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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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是社交媒體Facebook一個名為「Guinn Somi」的帳戶唯一使用者,於2022年登記該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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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2024 [2024] HKDC 9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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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案情簡述 2.被告人是社交媒體Facebook一個名為「Guinn Somi」的帳戶唯一使用者,於2022年登記該帳戶。 3.2023年9月13日至10月10日期間,被告人在上述Facebook帳戶和一個叫「Tony Wong」的帳戶及一個叫「陳潔盈」的帳戶,分別發佈12則帖文(內容見承認案情第1段)。被告人在那些帖文中說甚麼「時代革命,光復特首」,稱警察為「黑警」,叫警察總部的保安人員和警察做「狗」,叫人殺警察和特首,又號召以萬計的人手持武器闖入立法會、政府總部和特首辦。他叫人替他在政府總部周圍拍攝做直播,又問人「殺狗成功後,有沒有私家車逃走去開記者招待會」。 4.被告人發佈在自己的Facebook帖文1可被公眾及所有Facebook用戶看到;帖文2至5和帖文7至12可被Tony Wong帳戶的使用者及Tony Wong的Facebook朋友看到;帖文6可被陳潔盈帳戶的使用者及陳潔盈的Facebook朋友看到。 5.被告人的Facebook帳戶有1,607名朋友;Tony Wong的帳戶有921名朋友;陳潔盈的帳戶有最少13名朋友。 6.案中的12則帖文共計只有9個讚好和一個「心形」回應。 7.被告人在2023年10月22日刪除他的Facebook帳戶。他在兩日後被捕,對警察承認發佈了那12則帖文,說自己和Tony Wong及陳潔盈在網上認識,但從未見面。 案底及背景 8.被告人在2002年6月25日出生,快22歲,案發時他是21歲兩個月大。被告人未婚,無業,與祖父、雙親和弟弟同住,但雙親已經離異。 9.被告人自幼被評定患有自閉症及輕度智障。他在特殊學校接受教育至中六,在2007年開始接受兒童精神科治療,到18歲時轉往九龍醫院接受適合成年人的精神科治療,須定時覆診和每天服食血清素及情緒藥。 10.被告人過往沒有定罪紀錄,但他在2022年下旬嘗試非法進入政府總部遞交信件,被指襲擊警察而被捕,後來被送進九龍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長達一個多月,於2022年底回家。 11.大約10個月後(即2023年10月下旬),被告人因本案被捕,一直被關押。裁判官在2023年11月上旬為被告人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當時兩位醫生都認為被告人有精神問題,建議法庭頒下醫院令,要被告進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6個月的治療。不過,由於法律程序未到答辯階段,法庭不能在被告人未被定罪下作出有關頒令,被告人只能被扣留在小欖接受一般的精神科治療,至今已有七個半月時間。 求情 12.辯方律師說出被告人的精神健康情況(見上文)。 13.律師說被告人有智障和自閉症,辨別是非能力有限,易受別人影響。他在2019年於電視和互聯網接觸到一些反政府和針對警察的負面資訊,變得激動,終於在2023年下旬發出本案的12則帖文。不過,在母親提醒下,他已經在2023年10月22日把帳戶刪去。被告人在兩日後被捕,一直還押至今,已有七個多月時間。律師說被告人現已知錯,坦白認罪。 14.律師正確指出煽惑罪的最高刑罰為有關之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律師同意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是嚴重的不當行為,但指本案的案情是同類案件中最輕微的一種。他說被告人在自己的Facebook帳戶發佈的帖文1是所有人可以看到,但該帖文只是咒詛警察,其他有關殺警、殺特首、攻入立法會、政府總部和特首辦的帖文在Tony Wong和陳潔盈的帳戶刊出,可以看到的人數有限,有機會看到那些帖文的人數遠遠低於被告人在帖文中提及的數萬人數。 15.