探視安排的模式,該模式獲其後的臨時探視命令延續,也得到最近的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建議採用。

各人的近況

13.雙方和子女們的現況如下:男方繼續擔任家族公司顧問,長期往返台灣和香港之間,在香港期間獨居,享有與子女進行留宿探視及日間探視的安排。女方在過往數年修讀內地中醫學院課程,剛在2020年年中畢業,並取得內地中醫專業資格。四名子女一直在香港生活,自2014年10月起,跟從女方遷離該前居所後,在家庭傭工的協助下,一直由女方獨力照顧。然而,大女和二女在2020年10月,前往台灣升讀大學,於宿舍居住。三子和幼女繼續在香港跟從女方生活,三子是中三學生,幼女已升讀小六。男女雙方繼續各自在香港同一屋苑中不同的單位居住。

女方案情

14.女方的案情是自子女出生至今,她一直是他們的主要照顧者,從2014年10月開始,他們更是由她獨力照顧,跟她一起過着健康快樂的生活,三子和幼女各方面的表現均令人滿意,足以證明她的照顧能力;況且,他們已習慣了現行的生活模式多年,也一致表明希望繼續跟隨她生活,而她也讓男方持續地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現行生活模式不應改變。

15.無奈地,縱使男女雙方已分開多年,男方卻仍然未改善他怪異的言行,也繼續誣告她挪用公款和另有婚外情等失實指控,更在過往數年在台灣不停興訟,未能成功之餘,卻滿懷敵意,使她飽受煎熬。因為他的恣意攻擊,已對他失去信心,再加上他言行怪異,行蹤飄忽,不但令子女無所適從,也導致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多次未能完成調查報告,正如在過往聆訊和是次審訊中可見,他說話令人費解,內容偏執無理,總喜歡把事情先後倒置,混淆視聽,往往只着眼於金錢,根本無法理性溝通;因此,她要求獲得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並讓男方繼續享有現有的探視權利。

男方案情

16.男方指控女方過往詐騙公司金錢,懷疑她與人通姦,在2014年擅自帶子女離家出走,更向他苛索金錢,又因為個人進修而長時間離開香港,完全倚賴家庭傭工照顧子女,致令子女未能在病患時獲得適當治療,大女二女成績欠佳,他因此爭取子女的單獨管養、照顧和管束權。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7.為了處理子女的安排,香港家事法庭在兩次訴訟中,先後索取了數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首三份報告是在該香港離婚訴訟中索取,由調查主任梁主任分別於2015年1月8日、6月29日及12月22日提交;而另外三份報告則是在是次訴訟中,分別由陳主任在2018年8月8日提交第四份報告;許主任在2019年4月23日提交第五份報告;高主任在2019年12月20日提交第六份報告。

18.然而,男方在第一份、第三份調查報告預備期間,拒絕接受調查,在第二份調查報告預備期間,他接受面見,卻拒絕進行家訪,以致梁主任在首三份報告中都未能就子女安排提出建議。縱然在第四份報告調查期間,成功進行家訪,卻在最近的第五份和第六分報告調查過程中,他多次突然取消家訪,又或更改家訪和探視的日期、時間丶地點。在第五份報告中,則安排在一個裝修尚未峻工,物資設施不足,甚至枕頭、熱水欠奉的地方進行留宿探視及家訪。在第六份報告中,他沒有提供他的居所進行家訪,而改為安排在大廈會所進行查訪。這些突然取消或更改安排的舉措,令子女和調查主任東奔西走,無所適從。

19.綜合各份調查報告內容,長久以來,三子和幼女二人的學校成績和操行皆優異,情緒穩定,行為良好,儀容整潔,出席理想,家庭社工、子女的學校師長和家庭傭工均認為女方關心子女,在她的悉心照料下,子女獲得良好的照顧。所有調查主任均觀察到四名子女與女方關係親密,相處輕鬆愉快。另一方面,最後的三份報告顯示男方關心子女,與子女相處融洽自然,雖然子女與男方交談不多,但是仍尊重父親,關係尚算良好。

