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錦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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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訟費覆核的案件。本案的收款方秦錦釗先生是刑事案件 DCCC 919/2015 的第一被告人。他被控控罪 (1) 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及 (2)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919/2015[2024] HKDC 56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Ap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19/2015

[2024] HKDC 5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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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付款方)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被告人(收款方) 秦錦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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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聆案官梁少玲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4年2月19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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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覆核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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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這是一宗訟費覆核的案件。本案的收款方秦錦釗先生是刑事案件 DCCC 919/2015 的第一被告人。他被控控罪 (1) 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及 (2)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2.控罪 (1) 指他和第三至第六被告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2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士一同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到內地,即10個貨櫃內所載的的一批電子產品、銅板、金屬框架透明蓋以及一批性質不詳的貨物。

3.控罪 (2) 指他與第二、第三和第六被告於2010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1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港幣1,209,446,355元、美金267,424,634元及3,486英鎊,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與一位梁女士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處理該財產,該些款項為在山澳國際有限公司以及晶鎰有限公司的12個銀行戶口。

4.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於2019年6月26日頒下裁決理由書,涉及第一項控罪,在法庭聽取完案中案之後,控方決定不提證據起訴,法庭押後第一項控罪的裁決,直至第二項控罪的審訊完畢。案件的正審只涉及第二項控罪,經過97天的審訊後,譚法官裁定秦先生罪名不成立。

5.譚法官亦頒令,控方須繳付秦先生的訟費,就金額方面,秦先生如未能就金額與控方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同一命令第5段指出,本訟費令不適用於其他已獲法庭頒下訟費令的法律程序。

6.2021年3月15日,秦先生在律師代表下預約時間進行訟費評定,並附上訟費單。2021年3月26日,代表付款方的律政司存檔反對通知書。2021年9月7日,訟費評定聆訊在本席席前進行,聆訊期間,秦先生申請押後訟費評定聆訊,以待他上訴更換評定官,本席批准暫緩訟費評定程序。上訴程序於2022年11月9日完成,本席於2023年5月22日進行及完成訟費評定。

7.2023年9月7日,代表秦先生的律師存檔覆核申請。本席就存檔訟費文件冊、陳詞論點綱要等事宜作出指示,並將訟費覆核申請押後至2024年2月19日於區域法院進行聆訊。

法律原則

8.根據香港法例第 492 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 15 條:

「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 ——

(a) 可憑藉命令判給的訟費不得為懲罰性,但法院或法官須覺得訟費的數額是合理地足夠補償法律程序中任何一方在該法律程序過程中(包括任何屬該法律程序的初步法律程序或該法律程序附帶引起的法律程序)恰當地招致的開支;

(b) 法院或法官可顧及法律程序中任何一方為協助該法院或法官而向該法院或法官提交的對該方恰當地招致的訟費數額所作的評估;

(c) 關於訟費的命令須屬法院或法官認為是公正而合理的;

(d) ……

(e) 是否應就法律程序中任何一方在法律程序過程中(包括任何初步或附帶引起的法律程序)恰當地招致的開支而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的問題,可押後至該法律程序終止時始作決定;

(f) ……」

9.法庭在 HKSAR v Bullen Christian Anthony [2016] 2 HKLRD 875,第11段指出,刑事案件訟費的判給的基本原則是,訟費並非是懲罰性,而是合理地足夠補償法律程序中任何一方恰當地招致的開支。(“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is that an award of costs is not to be punitive but is to be reasonably sufficient to compensate any party to the proceedings for any expenses properly incurred.”)

10.另外,《刑事案件訟費規則》第 7(1) 至 (3) 條指出:

「(1) 訟費評定當局必須考慮有關申索,由申索人根據第 6 條提供的任何進一步詳情、資料或文件,以及由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一方作出的任何申述,並且必須就 ——

(a) 訟費評定當局覺得已確實且合理地辦理的工作;及

(b) 訟費評定當局覺得已確實且合理地招致的代墊付費用,

准予支付其認為合理地足夠補償該申索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恰當地招致的開支。

(2) 訟費評定當局根據第 (1) 款評定訟費時,必須考慮個案的一切有關情況,包括工作的性質、重要性、複雜程度或困難程度,以及所涉及的時間。

(3) 為施行本條,必須就一切合理地招致的訟費准予支付合理的款額。如訟費評定當局對於訟費是否已確實且合理地招致,或其款額是否合理地足夠的問題存有任何疑問,則必須以不利申索人為原則而予以解決。……」

爭議點

(1) 收款方是否需要延聘一名資深大律師及兩名大律師

11.收款方覆核涉及杜慧燃大律師(Ms Tanie Toh)的訟費。收款方指出法庭可以參考 HKSAR v Wu Wing Kit [2017] 3 HKC 490。案中解䆁,法庭會在特殊的案件才批出超過兩張大律師證明書,而一件案件是否特殊,可以考慮案件的難度及複雜性(包括事實背景及法律議題)。

12.收款方在2016年2月至3月期間延聘了大律師,她在2016年2月12日出席過堂聆訊(訟費單B.1部分項目3),這項目並非現時的爭議,而從項目8可見,在2016年2月至3月期間,李頌然大律師與大律師一同受聘,他們閱讀文件、進行法律研究、出席兩次會議及法律探訪。2016年3月11日,收款方延聘了郭楝明資深大律師、大律師和大律師出席過堂聆訊及保䆁申請。

13.現時有爭議的項目是:

項目7: 「何謝韋律師事務所:有關第一被告人被捕後提供法律服務的費用」

7.4: 草擬大律師聘書(Tanie Toh) – 5分鐘

7.5: 草擬大律師聘書(Tanie Toh) – 5分鐘

B.1部分: 代墊付費用 – 大律師的費用

項目5: Ms Tanie Toh大律師(包括2016年3月10日法律探訪) – $20,000

項目9: Ms Tanie Toh大律師(包括閱讀文件及法律研究78小時;2016年2月23日會議2小時及2016年3月8日會議2小時) – $246,000

項目10: Ms Tanie Toh大律師(包括2016年3月30日法律探訪3小時) – $9,000

14.收款方在覆核中指出本案所涉事實複雜、金額達33億、文件眾多,秦先生在刑事案件中同時被控兩罪,他控制了案情所指的兩間公司(山澳和晶鎰)、相關12個戶口以及建萊集團,而建萊集團就是使用山澳收取款項。

15.本席考慮了收款方上述所提的案件複雜性及嚴重性,本案涉罪金額極高,控罪二涉及多達12個銀行戶口,案件亦涉及大量文件,而且被告是兩項控罪唯一的關鍵人物。但是本席認為,在刑事案件初期聘用律師團隊時,仍未落實審訊安排,不需同時延聘一位資深大律師(即資深大律師)及兩位大律師,而只需延聘一位資深大律師及一位大律師。而本席認為,在準備案件時,大律師和大律師的工作有重複的地方,他們同樣進行同一性質的工作,而且大律師有相當年資,因此本席認為,收款方延聘大律師是超出本案訟費合理的水平。

16.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第23段至24段指出,本席有在大律師於其他項目的工作,評定收款方可以獲得訟費,見「何謝韋律師事務所:有關第一被告人被捕後提供法律服務的費用」項目編號9.8(何律師發出信件兩次加一次)及B.1部份項目3(大律師有關2016年2月12日過堂聆訊及擔保申請收費)。但是本席就這兩個項目的判給,基於收款方和付款方對這兩個項目沒有爭議,見日期為2021年9月1日收款方附上的同意項目及爭議項目列表,這兩個項目並不是法庭在訟費評定時需要裁決的項目。

17.收款方完全沒有基礎可由此引證,收款方延聘大律師是合理的決定。

18.收款方在陳詞綱要第24段指出,大律師在本案的參與不限於2016年2月10日單一次出庭應訊,而是在2015年9月已經開始,但是這不是本席進行評定或覆核評定的關注點,沒有爭議大律師有參與案件,但是重點是本席是否認為因她參與所衍生的訟費是合理的。

19.收款方在第一部份項目7.4及7.5和B.1部份項目5中提及2016年3月11日的聆訊,關乎處理案件多項不同證據的重要議題,包括辯方法律團隊需要處理及閱讀未經使用文件的時間,及辯方法律團隊需要到內地取證的可能性,由於該聆訊處理的事宜均涉及整個法律團隊的準備工作,因而要大律師在場,於有需要時提出協助。

20.但是不能忽視的是,收款方延聘的資深大律師(1985認可、2004資深大律師)和大律師(2004認可、2022資深大律師)均在刑事案件中富有經驗,亦擅長本案同類案件,況且負責本案的事務律師是何律師(1989認可),這樣的團隊與控方團隊規模相若(一位外聘資深大律師帶領一位外聘大律師及一位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況且資深大律師以及大律師的參與主要集中在案件的提堂階段(2016年2月至3月),本席認為在該階段延聘第二名大律師已經超越合理的水平。本席維持評定時的決定。

(2) 收款方在刑事案件親自行事期間就閱讀涉案文件、草擬申請及陳詞所耗用的時間及費用

21.收款方指出秦先生在2015年9月被捕,其後被律政司起訴,直到2016年12月獲得保䆁。他因為沒有足夠資金,在2016年4月解聘律師團隊,親自行事。收款方力陳秦先生在審判中親自行事,需要耗用更多時間。

第 62 號命令第 28A 條規則的適用性

22.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紅(HCMA 164/2016,2016年5月31日)第13至14段,法庭認為:

「13. 本席認為《高等法院規則》第 62 號命令第 28A(3) 條規則中有關每小時不得多於 $200 訟費的條文是不適用於本案的。

14. 雖然上述條文的確是涉及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但明顯地該條文衹適用於在高等法院展開的民事訴訟程序(見第 1 號命令第 2(1) 條規則)。本案在裁判法院審理,採用的是刑事案件的程序,《刑事案件訟費條例》才適用。」

23.本席在訟費評定中曾經認為《區域法院規則》第 62 號命令第 28A(3) 條是適用於刑事案件的訟費評定,當時本席考慮了《區域法院規則》第 1 號命令第 2(1) 條和第 62 號命令第 2(3) 及 (4) 條,不過,本席在覆核中作出進一步考慮後,有以下的見解。

24.《區域法院規則》第 1 號命令第 2(1) 條訂明:「除本條規則另有規定外,本規則對區域法院的所有法律程序具有效力。」

25.《區域法院規則》第 62 號命令第 2 條:

「(1) 本命令適用於所有在區域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

(3) 對屬……第 62 號命令……所適用的刑事法律程序以外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本規則並無效力。

(4) 區域法院根據本條例第 53 條及 53A 條及根據關乎本命令所適用的刑事法律程序的訟費的成文法則而具有的權力和酌情決定權,須在本命令的規限下按照本命令而行使。」(加強語氣)

26.《刑事案件訟費規則》中唯一明確提及《高等法院規則》的條文是在第 8(3) 條,其中指出: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高等法院規則》(第 4 章,附屬法例 A)第 62 號命令第 33 及 34 條規則適用於根據本條進行的覆核,而上述規則須經必需的變通,使其適用於該覆核的情況。」

27.《高等法院規則》(第 4 章,附屬法例 A)和《區域法院規則》第 62 號命令第 33 及 34 條規則條文內容相同,從以上可見,第 62 號命令在評定刑事案件訟費的適用性上,受限於《刑事案件訟費條例》和《刑事案件訟費規則》。可被引用的規則明確列明的只有第 62 號命令第 33 及 34 條規則涉及覆核的程序,但完全沒有提及第 62 號命令第 28A 條規則可以適用。而且,第 62 號命令和《刑事案件訟費條例》/《刑事案件訟費規則》在程序上都有不同的地方,例如第 62 號命令有暫定訟費評定的程序(第 62 號命令第 21B 條),但是《刑事案件訟費規則》卻沒有;第 62 號命令第 21C 條有提到經聆訊進行評定須有良好理由,但《刑事案件訟費規則》卻沒有。

28.收款方在陳詞大綱第31至32段指出,第 62 號命令第 28A(3) 條的規則只適用於訟費程序中衍生的訟費,而非整件刑事案件中一位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的訟費。但是根據本席在上文分析,本席認為第 62 號命令第 28A(3) 條的規則並不適用於刑事案件之中。因此收款方在陳詞大綱第32條所指的詮釋問題(就算假設存在)根本不適用於本案。況且,本席留意到第 62 號命令第 28A(3) 條規則所提的「$200」是指「不得准予每小時多於 $200 的訟費」,不是指法庭必須准予每小時 $200。收款方所指的無差別地覆蓋所有無律師代表訴訟人,以及法庭不能行使酌情權的說法難以成立。

