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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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案發當日凌晨1時許,警員在渣華道70號外發現一輛私家車停在路邊;私家車內只有被告人獨自坐左後排乘客位,形跡可疑。警員稍後向被告人搜身,在其身上搜到現金28510元及一些人民幣、一部電話和一張酒店匙卡。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918/2021[2022] HKDC 65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18/2021

[2022] HKDC 6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1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志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22年6月24日
出席人士:  程雲峰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健揚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Cheung & Yeung, Solicitors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及[2] 抗拒執行職責警務人員(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3]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4]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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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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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以下四項控罪:—

(1)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販運危險藥物,涉及3.96克可卡因和4.58克氯胺酮

(4)  管有危險藥物,涉及0.02克可卡因

答辯

2.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三及四,同意案情。

3.控方就控罪二,申請留在法庭檔案,本席予以批准。

控方案情撮要

控罪一

4.案發當日凌晨1時許,警員在渣華道70號外發現一輛私家車停在路邊;私家車內只有被告人獨自坐左後排乘客位,形跡可疑。警員稍後向被告人搜身,在其身上搜到現金28510元及一些人民幣、一部電話和一張酒店匙卡。

5.其後警員要求搜車,但被告人試圖離開。警員阻止,被告人掙扎。期間,警員失去平衡倒地,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最終花了兩分鐘才制服被告人。

控罪三

6.被帶到警署後,警員向被告人作詳細搜身,在被告人的內褲中,找到12個膠袋內含3.96克可卡因和9個膠袋內含4.58克氯胺酮。

控罪四

7.其後,警員把被告人帶到偉晴軒805室。用早前從被告人身上搜到的房卡,打開了房門。在房內發現以下物品:—

(1)  一個電子磅

(2)  一個膠袋;載有0.02克可卡因

(3)  共12個可再封膠袋

8.渉案的危險藥物,估計市值為8491元。

被告人的背景

9.被告人年23歳,未婚。與父母、姊姊同住,其學歷至中三,為一名售貨員。

10.被告人有一次記錄,渉及兩項控罪,與本案控罪三和四類同。

案例

11.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兩種危險藥物

(2)  辯方的求情各點

(3)  被告人以往的相同記錄

12.本席也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1)  S for J v Hii Siew Cheng [2008] 3 HKC 323

(2)  AG v Rajao [1994] HKC 342

(3)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13.根據Hii 一案,販運1至10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為2至4年監禁。

14.根據LauRajao兩案,販運由微量至10克的可卡因的量刑指引為2至5 年。

本案案情

控罪三

15.渉及3.96克可卡因及4.58克氯胺酮。

16.首先根據指引,3.96克可卡因的刑期,在按比例計算下,是38.2個月。

17.而4.58克氯胺酮,在按比例計算下,是33.5個月。

18.辯方指出,被告人於車上與朋友分享氯胺酮,希望法庭可作出一些扣減。本席認為即使同車內另一男子被控毒駕,沒有證據顯示那些毒品從涉案毒品而來。第二,即使是與人分享,也構成販運。第三,即使與人分享,只涉及很少份量。本席認為就辯方提出這點,不構成減刑因素。

量刑起點

19.由於本案涉及兩種危險藥物販運,法庭以合併式,即包括轉換法和比例法計算。

由可卡因轉為氯胺酮

20.經轉換法後,38.2個月的可卡因的刑期大約相等於5.34克的氯胺酮。

21.將5.34克的氯胺酮加上本案的4.58克,即合共9.92克氯胺酮。如以這份量計算,量刑起點是47.7個月。

由氯胺酮轉為可卡因

22.經轉換法後,33.5個月的氯胺酮刑期大約等於2.65克的可卡因。

23.將2.65克的可卡因,加上本案的3.96克,即合共6.61克可卡因。以這份量計算,量刑起點為47.7個月。

24.換言之,於轉換法後兩者皆為47.7個月。

25.就控罪三,本席以47.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一

26.本席以1個半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四

27.本席以4個半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折扣

28.被告人早前表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

控罪一:1個月監禁

控罪三:31.8個月監禁

控罪四:3個月監禁

整體量刑原則

29.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刑期如下:—

控罪三: 31個月零24日監禁;

控罪四: 3個月監禁,與控罪三全部同期執行;

控罪一: 1個月監禁,全部與控罪三及四的刑期分期執行。

30.總刑期為31個月零24日+1個月,即合共32個月零24日監禁。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