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展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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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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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57/2021 [2022] HKDC 14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85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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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兩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控罪1 2.2012年1月,馮女士成為GLOBAL FITNESS MANAGEMENT LIMITED(“舒適堡健身”)的會員。2012年至2020年期間,馮女士花費港幣約2,000,000元購買個人訓練課堂(每堂港幣約700元至港幣約900元)。 退款 3.2020年9月25日,馮女士在舒適堡健身九龍灣淘大商場分店認識身為健身教練的被告。2020年10月10日,當被告與馮女士上課時,被告表示留意到馮女士支付了港幣約2,000,000元購買個人訓練課堂及會籍,又表示由於馮女士已經退休,年事已高,若馮女士支付手續費,被告可協助馮女士獲得舒適堡健身全數退款,即全部會籍費用及課堂費用(包括已完成的課堂)合共港幣2,264,598元。馮女士同意,被告叫馮女士透過WhatsApp發送會籍詳情給他,馮女士照辦。 4.2020年10月12日,馮女士與被告在淘大商場分店見面。被告叫馮女士轉帳港幣80,000元至被告的滙豐銀行個人帳戶作為手續費,馮女士照辦,轉帳港幣80,000元給被告。 5.2020年10月14日,被告向馮女士發送WhatsApp訊息,聲稱馮女士可取得退款港幣2,060,000元,唯馮女士須支付該筆款項的40%(港幣824,000元)作為手續費。隨後,被告致電馮女士,表示馮女士須用盡信用卡的信用限額以獲取退款。兩人同意於2020年10月20日見面,購買名貴手錶以用盡信用限額。 6.2020年10月20日,被告與馮女士按約定見面。兩人簽署協議書,說明若退款不成,被告便會於2021年4月30日前將全部手續費(港幣904,000元)退還給馮女士。被告接着駕車載馮女士到尖沙咀的錶行,馮女士用信用卡購買一隻價值港幣341,700元的手錶。事後,被告與馮女士簽署另一份協議書,說明若退款不成,被告便會於2021年4月30日前將港幣350,000元(手錶價錢及雜費)退還給馮女士,被告其後取去手錶及收據離開。 7.2020年10月22日,被告駕車載馮女士到銀行提款支付40%手續費,馮女士其後將現金港幣共824,000元交給被告。 8.2020年10月26日,被告與馮女士見面,被告帶馮女士到尖沙咀的錶行。馮女士用信用卡購買一隻價值港幣398,000元的手錶,被告取去手錶及收據離開。 9.2020年10月27日,被告與馮女士見面,被告帶馮女士到旺角的錶行。馮女士用信用卡購買一隻價值港幣99,000元的手錶,被告取去手錶及收據離開。 10.2020年11月6日,被告致電馮女士,表示經計算,馮女士可取得退款港幣共3,768,000元。馮女士没有質疑如何計算款額,並且相信被告。 11.2020年11月13日,被告致電馮女士,要求索取港幣56,000元作為法律費用。馮女士當日稍後時間按約定與被告見面,馮女士提款,將現金港幣56,000元交給被告。 12.2020年11月14日,被告致電馮女士要求索取港幣700,000元作為退款手續費。馮女士當日稍後時間按約定與被告見面,馮女士提款,將現金港幣700,000元交給被告。 13.2020年11月19日,馮女士致電被告,要求索取一份協議書,記錄馮女士所付全部款項及退款金額。同日,被告給馮女士一份已簽署的協議書,說明馮女士已經支付港幣2,310,000元,並說明馮女士於2021年4月20日之前便會取得退款港幣3,768,000元。當時,馮女士相信被告計算無誤。事實上,直至當時為止,馮女士已經支付港幣2,498,700元給被告。 退款轉移 14.2020年11月23日,被告向馮女士發送WhatsApp訊息,聲稱有客人離開香港,該客人已經支付會籍費用及課堂費用合共港幣2,400,000元,並決定放棄退款金額,若馮女士支付港幣960,000元(40%)作為手續費,舒適堡健身便可轉移整筆退款給馮女士,馮女士便可獲港幣2,400,000元。馮女士起初並不願意,但被告表示若馮女士不支付款項,便會影響原先的退款港幣3,768,000元,而退款日或會由2020年12月10日延遲至2021年4月20日。最終,馮女士同意支付港幣960,000元。 15.2020年12月2日,馮女士與被告見面,馮女士將現金港幣760,000元交給被告。2020年12月4日,馮女士按被告吩咐將餘下的現金港幣200,000元交給被告的朋友。被告其後致電馮女士,確認收到港幣200,000元。 16.2020年12月10日,馮女士沒有收到所承諾的退款港幣3,768,000元。 17.2021年1月11日,被告與馮女士見面,被告帶馮女士到旺角的錶行。馮女士用信用卡購買一隻價值港幣98,112元的手錶,被告取去手錶及收據離開。 18.2021年1月20日,被告向馮女士發送WhatsApp訊息,表示馮女士須多付港幣1,150,000元作為手續費才可獲取退款,否則馮女士便不會獲取任何退款。馮女士已無餘錢,因此拒絕被告的要求。 19.2021年1月22日,馮女士聯絡舒適堡健身,獲告知被告已被解僱。2021年1月24日,馮女士報案。馮女士蒙受損失港幣共3,556,812元。 控罪 2 20.2019年9月14日,黄女士成為舒適堡健身會員。