29.而收款方在詮釋問題上指 $200 只是適用於訟費評定的工作,不適用於處理案件本身的工作。本席不同意這一點,見第 62 號命令第 28A(1) 條所用的字眼是「在評定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的訟費時,除本條規則的條文另有規定外,可准予的訟費為假若與該等訟費有關的工作及代墊付費用……」,亦見第 62 號命令第 28A(3) 條:「……沒有因辦理任何與訟費有關的工作而蒙受任何金錢上的損失,則該訴訟人就其本人合理地花於該項工作上的時間……」(加強語氣),這均指向與訟費有關的工作。

30.經考慮之後,本席同意郭紅一案,第 62 號命令第 28A(3) 條規則中有關每小時不得多於 $200 訟費的條文不適用於本案的,同樣地,第 62 號命令第 28A(2) 條規則中所提的款額「三分之二」也不適用。

第 62 號命令第 28A(3) 條規則中有關每小時不得多於 $200

31.本席認為在本案的事實上,收款方不能出示證據,證明他可引用 $10,000 作計算基礎。收款方主要引用,本刑事案件裁決理由書第108段提及,建萊集團的公司需要繳交稅款港幣千多萬元,但該處不是說明/支持秦先生本身於事發時的收入,或者在準備刑事案件時的收入,因此,本席不能接納每小時 $10,000 作為時薪的計算基礎。

32.不過就算第 62 號命令第 28A(3) 條不適用,本席認為引用 $200 作為一個參考,會是一個合理的參考數字。在本案中,秦先生的收入未能獲得任何文件支持,如果以一個一般人士要處理本刑事案件的情況,本席認為用 $200 計算可為合理收費,付款方亦不爭議此金額。因此,本席認為可以用 $200 作為秦先生每小時收費的準則。

第 62 號命令第 28A(2) 條規則中所提的款額「三分之二」

33.收款方亦指出法庭必須按第 62 號命令第 28A(2) 條規則,判給秦先生法律開支的三分之二,本席認為,涉及第 62 號命令第 28A(2) 條規則是否適用,上文就第 28A(3) 的分析同樣適用。而且,第 62 號命令第 28A(2) 條所提的款額「三分之二」是涉及「不得超逾……三分之二」,而不是法庭必須准予三分之二。

就收款方的背景給予比重,以定時數

34.收款方在陳詞大綱第33至37段邀請本席基於被告從未接受過任何法律專業訓練的背景,在考慮判給他親自行事時的時數給予比重。收款方特別列出項目 1.17.1, 1.26.1, 1.27.1, 1.33, 57.5.1, 57.6.1, 57.12.1, 57.17.1, 238.1 及 239.1,要求本席考慮。本席在訟費評定階段經已完全考慮了收款方以上所提的陳述,在顧及個別項目的性質後,作出相關決定。本席有聽取及考慮收款方訟費評定員的陳述,但是本席須行使法庭在評定訟費的酌情權,本席經考慮後維持訟費評定時的評定。

(3) 收款方就涉及內地法律的議題向內地律師索取法律意見書

35.收款方指出他有需要向內地律師,就不同內地法律議題及其所牽涉的法律條文,索取法律意見書。

36.所涉及的法律意見書為:

B部份: 代墊付費用,項目編號7

申索金額 $4,281,818.18(人民幣3,768,000元),評定金額:$100,000 [訟費覆核申請文件冊,第二部份-38,第14874-14903]

(1) 「廣州中級人民法院渠道查証的專項𣾀報意見」(2018年3月1日)

(2) 「最高法院渠道查証的專項𣾀報意見」(2018年3月6日)

(3) 「最高人民檢察院渠道查証的專項𣾀報意見」(2018年3月8日)

(4) 「國務院港澳辦渠道查証的專項𣾀報意見」(2018年3月17日)

(5)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渠道查証的專項𣾀報意見」(2018年3月25日)

37.上述五份意見書每份的頁數為3頁,段落為10段。每份意見書除了所涉的法院/機構不同之外,內容一樣。其他的意見書為:

(1) 「香港海關移送內地海關128專案組之証據材料不合法」(2018年8月18日)

(2) 「香港海關移送內地海關45號案件證據被定案情況」(2018年8月26日)

(3) 「香港海關已送內地海關46號案件證據被定義按情況」(2018年8月26日)

39.上述三份意見書每份的頁數分別為4、5、6頁,段落均為10段。每份意見書的第3至10段內容一樣。

38.收款方指出就算意見書內容有重複,將申索金額 $4,281,818.18 除以8份,金額也達50多萬,本席的評定並不足夠。

39.收款方指出本席在訟費評定時,基於法律意見書內容相若而只判給評定時的金額,邏輯上是錯誤的,因為每份意見書的議題不同,提出的問題及需作內地法律研究的範疇亦有不同。收款方在索取法律意見時,不可能知道法律意見的調查結果是什麼。即使法庭認為只需一份法律意見書,收款方亦應至少獲評一份意見書訟費,而非少於一份的訟費,法庭亦未有事實基礎去裁定每一份意見書的收費過高。

40.本席不同意收款方的見解,若以收款方的邏輯行事,只要一經收款方作出指示,無論意見書內容為何,法庭便需要作出判給,法庭便難以行使對訟費評定的酌情權。正如上文所述,這8份意見書可分為兩類,每類所涉的議題相若、內容重覆,提供意見書的律師在準備和撰寫個別意見書的工作及所需時間必會重覆。加上這兩類意見書內容簡單、篇幅短,收款方申索的金額完全不合理。本席考慮了所有因素,認為判給 $100,000 已經是十分充裕的金額。

(4) 收款方聘用 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人員及辦公室以協助收款方處理刑事案件及相關之事宜

41.收款方指出他需要從收款方被捕後開始聘用 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人員及辦公室,以協助處理收款方處理刑事案件及相關事宜。

42.所涉項目為B部份:代墊付費用,項目編號9,申索金額為 HK$29,525,750。項目9.1至9.5分別為:付秦月明及秦民軒之報酬(有關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出席法庭,與律師開會,聯絡及其他文書工作),付梁嘉業之報酬(以上括號內的工作,除與律師開會,聯絡外),付林偉雄之報酬(文書工作)及租用辦公室費用。

43.本席考慮了控罪中包括:控罪 (1) 涉及眾多貨物艙單;控罪 (2) 涉及12個銀行戶口及其中的交易,以及收款方的抗辯乃這些交易涉及金屬買賣(裁決理由書第164段),並提供辯方文件支持其說法,本席認為案件性質支持了收款方在準備案件有需要獲得行政或文書上的協助,本席採用了每月 HK$40,000 × 46 個月共 HK$1,840,000 的方式,反映經 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提供的服務。

44.收款方引述《服務協議書》的內容,支持 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所作的工作及申索金額。服務範圍為:

(1) 提供辦公室及辦公室設備為涉案公司的文件進行分析、研究、審核、核實、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及聯合內地律師就控方提出的證供作出調查;

(2) 負責為收款方聘請本地律師團隊,出席律師會議工作,出席法庭及探訪,檢查涉案公司的會計帳目,往來書信,文書的翻譯工作及向收款方匯報工作;

(3) 聘請數位人士協助 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為收款方根據《服務協議書》提供服務。

45.收款方又指 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為每一天的聆訊製作聆訊文件。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安排或委派協助收款方的人士,本身亦熟悉刑事案件涉案的公司的香港及內地的業務及會計。

46.本席認為,除了以上所說的行政或文書上的協助,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的人員都不是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人士,本席不認為他們可以商業的方式,支援收款方準備案件的抗辯,包括服務協議書項目 (1) 和 (2) 的工作。況且,被告在2015年9月被捕,至2016年12月已經獲䆁,他要透過第三者準備及處理案件並不合理,而且項目 (3) 是再聘請數位人士協助該公司提供服務,所涉工作重複,並不合理。本席經考慮後維持訟費評定時的評定。

(5) 收款方就本刑事案件在其他級別法院的聆訊或陳詞所𧗠生的訟費

47.收款方指出他應獲得他就刑事案件在其他級別法院所衍生的訟費。

48.所涉項目為B部份:代墊付費用,項目編號第10至22號,涉及收款方就刑事案件向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提出的保䆁申請及上訴申請。這些聆訊進行後,相關法院沒有作出訟費命令,本席在評定訟費時就該等費用沒有評定任何金額。

49.收款方的立場是本席有權亦應該就收款方以上所衍生的費用判給訟費。收款方依賴譚法官的命令第5段:「本訟費令不適用於其他已獲法庭頒下訟費令的法律程序」,並指出除非已獲法庭頒下訟費令的法律程序以外,本席可以評定其他訟費的金額。

50.收款方又出示譚法官在2019年6月26日的聆訊謄本(26Q-27)指出,譚法官在聽取訟費申請時,沒有明言那個級別的法院的訟費。

51.收款方倚賴《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 15 條容許聆案官就法律程序過程中(包括任何屬該法律程序的初步法律程序或該法律程序附帶引起的法律程序)所衍生的訟費予以評定。他又指法庭可以參考第 62 號命令第 12(1)(a) 及 (c) 條規則,力陳譚法官的命令可包括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的訟費。

52.收款方援引 HKSAR v Tam Kwai Keung(未經𢑥報,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10號,2002年6月6日,第6至7段),其中第7段指出:

“7. However, we take the view that bail applications of this nature are sufficiently incidental to the proceedings generally to be included in a costs order following a successful appeal. We add this, however. On bail applications, particularly where the summons includes words such as “costs be provided for”, counsel should ensure that something is said in relation to costs. Probably no more than “costs reserved to the trial judge”, would suffice. If however, the order is silent as to costs, an appellate court may well interpret the silence as meaning “no order as to costs”. Counsel on a future occasion could not complain if such an interpretation was made.”

53.本席認為,Tam Kwai Keung 與本案不同的地方在於,該案是上訴法院修改本身的訟費命令的案件,上訴法院要處理的是高等法院保釋申請時的訟費。但是收款方現時的要求,是要區域法院按譚法官的命令,處理高等法院、終審法院保釋申請及上訴申請的訟費,區域法院並沒有這些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54.而且,《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 20 及 21 條清楚地將訟費的評定和覆核分開不同級別的法院進行,即是:由裁判官或區域法院作出的訟費評定命令,需由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評定;由法官(指上訴法庭法官、原訟法庭法官、原訟法庭特委法官及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或上訴法院作出的,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評定。

55.事實上,收款方絕對可以在這些法院的聆訊中,要求法庭將訟費的問題交還區域法院日後處理,以及在區域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完畢後,要求譚法官在訟費命令上特別處理這些訟費。

56.收款方又提出第 62 號命令第 4(2) 條規則,但是這規則與本案情況無關。

57.在本案中,並無任何訟費命令支持判給這些訟費,譚法官的訟費命令的行文清晰,沒有包括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的訟費,本席不能倚賴《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 15 條處理上級法院的訟費,本席無權作出相關評定。

覆核申請中的各個項目

58.就覆核申請中的逐個項目評定,見附表。

總結

59.本席並沒有因為是次覆核更改本席在訟費評定時的決定,收款方的覆核不成功。

60.本席作出暫准訟費命令,收款方須要支付付款方因本覆核申請𧗠生的訟費,若雙方沒有以書面形式在本命令14天內作出更改暫准命令的申請,暫准命令將會轉為絕對命令,本席繼而會發出指示,以書面形式進行簡易評定。

  (已簽署)
  ( 梁少玲 )
  區域法院聆案官

原告人(付款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卓龍笙女士代表

第一被告人(收款方):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甄啟堯先生代表

DCCC919/2015附表:覆核申請逐項的決定

首先,收款方在多個項目均有指出,申索時間是根據律師提供給收款人的紀錄而定,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及確認應予以接納。雖然本席在每項申索的項目中會考慮律師和訟費評定員的申索數額,但是法庭必須要根據每項項目的性質去考慮申索金額是否合理,從而作出評定,而不能只是跟從申索數額給予評定。

收款方亦在涉及出席聆訊的項目上指出,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refresher)無異,因此評定時間應以全日的延續聘用費一樣(即5小時50分鐘)。本席認為收款方並非大律師,收款方完全沒有基礎與大律師的收費方式相比。