律師說被告人看來是附和Tony Wong去發出部分帖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預謀犯案。帖文最後的發佈日期是2023年10月10日,被告人在10月24日被警方拘捕,兩天前已經刪除自己的Facebook帳戶。 16.律師指被告人煽惑別人嚴重傷害公職人員發生的可能性很低,近乎狂想,當時是2023年下旬,社會上的反政府氛圍經已消退。律師說被告人的帖文並沒有對任何人造成實質傷害或引起任何其他違法行為。 17.律師提及一些區域法院判案,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倩敏 [2023] HKDC 76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易文 [2021] HKDC 149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志超 [2023] HKDC 62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戩烽 [2023] HKDC 1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仕文 [2023] HKDC 147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健國 [2024] HKDC 227。那些案件涉及的都是同樣的煽惑罪行,律師指該等判案的量刑起點在6至15個月監禁之間。 18.律師指被告人過往沒有定罪紀錄,患上自閉症和輕度弱智。他在2023年10月犯案,兩位精神科醫生在11月上旬便建議被告人接受長達6個月的精神科治療。律師說被告人犯案和他的精神障礙(即缺乏足夠的判斷是非能力)有關。 19.律師引述 HKSAR v Chiu Yu To [2001] 3 HKC 186。上訴庭在判案書第193頁說及如何處理有精神障礙的罪犯時,引述英國法律 Sentencing the Mentally Disturbed Offender [1965] Crim L R 685 如下:
20.律師說,法庭在合適的情況下,應判處有精神健康問題的犯人接受治療或感化,而非懲罰他,如此做法,更能保障公眾人士和被告人的利益。 21.律師說被告人在2023年10月24日被拘捕後一直被還押,至今超過7個月,若法庭對他採取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判刑便是10個月,若他在獄中行為良好的話,實際服刑也只是七個月多些。 22.律師叫法庭就判刑前先考慮合適的報告,包括兩份新的精神科醫生報告,看被告人是否須接受精神科治療。他又叫法庭拿取感化官報告去考慮能否給予被告人感化。 報告 精神科醫生報告 23.在法庭的要求下,政府兩位精神科醫生再為被告人檢查和撰寫報告。兩位醫生都指被告人多月來接受了藥物治療,精神狀況已有改善,情緒平穩下來,雖然他仍想成為特首去拯救香港,但已不像以往那般執着。他現在也明白自己的行為是不對的,顯出悔意。兩位醫生認為被告人毋須接受強制的醫院令,但要繼續看門診和服藥。 感化官報告 24.感化官也為被告人寫了詳盡報告,道出被告人的個人和家庭狀況與及他的精神健康問題。感化官指出被告人獲家人關愛,母親已十分盡力教導被告人,但條件和能力有限,實在需要支援。 25.感化官經詳細評估後,認為可給予被告人感化,她列出一些條件,建議被告人在該等條件下接受12個月感化。 判刑 26.被告人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27.被告人有自閉症及輕度智障,自小接受精神科治療,須定期覆診及每天服藥。 28.被告人在2023年9-10月犯案,10月下旬被捕。兩位精神科醫生在11月上旬檢查被告人後,認為他有精神問題,須接受為期長達6個月的精神治療。看來,被告人在案發時已有嚴重的精神困擾,加上本身有自閉症及輕度智障,在社交媒體的負面資訊影響下,不懂判斷是非和自制,發佈了案中的狂言妄語,因而犯案。 29.被告人干犯的不是輕微罪行。煽惑罪的嚴重性在於煽惑本身,而不是實際有沒有人被煽惑。不過,被告人的處境特殊,他有自閉症和輕度智障,在犯案時看來是受嚴重的精神情緒困擾。這不是說有精神問題的人犯法後便毋須受罰。被告人被捕後,實際上被還押了七個多月,這對有特殊情況的被告人來說已是相當的懲罰和具阻嚇性,他現在更需要的是輔導和支援,避免重犯。 30.本席考慮了上述所有情況之後,認為對被告人最合適的判處是依感化官建議,判他接受12個月感化,這對被告人、他的家庭和社會都更有裨益。 31.律師表示被告人明白感化的意義和違反的後果,願意接受感化。本席因此頒令被告人就本案的定罪須接受感化12個月,所有條款都按感化官所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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