20.總結各調查主任的調查所得,四名子女一直跟隨女方居住及生活,得到適切的照顧,正在健康快樂地成長,亦能與男方保持聯絡及探視,包括留宿探視、回鄉探親和到外地旅遊。

21.最近三份調查報告更詳細闡釋了基於男女雙方自分居後,一直缺乏直接溝通,欠缺信任及合作,難以共同商討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安排,雙方的爭拗會為子女帶來負面影響,因此認為應讓子女繼續跟隨女方在穩定的環境中成長,不應再經歷生活上的轉變,一致建議讓女方獲得家庭子女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而男方則有界定探視權,認為這最能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22.對於男方曾經要求延長探視的安排,調查主任認為需要考慮子女已升讀更高的班級,課業日益繁重,也習慣了在熟悉的環境下溫習,再兼顧子女的日常安排、成長需要、過往界定探視的實行情況,以及各人的意願,建議男方現有的界定探視安排不變,不宜加增。

子女的意願

23.在所有調查中,除了幼女在多年前曾一度表示沒有意見外,四名子女多年來一致表示女方較男方是更佳的人選獲得子女的管養權,並已經適應現時的生活規律,希望繼續跟隨她和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在香港生活,並與男方保持現行的探視安排,不希望增加探視時間。在最近一次的調查中,子女皆表示對於父母多年來因為管養權爭執不斷,使他們為難及困擾,有見於父母一直無法溝通,認為共同管養並不可行,並再強調希望維持現在的生活不變。

適用法律原則

24.考慮管養權事宜時,適用的法律原則如下。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法庭在考慮管養權事宜時,適用的原則如下︰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爲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爲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爲優先…」

25.法庭也往往會參考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因素,當中包括: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庭認爲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庭認爲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庭根據法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庭認爲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和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26.然而,由於每宗案件的情況不同,因此,上述清單中所列的項目,並非全部適用於每一宗案件,法庭也毋須針對每一個項目作出討論,而只需要在相關及需要的情況下,才把適用的因素加以考慮。高等法院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便在H v N [2012] 5 HKLRD 498一案中,清晰說明了法庭在考慮如何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可以(但並非必須)考慮上述清單中所開列的因素,而即使法庭認爲需要考慮這些因素,也並不需要將當中的每項因素逐一考慮,而該清單也並不一定囊括了法庭需要考慮的所有因素,法庭還是要顧及個別個案的所有情況加以考慮。

27.無疑地,法庭必會認真地考慮共同管養的可行性,讓父母能夠共同參與子女的管養事宜,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PD v KWW (Child: Joint Custody)[2010] 4 HKLRD 191。只是,上訴法庭羅傑志法官(當時官階)在Y v P (Custody) [2009] HKFLR 308一案中,闡述了一個重大原則︰如父母雙方根本不能在子女的重大事宜上務實地合作,從而作出理性的決定,則共同管養權的命令並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這個原則在上述的PD v KWW一案中也有引述。

28.另一方面,單獨管養命令並不排除另一方父母參與影響子女的重大事宜︰ML v YJ (共同或單獨管養)[2008] HKFLR 88。縱使母親獲頒子女的單獨管養權,在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前,包括醫療、宗教、升學、移民等抉擇,仍然需要徵詢和積極地考慮父親的意見。

29.本席基於這些法律原則來考慮雙方的申請。

分析

30.不容置疑的事實是,女方一直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更自2014年10月起,在家庭傭工的協助下,單獨照顧子女。縱觀多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內容,三子和幼女在跟從女方居住和生活後這六年多,無論在身心發展、日常生活和校園表現各方面都令人滿意,正在健康快樂地成長,他們一直品學兼優,出席率高,經常名列前茅,先後獲得各自就讀的學校的讚賞,也和同學相處融洽,充分顯示了即使女方持續進修,甚至要往返內地,也無損她照顧子女的能力,她仍能妥善地作出安排。