黄女士曾購買多個不同個人訓練課堂。 21.2020年10月1日,黄女士在舒適堡健身淘大商場分店認識被告。被告向黄女士推銷個人訓練計劃,黄女士感興趣,以港幣5,280元購買舒適堡健身個人訓練課堂。 22.2020年10月17日,被告在淘大商場分店遊說黄女士購買總值港幣54,000元的額外課堂來協助被告升級。被告聲稱黄女士其後可獲退款,於是黄女士向舒適堡健身支付港幣54,000元。被告亦給予黄女士現金港幣4,000元以表謝意。 23.2020年11月1日,被告在淘大商場分店遊說黄女士購買總值港幣32,400元的額外課堂,黄女士感興趣,向舒適堡健身支付港幣32,400元。 退款 24.2020年12月24日,被告向黄女士發送WhatsApp訊息,又致電給黄女士表示己被解僱。被告聲稱,若黄女士想退出會籍,被告可協助黄女士於2021年4月20日前獲得舒適堡健身的會籍費用及課堂費用(包括已完成的課堂)退款港幣136,000元,唯黄女士須向他支付港幣68,000元(50%)作為手續費。黄女士同意,並按吩咐轉帳港幣68,000元至被告的滙豐銀行個人帳戶。 退款轉移 25.2020年12月29日,被告致電黄女士,表示舒適堡健身將於2021年6月結業,被告在協助客人退回會籍費用及課堂費用。被告表示有客人支付了會籍費用及課堂費用合共港幣4,000,000元,但客人急須移居外地。被告問黄女士,看看黄女士有沒有興趣與被告一起購買這個會籍及之後取得退款。被告要求黄女士給他港幣350,000元作這項投資之用。黄女士同意,將現金港幣50,000元交給被告。 26.當日稍後時間,被告帶黄女士到旺角的錶行,表示購買名貴手錶是獲取退款程序的一部分。被告聲稱用盡信用卡限額,可顯示黄女士再無能力支付會籍費用,被告表示所付款項會於信用卡還款到期日前3日退還給黄女士。黄女士同意,並用4張信用卡購買一隻價值港幣128,261元的手錶,被告取去手錶及收據。 27.2021年1月5日,黄女士按被告吩咐與被告的朋友見面,黄女士交出現金港幣310,000元(包括法律費用港幣10,000元)作為該項投資的餘款。 28.2021年1月16日,被告向黄女士提出另一投資機會。黄女士不感興趣,但被告其後表示,若黄女士不投資,便不能取回已支付的款項。 29.2021年1月底,被告失去聯絡。黄女士與被告從沒簽署任何協議書。2021年2月21日,黄女士報案。黄女士蒙受損失共港幣556,261元。 拘捕及列隊認人手續 30.2021年1月27日,被告被拘捕。 31.2021年2月2日,馮女士在列隊認人手續中明確認出被告。 32.2021年6月22日,黄女士在列隊認人手續中明確認出被告。 33.被告現年28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代表被告的黃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出身自普通家庭,但努力工作帶來晉升,是個好丈夫及好爸爸。被告犯案主因疫情關係,收入大減,與朋友共同投資的餐廳失敗,欠債逾200萬元,合資的朋友更自殺身亡,被告因承擔極大經濟困難,才干犯本案。他感到非常後悔,也愧對家庭及朋友,亦無力作出任何償還。 34.被告的求情信表明對受害人受騙表示深刻的歉意,對不起自己只3歲及4歲的兒女和家人,被告承諾出獄後會珍惜機會,做個好爸爸,幫助有需要的人。其親朋的求情信表明,被告心地善良,對家人非常照顧,望予以機會給他改過自身。 35.黃大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的欺騙行為並非精密佈局,只因受害人太過相信他。在判刑上,黃大律師援引HKSAR v Cheung Mee Kiu CACC 99/2006及HKSAR v Li Tsz Chung CACC 312/2011。上述首宗案件為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案相關量刑指引,另案則涉及欺詐罪,但案情與本案不同。總體而言,黃大律師認為兩項控罪共判約3年監禁或許已是足夠的。 本席的考慮 36.欺詐罪為嚴重罪行,但並無特定判刑指引,各案因其案情的嚴重性而量刑。明顯地,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以健身教練身分接觸會員,藉詞可退回金額,更甚虛假聲稱可再以較低金額取得較大別人放棄會藉或課堂費用的金額,更虛構要用盡信用限額,其實是用來給自己購買名貴手錶。兩項控罪涉款達410餘萬元,首項3,556,812元,次項556,261元,總共4,113,073元,涉案金額龐大,案情非常嚴重。 37.就判刑而言,上述Cheung Mee Kiu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CACC 398/2007,曾就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罪訂下量刑指引,涉款25萬至100萬元應判予2至3年監禁,100萬至300萬元則3至5年監禁,300萬至1,500萬元則為5年至10年監禁。 38.本案並非一般違反誠信的案件,但案情亦是因會員對健身教練的信任而起,上述指引可予一些參考,但應予稍為下調。本案共涉款達410餘萬元,經考慮後,總量刑其實可予5 ½ 年監禁或以上。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過往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就首項控罪,涉款達350餘萬元,經考慮後,本席以4 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3年。就次項涉款共55萬餘元,則以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6個月。 39.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兩罪合共判予3年4個月監禁為適當的。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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