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尚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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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就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裁定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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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1038/2022[2024] HKDC 148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Sep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38/2022

[2024] HKDC 14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尚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日期:  2024年9月5日
出席人士:  黎靖頎女士,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憬憲先生及陳思齊先生,由Bond Ng Solicitors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Incitement to wound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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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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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被告人經審訊後就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裁定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前述的警務人員」。

案情

3.就案情和證據,詳見「裁決理由書」。

4.簡而言之,2019年6月「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社會事件爆發,引起連續和具廣泛性的暴動或非法集結事件,堵路、刑事破壞,不同政見的人士衝突、縱火,後來對執法人員語言或行動上挑釁、毆打警員等種種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屢見不鮮,直至本案發生時,仍然持續。社會事件爆發後,互聯網論壇如連登討論區或社交媒體平台如Facebook等即時通訊軟件,均被廣泛用作上述社會事件的討論或溝通平台。當時社會上不同人士就反修例事件、敏感議題的對立嚴重,有持不同政見的市民間對立,也有警民對立,市民情緒容易被挑動。在網上討論或發表有關香港警察的負面或惡意言論時,「狗」、「黑警」亦會被用作稱呼或形容香港警察。

5.2019年12月2日,在連登討論區有一個名為「你要戰便作戰」的連登帳戶(「樓主」)發布了一篇主題為「【戰略】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的帖文(「該帖文」)。

6.及後,其他連登用戶就該帖文發布留言加入討論,期間樓主也不時就該些留言作回應,當中樓主表明要「轉戰略,防包圍」,這些討論內容主要為針對警方當時因應有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等違法行為而進行的圍捕行動,探討如何避免被警方一網成擒。該帖文及該些留言都只集中於如何避免跌入警方佈防的圍捕網或如何協助已經在圍捕網內的「手足」逃離圍捕網,全部討論都關於如何避免警方拘捕,討論示威者為達到此目的而應該改變的策略,如何藉反包圍、防包圍來避開警方拘捕,那即一旦示威者反包圍、防包圍成功,就是能成功逃走。逃離就是事件的終結,就是目標達到。

7.但被告人於2019年12月5日於該帖文下發佈第248則留言,內容如下,突然提出: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  搶裝

2)  打狗

3)  殺狗

4)  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涉案留言」)

8.被告人藉此提出逃離包圍網後,不離開,不逃走,留在現場,針對警方作進一步行動,乘勝追擊。而被告人這個留言,就是挑起問題,挑起當成功反包圍警方之後,想對警方做什麼行為這個問題,以問題方式去誘導讀者去想,並提出建議,將惡意傷害警務人員這於之前沒有人著墨的議題帶入該帖文討論議程。提議打警察(「打狗」)、殺警察(「殺狗」),又鼓勵讀者要行動一致,提議並鼓勵受眾作出如此行為。縱觀整個就該帖文的討論及被告人涉案留言的上文下理,被告人提出「齋圍」只是揶揄樓主及/或其他留言者意圖藉以激起他們對警察作進一步激進行動,即打、殺警察。

9.於2019年12月6日,樓主對涉案留言作出回應(該帖文下第249則留言),內容為:「救入面人出黎最優先,其他視乎現場情況,如果突圍果時打到D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該回應」)。

10.該帖文以及該帖文下的留言、回應內容,包括涉案留言及該回應,均為公開發布,公眾人士無需登記任何連登帳戶均可以瀏覽。

11.於2022年3月4日約1135時,當偵緝警員12229於網上擷取及保存該帖文下的所有內容時(包括涉案留言及該回應),該帖文已有477個讚好及256則留言回應,而涉案留言有上述一則該回應。

