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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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22年8月16日下午,警員在石硤尾邨一個單位外面截停被告人,並且搜查該單位,在單位大門旁邊有一個四層抽屜櫃,櫃內發現以下物品:—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1026/2022[2023] HKDC 112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Aug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26/2022

[2023] HKDC 11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2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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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3年8月14日
出席人士:  許珉諾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龐運龍先生,由唐敬嚴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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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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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

2.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22年8月16日下午,警員在石硤尾邨一個單位外面截停被告人,並且搜查該單位,在單位大門旁邊有一個四層抽屜櫃,櫃內發現以下物品:—

(1)  二十四個膠袋,載有內含2.97克可卡因的共3.43克固體;

(2)  四十八個膠袋,載有內含19.3克氯胺酮的共22.7克固體;

(3)  兩支點燃過的手卷香煙,內含共0.87克草本形態的大麻;及

(4)  一個膠袋,載有內含0.21克可卡因的0.27克固體。

3.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用港幣3,000元買可卡因及氯胺酮回來給人,又承認管有大麻自用。

4.被告人所管有的危險藥物總黑巿價為16,983.25元。

5.被告人有一次刑事紀錄,曾經因為藏毒被判感化。

6.代表被告人的龐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及補充陳詞,亦在庭上再作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17歲,在案發時候只有16歲。他在香港出生,父母早年離異,他自少便由外公、外婆照顧,他是在破碎家庭成長。在案發之前,被告人與外公、外婆以及同母異父的一位姐姐與哥哥同住,被告人的家庭只有依靠外公積蓄、綜援及母親不定時金錢接濟。被告人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三,但因為本案而未能夠升讀中四。大律師說,從被告人中學社工所提供文件可以見到,被告人其實品行並不差,他在課堂表現亦良好,被告人是因為希望幫補家計及應付女朋友的開支而受到損友唆擺協助販毒,抱著搵快錢心態愚蠢地犯下本案。大律師求情說,被告人在警察調查期間表現合作,主動承認犯案及交代案情,被檢控之後主動承認控罪,願意承擔本案帶來後果。

7.辯方呈交了三封分別由被告人、被告人外公、外婆及姐姐所撰寫的求情信,本席已經一一考慮。信中提及,被告人為人孝順,家人相信被告人在還押期間已經反省己過,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8.有關量刑方面,辯方大律師恰當地呈交了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及一些判刑相關案例。辯方大律師又盡責依從上訴庭在陳旭亮[1]案解釋的三種測試方法,計算出結果。本席也感謝代表律政司的許大律師,他亦盡責計算出結果。雙方在轉換測試結果有些差異,最終辯方大律師恰當地接納控方的計算是正確。

9.辯方大律師正確指出,販毒是嚴重罪行。即使被告人年青,法庭在判刑時仍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並不適用於販毒罪行。本席的意見是,雖然《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並不適用於販毒罪,但是在適當情況之下,法庭並不排除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例如教導所、更生中心及勞教所命令。大律師強調,被告人至今已經被扣押一年,被告人本人希望法庭能夠判處監禁刑罰。

10.辯方大律師亦呈交了一些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例讓法庭參考,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並且因為他年輕而能夠得到酌情減刑。至於控罪二方面,只涉及少量大麻,大律師請求法庭能夠寬大處理,將控罪一及控罪二刑期同期執行。

11.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罪行,即使販運少量毒品,一般刑罰都是即時監禁。而且本案涉及毒品不少,對成年人而言,沒有任何理據不判處即時監禁。

12.本案有一點在量刑時要特別注意的是,被告人十分年輕,犯案的時候只有16歲,現在也只有17歲。辯方大律師指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不適用,請求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本席注意到被告人因為並沒有保釋,而被扣押了一年。如果判處他入教導所,教導所命令將會把被告人進一步扣押,而教導所一般羈留期會是18個月,所以這羈留期可能會大大增加被告人整體失去自由的時間;換句話說,因為他是未成年人,而要被羈留比成年人更長的時間,所以被告人不希望進入教導所是可以理解。至於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命令的羈留期比較短,所以未必能夠反映本案的嚴重性,並不是適合的命令。考慮了控罪的嚴重性、被告人已經被羈押的時間及平衡了各種判刑對被告人的利益,本席最終接納辯方大律師請求,以監禁方式判刑。

13.就監禁的量刑而言,有關控罪一,上訴庭已經對販運不同種類危險藥物定下判刑指引。本案涉及兩種毒品,分別是3.18克可卡因及19.3克氯胺酮。根據上訴庭判刑指引AG v Rojas[2],販運可卡因和販運海洛英判刑相同;而根據劉德明[3]案訂立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內海洛英,量刑起點是監禁2至5年。根據許守城[4]案判刑指引,販運1至10克氯胺酮,量刑起點2至4年監禁;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恰當量刑起點是監禁4至6年。

14.由於被告人同時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本席參考了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5]案提出的量刑方法,以綜合方式來釐定監禁期。被告人販運3.18克可卡因,根據上述指引,純以數學計算,量刑起點是監禁大約兩年十一個月;而販運19.3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會是監禁大約四年五個月。

15.雖然在綜合方式計算的時候,法庭很多時候是揀選毒性最強的毒品,根據它的份量和按照適用判刑指引來訂下刑期,然後根據毒性沒有那麼嚴重的毒品份量來作出調整。然而在本案中,氯胺酮的數量遠比可卡因為多,而且以單一種的毒品去計算刑期,氯胺酮的量刑起點亦遠遠高過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所以本席認為較適當的做法,是以氯胺酮的量刑起點為基數,而因應可卡因的數量作出調整。

16.至於上訴庭在陳旭亮案解釋的三種測試結果,雙方同意荒謬測試結果是大約71個月監禁,轉換測試結果是大約四年九個月,比例測試結果是大約四年十個月監禁。

17.考慮了整體情況及三種測試結果之後,本席會以四年五個月監禁為基礎起點,因應可卡因數量上調4個月至四年九個月監禁。本席是以被告人只是扮演Herry Jane Yusuph[6]案所指的最低級別角色來訂下量刑基準,否則量刑基準會更高。

18.至於減刑理由方面,被告人坦白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減至38個月。被告人犯案時十分年輕,確是容易受人唆擺,法庭酌情進一步減刑3個月,所以減至35個月監禁。

19.至於控罪二,法庭以9個星期為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認罪扣減之後為6個星期,並且下令刑期與控罪一的刑期同期執行。

20.因為以上理由,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總共35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CACC 318/2013

[2] [1994] 1 HKC 342

[3] [1990] 2 HKLR 370

[4] [2009] 1 HKLRD 1

[5] [2020] 3 HKLRD 146

[6] [2021] HKLRD 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