31.再者,綜合多位調查主任的調查所得,子女們對女方親䁥依附,大家相處輕鬆愉快。除了幼女曾在多年前一度表示沒有意見外,各子女一致持續表明希望繼續與女方和其他兄弟姊妹同住,他們五人的關係親密,已經習慣一起生活多年,生活穩定,互相關懷,彼此愛護,女方照顧子女的能力,一致獲得所有調查主任肯定和客觀事實印證。

32.另外,客觀事實顯示雖然男女雙方在早年,為了子女的照顧和探視安排,在兩地法院爭訟,但是近年子女在女方的管束下,探視安排已趨穩定,一直與男方保持恆常探視,男方享有與子女留宿探視、回鄉探親和到外地旅遊的權利。縱然子女與父親傾談不多,卻也尊重父親,並表示願意繼續與父親保持現有探視的安排。由此可見,讓女方繼續管養和照顧子女,並不會窒礙男方與子女的關係,這情況也得到調查主任確認。

33.另一方面,調查主任們同樣認為男女雙方一直未能直接有效地溝通,而需要透過家傭和子女溝通,欠缺互信,爭拗不斷,已對子女造成壓力和困擾,這些都構成了共同管養並不可行的原因。除了2015年期間,因為雙方基於種種理由,未能配合調查,致使調查主任未能作出具體建議外,其後的多位調查主任,在各自作出調查後,一致建議由女方取得子女的獨自管養、照顧和管束權,男方則享有界定探視權,認為這安排最切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34.依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本席必須認真參考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內容和建議,以及子女的意願。綜觀該六份報告的內容,調查全面,當中包括與雙方和子女們會面,觀察與他們與子女的互動,也向相關的社工、學校、家庭傭工,了解子女的日常生活和校園表現,並把所得資料作出了詳盡分析、結論和建議,並且附有理據支持。

35.還有,該等報告由四位不同的調查主任在不同的時段,分開獨立調查,調查經年,但是調查結果相若,建議一致,男方提不出任何實質理據推翻報告的關鍵內容。再者,多份報告內容也與子女的意願相符,基於三子和幼女已年長,除了能清晰地表達自己的意願外,更清楚地提出理據支持,因此,本席需要積極考慮接受調查報告的建議和子女的意願。

男方指控

長期不在香港的指控

36.另一方面,本席也考慮了男方對女方的指控。男方指控女方欺騙社會福利調查主任,隱瞞自己長期不在香港的事實。他在審訊中,針對女方如何向調查主任們交代她在2014年10月後,在香港及內地進修的情況,向多位調查主任和女方反覆盤問,質疑女方隱瞞長期離港的事實,投訴她只着重個人進修,發展事業,把照顧子女的責任交給家庭傭工,罔顧子女的利益。

37.可是,總括數位調查主任的證供,以及女方在庭上的詳細闡述,女方一直有主動向當時的調查主任匯報她的進修情況,更曾向調查主任提供了在內地中醫學院進修課程的相關文件,獲調查主任確認。

38.概括而言,女方在與男方分開居住後,趁子女上學的時候,先是參加了數個香港的僱員再培訓課程,並獲頒發證書;其後,出席了在內地舉辦的中醫講座,初步試讀,並報讀了一個由內地中醫學院舉辦的五年制中醫訓練課程,包括四年進修課程和一年實習。在課程前期,她盡量爭取每天來回香港照顧子女,其後才由於課程編排變得緊密,需要每週在深圳留宿上課數天,在完成課程後,也只有一段時間需要每週數天回內地實習;只是,她一直努力在課後立即趕回香港照顧子女。

39.即使在需要在內地留宿期間,她也會在每次回內地上課前,先安頓子女的起居飲食和課業,才往內地留宿及上課,盡量趕在放學後立即回港。離港之前,她會交託長女和家傭相關安排;離港期間,則會於每晚以視像電話和家中各人溝通,保持密切聯繫,跟進子女的生活和課業。不用回內地上課的日子,她會留在香港照顧子女。即使在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間,她的課程進入臨床實習階段,也必須要按課程的需要彈性安排到內地實習,她也爭取每週留港多天。