收款方亦在不同項目中指出相關文件的重要性,例如承認事實以及結案陳詞等,本席已經根據文件的性質及內容作出相關的考慮以及評定。

第一部份

何謝韋律師事務所:有關第一被告人被捕後提供法律服務的費用

頁數 項目編號 項目說明 申索時數 評定時數 反對理由簡述 覆核決定
4 1 1.1準備屯門裁判法院過堂聆訊 (2015年9月2日) 1小時 45分鐘 1. 何律師第一次上庭時,需要向收款人索取詳盡的指示。
2. 除非有明顯錯誤,申索時間是根據何律師提供予收款人的紀錄,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 維持評定時間。是次聆訊屬於首次過堂聆訊,並非實質的審訊, 作為準備的時間,45分鐘已經是合理的時間。以何律師的年資及經驗處理首次過堂聆訊,已經十分寬鬆。
1.2 出席屯門裁判法院過堂聆訊 (2015年9月2日) 2小時 1小時 1.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的時間應為1小時15分鐘。是次只是過堂的聆訊,不涉及實質的審訊, 1小時15分鐘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3 3.1 準備過堂聆訊 (2015年11月3日) 1小時 30分鐘 1. 申索時間是根據何律師提供予收款人的紀錄。
2. 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訟費評定員的判斷應予以接納。
3.1 維持評定時間。是次只是過堂的聆訊,並且已經是第二次聆訊, 30分鐘的準備時間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3.2 出席過堂聆訊 (2015年11月3日) 2小時 1小時 3.2 維持評定時間。是次聆訊只是過堂的聆訊,並且已經是第二次聆訊, 1小時的出席時間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5 Notice of Request for determination of Organized Crimes Pursuant to section 27(5) of the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455) (3頁) 15分鐘 5分鐘 5.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文件只有三頁紙,只是按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發出的通告,5分鐘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5 6 6.1 準備2016年2月12日過堂聆訊及擔保申請 1小時 30分鐘 6.1 維持評定時間。是次聆訊涉及保釋申請,但是已經不是首次聆訊,在過去的過堂聆訊中,律師已經有充足的時間索取指示以及準備案件。30分鐘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6.2 出席2016年2月12日過堂聆訊及擔保申請 2小時 54分鐘 6.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的時間是根據法庭的實際時間記錄而作出的,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的時間。
6.4 閱讀聆訊謄本 (15頁) 1小時15分鐘 每頁3分鐘 1. 律師需要考慮收款方下一步的法律行動,包括延聘大律師等。
2. 申索時間是根據何律師提供予收款人的紀錄。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訟費評定員的判斷應予以接納。
6.4 維持評定時間。收款方談及律師需要考慮收款方下一步的法律人行動,包括延聘大律師及是否需要作出任何申請,但是本項目涉及閱讀聆訊謄本,律師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的閱讀時間,已經是十分寬鬆的判給。
7 7.4草擬大律師聘書 (Tanie Toh) 5 分鐘 0分鐘 1. 2016年3月11日的聆訊處理不同證據的重要議題,包括辯方法律團隊需要處理及閱讀未經使用文件的時間及辯方法律團隊需要到內地取證的可能性。
2. 處理的事宜需要大律師 Tanie Toh 在場,於有需要時提出協助。
7.4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辯方在相關聆訊中除了郭資深大律師外,已經聘任了李頌然大律師,李大律師在刑事案件甚有經驗,沒有合理的原因需要另聘另一大律師(Ms Tanie Toh),因此不予以判給訟費。(詳見上文分析)
7.5草擬大律師聘書 (Tanie Toh) 5 分鐘 0分鐘 7.5 維持評定時間。辯方在相關聆訊中除了郭資深大律師外,已經聘任了李頌然大律師,李大律師在刑事案件甚有經驗,沒有合理的原因需要另聘另一大律師(Ms Tanie Toh),因此不予以判給數額。(詳見上文分析)
    7.7.1 準備2016年3月11日過堂聆訊 1小時 30分鐘 1. 申索時間是根據何律師提供予收款人的紀錄。
2. 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訟費評定員的判斷應予以接納。
7.7.1 維持評定時間。收款方再次申請保釋,但是已經不是第一次進行有關申請,因此判與30分鐘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7.7.2 出席2016年3月11日過堂聆訊及擔保申請 2小時 49分鐘 7.7.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的時間是根據法庭的實際時間記錄而作出的,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的時間。
6 9 9.1.1 發出電郵予第一被告人 (2次) 10分鐘 5分鐘 1. 申索時間是根據何律師提供予收款人的紀錄。
2. 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訟費評定員的判斷應予以接納。
9.1.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的時間應為8分鐘,兩封電郵內容簡單,只有一句, 8分鐘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9.1.2收到第一被告人電郵(15次) 1小時53分鐘 1小時 9.1.2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電郵內容簡單, 最長篇幅的只有一頁,最短篇幅的只有一句,1小時(15次)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9.2.1發出信件予律政司 (3次) 25分鐘 20分鐘 9.2.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信件內容簡單,最長篇幅的只有1.5頁,最短篇幅的只有一頁, 20分鐘(3次)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9.2.2收到律政司信件 (3次) 55分鐘 40分鐘 9.2.2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信件內容簡單, 共有16頁,其中8版是新增證據列表,2頁是認收書,40分鐘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7 9.3.1 發出信件予海關總署 (1次) 10分鐘 10分鐘 9.3.1 及 9.3.2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信件內容簡單, 提供送達文件的地址,10分鐘(發出及收取各一次)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9.3.2 收到海關總署信件 (1次) 5分鐘
9.4.1 發出信件予區域法院 (1次) 10分 鐘 6分鐘 9.4.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信件內容簡單, 要求作出陳述,6分鐘(1次)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9.5.1 發出信件予荔枝角拘留所 (3次) 15分鐘 10分鐘 9.5.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信件內容簡單,約見探訪時間,10分鐘(3次)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9.6.1 發出信件予 Mr Eric Kwok SC 1小時 30分鐘 9.6.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信件是提供指示的信,只有5頁,內容簡單, 30分鐘(1次)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8 10 10.1 – 10.5 閱讀證供文件 (7285 頁) 120小時 100小時 1. 本案涉及需時閱讀大量文件,及仔細考慮如何提供法律意見,包括任何刑事程序要提出的申請。
2. 申索時間是根據何律師提供予收款人的紀錄。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訟費評定員的判斷應予以接納。
10.1-10.5 維持評定時間。根據法庭聆訊紀錄,雙方同意將申索時數減去20小時,100小時亦為合理時間,因此評定為100小時。

B.1 部份:代墊付費用 – 大律師費用

頁數 項目編號 項目說明 申索金額 評定金額 反對理由簡述 覆核決定
9 1 Mr Martin Lee SC 有關2015年10月28日過堂聆訊及擔保申請收費 300,000 75,000 1. 基於案情複雜原故,大律師有需要使用更多時間準備聆訊及擔保申請工作。
2. 申索時間是根據大律師提供予收款人的紀錄。
3. 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訟費評定員的判斷應予以接納。
1. 維持評定金額。有關聆訊是涉及保釋申請以及過堂的聆訊,性質相對簡單,在聘請資深大律師以及獲得另外一位大律師的協助的情況下,評定金額亦不應超出合理水平,評定金額屬於合理水平。
2 Mr Lee Siu Him有關2015年10月28日過堂聆訊及擔保申請收費 40,000 30,000 2. 維持評定金額。有關聆訊是涉及保釋申請以及過堂的聆訊,性質相對簡單,在聘請資深大律師以及獲得另外一位大律師的協助的情況下,評定金額亦不應超出合理水平,評定金額屬於合理水平。
5 Tanie Toh 2016年3月11日過堂聆訊及擔保申請收費 (包括2016年3月10日法律探訪) 20,000 0 1. 2016年3月11日的聆訊處理案件多項重要議題,包括辯方法律團隊需要處理及閱讀未經使用文件的時間及辯方法律團隊需要到內地取證的可能性。
2. 處理的事宜需要大律師 Tanie Toh 在場,於有需要時提出協助。
5. 維持不判給數額。相關聆訊只是提訊。辯方在相關法律探訪中已經聘任了李頌然大律師,李大律師在刑事案件甚有經驗,沒有合理的原因需要另聘另一大律師(Ms Tanie Toh),因此不予以判給數額。(詳見上文分析)
10 9 Tanie Toh (包括閱讀文件及法律研究及會議) 246,000 0 1. 本案件涉及兩項不同的嚴重控罪,有大量文件 (數以萬計) 及證人供詞需要處理。
2. 訟費單有其他涉及杜大律師的工作的項目獲評定為可獲訟費:見第8頁第9.8.1及9.8.2 項;第9頁第3項。
3. 第一被告人為控方認為的主媒。控方涉及的所有公司均與第一被告人有關。控方於刑事審訊時外聘一位資深大律師及一位高級檢控官,一共三位大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理應需要聘用類近陣容的大律師代表,即一位資深大律師帶領兩位大律師。
9. 維持不判給數額。辯方在相同閱讀文件及法律研究等項目中已經聘任了李頌然大律師,李大律師在刑事案件甚有經驗,沒有合理的原因需要另聘另一大律師(Ms Tanie Toh),因此不予以判給數額。(詳見上文分析)
10 Tanie Toh (2016年3月30日法律探訪3小時) 9,000 0 10.維持不判給數額。辯方在相關法律探訪中已經聘任了李頌然大律師,李大律師在刑事案件甚有經驗,沒有合理的原因需要另聘另一大律師(Ms Tanie Toh),因此不予以判給數額。(詳見上文分析)

第二部份(秦錦釗無律師代表訴訟人的訟費的酬金)