12.辯方指被告人於錄影警誡會面中提出他發佈涉案留言可能只是為了引起反思,沒有煽動意圖。本席作出全面考慮,包括被告人在錄影警誡會面中就關鍵情節含糊其詞、言詞閃爍,而且自相矛盾,又不合情理、邏輯,不接納這個說法,而且考慮到當時的社會氣氛、涉案留言發布前在該帖文下的討論不涉「殺狗」、該帖文其他留言及可能受眾不少持敵視警員的立場等,涉案留言顯然是在提議、鼓勵及慫恿受眾「打狗」、「殺狗」,惡意傷害警務人員,具煽惑性。被告人明顯是有意圖鼓動瀏覽到留言的人(包括發出該帖文的樓主)惡意傷害警務人員,意圖使或相信被煽惑者會做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的行為,具有煽惑他人干犯該罪行的犯罪意圖。

刑事紀錄

13.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個人背景及求情

14.根據被告人的認證(口供)經歷,他現年32歲,學歷至碩士程度,修讀放射科學及醫療影像。案發時職業是放射師,在醫管局轄下一所醫院工作。

15.據代表被告人的郭大律師求情指陳詞,被告人已婚,與妻子同住。本案發生後,失去了上述工作,在私家診所覓得職位,其專業資格相當可能因本案定罪而受影響。被捕後,被告人一度陷入人生低潮,但得到家人支持,繼續投入工作,並且進修,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人有上進心、有家人支持,服刑後可以更生。

16.郭大律師指「反修例運動」距今已逾五年,案發時熾熱的社會氣氛早已不復存在。懇請法庭接納本案是個別事件,被告人重犯機會微乎其微。

17.郭大律師指雖然被告人選擇不認罪,但他同意了絕大部份控方案情,大大節省法庭時間。案發於2019年12月,被告人於2022年3月被捕,經過了一段頗長的時間,雖然沒有不合理延誤,但客觀而言被告人因本案已承受了頗長時間的壓力,希望法庭予以考慮。

18.郭大律師為被告人呈交12封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人、其妻子、前上司及前同事。當中各人指被告人工作表現優秀,被告人在他們心目中品格良好。

19.郭大律師提出希望法庭基於以上求情,懇請法庭酌情扣減刑期,讓被告人早日重投社會。

呈堂案例

20.辯方援引八宗區域法院審理煽惑罪的判刑理由書供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易文 [2021] HKDC 149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浩楠 [2023] HKDC 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志超 [2023] HKDC 62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倩敏 [2023] HKDC 76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哲 [2023] HKDC 118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仕文 [2023] HKDC 147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易文;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健國 [2024] HKDC 227

21.控方亦援引四宗案例: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2] 4 HKLRD 990 (CA);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俊文 [2022] 5 HKLRD 221 (CA);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世瑜 [2022] HKCA 1780 (中譯本)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世瑜 (2023)  26 HKCFAR 362。

考慮

22.就郭大律師援引的多宗在區域法院審理的煽惑罪的判刑理由書,即使該些案件發生時的社會背景與本案相若,同是於2019年6月反對逃犯條例引發的連串暴動或非法集結發生之時,但犯案背景和案情有別,該些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上訴法院多番指出,一項罪行的嚴重性應根據其實際情況判斷,由於涉及眾多變數,在決定罪行嚴重性及適當的刑罰時,對比其他案件的細節對判刑法庭的幫助有限:見呂世瑜 [2022] HKCA 1780 (中譯本)  第33段。

23.就適當的量刑原則及考慮,上訴庭在潘榕偉案指出,法庭對證實干犯煽惑罪的人量刑時,須考慮該人煽惑他人干犯的罪行以及其刑責和刑罰,並需顧及訂立煽惑罪的要旨,以案中的整體情況作考慮。

24.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煽惑罪的最高懲罰為其「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

25.本案的「標的罪行」是「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區域法院的最高權限是監禁7年,上訴法院就「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訂出量刑指引,須考慮每宗案件的情節,一般刑期由3年至12年不等。另外,這類傷人案件的加刑因素(就與本案的相關情況而言)包括:(一)  有其他人夥同行兇;(二)  襲擊並非源於挑釁;(三)  在公眾地方作案。