40.男方對於幾份調查報告中,關於該課程的名稱的描述和細節安排上出現偏差的質疑,主要是建基於男方混淆了幾份報告的調查時段,或執着於個別字詞的描述,這些都已由多位調查主任和女方在庭上加以澄清,這些名詞或事情的概括描述也實在不是關鍵事情,足以左右是次申請。

41.綜合所有證據,本席認為,女方的說法和四位調查主任的說法相若,合理可信。女方在與男方分開居住後,為了在不久的將來,為子女提供一個更佳的生活環境,多年來不斷積極增值自己,這展現了女方自強不息,願為子女努力奮鬥的意志和魄力。

42.況且,正如上文所述,在過往數年,三子和幼女在學校和生活上表現令人滿意,健康愉快,也獲安排與女方或參加其他機構舉辦的戶外活動,包括遠足、日營及踏單車等等,這些都證明了女方可以同時兼顧事業發展和照顧子女的能力。

43.對於男方指責女方在內地進修,卻向社會福利調查主任爭取在子女復活節假期期間照顧子女的安排是欺騙,女方已解釋,在過往的復活節假期中,在男方沒有帶同子女回台灣的日子,她是向校方請假照顧子女的,根本不存在任何欺騙,這說法合理可信。

44.無論如何,女方已經在2020年6月修畢整個中醫課程,現在已通過內地畢業試,考取了中醫專業資格;因此,男方擔心女方長期離開香港而不能親身照顧子女的問題已不復存在。

照顧不周的指控

45.關於男方投訴女方照顧不周的指控,偏重於對大女和二女的學業成績的不滿,然而,這些投訴已隨着她們年滿十八歲,和已升讀大學而與本訴訟不相關;反觀三子和幼女,一直都是品學兼優,更不時名列前茅。在2020年度,三子的學業成績明顯進步,幼女更在五年級考取了全級第三名的優異成績,男方不滿女方沒有妥善地為子女安排補習的投訴不能成立。

46.另外,男方也引述幼女在2011年,於前婚姻居所中,從椅子上摔下受傷,以及三子在2014年,在浴室被玻璃門割傷等等事例為證,批評女方照顧不周;只是,這些都是獨立的個別事件,前者更是發生在男方在場的情況下,種種事件,都是發生在子女的孩提時代,出於意外,不足以證明女方照顧不周。無論如何,現在子女都已長大了,再重提嬰幼兒時代的往事,並不能支持他的案情。

47.男方也投訴三子體重過輕,下顎傾斜;幼女偶有皮膚敏感的情況,也有夜睡的習慣。女方回應,子女一直身體健康,而她也一直注意這些情況和他們的健康發展,努力調整幼女夜睡的習慣,卻在每次留宿探視後,夜睡和皮膚敏感的情況又變差,每次都要加倍努力處理。

48.本席相信女方一直留意及跟進子女的健康發展,這從他們多年來沒有嚴重病患可印證,而三子在醫學檢驗後,已獲確認其下顎情況現在毋須手術治療。至於幼女夜睡的問題,事實是,男方自言幼女在與他一起三十多天的留宿探視期間,也出現夜睡情況而未能糾正,由此可見,這問題實在需要時間調節和男女雙方配合解決。

49.誠如調查主任所言,從各方調查所得,根本沒有證據顯示女方有疏忽照顧子女或照顧不周的情況。再者,男方主要投訴的事件都是在多年前發生,當時子女們尚在嬰幼兒的脆弱時期,現在他們都成長了,從眾多調查報告和子女學校的表現可見,他們的自理能力已提高,言行更趨成熟,再把這些前塵往事重提,實在是漠視了子女近年已在女方的照顧下,健康快樂地成長這事實。

詐騙和婚外情的指控

50.男方在整個審訊中,反覆指控女方在婚姻期間詐騙公款和與人通姦。對於這些指控,女方全然否認,更強調男方在過往已在台灣和香港向她提出多番誣告,並曾經嘗試發動刑事檢控,都不成功,對於他的恣意攻擊,表示相當無奈。