頁數 項目編號 項目說明 申索時間 評定時間 反對理由簡述 覆核決定
17 1 1.1.1 申請終止刑事審訊陳述書 (86頁 26小時 23小時 1. 終止刑事審訊申請為刑事審件中一項重要的申請,與一名被告人後繼的抗辯工作及所費的時間息息相關。
2. 為了令誓章更全面地支持陳述書的理據,因而需要更多時間準備。
3. 因此,收款方應獲得以更寬量的考慮方式評定他於訟項目下所耗用的時間。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1 維持評定時間。陳述書共94頁,根據法庭聆訊紀錄,雙方同意將申索時數減去3小時,23小時亦為合理時間,因此評定為23小時。
1.2.1 草擬秦錦釗誓章 (52頁) 26小時 23小時 1.2.1 維持評定時間。誓章頁數52頁,判給23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3.1草擬秦錦釗第二份誓章 (32頁) 15小時 12小時 1. 本誓章涉及查閱刑事審訊中有關到內地取證的考慮。這對一個沒有接受過法律訓練的人而言,是十分複雜的法律議題。
2. 就考慮是否應容許到內地取證及(繼而)讓內地證人來港作供,涉及眾多法律上及實際執行上的議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1 維持評定時間。誓章頁數只有32頁,判給8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5 閱讀控方陳詞大綱及附件 3小時30分鐘 3小時 1. 如上述,終止刑事審訊申請為刑事審件與被告人是否需要接受審訊息息相關。
2. 控方陳詞大綱列出的反對理由需要獲收款方仔細考慮應如何回應。對一名親自行事的訴訟人而言,這項準備工作尤其費時。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5 維持評定時間。陳詞大綱只有10頁,其他23頁均為附件。判給3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8 1.6 閱讀秦月明誓章 (3頁) 20分鐘 15分鐘 1. 本誓章對海關是否有合法權限扣留從涉案公司檢取的物品相關。
2. 這涉及是否應永久終止聆訊息息相關,因此收款人需要較多時間考慮本誓章內容。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6 維持評定時間。誓章有3頁,實質內容只有1頁,共4段。判給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
1.7 閱讀陳潔貞誓章及附件 (19頁) 2小時 1小時30分鐘 1. 刑事案件控罪2指控第二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串謀洗黑錢。本誓章用作支持永久終止聆訊申請。
2. 收款方有需要確認採納的內容及陳述對其誓章的影響。
3. 基於控罪2的申謀性質,第一被告人有需要考慮第二被告人的誓章對第一被告人就申請終止聆訊的案情的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7 維持評定時間。誓章只有8頁,實質內容只有6頁,共14段,並多處採納第一被告的誓章。其他11頁均為附件。判給1.5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8 閱讀林雅茵誓章及附件 (23頁) 2小時 1小時30分鐘 1. 收款方有需要確認採納了的內容及陳述對其誓章的影響。
2. 基於控罪1及2的申謀性質,第一被告人有需要詳細考慮第三被告人的誓章,以判斷其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8 維持評定時間。誓章只有12頁,其他11頁均為附件,並多處採納第一被告的誓章。判給1.5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9閱讀秦礎成第二份誓章及附件 (22頁) 2小時 1小時 1. 收款方有需要確認採納了的內容及陳述對其誓章的影響。
2. 第四被告人在作出此誓章時並未就控罪1認罪。因此,該誓章的內容必然與控罪1所指的串謀有關。
3. 第一被告人有需要詳細考慮第四被告人的誓章,以判斷它對第一被告人就申請終止聆訊對案情的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9 維持評定時間。誓章只有11頁,其他均為附件,共22頁。除了18.1至20段外,內容與項目1.8林雅茵誓章(第1至18段)內容大致相同,判給1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10 閱讀候宗慈誓章 (19頁) 2小時 1小時 1. 收款方有需要確認採納了的內容及陳述對其誓章的影響。
2. 基於控罪1的申謀性質,第一被告人有需要詳細考慮第五被告人的誓章,以判斷它對第一被告人就申請終止聆訊的案情有何等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0 維持評定時間。誓章只有11頁,其他8頁均為附件,共19頁,內容與1.9秦礎成誓章內容大致相同。判給1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11 閱讀傅朝華誓章 (25頁) 2小時30分鐘 1小時 1. 收款方有需要確認採納了的內容及陳述對其誓章的影響。
2. 基於控罪1及2的申謀性質,第一被告人有需要詳細考慮第六被告人的誓章,以判斷它對第一被告人就申請終止聆訊的案情有何等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1 維持評定時間。 誓章只有11頁,其他14頁均為附件,共25頁,內容與1.9秦礎成誓章內容大致相同,只是再加上有關控罪二的陳述。判給1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12.1 草擬秦錦釗第三份誓章 (58頁) 29小時 23小時 1. 此誓章為收款方可以就其終止聆訊申請最後一次建立事實基礎的機會 (last word)。收款方需要謹慎作出研究及回應。
2. 面對兩項控罪及相關的取證要求的複雜法律原則,收款方有需要耗用時間作出相關研究及分析。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2.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共58頁。判給23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9 1.13.1 閱讀控方陳詞大綱補充資料 1小時 40分鐘 1. 收款方有需要仔細考慮控方新呈上的陳詞與收款方的終止聆訊案情及是否應該繼續其申請息息相關。
2. 收款方需要考慮陳詞內相互參照的提述是否正確,及它們對收款人的案情的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3.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6頁,實質內容只佔4頁,判給40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
1.14.1 閱讀江鳳媚誓章 (16頁) 1小時30分鐘 1小時15分鐘 1. 本誓詞直接挑戰控方轉家證人, Roderick John Sutton, 的專家報告內所指涉案公司涉嫌洗黑錢的證據。
2. 本誓詞內指專家報告的相關內容「全部為不是事實的指控」。作出此項嚴重指控有需要仔細研究及分析,以判斷它對控罪2的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4 維持評定時間。 誓章只有3頁,實質內容只佔1頁,只是指出專家報告內20個分段有所爭議。其他13頁均為附件,共16頁文件,判給1小時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
1.15.1 草擬秦錦釗第四份誓章 (3頁) 1小時 45分鐘 1. 本誓詞有關進出口艙單內容與控罪1指的艙單的內容不符與控罪1的控罪基礎有接關係,有需要在草擬期間耗用更多時間確認。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5.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共3頁,實質內容只佔1頁(4段)。判給4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
1.16.1 閱讀李國安誓章 (3頁) 20分鐘 15分鐘 1. 本誓詞有關進出口艙單內容與控罪2指的涉及洗黑錢的證據的內容不符與控罪2的控罪基礎有接關係,有需要在草擬期間耗用更多時間確認。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6.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3頁,實質內容只有2段。判給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
1.17.1 草擬第一被告人辯方陳詞大綱(103頁) 50小時 38小時 1. 為草擬本陳詞,收款方需要閱讀大量文件及作出法律資料搜集。收款方並未曾接受任何法律專業訓練,草擬陳詞及確立其內容需要耗用大量時間。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7.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103頁。判給38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18.1 草擬秦錦釗第五份誓章 (5 頁) 1小時30分鐘 1小時 1. 在草擬本誓章時,收款方需要查詢涉案的貨櫃是否沒有向海關申報 (繼而有機會構成控罪1下指的走私行為)。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8.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5頁,實質內容只佔3.5頁(4段)。判給1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19.1草擬秦錦釗第六份誓章 (5 頁) 10小時 8小時 1. 本誓章的有關控方證人的違法行為指控是嚴重的指控。收款方需要仔細考慮相關人士的供詞的內容,以決定哪一方面的證供可以被指控構成違法行為。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9.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32頁,只是摘錄各證人的供詞,及指出收款方反對的內容。判給8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20 1.20.1 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 (2016年11月7日) 2小時 1小時20分鐘 1. 收款人無法律人士協助下,需要使用 多時間準備終止刑事審訊的口頭陳詞,包括建基於他之前存檔的陳詞大綱作進一步陳詞。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0.1 維持評定時間。支持申請的誓章以及陳詞經已詳述申請理據,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的評定時間(2016年11月7日),已經是十分充裕。
1.20.2 出席終止刑事審訊聆訊 (2016年11月7日) 5小時30分鐘 80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0.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應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43至1630時,而不是收款方指的80分鐘。
1.21.1 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 (2016年11月8日) 2小時 1小時 1. 收款人無法律人士協助下,需要使用 更多時間準備。收款人到此階段亦需要就控方的陳詞作出回應。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1.1 維持評定時間。支持申請的誓章以及陳詞經已詳述申請理據,並且是第二天的申請聆訊,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的評定時間(2016年11月8日),已經十分充裕。
1.21.2 出席終止刑事審訊聆訊 (2016年11月8日) 5小時30分鐘 280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1.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00至1620時,而不是收款方指的280分鐘。
1.22閱讀秦月明第二份誓章 (8頁) 1小時 45分鐘 1. 本誓章的內容與內地海關涉嫌以不當手段令證人作供。收款方需要時間考慮此等不當行為的指控與控罪1 (洗黑錢) 是否有關。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2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8頁,實質內容只有4頁,在於提供2段影片及2段錄音。判給45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1.23.1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 (2016年11月9日) 2小時 1小時 1. 收款人無法律人士協助下,需要使用 多時間準備終止刑事審訊的口頭陳詞。收款人到此階段亦需要就控方的陳詞作出回應。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3.1維持評定時間。支持申請的誓章以及陳詞經已詳述申請理據,並且是第三天的申請聆訊,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的評定時間(2016年11月9日),已經十分充裕。
1.24.1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 (2016年11月10日) 2小時 1小時 1. 收款人無法律人士協助下,需要使用 多時間準備終止刑事審訊的口頭陳詞。收款人到此階段亦需要就控方的陳詞作出回應。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4.1維持評定時間。支持申請的誓章以及陳詞經已詳述申請理據,並且是第四天的申請聆訊,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的評定時間(2016年11月10日),已經是十分充裕。
1.24.2 出席終止聆訊 (2016年11月10日) 5小時30分鐘 09:50 – 12:50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4.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50至1250時。
1.26.1 草擬辯方陳詞大綱補充資料 (118 頁) 10小時 7小時 1. 陳詞是收款方就終止聆章訊申請的案情完全呈現出來的機會,理應需要更長時間準備。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6.1 維持評定時間。陳詞部分有20頁,其餘98頁文件是聆訊謄本和檢控守則。判給7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21 1.27.1 閱讀第一被告人陳詞大綱第二份補充資料及附件 (68頁) 7小時30分鐘 5小時30分鐘 1. 如上述,申請終止刑事審訊是刑事案件審訊重要的一環。在準備此申請的最後陳詞時,收款方有需要使用更多時間準備。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7.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15頁,其餘是2個案例。判給5.5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1.28.1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 (2016年12月15日) 2小時 1小時 1.28.1 維持評定時間。支持申請的誓章以及陳詞經已詳述申請理據,並且是第五天的申請聆訊,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的評定時間(2016年12月15日),已經十分充裕。
1.28.2 出席終止刑事審訊聆訊(2016年12月15日) 5小時30分鐘 09:38 – 15:00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8.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8至1500時。
1.29.1 閱讀提訊謄本 (34頁) (2016年12月15日)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9.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的閱讀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0.1 閱讀第一被告人陳詞大綱補充資料 (27 頁) 10小時 8小時 1. 如上述,申請終止刑事審訊是刑事案件審訊重要的一環。在準備此申請的最後陳詞時,收款方有需要使用更多時間準備。收款 方亦有需要考慮他應如何作出保釋申請 (如申請失敗的話),及終止聆訊申請的結果會如何影響到他的保釋申請。
2. 基於上述因由,及收款人需要考慮的多項因素,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0.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27頁,判給8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1.31.1 準備終止聆訊申請判決及保釋申請 (2016 年12月30日) 2小時 1小時 1.31.1 維持評定時間。終止聆訊申請方面只是聽取裁決,而且保釋申請已經並非首次,判給1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1.31.2 出席終止聆訊申請判決及保釋申請 (2016 年12月30日) 5小時30分鐘 11:00 – 16:14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31.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100至1614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32.1 閱讀提訊謄本 (21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2.1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的閱讀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3.1 閱讀終止聆訊裁決 (20頁) 2小時 45分鐘 1. 終止聆訊裁決的內容詳盡 (約30頁),而且涉及多項法庭就控辯雙方的事實及法律爭議的裁決。收款方有需要仔細考慮其內容,及擬提出上訴的可行性。
2. 基於上述因由,及收款人需要考慮的多項因素,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3.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45分鐘再閱讀終止聆訊裁決,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2 2 2.1 準備法院提訊 (2016年5月13日) 2小時 1小時 1. 項目涉及複雜的內地取證問題及程序正確性及可行性考慮。
2. 在收款方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要研究如何可以回應控方就到內地取證的請求,需要更多的準備時間。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同樣議題在過往的提訊已有涉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2出席法院提訊 (2016年5月13日) 5小時30分鐘 14:30 – 16:00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0至1600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3 3.1 閱讀提訊謄本 (25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3.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4 4.1準備法院提訊(2016年5月17日) 2小時 1小時 1. 項目涉及複雜的內地取證問題及程序正確性及可行性考慮。
2. 在收款方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要研究如何可以回應控方就到內地取證的請求,需要更多的準備時間。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4.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同樣議題在過往的提訊已有涉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4.2出席法院提訊 (2016年7月15日) 5小時30分鐘 14:30 – 15:50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4.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0至1550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5.1 閱讀提訊謄本 (20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6 6.1準備法院提訊(2016年10月7日) 2小時 1小時   6.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6.2出席法院提訊 (2016年10月7日) 5小時30分鐘 14:33 – 15:35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6.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3至1535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7 7.1 閱讀提訊謄本 (20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7.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8 8.1 閱讀 Cheung Ying Yuet 誓詞及證物 10小時 7小時 1. 本誓詞與海關於2012年1月初搜查涉及控罪1的公司的貨櫃 (及後續調查工作) 息息相關。誓詞附有大量證據,需時審閱。
2. 刑事案件控罪1的起因,正是由海關於2012年1月初作出的搜查行動及後續調查工作引起。收款方有需要查明,就刑事案件起訴而言,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基礙進行檢控。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8.1 維持評定時間。主體誓詞連同出示的誓詞只有18頁,其他包括案例Keen Lloyd Holdings Limited的案例及相關文件。判給7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23 10 10.1 閱讀 Siu Wa 誓詞及證物 1小時30分鐘 1小時 1. 誓詞與海關於2012年1月初搜查涉及控罪1的公司的貨櫃 (及後續調查工作) 息息相關,包括內地海關針對涉案公司的內地職員的調查工作。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0.1 維持評定時間。誓詞只有3頁,其餘13頁是文件。判給1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11 11.1 閱讀 Yip Chin Wing 誓詞及證物 15小時 8小時 1. 誓詞與海關於2012年1月初搜查涉及控罪1的公司的貨櫃 (及後續調查工作) 息息相關。誓詞附有大量證據,需時審閱。
2. 刑事案件控罪1的起因,正是由海關於2012年1月初作出的搜查行動及後續調查工作引起。收款方有需要查明,就刑事案件起訴而言,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基礙進行檢控。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1 維持評定時間。誓詞只有3頁,其餘是文件,同樣包括案例Keen Lloyd Holdings Limited的案例及相關文件。判給8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12 12.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1月5日) 2小時 1小時 1. 本次提訊涉及控方擬到內地法院取證的程序上的考慮,特別是該等程序如何影響刑事案件的潛在公平性。
2. 在收款方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要研究如何可以回應控方就到內地取證的請求,需要更多的準備時間。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2.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1月5日) 5小時30分鐘 10:00 – 11:45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00至1145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3 13.1 閱讀提訊謄本 (33頁) 2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
14 14.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1月13日) 2小時 1小時 1. 本次提訊涉及跟進控方到內地取證的準備工作,包括《請求書》的準備。收款方需要時間進一步確認或微調他就辯方到內地取證的取態。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4.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同樣議題在過往的提訊已有涉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
  14.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1月13日) 5小時30分鐘 09:36 – 10:31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4.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6至1031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5 15.1 閱讀提訊謄本 (20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5.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
24 16 16.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2月17日) 2小時 1小時 1. 收款方在本次開庭前向法庭就控方法律人員的行為申請拘捕令,指控他們藐視法庭。基礙與控方的內地取證工作有關。
2. 由於控方法律人員被指控的行徑與刑事審訊的公平性有直接關係,而且本次提訊與準備取證工作有關,因此收款方需要更多時間 (特別就他之前申請的拘捕令) 準備相關陳詞。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6.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收款方所指發出拘捕令的申請並非區域法院的程序,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6.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2月17日) 5小時30分鐘 09:39 – 10:41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6.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9至1041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7 17.1準備法院提訊 (2017 年2月24日) 2小時 1小時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7.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7.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2月24日) 5小時30分鐘 09:36 – 11:23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7.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6至1123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8 18.1 閱讀提訊謄本 (20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8.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9 19.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2月28日) 2小時 1小時 1. 本次提訊涉及跟進控方到內地取證的準備工作,包括取證的安排及時間表。
2. 由於收款方已開始自辯,因而要應付大量文件工作,包括考慮涉案文件與內地取證工作的關連性。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9.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同樣議題在過往的提訊已有涉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9.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2月28日) 5小時30分鐘 10:10 – 12:58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9.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10至1258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0 20.1 閱讀提訊謄本 (40頁) 3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0.1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1 21.1準備法庭提訊 (2017年3月23日) 2小時 1小時 1. 本次提訊涉及跟進控方到內地取證的準備工作,包括取證的安排及時間表。
2. 由於收款方已開始自辯,因而要應付大量文件工作,包括考慮涉案文件與內地取證工作的關連性。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1.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同樣議題在過往的提訊已有涉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1.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3月23日) 5小時30分鐘 09:37 – 10:56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1.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7至1056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2 22.1 閱讀提訊謄本 (22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2.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5 23 23.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3月29日) 2小時 1小時 1. 本次提訊涉及跟進控方到內地取證的準備工作,包括取證的安排及時間表。
2. 由於收款方已開始自辯,因而要應付大量文件工作,包括考慮涉案文件與內地取證工作的關連性。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3.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同樣議題在過往的提訊已有涉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3.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3月29日) 5小時30分鐘 09:59 – 11:09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3.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59至1109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4 24.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4月3日) 2小時 1小時 1. 本次提訊涉及跟進控方到內地取證的後續工作,包括與內地司法機構的相互安排及內地證人應以甚麼方式舉證能對控辯雙方最為公平及符合案件進度。
2. 由於收款方已開始自辯,因而要應付大量文件工作,包括考慮涉案文件與內地取證工作的關連性。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4.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同樣議題在過往的提訊已有涉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4.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4月3日) 5小時30分鐘 09:34 – 10:03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4.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4至1005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5 25.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5月2日) 2小時 1小時 1. 本次提訊涉及跟進控方到內地取證的後續工作,包括與內地司法機構的相互安排及內地證人應以甚麼方式舉證能對控辯雙方最為公平及符合案件進度。
2. 由於收款方已開始自辯,因而要應付大量文件工作,包括考慮涉案文件與內地取證工作的關連性。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5.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同樣議題在過往的提訊已有涉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5.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5月2日) 5小時30分鐘 09:37 – 10:17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5.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7至1017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6 26.1 閱讀提訊謄本 (39頁) 3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6.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7 27.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6月6日) 2小時 1小時 1. 本次提訊涉及跟進控方到內地取證的後續工作,包括與內地司法機構的相互安排及內地證人應以甚麼方式舉證能對控辯雙方最為公平及符合案件進度。
2. 由於收款方已開始自辯,因而要應付大量文件工作,包括考慮涉案文件與內地取證工作的關連性。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7.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同樣議題在過往的提訊已有涉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7.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6月6日) 5小時30分鐘 09:30 – 10:14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7.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至1014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8 28.1 閱讀提訊謄本 (18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8.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6 29 29.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6月14日) 2小時 1小時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9.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9.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6月14日) 5小時30分鐘 11:06 – 11:55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9.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106至1155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30 30.1 閱讀提訊謄本 (20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30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31 31.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6月30日) 2小時 1小時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31.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31.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6月30日) 5小時30分鐘 09:39 – 10:08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31.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9至1008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32 32.1 閱讀提訊謄本 (12頁) 1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32.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7 35 35.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8月31日) 2小時 1小時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35.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35.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8月31日) 5小時30分鐘 09:34 – 10:51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35.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4至1051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36 36.1 閱讀提訊謄本 (30頁) 2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36.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
