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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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案發當日凌晨1時許,警員在渣華道70號外發現一輛私家車停在路邊;私家車內只有被告人獨自坐左後排乘客位,形跡可疑。警員稍後向被告人搜身,在其身上搜到現金28510元及一些人民幣、一部電話和一張酒店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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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8/2021 [2022] HKDC 6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1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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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以下四項控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三及四,同意案情。 3.控方就控罪二,申請留在法庭檔案,本席予以批准。 控方案情撮要 控罪一 4.案發當日凌晨1時許,警員在渣華道70號外發現一輛私家車停在路邊;私家車內只有被告人獨自坐左後排乘客位,形跡可疑。警員稍後向被告人搜身,在其身上搜到現金28510元及一些人民幣、一部電話和一張酒店匙卡。 5.其後警員要求搜車,但被告人試圖離開。警員阻止,被告人掙扎。期間,警員失去平衡倒地,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最終花了兩分鐘才制服被告人。 控罪三 6.被帶到警署後,警員向被告人作詳細搜身,在被告人的內褲中,找到12個膠袋內含3.96克可卡因和9個膠袋內含4.58克氯胺酮。 控罪四 7.其後,警員把被告人帶到偉晴軒805室。用早前從被告人身上搜到的房卡,打開了房門。在房內發現以下物品:—
8.渉案的危險藥物,估計市值為8491元。 被告人的背景 9.被告人年23歳,未婚。與父母、姊姊同住,其學歷至中三,為一名售貨員。 10.被告人有一次記錄,渉及兩項控罪,與本案控罪三和四類同。 案例 11.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2.本席也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13.根據Hii 一案,販運1至10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為2至4年監禁。 14.根據Lau和 Rajao兩案,販運由微量至10克的可卡因的量刑指引為2至5 年。 本案案情 控罪三 15.渉及3.96克可卡因及4.58克氯胺酮。 16.首先根據指引,3.96克可卡因的刑期,在按比例計算下,是38.2個月。 17.而4.58克氯胺酮,在按比例計算下,是33.5個月。 18.辯方指出,被告人於車上與朋友分享氯胺酮,希望法庭可作出一些扣減。本席認為即使同車內另一男子被控毒駕,沒有證據顯示那些毒品從涉案毒品而來。第二,即使是與人分享,也構成販運。第三,即使與人分享,只涉及很少份量。本席認為就辯方提出這點,不構成減刑因素。 量刑起點 19.由於本案涉及兩種危險藥物販運,法庭以合併式,即包括轉換法和比例法計算。 由可卡因轉為氯胺酮 20.經轉換法後,38.2個月的可卡因的刑期大約相等於5.34克的氯胺酮。 21.將5.34克的氯胺酮加上本案的4.58克,即合共9.92克氯胺酮。如以這份量計算,量刑起點是47.7個月。 由氯胺酮轉為可卡因 22.經轉換法後,33.5個月的氯胺酮刑期大約等於2.65克的可卡因。 23.將2.65克的可卡因,加上本案的3.96克,即合共6.61克可卡因。以這份量計算,量刑起點為47.7個月。 24.換言之,於轉換法後兩者皆為47.7個月。 25.就控罪三,本席以47.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一 26.本席以1個半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四 27.本席以4個半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折扣 28.被告人早前表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
整體量刑原則 29.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刑期如下:—
30.總刑期為31個月零24日+1個月,即合共32個月零24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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