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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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高期安,在本席前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入屋犯法罪,第二項企圖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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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103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103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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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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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11月4日下午2時4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Jennifer F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律師
Mr Cheung Kok-cheong William,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 企圖盜竊罪(Attempted 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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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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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高期安,在本席前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入屋犯法罪,第二項企圖盜竊罪。

2.入屋犯法罪所涉及的單位是一名性工作者工作的住宅單位。案情透露,該性工作者於2011年8月13日晚上10時離該單位(A房是她工作的地方),將A房鎖上,然後離開該單位,但該單位的大門並沒有上鎖。翌日當她回來卻發現被人爆竊。閉路電視顯示,第二天早上九時半,有人(但並非被告人)破開單位A房的門,但沒有進入A房。在10時20分至中午12時08分這段時間,被告人多次進出這間A房,拿走一些物品,包括第一項控罪所指的10包香煙、一個微波爐、3個櫃桶、一個平底鑊、一些衣物、一瓶沐浴露、兩瓶洗頭水、7盒紙巾、一個電飯煲、一個枕頭和一張被。

3.至於第二項控罪-企圖盜竊罪,在當日稍後的時間,有巡警來到該座大廈,發現被告人正在將一支沐浴露、一條毛巾、牙刷、牙膏放入一個膠袋裡,於是將被告人拘捕。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偷了袋裡的物品,原因他無錢。稍後帶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時,在會面中,被告人向警方表示,看見性工作者的單位燈火熄了,所以就嘗試開啟度門,然後進去偷東西; 他又發現A房的鎖被人弄毁,於是進入偷東西。

4.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人51歲,有兩度婚姻,前一度婚姻育有兩名兒子,現在已經成年人,18和23歲。被告人第二度婚姻是與一名內地女子結婚,太太在內地生活。這麽多年以來,被告人沒有與父母聯絡。律師指,被告人今次犯案其實是因為當天他到該大廈找大廈看更林伯,但找不到林伯的時候,無意中發現那單位門鎖壞了,即A房的門鎖,一時貪念,推開度門偷了內裡的東西。律師亦指出,案發的時候,被告人飲了少少酒,有少許醉意。

5.律師呈遞一宗案例郭詠琴(CACC 394/2010),要求法庭視被告今次的爆竊是一種機會主義的爆竊,因而以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作考慮,而郭詠琴一案主要講及該被告人進入別人的房間內,拿走一包檸檬茶飲用,而在郭詠琴一案,上訴法庭認為,以該案的特殊情況來講,15個月是恰當的量刑基準。郭永琴一案亦談及其他案件,上訴庭再一次確定,非住宅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是兩年半,該基準可因情況而向下調,其中一種情況是犯事者所做近乎小偷的手法行事,進入開放式或沒有上鎖的單位偷竊。

6.另外, 張道明([2006] 2 HKLRD 259)一案,該案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另一項非法在香港逗留罪,被告人在米埔濕地教育中心看見該中心的大門沒有關上,在進入中心的廚房,吃了放在廚房的其中兩包麵,上訴庭認為該案的上訴人行為近似小偷,量刑應該較其他一般的入屋犯法者的刑期為低,上訴庭將量刑起點定為18個月監禁。

7.在另一宗案例楊國生(CACC 4/2006),該案上訴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裝修工人在一間住宅單位裝修,他們在離開單位午膳時,把一個背囊及工具留在該單位內,當工人返回該單位時,看見上訴人拿著他們的背囊,內藏有工人的電鑽,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所定的兩年半監禁基準並非明顯過高。

8.至於本案,案情顯示在案發的時候,有人破開單位內A房的門鎖(原先那位性工作者離開時上了鎖),那人沒有進入去,大約50分鐘之後,被告人進入A房,然後在一段時間內進出十幾次,拿走內裡的物品。首先,被告人在這段時間內所拿走的東西相當多,絕對不能視為一種小偷的行為。被告人在警誡下,向警方承認他進入單位時打算偷東西。在法庭前的證供顯示,情況很不尋常,有人弄毁A房的鎖,但沒有進入去,不久被告人就進入房間,自出自入地偷東西,如同替人搬屋一樣。

9.所謂機會主義犯案,本席理解是指犯事者一般沒有打算去犯案,只不過遇到一個機會時,貪念而起,就犯下有關罪行,而且並不需要怎樣撬開別人的門或弄毁對方地方而進入去,正如上訴庭所講進入一些開放式或無上鎖的單位。

10.本案情況有別於這種情況。首先,被告人很明顯進入該單位時,已打算偷東西. A房的鎖被人弄毁,法庭要問為何會這樣奇怪,有人弄毁了卻又不進去,不久,被告人又會知道入去這裡. 整體來考慮,本席不認為這種情況屬於上訴庭所指的機會主義情況,而且他所偷的東西也相當多。

11.本席認為性工作者工作的地方是屬於非住宅地方,本席看不出有何理由不按上訴庭的量刑指引作出量刑,因此以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

12.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求情因素。觀乎被告人的刑事紀錄,他過往有31項刑事紀錄,有22項與盜竊有關,雖然並沒有入屋犯法罪,但類同案亦相當之多。不過,法庭這次不會以被告人過往刑事紀錄作為一個加刑理由。

13.就第一項控罪, 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20個月。至於第二項控罪是在較後的時間發生,巡警到達該棟大廈,看見被告人將一些牙刷、牙膏、毛巾、沐浴液放入袋裡,考慮到物品價值不高,本席以個半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1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共坐監20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