51.在是次審訊中,儘管法庭已多次提醒男方,雙方婚姻破裂的原委,昔日的感情和金錢糾紛,不應與子女的照顧安排混為一談,可是,男方的抨擊並沒有休止。明顯地,從男女雙方過往的訴訟和僅有的通訊記錄,以及是次審訊的過程可見,男方對女方的敵意,並沒有減退跡象,雙方關係緊張,也為子女帶來不必要的壓力,子女便曾向調查主任表示因此而困擾,認為共同管養並不可行。

阻撓探視的指控

52.關於男方指稱女方阻撓探視的投訴,偏重於發生在多年前的事情,指控包括女方曾以不同的理由,令他無法帶子女外遊,子女並没有準時地出席所有探視等等。其中,他表示原本安排與四名子女在2018年的暑假往外地旅遊,只因女方在出發前數天才經大女告知三子要參加升中新生適應課程,最終只有取消外遊計劃,改在香港進行探視。

53.對於這指控,女方解釋因三子剛獲升中派位,她也只是在其後獲通知三子需要參加新學校的升中新生適應課程,也在得悉此事後盡快安排吿知男方,這事出於突然,並無全心阻撓。基於當時三子由小學轉升新的中學,也便只可以在得到新的中學取錄後,才可獲告知新生需要參加新生適應課程的安排,女方的解釋合理可信。

54.男方也投訴女方在2020年7月11日沒有安排幼女凖時出席探視,女方解釋當日她與男方和三子一起往醫院進行三子下顎檢驗,是男方自己遲了回家,而幼女也在他抵家後隨即前往男方家,不是她阻撓探視;對此,男方未能作出合理的回應,推翻女方的說法。

55.女方也指出男方嘗試援引在文件冊中的多份文件,來指控她阻撓探視,同樣是混淆視聽,其中卷二第192頁文件,便是他透過迫令大女剪貼大女與女方的對話,再添加他的失實表述,把本來是女方提問的疑問句,變成男方口中的肯定句,是斷章取義的做法;對此,男方同樣未能給予有效可信的反駁。

56.女方也針對男方的另一重點指控,解釋在2019年二女未有陪同他回台灣探親,是因為二女當時埋首於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作準備。這情況可以理解,不管怎樣,二女現在已是成年,不再需要探視安排而不再相關。

57.基本上,男方的投訴偏重於早年發生的事,其中還包括2017年女方帶子女到澳門旅遊令他無法進行探視,以及在當時曾要求他在支付子女生活費欠款後才可回復探視安排,只是,那些事情發生在探視安排的前期,加上當時二人尚在港、台多個訴訟對峙中,確實出現磨合適應的過程,女方最後已明白生活費和探視安排兩者應分開處理,不能混為一談,近年來這些情況也不曾出現。此外,男方有部分指控,是建基於他混淆了事件或法庭命令的內容或時序;提交的文件證據,也流於零碎片面,不足以支持他的說法,他也始終未能說明該等事件如何影響現在和將來的探視安排。

58.誠然,近年的探視安排,仍不時出現探視變動或延遲的情況,女方解釋那是因為當時四名子女年紀尚小,在週末較遲起床,又希望一起出門,在拖拖拉拉下未能準時出門,又或是因為課業繁重,考試安排和種種活動,而間中遲到或缺席探視。這些情況誠然不應鼓勵,卻也不可以視為女方有意阻撓。還有,這情況應隨着大女和二女已長大,現在在台灣升學,三子和幼女也日漸成長,應該更能夠掌握課業、活動和起居的時間安排而得到改善。

59.總括而言,男方投訴的事件,主要是發生在雙方因為兩地的訴訟而纏訟不休之際。現在,子女長大了,男方早已回復恆常探視,包括留宿探視,帶子女外遊,和回台灣探親,甚至可和子女直接聯繫,再把舊事重提,根本無助於現在和將來的探視安排,多位調查主任也沒有發現女方故意長期左右男方探視的情況。

