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95/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July 2021.
1. 第一被告面對兩項「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的控罪,下稱「妨礙司法公正罪」。除案發日期不同之外,兩項控罪罪行詳情是一樣的。控方指第一被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透過湯志偉提供港幣 $200,000元給X和要求該湯志偉勸阻X,藉此尋求勸X不要在黃興國的強姦案審訊中作出針對該黃興國的證供。控罪一發生於2019年8月4日,而控罪三則在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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