37 37.1準備法庭提訊 (2017年10月16日) 2小時 1小時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37.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
37.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10月16日) 5小時30分鐘 09:36 – 11:27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37.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6至1127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38 38.1 閱讀提訊謄本 (31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38.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十分合理。
39 39.1 草擬豁除證據申請陳詞大綱 (53頁) 25小時 18小時 1. 收款人提出的反對內容涉及複雜的法律觀點及事實考慮。由陳詞可見,收款人需要考慮的不只是刑事案件內發生的事宜,還包括與案件相關的其他法律程序 (包括司法覆核案件)。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39.1 維持評定時間。已經考慮文件的性質和內容,判給18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40 40.1 草擬豁除證據申請誓詞 (24頁) 10小時 8小時 1. 基於收款人提出的反對理由的複雜性,他亦因應需要更多時間準備相關誓詞,以更詳盡地列出他的申請的法律基礎。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40.1 維持評定時間。已經考慮文件的性質和內容,判給8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28 42 42.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11月30日) 2小時 1小時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42.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十分合理。
42.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11月30日) 5小時30分鐘 09:34 – 10:28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42.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4至1028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43.1 閱讀提訊謄本 (20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43.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48 48.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12月22日) 2小時 1小時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48.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十分合理。
48.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12月22日) 5小時30分鐘 09:35 – 10:42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48.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5至1042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9 49 49.1 閱讀提訊謄本 (20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49.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2 52.1 閱讀經修訂的案情撮要 (8頁) 1小時 45分鐘 1. 案情撮要對收款方明白控方對他的指控尤其重要。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2.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8頁紙。判給45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53 53.1準備法庭提訊(2018年3月26日) 2小時 1小時 1. 收款方欲申請傳召60位證人,作為他於刑事審訊中的證人。收款方有需要較長時間就傳召證人的需要性準備陳詞。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3.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3.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3月26日) 5小時30分鐘 09:36 – 09:56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53.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6至0956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54 54.1 閱讀提訊謄本 (7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4.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5 55.1 閱讀案件時序表 (2 頁) 20分鐘 15分鐘 1. 案件時序表對收款方是否會就案件的程序方面提出挑戰有一定的關鍵性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5.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2頁紙,簡單列出40件事情。判給15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30 57 57.1. 草擬第一被告人申請永久擱置刑事法律程序通知 (第二次申請終止刑事聆訊) (3 頁) 30分鐘 20分鐘 1. 終止刑事審訊申請為刑事審件中一項重要的申請,與一名被告人後繼的抗辯工作及所費的時間息息相關。
2. 因此,收款方應獲得以更寬量的考慮方式評定他於訟項目下所耗用的時間。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3頁紙,實質內容只有半頁。判給20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57.2.1準備區域法院提訊 (2018年4月20日) 2小時 1小時 1. 收款方需要就他提出就證據接納性問題的挑戰準備回答法庭的提問。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2.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7.2.2出席法院提訊 (2018年4月20日) 5小時30分鐘 09:40 – 10:22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57.2.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40至1022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57.3.1 閱讀提訊謄本 (14頁) 1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3.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7.5.1 草擬第一被告人陳詞大綱 (39頁) 20小時 16小時 1. 終止刑事審訊申請為刑事審件中一項重要的申請,與一名被告人後繼的抗辯工作及所費的時間息息相關。
2. 因此,收款方應獲得以更寬量的考慮方式評定他於訟項目下所耗用的時間。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5.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39頁紙79段。判給13小時已經十分充裕。
57.6.1 草擬第一被告人申請永久擱置刑事法律程序典據列表及閱讀其附件 (105頁) 10小時 7小時30分鐘 57.6.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105頁)有1頁紙為列表及5個案例。判給7.5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57.7.1 草擬秦錦釗誓詞 (2頁) 30分鐘 20分鐘 57.7.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實質內容只有1頁紙,用以呈遞陳詞中所述文件。判給20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31 57.9.1 閱讀第三被告人申請永久擱置刑事法律程序申請通知 (9頁) 1小時 50分鐘 1. 第三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相同的罪行;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三被告人的申請基礎會如何影響第一被告人的案情。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9.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9頁紙。判給50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57.12.1 閱讀控方永久擱置刑事法律程序申請陳詞大綱及附件 (76 頁) 10 小時 8小時 1. 終止刑事審訊申請為刑事審件中一項重要的申請,與一名被告人後繼的抗辯工作及所費的時間息息相關。
2. 因此,收款方應獲得以更寬量的考慮方式評定他於訟項目下所耗用的時間。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12.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76頁紙,實質內容為15頁,控方是次陳詞已是針對六名被告人第二次申請永久終止法律程序。判給8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57.13.1 閱讀第三被告人致予法庭信件 10分鐘 6分鐘 1. 第三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相同的罪行;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三被告人就案情及相關程序的取態 (就以信件的內容而言) 會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13.1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1頁紙,內容只是採納第一被告的陳詞。判給6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32 57.14.1閱讀第四被告人致予法庭信件 10分鐘 6分鐘 1. 第四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罪行1;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四被告人就案情及相關程序的取態 (就以信件的內容而言)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14.1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1頁紙,內容只是採納第一被告的陳詞。判給6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57.15.1閱讀第五被告人致予法庭信件 10分鐘 6分鐘 1. 第五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罪行1;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五被告人就案情及相關程序的取態 (就以信件的內容而言)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15.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1頁紙,內容只是採納第一被告的陳詞。判給6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57.16.1閱讀第六被告人致予法庭信件 10分鐘 6分鐘 1. 第六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相同的罪行;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六被告人就案情及相關程序的取態 (就以信件的內容而言)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16.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1頁紙,內容只是採納第一被告的陳詞。判給6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57.17.1 草擬第一被告人就永久擱置刑事法律程序申請的陳詞 (46頁) 10小時 8小時 1. 終止刑事審訊申請為刑事審件中一項重要的申請,與一名被告人後繼的抗辯工作及所費耗費的時間息息相關。
2. 因此,收款方應獲得以更寬量的考慮方式評定他於訟項目下所耗用的時間。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17.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46頁紙,主體陳詞20頁,其他為附件包括過往的陳詞和聆訊謄本。判給8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57.19.1準備法庭提訊(2018年6月19日) 2小時 1小時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19.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7.19.2出席法院提訊 (2018年6月19日) 5小時30分鐘 10:07 – 10:32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57.19.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07至1032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57.20 閱讀提訊謄本 (7頁) 1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20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33 57.21.1準備法庭提訊(2018年7月31日) 2小時 1小時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21.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7.21.2出席法院提訊 (2018年7月31日) 5小時30分鐘 10:01 – 11:44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57.21.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01至1144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57.22.1 閱讀提訊謄本 (12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22.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8 58.1 草擬申請傳召證人所關涉及爭論點的論述 (37 頁) 18小時 14小時 1. 收款方未曾接受法律訓練,對處理證人的供詞及考慮的因素需要更多時間明白。
2. 本案涉及的證人供詞及作供的事項廣而複雜。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8.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37頁紙,其中主體陳詞4頁,附加各個證人證供的爭議內容列表,其餘為信件、Archbold摘錄和案例。判給14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59 59.1 準備法院提訊 (2018年8月14日) 2小時 1小時 1. 本次聆訊是第一次審前覆核,收款人有需要耗用時間確認自己的工作是否已經準備好。
2. 對於沒有法律代表的收款方而言,準備審前覆核工作絕不簡單。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9.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9.2出席法院提訊 (2018年8月14日) 5小時30分鐘 14:36 – 15:40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59.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6至1540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59.3 閱讀提訊謄本 (22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9.3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60 60.1 草擬傳召證人所關涉及爭論點連附表 (21頁 ) 10小時 5小時 1. 收款方未曾接受法律訓練,對處理 證人的供詞及需要考慮的因素需要更多時間明白。案件文件眾多 (多達數萬頁紙),收款方也需要大量時間整理及考慮他就每一份文件 (或每一組文件) 欲採取的處理方法或抗辯方向。
2. 本案涉及的證人供詞及作供的事項廣而複雜,涉及不同證人對證物的認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60.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21頁紙,其中14頁各個證人證供的爭議內容列表等內容與項目58.1重覆。判給5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61 61.1草擬傳召證人所關涉及爭論點連附件(508頁 ) 3小時 2小時 61.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508頁紙,其中各個證人證供的爭議內容列表等內容與項目58.1重覆,以及附加控方證人、供詞、文件列表。判給1.5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34 63 63.1 草擬控方證明書所隨附的書面供詞提出反對 (38頁) 19小時 15小時 63.1 維持評定時間。已經考慮文件的性質和內容,文件有38頁紙,判給15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65 65.1 閱讀秦錦釗2018年8月23日的誓詞附件 CKC-A1 至CKC-A9 (715頁) 4小時 2小時30分鐘 65.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715頁紙,但是內容為過往司法覆核案的裁決及謄本。判給2.5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66 66.1 草擬對控方證人供詞及文件證物的可接納性提出反對 (6 頁) 2小時 1小時30分鐘 66.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實際上只有5頁紙,判給1.5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67 67.1 草擬第一被告人陳詞大綱典據列表 (191頁) 12小時 8小時 67.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191頁紙,一頁為列表附有6個案例,判給8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35 69 69.1 草擬第一被告人擬傳召證人所關涉及爭論點 (3頁) 1小時 45分鐘 69.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3頁紙。判給45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70 70.1 準備審前覆核 (2018年8月29日) 2小時 1小時 1. 對於沒有法律代表的收款方而言,準備審前覆核工作絕不簡單。尤其是第一次審前覆核之後,訴訟方需要確保案件可以開始審訊的要求亦相應提高。因此,收款人需要使用較多時間。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70.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是審前覆核,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十分合理。
70.2出席法院提訊 (2018年9月28日) 5小時30分鐘 14:36 – 15:40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70.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6至1540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70.3 閱讀提訊謄本 (41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70.3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71 71.1準備審前覆核 (2018年9月11日) 2小時 1小時 1. 對於沒有法律代表的收款方而言,準備審前覆核工作絕不簡單。尤其是第一次審前覆核之後,訴訟方需要確保案件可以開始審訊的要求亦相應提高。因此,收款人需要使用較多時間。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71.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是審前覆核,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71.2出席審前覆核 (2018年9月11日) 5小時30分鐘 141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71.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0至1651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71.3 閱讀聆訊謄本 (41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71.3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72 72.1 草擬就控方證物的可接納性的爭論點 (7頁) 4小時 3小時 1. 收款方提出的挑戰與案中的主要證物 (例:控方專家證人 Mr Sutton) 及關鍵事實指控有關。
2. 由反對理由書可見,反對事項與涉案控罪的詳情有直接關連性。訟費評定員就收款方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72.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7頁紙,內容包括節錄過往聆訊的謄本,判給3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74 74.1 閱讀第三被告人反對控方 (請求書證據) 可呈堂的理由 (4頁) 30分鐘 20分鐘 1. 第三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相同的罪行;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三被告人的反對理由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74.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實質內容只有4頁紙,判給20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36 75 75.1 閱讀控方證人列表 (5頁) 30分鐘 25分鐘 1. 控方證人列表有助收款方預早準備他的抗辯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75.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5頁紙,判給25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76 76.1 閱讀第六被告人反對 LR12 至LR17的證言呈堂的理由 20分鐘 15分鐘 1. 第六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相同的罪行;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六被告人的反對理由會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訟費評定員的就收款人所耗用 的時間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76.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實質內容只有2頁紙,判給15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77 77.1閱讀第五被告人反對控方 (請求書證據) 可呈堂的理由 (3頁) 20分鐘 10分鐘 1. 第五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罪行1;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五被告人的反對理由會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訟費評定員的就收款人所耗用 的時間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77.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實質內容不超過1頁紙,判給10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78 78.1 閱讀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及法官問卷 (15頁) 2小時 1小時15分鐘 1. 兩份文件均構成為刑事審訊中雙方處理他們各自的案件 (conduct of the case) 的基礎。訟費評定員的就收款人所耗用 的時間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78.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15頁紙,以考慮文件涉及承認事實,判給1小時15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80 80.1 閱讀控方18名控方證人供詞撮要 (16頁) 2小時 1小時15分鐘 1. 控方證人的供詞撮要有助收款方預早準備他的抗辯策略,及明白他就每一個控方證人需要作出的盤問,以能達成收款方的抗辯目標。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80.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16頁紙,判給1小時15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81 81.1準備審前覆核 (2018年9月28日) 2小時 1小時 1. 對於沒有法律代表的收款方而言,準備審前覆核工作絕不簡單。尤其是第一次審前覆核之後,訴訟方需要確保案件可以開始審訊的原因的要求亦相應提高。因此,收款人需要使用較多時間。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81.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是審前覆核,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81.2出席法院提訊 (2018年9月28日) 5小時30分鐘 14:37 – 17:08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81.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7至1708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81.3 閱讀提訊謄本 (52頁) 4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81.3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81.4 草擬法官問卷 (9頁) 1小時 45分鐘 1. 文件構成各自處理案件 (conduct of the case) 的基礎。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81.4 維持評定時間。草擬6頁紙問卷的答案,判給45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37 84 84.1 閱讀控方對辯方反對證據的可接納性理由書之回應 (38頁) 3小時 2小時30分鐘 1. 證據的可接納性與否對收款人的案情及需要考慮的事項有關鍵的重要性。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84.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12頁附加文件,判給2小時30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87 87.1 準備第1天審訊 3小時 2.5小時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87.1 維持評定時間。已經考慮了收款方親自應訊,判給2.5小時作第一天審訊的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87.2 出席第1天審訊 (2018年10月8日) 5小時30分鐘 240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87.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505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88 88.1 出席第2天審訊(2018年10月10日) 5小時30分鐘 208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88.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6-1634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88.2 閱讀審訊謄本 (13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88.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38 90 90.1 出席第3天審訊 (2018年10月11日) 5小時30分鐘 319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90.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2-1245,1416-16:2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90.2 閱讀審訊謄本 (25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90.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91 91.1 出席第4天審訊 (2018年10月11日) 5小時30分鐘 315 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91.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601,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91.2 閱讀審訊謄本 (30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91.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92 92.1 出席第5天審訊 (2018年10月15日) 5小時30分鐘 289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92.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2-1536,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92.2 閱讀審訊謄本 (28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9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93 93.1 出席第6天審訊 (2018年10月16日) 5小時30分鐘 286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93.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02-1603,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93.2 閱讀審訊謄本 (24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93.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94 94.1 草擬案中案B中段陳詞大綱 (17頁) 9小時 7小時 1. 證據的可接納性與否對收款人的案情及需要考慮的事項有關鍵的重要性。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94.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17頁紙,不少篇幅只是引述了作供時的證供,判給7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39 96 96.1 出席第7天審訊 (2018年10月18日) 5小時30分鐘 34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9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2-1630,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96.2 閱讀審訊謄本 (38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9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97 97.1 出席第8天審訊 (2018年10月19日) 5小時30分鐘 224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97.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31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97.2 閱讀審訊謄本 (26頁) 2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9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98 98.1 出席第9天審訊 (2018年10月22日) 5小時30分鐘 116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refresher) 無異。