60.對於男方投訴女方的家傭和子女經常沒有即時回覆他的電話的情況,女方解釋她實在難以控制其他人何時回覆,她也解釋因為男方的言詞表達方式,就如庭上表現可見,飄忽混亂,經常使子女無所適從,也促使探視安排誤會頻生,不能因此怪罪於她。她建議不要再透過家傭或子女安排探視,而由她與男方透過電子郵件直接溝通。

61.本席認同這是有效的解決方法,只可惜男方無視她過往多次要求他提供更新的電子郵件地址,即使在過往的聆訊中同意提供,也已在命令中註明,卻至今依然欠奉。縱然法庭在是次審訊中,於庭上,再次給予男方機會提供,卻始終無果。在這情況下,子女和家傭能否及時回覆男方,往往不受女方控制,將問題歸咎女方,這做法不合情理。本席認為女方的建議可行,只要男方向女方提供更新的電郵地址,雙方便可以透過文字直接溝通,便利探視安排,減少誤解。

女方指控

探視安排混亂的指控

62.對於女方投訴男方探視安排混亂,可從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略見一斑,男方多次拒絕家訪,單就最近的兩份調查報告可見,他確實有多次突然改變探視日期、時間和地點的記錄,甚至改為安排子女在酒店、甚或在一個裝修未完成,設備不足的單位留宿,導致子女們東奔西跑,又因為不時未能聯絡他而苦候,直接影響子女的安排,也令他們難堪,這情況必須避免。

63.再者,女方也投訴男方在外遊安排上,拒絕通知她有關行程資料,使她不能作出相應的安排,她也只能透過子女才可知悉大約離港日期,只可以在子女們辦妥登機手續後,才能透過子女發送登記證給她後才獲知相關資料。即使在2020年暑假,男方也依然沒有遵照法庭命令,在帶同子女往台灣的七天前,通知她出境及回程日期、外遊地點、住宿等資料。儘管她屢次追問,卻始終不得要領。

64.還有,男方也未獲她同意下,自行帶子女離境超過21天,而逗留台灣達39天之久,她最後也只是從三子處才得知,男方將安排三子和幼女獨自返港,女方卻始終不獲告知子女回港日期和航班等相關資料。其時,正值香港機場規管進出機場期間,和新冠病毒檢疫措施實施之際,使她未有足夠時間向相關政府部門作出申請,結果導致她在機場苦候多時,才能接回一對年幼子女,令她焦急不已,子女更惶恐不安。另外,子女也因為遲了返港,被迫急趕地完成假期功課。面對這些指控,男方提不出任何合理解釋或具體證據,推翻女方的說法。

65.凡此種種,凸顯了男方在安排子女事宜上,有欠穩妥,也未能與女方有效溝通,令年幼子女蒙受不必要的壓力和困擾,這情況須予改善,男方必須把子女的探視和外遊安排盡早通知女方,緊緊遵守之前已訂下的協議,提供更新的電郵地址之外,在離港不少於七天以前,預先通知旅遊資料,避免再有同樣情況發生。

其他指控

66.在審訊中,女方提及大女和二女曾投訴男方在2015至2016年期間,有一次因為醉酒,在計程車上把手伸入幼女的衣服內亂摸,男方回應沒有印象,卻承認自己有每天飲酒的習慣,卻非酗酒。女方也指控男方存有男女共浴的觀念,視之為平常,男方並無否認,但表示過往只曾在幼女年幼時,坐在浴室一角陪伴幼女洗澡,他強調並非一起共浴,也因為現在子女長大了,再也沒有陪伴他們洗澡。

67.本席考慮了女方的指稱概括不全,也欠缺具體證據支持,她也不曾在這審訊前提出相關投訴,社會福利調查主任也未曾接獲子女類同的投訴,該等指控難以成立。

68.另外,男女雙方在本審訊中提交了一些台灣訴訟的文件,包括個別的台灣社工調查報告的部分內容,可是,這些文件殘缺不全,專為台灣訴訟而擬備,台灣法院卻始終沒有就着子女的管養權等安排作出最終裁決或判令。不管怎樣,該等訴訟和文件對本法庭沒有任何約束力,它們是數年前的零碎片面文件,根本無助於處理現在及將來子女的安排。

