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勤先作為死者田家庚的遺產執行人 對 田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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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本案背景,詳見本席於2024年5月24日頒下的判決書 [1] (「 24/5判決書 」),本席在本判決書中亦會沿用24/5判決書中所用的詞彙及縮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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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P 6/2022 [2024] HKCFI 17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遺囑認證訴訟2022年第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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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訟費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就本案背景,詳見本席於2024年5月24日頒下的判決書[1] (「24/5判決書」),本席在本判決書中亦會沿用24/5判決書中所用的詞彙及縮寫。 24/5判決書中的暫准訟費令 2.經2024年5月10日進行的聆訊後,本席頒下24/5判決書,撤銷被告人就27/3命令的上訴,並批出暫准訟費令——見第24-26段。 3.被告人於2024年6月11日遞交「反對訟費陳述書」,但稱因本席並沒在24/5判決書中「作出暫準(原文)判決的訟費金額」,故仍針對2024年3月6日及2024年3月27日的訟費作陳詞。 4.24/5判決書第24段中所指的是「本上訴所涉的訟費」。 5.如本席在2024年6月28日的聆訊中向被告人解釋,法庭會先決定誰須負責訟費,後就訟費作評估。 6.在考慮雙方陳詞後,基於本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沒其他理由支持被告人不須負責上訴的訟費。本席命令暫准訟費令現成絕對命令,即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本上訴所涉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估。 7.在2024年6月28日的聆訊中,被告人說她未能完全明白英文,希望文件以中文書寫。 8.就上訴訟費簡易程序評估,本席考慮到原告人原向被告人提交日期為2024年5月8日的訟費陳述書以英文書寫,本席作出以下指示:
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9.被告人於2024年6月6日,就本席的決定申請上訴許可。 10.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4AA(4)條:
11.於2024年6月6日,被告人存檔非宗教式誓詞(「被告6/6誓詞」),列出她擬提出的上訴她稱的理據。 12.本席已考慮被告6/6誓詞的全文。 13.在被告6/6誓詞第一段中,被告人稱本席並無就她的論點綱要逐項回應:
14.在被告6/6誓詞第2-6段中,被告人只是重覆她就案件程序的主觀理解,突顯了她就事情及程序的持續誤解。 15.在被告6/6誓詞第7-8段,被告人質疑為何本席沒在24/5判決書中就訟費作出評估,及重提她稱訟費不合理。相關事情已在上文解釋,亦源於被告人對程序的誤解。 16.在口頭聆訊中,被告人問24/5判決書是不是本席所寫。這當然是。她重覆質疑為何本席沒在24/5判決書中作出訟費評估,為何原告人可要求暫准訟費令成為絕對命令,原告人就本聆訊(2024年6月28日)提交的訟費陳述書某些內容等,這所有均不是上訴理由。被告人亦提出本席沒在24/5判決書中就她的論點綱要逐點回應,跳過了重點、偏頗等。這些觀點上文已處理。本席強調本席並無偏頗。 17.考慮所有陳詞後,本席裁定被告人擬提出的上訴並無勝算,拒絕批出許可。 18.本席作出暫准命令,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這申請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估。原告人須於本裁決7天內提交及向被告人送達以中文書寫就2024年6月28日聆訊的訟費陳述書。任何一方若就暫准命令申請更改,可以在本判決書14天內以書面形式(附連陳詞)提出,抄送對方,對方收悉後可在14天內回應,申請方可在收悉後7天回覆。在此情況下,本席會先就更改申請作出裁決,再就金額評估的程序作出指示。若被告人不申請更改,可於本判決書21天內就原告人的訟費陳述書提交及送達反對陳述書,原告人可在7天內回應。本席在收悉後會以閱讀文件方式進行簡易程序評估。
原告人: 由劉玉娟朱律師事務所轉聘陳卓曦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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