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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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4月12日凌晨約1時45分,警務人員看見被告人在旺角洗衣街39號金雞廣場外駕駛着一部私家車(「該車」),形跡可疑,遂把該車截停,及對被告人及該車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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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7/2021 [2022] HKDC 5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8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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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21年4月12日凌晨約1時45分,警務人員看見被告人在旺角洗衣街39號金雞廣場外駕駛着一部私家車(「該車」),形跡可疑,遂把該車截停,及對被告人及該車進行搜查。 3.警員在被告人所穿的長褲腰下位置搜出一個可再封透明大膠袋,內有11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內含1.54克可卡因的1.71克固體;4個可再封透明大膠袋,內有 9個透明膠袋及16個透明膠袋,分別載有內含4.06克氯胺酮的共4.69克固體及內含7.96克氯胺酮的共8.97克粉末。被告人隨即以販運毒品罪被拘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因失業導致經濟拮据,從而管有該些毒品用作販賣。 4.警方從該車的右後邊乘客位搜獲一個黑色斜孭袋,內有一部流動電話,現金港幣2,000元,和一個可再封透明大膠袋,內有17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內含2.4克可卡因的共2.68克固體;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14克氯胺酮的共0.16克固體。在現場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管有這些毒品用作販賣。 5.在被告人見證下,警方從該車的車尾箱發現一個透明膠箱,箱內有一個金色的購物袋,內有10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內含5.95克氯胺酮的共6.86克固體;10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內含3.26克氯胺酮的共3.87克粉末;80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內含11.4克可卡因的共12.63克固體。在現場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管有這些毒品用作販賣。 6.警方從該車換檔杆附近的杯架找到兩部流動電話,及在司機位上的一件外套內找到現金港幣14,600元。 7.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上述的毒品成分。總計而言,本案涉及154個載有毒品的可再封透明膠袋,其中是108個內載15.34克可卡因的可再封透明膠袋,其餘的是46個內載21.03克氯胺酮的可再封透明膠袋。 8.這些毒品的市值約為港幣40,614元。 被告人的背景 9.被告人現年51歲,大學程度教育,已婚,有兩名均為8歲的兒子,於案發時無業,有吸食可卡因習慣。 10.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1.被告人在他的求情信中表示,他是一家的生活支柱,過往從事成衣印花加工的工作,但由於反修例事件引起的動亂,加上新冠疫情,導致停工,他的經濟變得拮据,所以才鋋而走險犯法,對此他深表後悔,亦愧對家人。 12.他的代表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被捕後與警方合作,亦作出適時認罪,他尤其希望法庭體諒被告人大半生人奉公守法,至年逾半百才犯下本案,因而儘量因他的初犯而給予他刑期的寬減。 13.鑑於本案涉及兩種毒品,辯方邀請法庭採納「結合的做法」(combined approach)量刑,在以轉換測試計算過後,辯方得出的刑期為74個月左右,有鑑於被告人初犯,辯方大律師建議本席採納72個月為量刑基準,然後就被告人的適時認罪給予他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判刑考慮 14.本案涉販運兩種毒品:可卡因和氯胺酮。以毒品成分 (narcotics content)而言,分別為15.34克可卡因和21.03克氯胺酮。 15.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適用於販運可卡因[1],而販運10-50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是5至8年監禁[2],販運10-50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則是4至6年監禁[3]。 16.本案所涉的兩種毒品的數量和烈性(potency)相差不太大,本席同意辯方陳述,以「結合的做法」(combined approach)來衡量控罪的刑期是較為公平的。 17.按相關的判刑指引計算,販運15.34克可卡因得出的量刑基準是65個月監禁,而販運21.03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是55個月。 18.以「荒誕測試」(“absurdity test”)計算,涉案的兩種毒品共重36.37克,兩重毒品中以可卡因為列性較強的毒品,若本案所涉共重36.37克的毒品全部都是可卡因,販運這個份量的可卡因的量刑基準是84個月。若以「轉換測試」(”conversion test”)計算,以可卡因為基礎毒品(base drug), 販運21.03克氯胺酮的55個月量刑基準與販運約8.6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相若;若把21.03克氯胺酮轉成8.6克的可卡因,加上涉案的15.34克可卡因,這個總數為23.94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為73個月,這是轉换測試的結果。若以「比率測試」(”ratio test”)作出計算,結果亦是73個月。 19.參考過上述測試的結果,本席採納73個月監禁作為販運涉案毒品的量刑起點。 20.本案涉及超過一種的毒品,這是一個加刑因數[4]。本席因此將量刑基準上調至76個月。 21.被告人現年51歲,論他的年紀及教育程度,他理應深明經濟困難從來不能成為犯罪的藉口,作為一名毒品服用者,他亦應深明及感受到毒品所帶來的禍害,但他仍然選擇以販運毒品來賺取金錢,故此本席不擬對於他的初犯作出寬大處理,只會酌情給予他一個月的減刑,將本案的量刑基準定為75個月監禁。 22.被告人適時認罪,他因而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的刑期是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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