管養照顧管束權

69.種種證據顯示男女雙方多年來溝通困難,爭抝不絶,在2014年前後多次需要警方介入,也在過往幾年,糾纏於台灣及香港兩地的多個訴訟,就着婚姻破裂、財產、贍養費和子女安排各項事宜都爭論不休。縱然雙方已離婚多年,可是在是次訴訟中,在法庭多番提醒是次審訊只是處理子女的安排的情況下,男方仍不斷圍繞過往對女方的種種指控,尤其對於他聲稱的婚外情、金錢糾紛、兩地訴訟爭拗多番質詢,敵意沒有緩和跡象,根本不能期待他能理性有效地與女方溝通。

70.即使女方不斷要求他提供更新了的電郵地址,以讓她直接與他溝通,安排子女事宜,免卻子女活在二人的夾縫中,和避免因為透過子女溝通而引致誤會,甚至法庭已在2019年在他同意下頒令,也在是次審訊中讓他提交,他卻依然欠奉。

71.由此可見,在現階段,根本不可能期待他會與女方有效地溝通。過往子女探視的安排,主要是透過大女和家傭作溝通橋樑,現在大女和二女已到台灣升學,雙方的溝通也便更趨困難。

72.誠然,法庭鼓勵男女雙方應共同努力,摒棄因婚姻問題而產生的芥蒂,學習與對方溝通及合作處理子女事宜;可是,以目前的情況,期望雙方能在短期內有建設性地溝通、討論子女的重要決定未免過於樂觀,也正好是上級法院的提示,當雙方明顯地不能理性溝通合作時,法庭不應僅僅建基於期望,為了嘗試讓雙方家長能共同管理女子的事務,而不設實際地強行頒發共同管養令;更何況雙方在是次審訊中,表明不接受與對方共同管養子女。眾多證據都顯示了雙方的溝通基礎薄弱,也欠缺溝通橋樑,誠如調查主任和子女的觀察,共同管養在現階段實在不可行。

73.無疑地,男女雙方均愛錫子女,男方曾主動安排和陪同三子進行下顎骨發展的檢驗,也曾為子女安排補習班、活動,帶他們到日本和泰國旅遊,回台灣探親等等。然而,女方一直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更在過往六年多以來,在家庭傭工的協助下,獨力照顧子女,在她的照顧下,子女們都健康快樂地成長,無論在情緒、行為、學術、課外活動各方面都令人滿意,這從子女的學業成績、校園生活、校方的觀察、子女自述、家居環境,和多份調查報告中得到印證和肯定。現在,大女和二女已考入大學,三子及幼女也品學兼優,多次名列前茅。凡此種種,都證明了女方管養照顧子女的能力。

74.再者,在眾多調查報告都顯示了女方盡心盡力照顧子女,與學校保持良好溝通,子女尊師重道,與同學相處融洽,與母親感情深厚。還有,兄弟姊妹們手足情深,實屬難能可貴,他們多年來均表明希望繼續跟母親和其他兄弟姊妹在香港生活,應予尊重。

75.近年來,男方可以恆常地探視三子和幼女,更享有留宿探視,一同往外地旅遊和回鄉探親,而子女們對他也尊敬服從,這些都進一步證明了女方在探視安排上作出配合和妥協,繼續由她照顧和管束子女,並不會窒礙男方和子女的維繫。

76.另一方面,本席也理解男方愛惜子女,表明尊重子女的意願,願意「常住香港」,作為家族生意顧問的他工作富有彈性,可在穿梭港台兩地的同時,作出靈活安排,照顧子女;然而,他其實並沒有提出具體可行照顧子女的方案。

77.在男女雙方欠缺互信基礎的情況下,實在難以有效地共同商討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安排,而考慮到女方一直能有效地讓子女在一個穩定的環境中健康快樂地成長,過往眾多案例已說明了長久穩定的生活對於成長中的孩童尤為重要,法庭不應輕易作出更改,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因素,需要更改子女已習慣多年的安穩生活。

