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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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與另一人被控第一至第三項入屋犯法罪。另外,第一被告人亦被控第四項入屋犯法罪。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419/2021[2022] HKDC 36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Ap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19/2021

[2022] HKDC 3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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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家彪(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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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22年4月21日
出席人士:  嚴康焯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茘珊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Ivan Tang & Co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至 [4]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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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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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第一被告人與另一人被控第一至第三項入屋犯法罪。另外,第一被告人亦被控第四項入屋犯法罪。

2.控罪一至三均為非民居住宅。

答辯

3.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三,同意案情,被定罪。

4.控方申請將第一被告人的控罪四留在法庭存檔,本席予以批准。

案情

控罪一

5.上址是一間24小時自助洗衣店,沒有店員。於事發當日凌晨5時17分,保安員在巡邏時發現硬幣機的鎖頭損毀,錢箱被撬開,隨即報警。

6.店主返回上址,發現四個閉路電視鏡頭被噴黑。片段錄得於較早時的4時32分,第一被告人帶着口罩在店內流連並噴黑鏡頭,他同時帶着一個黃色環保袋。附近一間公司的閉路電視錄得第一被告人與另一人以私家車 “WV6773”(其登記車主為該另一人)到達,兩人下車並行向上址方向。數分鐘後,該二人返回該車輛。該另一人將一個黃色環保袋交給第一被告人。

7.店主確認錢箱損失500元。而錢箱和閉路電視系統的維修費約為8千元。

控罪二

8.上址為一間24小時自助洗衣店,沒有店員,但設有硬幣找續機和閉路電視。與控罪一同日早上約10時,店主從手提電話上遙距觀看上址店內情況。發現共五個閉路電視鏡頭呈黑色畫面。她立即返回上址,在店內的閉路電視片段看到於較早時的5時05分,第一被告人帶住一個黃色環保袋進入店內並噴黑鏡頭。閉路電視的維修費為一萬元,並沒有其他損失。

控罪三

9.上址是一間24小時自助洗衣店,沒有店員,但設有硬幣找續機及閉路電視。店主在手提電話遙距觀看上址的情況,發現呈黑色畫面。重看較早時(與控罪一和二同日)的5時12分的片段,見到第一被告人進入店內並噴黑鏡頭。閉路電視維修費為1千元,沒有其他損失。

其他閉路電視

10.深水埗警署的閉路電視錄得車輛WV6773的私家車停在控罪二的店鋪的街道,第一被告人下車。

11.而在安定邨定祥樓(該另一人的住所)的閉路電視錄得第一被告人與該另一人在控罪一、二、三當天早上一同進入及離開定祥樓。他們的衣著、身型與控罪一至三涉及的片段中的人相同。

拘捕

12.於2020年11月25日,警方在該另一人的住所拘捕該人。在住所內發現6個第一被告人的指模和掌印。於2021年2月21日,第一被告人被拘捕。

第一被告人的背景

13.他年52歲,未婚,有83歲的母親和一名16歲的女兒。之前從事裝修和跟車工作。他共有9次刑事紀錄,兩次涉及不誠實罪行,沒有相同的刑事紀錄。

量刑

14.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同日干犯三項入屋犯法罪;

(2)  辯方求情各點及求情信;

(3)  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15.本席也考慮了以下兩宗案例:—

(1)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2)  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

16.就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指引是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7.Cheng一案,上訴庭指出法庭可考慮一些加刑因素包括罪行由兩個人或以上進行。

本案情節

18.本案涉及三項連環的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雖然只有控罪一損失了500元,但所有店舖均涉及閉路電視的維修費,由1千元至1萬元不等。另外,有關的罪行,涉及兩人同犯。

量刑起點

19.三項控罪均為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本席採納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20.由於涉及兩人同犯,本席認為構成加刑因素,定為加刑3個月。因此,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33個月。

21.第一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

22.就控罪一至三,各項的刑期為22個月監禁。

整體量刑原則

23.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下令將控罪二和三的刑期中各3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判刑

24.總刑期為22個月,加3個月,再加3個月,即合共28個月監禁。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