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勇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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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2.94克可卡因及1.31克氯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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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54/2024 [2025] HKDC 11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5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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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2.94克可卡因及1.31克氯胺酮。 答辯 2.被告人否認控罪,承認管有,控方不接納。審訊后,被裁定原有控罪罪成。 案情 3.被告人是一名持雙程證人士,剛入境三天,暫居於父親在天水圍的公屋單位。事發於凌晨1時7分在葵涌大隴街休憩花園內,警員發現被告人獨自一人坐在一張長櫈上。經搜查後,在其左後褲袋搜獲涉案毒品共14包,在其右後褲袋搜獲現金3,025元,包括5種不同面額的紙幣。 被告人的背景 4.他現年33歲,中國內地居民,在惠州一間酒吧任經理,月薪約15,000元人民幣。他已婚,與母親、妻子及兩名年幼女兒在惠州居住;其父親為香港居民,任職地盤工人。此外,他並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量刑 5.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6.本席考慮了以下三宗案例:
量刑起點 7.根據Rojas及Lau兩案,販運由微量至10克的可卡因的量刑指引為2至5年。 8.根據Hii一案販運1至10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為2至4年監禁。 9.本案涉及2.94克可卡因和1.31克氯胺酮。 10.首先,根據指引,2.94克可卡因的刑期在按比例計算下是34.5個月。 11.而1.31克氯胺酮,在按比例計算下是24.8個月。 12.由於本案涉及兩種危險藥物的販運,法庭以合併式,即包括轉換法和比例法計算。 由可卡因轉為氯胺酮 13.經轉換法後,刑期34.5個月的可卡因,大約等於4.93克的氯胺酮。 14.將4.93克的氯胺酮加上本案的1.31克,即合共6.24克氯胺酮。以這份量計算,量刑起點為37.9個月。 由氯胺酮轉為可卡因 15.經轉換法後,刑期24.8個月的氯胺酮大約相等於0.22克的可卡因。 16.將0.22克可卡因加上本案的2.94克,即合共3.16克可卡因。以這份量計算,量刑起點為35.3個月。 17.本席小心考慮過,會採納較低者作為量刑起點;即35.3個月。 判刑 18.被告人雖然不承認販運,但早已承認管有;再考慮到辯方承認絕大部份辯方案情。另外,被告人是內地人士,擔保期間,未能返大陸與家人團聚及工作,令到家庭面對巨大的壓力。且被告人紀錄良好,本席酌情減刑3.3個月。 19.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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