98.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0-163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98.2 閱讀審訊謄本 (14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98.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99 99.1 草擬案中案B中段陳詞大綱 (27頁) 14小時 10小時 1. 證據的可接納性與否對收款人的案情及需要考慮的事項有關鍵的重要性。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99.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27頁紙,不少篇幅只是引述了作供時的證供,判給10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00 100.1 閱讀控方就案中案B對辯方反對證據的可接納性理由書提出的陳詞 (10頁) 1小時30分鐘 1小時15分鐘 1. 證據的可接納性與否對收款人的案情及需要考慮的事項有關鍵的重要性。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00.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10頁紙,實質內容只有7頁,判給1小時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01 101.1 閱讀控方就案中案B提供之秦錦釗證詞撮要 (14頁) 1小時30分鐘 1小時15分鐘 1. 證據的可接納性與否對收款人的案情及需要考慮的事項有關鍵的重要性。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01.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4頁紙,只是證供的撮要,判給1小時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40 102 102.1 出席第10天審訊 (2018年10月23日) 5小時30分鐘 167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02.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2-1731,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02.2 閱讀審訊謄本 (19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0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03 103.1草擬案中案B第一被告人的回應陳詞 (5 頁) 3小時 2小時 1. 證據的可接納性與否對收款人的案情及需要考慮的事項有關鍵的重要性。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03.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5頁紙,不少篇幅只是引述了作供時的證供,判給2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04 104.1 閱讀控方就案中案B的 [B] 項的進一步陳詞 (9頁) 1小時30分鐘 1小時 1. 證據的可接納性與否對收款人的案情及需要考慮的事項有關鍵的重要性。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04.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9頁紙,判給1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05 105.1 閱讀控方就案中案B的 [B] 項的進一步陳詞的典據列表 (3頁) 20分鐘 15分鐘 1. 證據的可接納性與否對收款人的案情及需要考慮的事項有關鍵的重要性。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05.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3頁紙,判給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06 106.1 出席第11天審訊 (2018年10月25日) 5小時30分鐘 281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0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4-1530,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06.2 閱讀審訊謄本 (19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0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07 107.1 出席第12天審訊 (2018年10月25日) 5小時30分鐘 121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07.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0-163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07.2 閱讀審訊謄本 (19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0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41 109 109.1 閱讀第三被告人新增[D]理由 (1頁) 10分鐘 8分鐘 1. 第三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相同的罪行;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三被告人於本案中案的反對理由會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09.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頁紙,判給8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10 110.1 出席第13天審訊 (2018年10月26日) 5小時30分鐘 34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10.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628,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10.2 閱讀審訊謄本 (34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0.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11 111.1 出席第14天審訊 (2018年10月29日) 5小時30分鐘 349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11.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634,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11.2 閱讀審訊謄本 (32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1.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12 112.1 出席第14天審訊 (2018年10月30日) 5小時30分鐘 348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12.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634,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12.2 閱讀審訊謄本 (32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13 113.1 出席第14天審訊 (2018年10月31日) 5小時30分鐘 211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13.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301,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13.2 閱讀審訊謄本 (21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3.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14 114.1 閱讀控方第26次增補證據通知 (2頁) 10分鐘 7分鐘 1. 本增補證據通知是在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案情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會如何影響收款人一直以來準備的抗辯方向及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4.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頁紙,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42 115 115.1 第一被告人就 案中案A的陳詞大綱 (13頁) 7小時 6小時 1. 案中案A 的涉案證物與控罪1的檢控基礎相關。收款人要考慮相關合法性對控方是否構成足夠的檢控基礎。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5.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3頁紙,不少篇幅只是引述了作供時的證供,判給6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16 116.1 草擬案中案A第一被告人陳詞大綱之典據 (45頁) 2小時 1小時15分鐘 116.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45頁紙,但典據列表只是1頁列出4個典據,判給1小時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17 117.1 閱讀控方就案中案A反對[A]項陳詞的典據列表及附件 (31頁) 3小時 2小時30分鐘 117.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31頁紙,陳詞部分3.5頁,典據列表只是1頁4個典據,判給2小時30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18 118.1草擬案中案A 辯方證物 (VDA-D1 – VD-D2) 1小時 50分鐘 118.1 維持評定時間。 根據法庭紀錄,訟費評定時,雙方同意以50分鐘作為判給時間,證物25頁,本席亦認為判給50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19 119.1 出席第17天審訊 (2018年11月2日) 5小時30分鐘 31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19.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4-160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19.2 閱讀審訊謄本 (12頁) 1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9.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20 120.1 草擬案中案A的回應陳詞 (2頁) 2小時 1小時15分鐘 1. 案中案A 的涉案證物與控罪1的檢控基礎相關。收款人要考慮相關合法性對控方是否構成足夠的檢控基礎。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0.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4頁紙,判給2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43 122 122.1 閱讀控方反對案中案A [A] 項之進一步陳詞 (3頁) 30分鐘 20分鐘 122.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3頁紙,實質篇幅只有1.5頁,共9段,判給20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23 123.1 出席第18天審訊 (2018年11月5日) 5小時30分鐘 341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3.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256,1415-1630,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23.2 閱讀審訊謄本 (36頁) 4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3.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24 124.1 出席第19天審訊 (2018年11月6日) 5小時30分鐘 346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4.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631,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24.2 閱讀審訊謄本 (28頁) 2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4.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25 125.1 出席第20天審訊 (2018年10月15日) 5小時30分鐘 346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5.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631,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26 125.2 閱讀審訊謄本 (28頁) 2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5.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26 126.1 出席第21天審訊 (2018年11月8日) 5小時30分鐘 238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2-1114,1416-163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26.2 閱讀審訊謄本 (29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27 127.2 閱讀審訊謄本 (38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44 128 128.1 出席第23天審訊 (2018年11月12日) 5小時30分鐘 34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8.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255,1415-1634,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28.2 閱讀審訊謄本 (37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8.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29 129.1 出席第24天審訊 (2018年11月13日) 5小時30分鐘 345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9.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255,1417-1637,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29.2 閱讀審訊謄本 (42頁) 3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9.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0 130.1 出席第25天審訊 (2018年11月14日) 5小時30分鐘 249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30.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102-1256,1417-163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30.2 閱讀審訊謄本 (20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0.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1 131.1 出席第26天審訊 (2018年11月15日) 5小時30分鐘 225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31.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130-1254,1416-1637,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31.2 閱讀審訊謄本 (23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1.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2 132.1 出席第27天審訊 (2018年11月16日) 5小時30分鐘 348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32.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258,1416-1637,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32.2 閱讀審訊謄本 (34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45 133 133.1 出席第28天審訊 (2018年11月19日) 5小時30分鐘 320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33.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2-1257,1416-1637,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33.2 閱讀審訊謄本 (39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3.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4 134.2 閱讀審訊謄本 (38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4.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5 135.1 出席第30天審訊 (2018年11月21日) 5小時30分鐘 310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35.1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254,1416-1629,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35.2 閱讀審訊謄本 (32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5.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6 136.1 出席第31天審訊 (2018年11月22日) 5小時30分鐘 17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3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115,1420-1529,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36.2 閱讀審訊謄本 (14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7 137.1 出席第32天審訊 (2018年11月23日) 5小時30分鐘 345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37.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258,1416-1634,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37.2 閱讀審訊謄本 (30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8 138.1 出席第33天審訊 (2018年11月26日) 5小時30分鐘 79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38.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48-1107,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38.2 閱讀審訊謄本 (8頁) 1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8.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46 139 139.1 草擬案中案D陳詞 (30頁) 15小時 12小時 1. 案中案D的涉案證物與控罪1的檢控基礎相關。收款人要考慮相關合法性對控方是否構成足夠的檢控基礎。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9.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30頁紙,多處引述證供,判給12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44 144.1 閱讀案中案 D控方提供之陳詞典據 (67頁) 6小時 5小時 1. 案中案D的涉案證物與控罪1的檢控基礎相關。收款人要考慮相關合法性對控方是否構成足夠的檢控基礎。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44.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67頁紙,一頁紙為典藉列表,其他為5個案例,判給5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47 148 148.1 閱讀案中案D第六被告人之回應陳詞 (6頁) 1小時 50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因此,評定時間亦應以全日的延續聘用費一樣 (即5小時30分鐘)。
148.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6頁紙,實質內容為4頁,判給50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49 149.1 出席第34天審訊 (2018年11月28日) 5小時30分鐘 315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49.1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30-1304,1418-1659,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49.2 閱讀審訊謄本 (16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49.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50 150.1 閱讀控方就案中案D於庭上提供的典據 (3頁) 30分鐘 20分鐘 1. 此等項目提供的典據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典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抗辯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是否要引用另外的典據以作回應。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50.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3頁紙,實質上只有一頁紙為典藉內容,判給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51 151.1閱讀控方就案中案D於庭上提供的典據 (45頁) 4小時 3小時 151.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45頁紙,是一個典藉,判給3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52 152.1 出席第35天審訊 (2018年11月29日) 5小時30分鐘 84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52.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100-1154,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52.2 閱讀審訊謄本 (5頁) 1小時 每頁3分鐘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5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48 154 154.2 閱讀審訊謄本 (31頁) 2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54.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56 156.1 出席第37天審訊 (2018年12月4日) 5小時30分鐘 334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5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302,1430-163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56.2 閱讀審訊謄本 (29頁) 2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5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57 157.1 出席第38天審訊 (2018年12月5日) 5小時30分鐘 296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57.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201,1416-1641,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57.2 閱讀審訊謄本 (25頁) 2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5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58 158.1 出席第39天審訊 (2018年12月6日) 5小時30分鐘 315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58.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257,1416-1604,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58.2 閱讀審訊謄本 (27頁) 2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58.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49 159 159.2 閱讀審訊謄本 (37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59.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60 160.1閱讀控方擬把文件呈堂而依賴的法律條文 (在不傳召證人的情況下) (9頁) 1小時 50分鐘 1. 此等項目提供的典據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典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抗辯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是否要引用另外的典據以作回應。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60.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9頁紙,只有一頁紙為條例的列表,其餘8頁是條例,判給50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62 162.1 出席第41天審訊 (2018年12月10日) 5小時30分鐘 327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62.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2-1301,1430-1628,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62.2 閱讀審訊謄本 (27頁) 2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6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63 163.1 出席第42天審訊 (2018年12月11日) 5小時30分鐘 316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63.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254,1416-164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63.2 閱讀審訊謄本 (32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63.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64 164.1 出席第43天審訊 (2018年12月12日) 5小時30分鐘 288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64.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204,1421-1636,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64.2 閱讀審訊謄本 (23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64.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0 165 165.1 閱讀控方第27次增補證據通知 (1頁) 10分鐘 7分鐘 1. 本增補證據通知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案情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會如何影響收款人一直以來準備的抗辯方向及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65.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1頁紙,增補一名證人,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66 166.1 出席第44天審訊 (2018年12月13日) 5小時30分鐘 36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6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30-1106,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66.2 閱讀審訊謄本 (2頁) 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6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67 167.2 閱讀審訊謄本 (26頁) 2小時15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6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68 168.2 閱讀審訊謄本 (33頁) 2小時15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68. 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69 169.1 出席第47天審訊 (2018年12月18日) 5小時30分鐘 128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69.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16-1624,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69.2 閱讀審訊謄本 (13頁) 1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69.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70 170.1 考慮及修改《經修改的控辯雙方承認事實》的草擬本 (21頁) 3小時 2小時 1. 《承認事實》影響收款人爭辯的事實議題。
2. 《承認事實》亦影響收款人提出的法律挑戰及範圍。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70.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21頁紙,已考慮了文件的性質及重要性,是對承認事實作出的修改(60段中刪去約37段內容),判給2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51 171 171.2 閱讀審訊謄本 (28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71.2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72 172.1 出席第49天審訊 (2018年12月20日) 5小時30分鐘 221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72.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029,1419-170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72.2 閱讀審訊謄本 (27頁) 2小時15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7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73 173.2 閱讀審訊謄本 (34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73.2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74 174.1 出席第50天審訊 (2018年12月21日) 5小時30分鐘 248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74.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33-1308,1432-160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74.2 閱讀審訊謄本 (8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74.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75 175.1 閱讀及考慮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 (8頁) 1小時 50分鐘 1.《承認事實》影響收款人爭辯的事實議題。