78.本席認同眾多調查主任的意見,接納他們的建議,實在沒有變更子女已適應和嚮往的生活模式的理由,也應該避免他們經歷生活上的轉變,把三子和幼女的管養、照顧、管束權頒予女方最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這些建議也與子女的意願一致。

探視安排

79.至於探視安排,儘管雙方已在審訊中確認,無論管養照顧權誰屬,現有探視安排模式不變, 可是本席也認真考慮了男方曾提出增加探視時間的要求。基於子女已升讀更高班級,課業更趨繁重,  他們也日漸成長,步入青春期,需要建立自己的社交圈子和生活,應該給予他們多一點私人時間和空間,從子女利益作考慮,不宜再增加探視時間, 這也與子女表明不希望加添探視時間的意願相符。

80.另一方面,有鑒於男女雙方的絕大部份親人均居於台灣,本席接納雙方請求,為了讓他們可在長假期中帶子女回台灣探親或外遊,因此維持現有雙方隔年輪流享有與子女共渡長假期的安排。然而,由於子女應該享有輪流與父母共渡暑假不同時段的權利,因此本席接納女方請求,男女雙方應以隔年形式享有與子女共渡暑假的不同時段, 也因為幼女將於2021年7月升讀中學,需要在暑假開展時,進行相關註冊手續和配合學校活動,所以今年暑假首三星期應由女方照顧子女。

命令

81.在審慎考慮了雙方的陳詞、庭上證供和提交的所有證據和文件,也參考了上述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同時顧及男女雙方及子女的意願,在衡量了子女的照顧安排及成長需要,從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重要考慮,本席認為把三子和幼女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交給女方,是最符合子女的利益的做法。本席也採納高主任關於探視安排的建議,略加調整。

82.本席現頒令如下:

(1) 三子及幼女的單獨管養丶照顧、管束權頒予女方;

(2) 男方獲得界定探視安排如下:

(A) 日間探視

逢星期二及星期四晚上7時至9時,可與三子和幼女進行日間探視。由男方到女方居所大堂接送子女。

(B) 留宿探視

隔週星期六中午12時至星期日晚上8時,男方可與三子和幼女進行留宿探視。由男方到女方居所大堂接送子女。

(C) 學校長假期留宿探視

(i) 聖誕節及新曆年假期

男方可獲每逢偶數年的聖誕節及新曆年長假期的第一天中午12時至開學前兩天晚上10時作留宿探視。

(ii) 農曆新年假期

男方可獲每逢奇數年的農曆年長假期的第一天中午12時至開學前兩天晚上10時作留宿探視。

(iii) 復活節假期

男方可獲每逢偶數年的復活節長假期的第一天中午12時至開學前兩天晚上10時作留宿探視。

(iv) 暑假長假期

每逢偶數年,男方可獲每年的暑假假期的首三星期作留宿探視;每逢奇數年,男方可獲每年的暑假假期的第四至第六星期作留宿探視,時間由上述留宿時段的第一天中午12時至最後一天晚上10時進行留宿探視。

(v) 上述(i)至(iv)的長假期探視,均由女方安排子女到男方居所進行探視,並於探視結束時由男方把子女送回女方居所大堂。

(D) 上述探視安排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作出更改。

(3) 雙方必須在未成年人離港前不少於7天,以電郵及電話訊息通知對方出境及回程日期、外遊地點、目的、住宿地址、聯絡方式及電話,以及把每一名未成年人的機票複印給對方。

(4) 男方須於本命令頒發日起計七天之內,通知女方他的私人電郵地址作聯絡之用。

訟費

83.鑒於是次申請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管養和照顧安排,父母雙方都是出於對子女的關愛而爭取,為子女的利益而處理是次申請,因此,本席不就管養權事宜和男方於2017年12月7日提出的探時安排的傳票,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作出訟費命令。

84.這是一個訟費的暫准命令,如本命令發出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傳票申請,本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林美施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