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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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2年4月18日晚上,警員在旺角登打士街設路障,截停一輛輕型貨車,被告人是司機,他表現緊張。警方指示貨車駛到搜查區接受搜查。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95/2023[2023] HKDC 159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Nov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5/2023

[2023] HKDC 15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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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唐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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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3年11月8日
出席人士:  毛國萍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朝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卓立陳啟球陳一理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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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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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3.2022年4月18日晚上,警員在旺角登打士街設路障,截停一輛輕型貨車,被告人是司機,他表現緊張。警方指示貨車駛到搜查區接受搜查。

4.警方搜查貨車後,發現在司機位車門下方儲物格一個黑色膠袋內有:

(a)  49個透明膠袋,每個寫有數字「10」,載有內含5.45克可卡因的共7.18克固體(證物一);

(b)  28個透明膠袋,每個寫有數字「14」,載有內含24.9克氯胺酮的共30.5克固體(證物二);

(c)  一個寫有數字「6」的透明膠袋,內有五個透明膠袋,其中兩個寫有數字「12」,其餘三個寫有數字「10」,載有內含38.8克氯胺酮的共45.8克固體(證物三)。

5.在司機位車門上方儲物格內,警方亦找到港幣11,070元。

6.被告人在警誡下說:「我經濟太大壓力,所以先販毒搵快錢。」

7.被告身上亦有兩部流動電話。

8.警方搜查被告在上水的住所,並沒有重要發現。

9.案中檢獲毒品估計市值共46,301元。

10.被告人在2008年8月有一次藏毒紀錄。

11.代表被告人的蕭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綱要,並在庭上作出補充。他說被告人在香港出生,接受中四教育,案發時他33歲,與太太、兩個分別9歲和6歲兒子及祖母同住。被捕之前,被告人一直從事運輸工作十多年,月薪大約港幣20,000元。被告人六歲兒子患有巨嬰症,需要接受多個專科的覆診和接受言語治療,他太太是全職主婦,需要照顧兩名兒子。被告人因為疫情失業,面對家庭經濟壓力之下鋌而走險,犯下本案。案發之後,他一直被羈留,至今已經一年半,期間他已經深切反省,願意承擔責任,希望早日出獄,一家團聚,重新做人。

12.至於量刑方面,辯方大律師先根據上訴庭在陳旭亮[1]案解釋的三個測試,即是「荒謬測試」、「換算測試」和「比例測試」計算出結果。

13.本案涉及5.45克可卡因及63.7克氯胺酮,雖然可卡因的毒性比氯胺酮強,但是氯胺酮重量明顯比可卡因多,大約是11.7倍。大律師計算出荒謬測試的結果會是8年6.13個月監禁。大律師亦計算了假設被告人販運毒品全部是氯胺酮,刑期會是6年2.76個月監禁。大律師陳詞認為,刑期應該在6年2.76個月監禁和8年6.13個月監禁之間,並且偏向6年2.76個月監禁的一端,因為氯胺酮的份量明顯較可卡因多出11倍以上。如果以換算測試計算,以可卡因為基礎毒品,刑期會是78.91個月監禁。若果以氯胺酮作為基礎毒品,刑期應該是75.28個月監禁。而比例測試的結果是76.92個月監禁,蕭大律師陳詞認為這個結果比較反映案情。

14.代表控方的毛大律師同意辯方大律師計算的測試結果,她甚至認為因為案中氯胺酮佔全部毒品大約92%,法庭應考慮採納換算測試結果,以氯胺酮作為基礎,即是以75.28個月為量刑起點,但法庭可以酌情加刑。

15.辯方呈交了被告人、他的太太及一名牧師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在信中表達出悔意。本席對各求情信已經一一考慮。

16.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罪行,即使販運少量危險藥物,一般刑罰是即時監禁。本案涉及販運的毒品頗多,所以並不存在任何理據可以判處監禁以外刑罰。

17.至於量刑方面,上訴法庭已經對販運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定下了判刑指引。本案涉及兩種毒品,分別是5.45克可卡因及63.7克氯胺酮。根據上訴庭判刑指引,販運可卡因和販運海洛英的判刑相同(見AG v Rojas[2]),而根據劉德明[3]案訂立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內海洛英,量刑起點是監禁2至5年。根據許守城[4]案,販運50至300克,量刑起點是監禁6至9年。

18.因為本案同時涉及兩種毒品,本席會跟從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5]案的量刑方式,以綜合方式來釐定監禁刑期。被告人販運5.45克可卡因,根據上述判刑指引,純粹以數學計算,量刑起點是大約43個月監禁。他另外販運63.7克氯胺酮,根據上述指引,以數學計算,量刑起點是74個月監禁。一般而言,在綜合方式計算的時候,法庭很多時候揀選毒性最強毒品,根據它的份量和按照適用的判刑指引定下量刑基礎,然後根據毒性沒有那麼嚴重的毒品的份量來作出上調。

19.然而,本案情況比較特殊,氯胺酮的數量遠遠比可卡因為多,而且以單一種的毒品去計算刑期,氯胺酮的量刑亦遠遠高過可卡因的量刑,所以本席認為比較適當做法是以氯胺酮的量刑作起點,即是74個月為基數,再因應可卡因的數量而作出上調。被告人另外同時販運的可卡因數量不算少,有5.45克,單單是販運這個份量的可卡因,便要判監43個月。而且,同時販運多過一種毒品亦是加刑因素。

20.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家庭狀況及他並沒有販運毒品的紀錄,亦接納他有真心悔意,並且顧及上訴庭所述的各種測試,以及雙方陳述。本席認為應該在74個月監禁的基礎上把刑期上調3個月至77個月監禁。

21.至於減刑方面,被告人適時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有效減刑理由。在扣減三分之一之後,刑期應該是51.3個月監禁,本席酌情減至整數51個月。

22.因為上述理由,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51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CACC 318/2013

[2] [1994] 1 HKC 342

[3] [1990] 2 HKLR 370

[4] [2009] 1 HKLRD 1

[5] [2020] 3 HKLRD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