2.《承認事實》亦影響收款人提出的法律挑戰及範圍。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75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8頁紙,已考慮了承認事實的性質及重要性,實質內容為7頁紙共19段,判給50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76 176.1 出席第52天審訊 (2018年12月27日) 5小時30分鐘 188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7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17-172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76.2 閱讀審訊謄本 (22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7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2 177 177.1閱讀控方第28次增補證據通知 (1頁) 10分鐘 7分鐘 1. 本增補證據通知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案情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會如何影響收款人一直以來準備的抗辯方向及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77.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1頁紙,增補三名證人,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78 178.2 閱讀審訊謄本 (32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78.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79 179.2 閱讀審訊謄本 (32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79.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80 180.1 出席第555審訊 (2019年1月2日) 5小時30分鐘 170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80.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21-1711,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80.2 閱讀審訊謄本 (32 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80.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81 181.1 出席第56天審訊 (2019年1月3日) 5小時30分鐘 272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81.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105-1250,1458-170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81.2 閱讀審訊謄本 (23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81.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82 182.1 出席第57天審訊 (2019年1月4日) 5小時30分鐘 325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82.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4-1259,1425-162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82.2 閱讀審訊謄本 (32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8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3 183 183.1 出席第58天審訊 (2019年1月10日) 5小時30分鐘 192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83.1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159-1309,1503-170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83.2 閱讀審訊謄本 (21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83.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84 184.2 閱讀審訊謄本 (34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84.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85 185.1 出席第60天審訊 (2019年1月14日) 5小時30分鐘 281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85.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256,1416-153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85.2 閱讀審訊謄本 (33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85.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86 186.1 出席第61天審訊 (2019年1月15日) 5小時30分鐘 211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8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30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86.2 閱讀審訊謄本 (21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8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87 187.2 閱讀審訊謄本 (39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8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4 188 188.2 閱讀審訊謄本 (49頁) 4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88. 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89 189.1 出席第64天審訊 (2019年1月18日) 5小時30分鐘 321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89.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4-1302,1432-162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89.2 閱讀審訊謄本 (51頁) 4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89.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90 190.1 出席第65天審訊 (2019年1月21日) 5小時30分鐘 290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90.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135,1415-1700,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90.2 閱讀審訊謄本 (40頁) 3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90.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91 191.1 出席第66天審訊 (2019年1月22日) 5小時30分鐘 289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91.1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24-170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91.2 閱讀審訊謄本 (22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91.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92 192.2 閱讀審訊謄本 (42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92.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256,1416-153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55 193 193.2 閱讀審訊謄本 (43頁) 3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93.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95 195.2 閱讀審訊謄本 (69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95.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96 196.1 出席第70天審訊 (2019年1月28日) 5小時30分鐘 297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觀而言,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9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15-1707,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96.2 閱讀審訊謄本 (19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9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98 198.2 閱讀審訊謄本 (18 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98.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6 199 199.1閱讀控方第29次增補證據通知 (1頁) 10分鐘 7分鐘 1. 此增補證據通知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案情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會如何影響收款人一直以來準備的抗辯方向及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99.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頁紙,增補1個證人1份文件,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01 201.2 閱讀審訊謄本 (35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01.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02 202.1閱讀控方第30次增補證據通知 (1頁) 10分鐘 7分鐘 1. 此增補證據通知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案情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會如何影響收款人一直以來準備的抗辯方向及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02.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頁紙,增補1個證人1份文件,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03 203.2 閱讀審訊謄本 (41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03.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7 205 205.1 出席第74天審訊 (2019年2月1日) 5小時30分鐘 202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05.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25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05.2 閱讀審訊謄本 (25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05.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06 206.1閱讀控方第31次增補證據通知 (1頁) 10分鐘 7分鐘 1. 此增補證據通知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案情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會如何影響收款人一直以來準備的抗辯方向及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06.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頁紙,增補一名證人,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07 207.1 出席第75天審訊 (2019年2月4日) 5小時30分鐘 119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07.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126-132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07.2 閱讀審訊謄本 (17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0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08 208.1 出席第76天審訊 (2019年2月8日) 5小時30分鐘 269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08.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242,1422-1539,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08.2 閱讀審訊謄本 (4頁) 1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08.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09 209.1閱讀控方第32次增補證據通知 (1頁) 10分鐘 7分鐘 1. 此增補證據通知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案情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會如何影響收款人一直以來準備的抗辯方向及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09.1 維持評定時間。訟費單及覆核申請提及文件只有1頁紙,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10 210.2 閱讀審訊謄本 (46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10.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8 211 211.2 閱讀審訊謄本 (22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11.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12 212.1 出席第79天審訊 (2019年2月13日) 5小時30分鐘 319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12.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257,1416-1608,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12.2 閱讀審訊謄本 (32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1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14 214.1草擬反對新增證據的可接納性理由書 (3 頁) 1小時 45分鐘 1. 證據的可接納性對收款方的案情及需要處理的證物有直接的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14.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3頁紙,實質只有2頁,主要是刪去20.3至20.7段內容,判給4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15 215.1 出席第80天審訊 (2019年2月14日) 5小時30分鐘 161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15.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15-1656,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15.2 閱讀審訊謄本 (14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15.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16 216.1 閱讀控方第34次增補證據通知 (2頁) 10分鐘 7分鐘 1. 此增補證據通知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案情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會如何影響收款人一直以來準備的抗辯方向及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16.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2頁紙,列出6份文件,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59 217 217.1 出席第81天審訊 (2019年2月15日) 5小時30分鐘 210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17.1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在訟費評定時澄清為3.5小時,是經澄清後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17.2 閱讀審訊謄本 (6頁) 1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1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18 218.1 閱讀及考慮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 (2) (4 頁) 50分鐘 40分鐘 1. 《承認事實》影響收款人爭辯的事實議題。
2. 《承認事實》亦影響收款人提出的法律挑戰及範圍。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18.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4頁紙,已考慮了文件的性質及重要性,實質只有3頁12段,判給40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19 219.1閱讀控方第35次增補證據通知 (2頁) 10分鐘 7分鐘 1. 此等增補證據通知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案情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會如何影響收款人一直以來準備的抗辯方向及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19.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2頁紙,列出6份文件,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20 220.1閱讀控方第36次增補證據通知 (1頁) 10分鐘 7分鐘 220.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頁紙,列出1份文件,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21 221.1 出席第82天審訊 (2019年2月18日) 5小時30分鐘 300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21.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00-1215,1416-1701,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21.2 閱讀審訊謄本 (27頁) 2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21.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22 222.2 閱讀審訊謄本 (38頁) 3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2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60 223 223.1 出席第84天審訊 (2019年2月20日) 5小時30分鐘 258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23.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134-1305,1421-1708,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23.2 閱讀審訊謄本 (39頁) 4小時30分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23.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25 225.1 草擬對控方證據的可接納性提出反對理由的陳詞大綱 (8頁) 4小時 3小時 1. 證據的可接納性對收款方的案情及需要處理的證物有直接的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25.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8頁紙,不少篇幅只是引述了作供時的證供,判給3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26 226.1 出席第85天審訊 (2019年2月22日) 5小時30分鐘 205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2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5-1300,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26.2 閱讀審訊謄本 (18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2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28 228.1草擬第一被告人反對證據的可接納性理由書 (新增理據) 回應陳詞 (2頁) 1小時 45分鐘 1. 證據的可接納性對收款方的案情及需要處理的證物有直接的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28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2頁紙,判給4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61 229 229.1 出席第86天審訊 (2019年2月25日) 5小時30分鐘 317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29.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252,1431-1626,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29.2 閱讀審訊謄本 (27頁) 2小時30分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29.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30 230.1 出席第87天審訊 (2019年2月26日) 5小時30分鐘 304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30.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303,1430-160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30.2 閱讀審訊謄本 (22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30.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31 231.2 閱讀審訊謄本 (24頁) 2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31.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32 232.2 閱讀審訊謄本 (40頁) 3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3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33 233.2 閱讀審訊謄本 (35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33.2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62 234 234.2 閱讀審訊謄本 (37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34.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35 235.2 閱讀審訊謄本 (43頁) 3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35.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36 236.1 出席第93天審訊 (2019年3月6日) 5小時30分鐘 329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3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21-1300,1420-1710,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36.2 閱讀審訊謄本 (35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3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37 237.1 出席第94天審訊 (2019年3月7日) 5小時30分鐘 23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37.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238,1447-1553,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37.2 閱讀審訊謄本 (28頁) 2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3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38 238.1 草擬第一被告人的結案陳詞及閱讀其附件 (50頁) 105小時 65小時 1. 結案陳詞是收款人最後以書面形式詳述案情的機會。
2. 基於本陳詞性質重要,除明顯錯誤外,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38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50頁紙,已經考慮了結案陳詞的篇幅及內容,包括引述了庭上證供、及作出評析、製作了圖表解釋交易及資金往來,判給65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39 239.1 草擬第一被告人結案陳詞的典據列表及閱讀附件 (132頁) 6小時 4小時 239.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包括三個案例,判給4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63 240 240.1 閱讀第二被告人書面最後陳詞 (13頁) 2小時 1小時15分鐘 1. 第二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罪行2;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二被告人等結案陳詞,及它會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而否需要以口頭陳詞對收款人自行的案情加以解釋或有所調整。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40.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3頁,實質內容只有11頁、25段,判給1小時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41 241.1閱讀第三被告人書面最後陳詞 (45頁) 4小時 3小時 1. 第三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相同的罪行;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三被告人等結案陳詞,及它會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而否需要以口頭陳詞對收款人自行的案情加以解釋或有所調整。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41.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45頁紙,主體陳詞約30頁,判給3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42 242.1閱讀第三被告人書面最後陳詞 (84頁) 8小時 4小時30分鐘 1. 第三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相同控罪;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三被告人等結案陳詞,及它會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而否需要以口頭陳詞對收款人自行的案情加以解釋或有所調整。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42.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84頁紙,包括1張列表及3個案例,判給4.5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43 243.1閱讀第六被告人的結案陳詞 (14頁) 2小時 1小時30分鐘 1. 第六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相同的罪行;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六被告人等結案陳詞,及它會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而否需要以口頭陳詞對收款人自行的案情加以解釋或有所調整。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43.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4頁紙,判給1.5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45 245.1 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的典據列表及附件 (41頁) 4小時 3小時30分鐘 1. 此等結案陳詞是控方最後以書面形式詳述案情的機會。
2. 基於本陳詞的性質重要,除明顯錯誤外,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45.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41頁紙,包括1張列表及6個案例,判給3.5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46 246.1 閱讀修正控方結案陳詞 (9頁) 1小時 45分鐘 246.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9頁紙,判給4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47 247.1 出席第95天審訊 (2019年2月4日) 5小時30分鐘 317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47.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5-1308,1432-1700,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47.2 閱讀審訊謄本 (41頁) 3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4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64 248 248.1 草擬第一被告人回應控方結案陳詞連附表 (8頁) 4小時 2小時30分鐘 1. 收款人的回應陳詞是收款人最後以書面形式回應控方的指控的機會。
2. 基於本陳詞的性質重要,除明顯錯誤外,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48.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8頁紙,判給2.5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49 249.1 出席第96天審訊 (2019年4月3日) 5小時30分鐘 201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49.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221-1300,1420-170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49.2 閱讀審訊謄本 (29頁) 2小時30分鐘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49.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50 250.1 閱讀海關有關十個貨櫃的資料表 1小時 45分鐘 1. 本資料表的紀錄眾多,涉及不同數字。收款方需要時間確認它們的準確性。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50.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4頁紙,判給4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51 251.1 閱讀《香港會計師條例》 (5頁) 2小時 1小時 1. 《香港會計師條例》與控方專家證人 (Mr Sutton) 等等資歷有關。
2. 基於Mr Sutton 的證供不獲接納為有關,第一被告人有需要考慮是否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
251 .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5頁紙,判給1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52 252.1 閱讀證物處理申請書簽收回條(38頁) 1小時 30分鐘 1. 基於案中大量證物都是由收款人擁有 或 控制的公司檢取,獲判無罪後,收款人
2. 有需要細閱該回條是否已全數包涵他希望可以為他的公司取回的證物。
3. 基於上述因由,除明顯錯誤外,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52.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38頁紙,只是簽收回條,判給30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53 253.1 閱讀陳夢迪證人供詞及附件 (7頁) 1小時 45分鐘 1. 本誓詞內容關乎收款方的詳盡個人資料及背景。收款方有需要仔細查閱。因此,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53.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7頁紙,判給4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65 255 255.2 出席第97天審訊 (2019年6月26日) 5小時30分鐘 160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55.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6-1216,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55.3 閱讀審訊謄本 (11頁) 3小時 每頁3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55.3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56 256.1 閱讀裁決理由書 (87頁) 6小時 5小時 1. 整場刑事審訊中涉及大量的事實爭議及針對不同證供的分析。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56.1 維持評定時間。 裁決理由會有87頁紙,主體部份193段,並且是一個無罪的裁決,判給5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57 257.1 閱讀訟費命令 10分鐘 7分鐘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57.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3頁紙,內容主要為一頁紙,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58 閱讀文件證物 (55,607頁) 9,268小時 4,634小時
(每頁4分鐘)
1. 本案不同的文件證物的複雜性有所不同,收款人就不同文件的閱讀速度不可以一概而論。
2. 因此,除明顯錯誤外,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58 維持評定時間。已經考慮文件的性質和內容,文件有55,607頁紙,判給4,634小時(每頁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13 259 閱讀及考慮證人供詞 (18,876頁) 4,719小時 2,202小時
(每頁7分鐘)
1. 證人供詞對收款人要作出的抗辯詳情及盤問方向至為重要。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59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18,876頁紙,判給2,202小時 (每頁7分鐘) 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27 260 閱讀List of Non-Documentary Exhibits 3小時 2小時30分鐘 1. 本案不同的文件證物的複雜性有所不同,收款人就不同文件的閱讀速度不可以一概而論。此必然包括考慮證物表本身的內容。
2. 在考慮證物表的同時,應包括證物是否已包涵整件案件所有相關的證據。
3. 因此,除明顯錯誤外,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60 維持評定時間。 共有178個項目,根據法庭記錄,訟費評定是雙方同意判給2.5小時,相關時間時間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40 261 閱讀Additional List of Non-Documentary Exhibits 1小時 45分鐘 261維持評定時間。 共有26個項目,根據法庭記錄,訟費評定是雙方同意判給45分鐘,相關時間時間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42 262 閱讀ist of Unused Materials (未使用材料) – 65,658頁 657小時 550小時 262 維持評定時間。 共有65,658頁,判給550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65 264 264.1.1 向律政司發出信件63次 25小時35分鐘 20小時 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書件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
2. 信件均涉及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在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情況下,收款人有需要耗用更多時間以理解它們的內容,繼而進行草擬工作 (如有需要的話)。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64.1.1 維持評定時間。 共發出63次信件,判給20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66 264.5.2 閱讀從第三被告人收到的信件 12 次 1小時25分鐘 1小時 264.5.2 維持評定時間。 共收到12次信件,判給1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64.6.1閱讀從第四被告人收到的信件 11 次 1小時35分鐘 1小時15分鐘 264.6.1 維持評定時間。 共收到11次信件(15頁),判給1小時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64.7.1閱讀從第五被告人收到的信件 11 次 1小時20分鐘 1小時 264.7.1 維持評定時間。 共收到11次信件,判給1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67 264.9.1 向香港海關發出信件1次 10分鐘 7分鐘 264.9.1 維持評定時間。 只發出1次信件,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64.9.2 閱讀從香港海關收到的信件6次 3小時10分鐘 2小時 264.9.2 維持評定時間。 收到6次信件,信件內容簡單,判給2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64.10.1 向懲教署發出信件1次 10分鐘 7分鐘 264.10.1 維持評定時間。 只發出1次信件,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B 部份:代墊付費用

