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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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與另一人被控第一至第三項入屋犯法罪。另外,第一被告人亦被控第四項入屋犯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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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19/2021 [2022] HKDC 3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4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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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第一被告人與另一人被控第一至第三項入屋犯法罪。另外,第一被告人亦被控第四項入屋犯法罪。 2.控罪一至三均為非民居住宅。 答辯 3.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三,同意案情,被定罪。 4.控方申請將第一被告人的控罪四留在法庭存檔,本席予以批准。 案情 控罪一 5.上址是一間24小時自助洗衣店,沒有店員。於事發當日凌晨5時17分,保安員在巡邏時發現硬幣機的鎖頭損毀,錢箱被撬開,隨即報警。 6.店主返回上址,發現四個閉路電視鏡頭被噴黑。片段錄得於較早時的4時32分,第一被告人帶着口罩在店內流連並噴黑鏡頭,他同時帶着一個黃色環保袋。附近一間公司的閉路電視錄得第一被告人與另一人以私家車 “WV6773”(其登記車主為該另一人)到達,兩人下車並行向上址方向。數分鐘後,該二人返回該車輛。該另一人將一個黃色環保袋交給第一被告人。 7.店主確認錢箱損失500元。而錢箱和閉路電視系統的維修費約為8千元。 控罪二 8.上址為一間24小時自助洗衣店,沒有店員,但設有硬幣找續機和閉路電視。與控罪一同日早上約10時,店主從手提電話上遙距觀看上址店內情況。發現共五個閉路電視鏡頭呈黑色畫面。她立即返回上址,在店內的閉路電視片段看到於較早時的5時05分,第一被告人帶住一個黃色環保袋進入店內並噴黑鏡頭。閉路電視的維修費為一萬元,並沒有其他損失。 控罪三 9.上址是一間24小時自助洗衣店,沒有店員,但設有硬幣找續機及閉路電視。店主在手提電話遙距觀看上址的情況,發現呈黑色畫面。重看較早時(與控罪一和二同日)的5時12分的片段,見到第一被告人進入店內並噴黑鏡頭。閉路電視維修費為1千元,沒有其他損失。 其他閉路電視 10.深水埗警署的閉路電視錄得車輛WV6773的私家車停在控罪二的店鋪的街道,第一被告人下車。 11.而在安定邨定祥樓(該另一人的住所)的閉路電視錄得第一被告人與該另一人在控罪一、二、三當天早上一同進入及離開定祥樓。他們的衣著、身型與控罪一至三涉及的片段中的人相同。 拘捕 12.於2020年11月25日,警方在該另一人的住所拘捕該人。在住所內發現6個第一被告人的指模和掌印。於2021年2月21日,第一被告人被拘捕。 第一被告人的背景 13.他年52歲,未婚,有83歲的母親和一名16歲的女兒。之前從事裝修和跟車工作。他共有9次刑事紀錄,兩次涉及不誠實罪行,沒有相同的刑事紀錄。 量刑 14.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5.本席也考慮了以下兩宗案例:—
16.就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指引是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7.在Cheng一案,上訴庭指出法庭可考慮一些加刑因素包括罪行由兩個人或以上進行。 本案情節 18.本案涉及三項連環的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雖然只有控罪一損失了500元,但所有店舖均涉及閉路電視的維修費,由1千元至1萬元不等。另外,有關的罪行,涉及兩人同犯。 量刑起點 19.三項控罪均為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本席採納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20.由於涉及兩人同犯,本席認為構成加刑因素,定為加刑3個月。因此,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33個月。 21.第一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 22.就控罪一至三,各項的刑期為22個月監禁。 整體量刑原則 23.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下令將控罪二和三的刑期中各3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判刑 24.總刑期為22個月,加3個月,再加3個月,即合共2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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