26.訂立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確實被慫恿或鼓勵),以及讓法律能在可能範圍內最早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的人干犯相關罪行。若有人受到一名被告煽惑而犯罪,會加重該名被告的罪責,若煽惑行為沒有成果,則不會減輕該被告的罪責:見潘榕偉案。

27.就考慮案中整體實際情況,上訴法院在馬俊文案指出,重要的着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及可能影響。就此,上訴法院列出一些法庭需要考慮的因素,因應本案的「標的罪行」為有意圖而傷人,本席認為需考慮的因素包括:(一)  犯案的處境,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場合、和當時社會氣氛等;(二)  犯案的手法,包括所採用的方式、行為、措詞,和媒介或平台;(三)  煽惑的次數、時間的長短和行為的持續性;(四)  煽惑的規模;(五)  是否與其他人夥同犯案;(六)  被煽惑的對象、群體大小,和對他們的潛在影響;(七)  是否有人被成功煽惑而犯有意圖而傷人罪或其他針對警方的暴力行為的罪行,或發生這種情況的風險和迫切度;(八)  犯案者在社會或某個界別或範圍內的實際或潛在影響。

28.考慮到案發時的社會氛圍和環境(見上文第4段),被告人的煽惑行為確實增加社會安寧和治安受到破壞的風險。

29.縱觀該帖文、對其的留言及該帖文下的討論可見,當時該帖文下絕大部份的用戶留言是持反政府或敵視警員的立場,全部用「狗」這個貶義詞來稱呼香港警察及積極討論如何抗衡警方佈防,並正積極考慮「精銳勇武」示威者於當中的角色。由此可知,涉案留言的主要受眾均為對警員抱有不滿,甚至會考慮訴諸暴力達致政治目的之人。被告人在這情況下提議打警察、甚至殺警察,被告人的煽惑行為對警方於執勤時的自身安全造成真實存在的風險。而被告人發布的涉案留言,引來樓主作出該回應,從該回應內容「如果突圍時打到D狗瞓低晒就做乜都得啦」可見,被告人的煽惑行為看來已對樓主造成影響,令他想到突破警方圍捕網之後可再針對警方作進一步暴力行為。被告人的煽惑行為對受眾被成功煽惑而干犯傷害警務人員的罪行,構成風險。

30.被告人煽惑他人傷害的對象是警務人員,而且是正在執勤、預期會進行拘捕行動的警務人員,被告人明顯煽惑他人有預謀地傷害警務人員。

31.被告人並提議讀者要「有共識」,明顯就是意圖慫恿他人集體行事,夥同作案。

32.被告人的煽惑行為,又明顯意圖阻礙警務人員執法、正面挑戰執法制度及法治,真實增加警方於執法時遭受暴力襲擊的風險,增加警方執法困難,繼而影響其執法。

33.被告人選擇在互聯網上發放訊息,可以很快並廣泛地傳播開去,顯示被告人有意盡快煽惑多人傷害警務人員。被告人故意選擇在連登討論區發佈涉案留言進行煽惑,選擇公開發佈,公眾人士無需登記任何連登帳戶均可以瀏覽,而且連登討論區有網頁版,也有手機應用程式,在當中發佈訊息,可輕易及即時傳達和散播訊息予廣大受眾。利用涉案平台犯罪顯然加重罪行的嚴重性:見呂世瑜 [2022] HKCA 1780第34-35段。

34.總的來說,被告人的罪責甚高,必須處以有足夠懲罰和阻嚇性的判刑,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擇。

35.但與此同時,本席也考慮了被告人只發佈了一則留言,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成功煽惑他人干犯傷害警員罪行,被告人本身並不是任何在社會上具影響力的人士。

36.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控罪和情節的嚴重性,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5個月監禁,被告人至今仍然堅持沒有煽動意圖,明顯沒有悔意。但考慮到被告人承認了絕大部份控方案情,大大節省審訊時間;而且,被告人初犯,初嘗鐵窗滋味,而刑期不算短,本席酌情扣減兩個月,至13個月。

總結

37.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13個月監禁。

( 香淑嫻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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