頁數 項目編號 項目說明 申索金額 評定金額 反對理由 覆核決定
169 7 內地律師法律意見書費用 (人民幣 3,768,000.00元) 4,281,818.18 100,000 1. 每一份法律意見書的內官雖然內容不相差太多,但是它們是研究不同的法律議題。
2. 收款人指以法律意見書的研究結果作起評定起點,而非作出研究的目的,邏輯上是錯誤的。由意見書的內容可見,每份意見書提出的問題及需作內地法律研究的範疇均有所不同。
3. 再者,收款人在索取法律意見時,不可能知道法律意見書的調查結果是甚麼。
4. 即使法庭認為只需一份法律意見書,收款人亦應至少獲評一份意見書訟費,而非少於一份的訟費。收款人指法庭未有事實基礎裁定每一份法律意見書的收費過高。
7 維持評定金額。 原因詳見上文,判給$100,000已經是十分寬鬆。
8 內地律師法律意見書費用 (人民幣 300,000.00元) 340,909.09 120,000 1. 收款人指以法律意見書的研究結果作起評定起點,而非作出研究的目的,邏輯上是錯誤的。
2. 再者,證據上沒有基礎證明,法律意見書不值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評定的金額。
8. 維持評定金額。 款項涉及安排專家證人在2018年11月19至21日於審訊中作供的費用,判給$120,000已經是十分寬鬆。
9 付 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有關提供人員及辦公室以協助第一被告人處理 TMCC 2504/2015 及DCCC 919/2015 之刑事審訊及相關事宜 29,525,750 1,840,000 1. 收款方獨自面對刑事檢控,需要多人協助進行抗辯。
2. 就訟費評定而言,有充足證據顯示,收款方有需要在案件最初開始的時候便需要聘用除法律意見以外的協助。
3. 收款人的家人 或 涉案公司的員工在整個刑事審訊亦有一同協助收款人。他們在法庭旁聽或協助收款人時,亦獲法官批准。
4. 基於上述因由,及充足的文件證據,除明顯錯誤外,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9. 維持評定金額。 判給$1,840,000 ($40,000X46個月)已經是十分寬鬆。 原因詳見上文。
170 10 付 Mr Adrian Bell SC 出席2015年9月11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聆訊 219,995 0 1. 《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12(3)號規則列明,「訟費評定官有權力評定 … (c) 任何其他區域法院的命令所指示須作訟費評定的訟費。」
2. 基於上述因由,及充足的文件證據,除明顯錯誤外,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0.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高等法院保釋聆訊的申請。原因詳見上文。
11 付Ms Tanie Toh 出席2015年9月11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聆訊 94,995 0 11.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高等法院保釋聆訊的申請。原因詳見上文。
12 付 Mr Gary Plowman SC 出席2015年10月2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聆訊 220,000 0 12.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高等法院保釋聆訊的申請。原因詳見上文。
13 付Ms Tanie Toh 出席2015年10月2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聆訊 50,000 0 13.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高等法院保釋聆訊的申請。原因詳見上文。
171 14 付 Mr Martin Lee SC 出席2015年11月5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聆訊 299,996 0 14.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高等法院保釋聆訊的申請。原因詳見上文。
15 付Mr Lee Siu Him 出席2015年11月5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聆訊 79,996 0 15.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高等法院保釋聆訊的申請。原因詳見上文。
16 付 Mr Martin Lee SC 出席2015年11月16日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保釋申請 299,996 0 16.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保釋申請。原因詳見上文。
17 付 Mr Lee Siu Him 出席2015年11月16日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保釋申請 79,996 0 17.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保釋申請。原因詳見上文。
18 付 Mr Martin Lee SC 以書面陳詞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 149,996 0 18.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原因詳見上文。
19 付 Mr Martin Lee SC 處理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Rule 7 submissions 74,996 0 19.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原因詳見上文。
20 付 Mr Lee Siu Him 草據被告人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申請 149,996 0 20.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原因詳見上文。
21 付 Mr Lee Siu Him 處理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Rule 7 submissions 149,996 0 21.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原因詳見上文。
22 付何謝韋律師事務所有關 HCMP 2130/2015, FAMC 64/2015 兩案保釋申請律師費用 224,500 0 22.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原因詳見上文。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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