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勤先作為死者田家庚的遺產執行人 對 田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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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關這聆訊的背景,可參閱本席於2025年7月2日所頒下的判決書 ( [2025] HKCFI 2719 ) 第6段,在此不贅。

Cites 2 cases

Case No.HCAP 6/2022[2025] HKCFI 297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l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P 6/2022

[2025] HKCFI 29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遺囑認證訴訟2022年第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死者田家庚(TIN KA KUNG),男性,鰥夫,生前居於香港九龍美孚新邨,萬事達廣場9號5樓D室的遺產事宜(“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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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田勤先 (TIN KUN SIN)作為死者田家庚
(TIN KA KUNG) 的遺產執行人
被告人 田珍妮 (TIN CHUN NEI J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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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浩榮內庭聆訊 (公開)
聆訊日期:  2025年6月23日
判決書日期:  2025年7月14日

判 決 書


序言

1.這是本案的案件管理傳票聆訊。

2.有關這聆訊的背景,可參閱本席於2025年7月2日所頒下的判決書 ([2025] HKCFI 2719) 第6段,在此不贅。

案件管理傳票聆訊

3.雙方在聆訊前皆存檔了《設定時間表的問卷》(“問卷”)。由被告人的問卷及《反對通知書》[1]可見,她最關注的是原告人一方的證人是否會出席審訊讓她盤問以及原告人是否會傳召兩位遺囑見證人出庭作證。

4.於考慮雙方的問卷後,本席準備了以下的草擬命令:

1.  訴訟各方須於2025年8月4日或之前與對方交換證人陳述書。

2.  除非主審法官另有指示,否則上述證人陳述書以及雙方在本訴訟存檔的誓章將被作為各個別證人的主問證據,但如上述證人沒有出庭接受盤問,則該人的證人陳述書及誓章不得在本案用作證據。

3.  倘若訴訟任何一方需就其於本案的勝訴機會向大律師尋求法律意見,須確保有關意見於交換證人陳述書後28天內已妥備 。

4.  倘若訴訟任何一方在本案程序後期仍有需要提出非正審申請,該方須最遲於大律師給予法律意見後28天內(或在索取大律師法律意見限期過後28天內,以先到者為準)向法院提出所有該等非正審申請。

5.  如訴訟任何一方未能按時遵守上述任何指示,該方須於本指示所指定或容許作出任何作為的期限過後7天內向法院申請延期履行上述指示。

6.  在計算本指示所指定或容許在任何一段期間內作出任何作為的期限時,任何包括在暑假之內的日子均須計入該等期間內。

7.  本案押後至2025年__月__日上午_____於聆案官席前進行案件管理會議 (預計聆訊時間為30分鐘)。

8.  於案件管理會議進行前不少於7天:

(a)  訴訟各方須在法庭存檔及向訴訟其他各方送達一份《排期問卷》並同時根據《實務指示5.2》第25段之要求存檔及送達一份有關預計審訊時間的證書。有關問卷的樣本,請參閱《實務指示5.2》附件C(修訂版);

(b)  原告人須根據《實務指示5.2》第26段之要求向法院提交案件管理會議文件冊。

9.  所有與於2025年6月5日存檔的案件管理傳票有關的訟費歸於本案中。

5.本席於聆訊時將草擬命令文本派發給雙方,並在口頭上將命令的意思向雙方解釋。

6.原告人一方對上述草擬命令沒有任何反對意見。

7.不過,被告人於聽取本席的解釋後,仍然反對上述草擬命令。她認為:

(1)  法庭不應容許原告人只傳召其中一位遺囑見證人;

(2)  法庭批准原告人依賴其在本訴訟存檔的誓章是不公平的做法;

(3)  法庭不應該拒絕她傳召原告人出庭讓她盤問;

(4)  法庭應該在案件管理傳票聆訊時立即撤銷原告人的申索;

(5)  法庭不應該拒絕她在聆訊時直接向原告人的代表大律師提出疑問。

8.這些論點無疑都是毫無道理,亦充分顯示被告人對法庭程序的不理解。

9.可惜的是,儘管本席已花了一小時向被告人解釋相關程序,及就她的誤解作出澄清,她依然只顧自說自話,根本不願意接受法庭程序的理念及意思。

10.由於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只會繼續浪費法庭及原告人一方的時間,故此,本席把聆訊終止,並讓她在2025年6月30日或之前,對上述草擬命令提出書面意見。

11.本席必須強調 ,由於法庭在聆訊時已經三番四次提醒被告人需要在庭上提出她對草擬命令的其他意見,而並非不斷重複之前的發言內容,所以實際上她已經有非常充足的機會就此發言。在這情況下,其實被告人並無權利獲得再作書面陳詞的機會。儘管如此,本席體諒被告人乃親自行事,而她在庭上又曾表示還有另外一些議題還未說完,故此才給予她多一次機會。倘若她在日後的聆訊時仍然採用同一態度行事,法庭絕對可以行使酌情權,在給予她足夠機會發言後,便不再浪費時間,把聆訊終止,並拒絕在隨後讓她以書面或其他形式補充陳詞。

12.令人遺憾的是,被告人並沒有珍惜法庭給予她的機會:

(1)  她在2025年6月28日致函法庭,聲稱本席沒有解釋書面陳詞的作用及做法,她因而不懂得如何提交陳詞。她要求法庭批准她在看過原告人一方的陳詞後,才呈交自己的陳詞。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說法極度牽強。首先,在過去3年多,被告人提出了不同的申請及上訴,連同一些原告人所提出的申請,被告人曾出席不下15次聆訊,又向法庭呈交了不少陳詞。被告人根本沒有可能不知道,她應如何向法庭呈交陳詞。再者,本席在聆訊時不斷要求被告人就草擬命令提出意見,在聆訊結束前又提醒她將要說但未說的話以書面方式提交,被告人根本沒可能不明白法庭的要求。她指稱不懂格式要求只是借口。事實上,她在信中亦指出,倘若法庭不批准她的延期申請,她便會依賴她的《反對通知書》替代書面陳詞。這正正反映被告人清楚知道法庭批准她再呈交書面陳詞的用意及要求。儘管如此,本席批准她延遲呈交書面陳詞,直至2025年7月8日;

(2)  她在2025年7月5日再次致函法庭,重複她不懂陳詞的格式及內容的說法,並指稱由於原告人一方沒有呈交陳詞,所以她未能借鏡。

13.雖然法庭一般而言都會對沒有律師代表的一方有多一點忍耐,不過,法庭的寬容並非是無止境的,更不容訴訟人濫用。

14.就本聆訊而言,本席認為被告人已經耗盡她就上述草擬命令作陳詞的機會。因此,本席現發出案件管理指示如下:

1.  訴訟各方須於2025年8月25日或之前與對方交換:

(1)  證人陳述書;及/或

(2)  信件說明該方將於正式審訊時依賴的誓章(須清楚註明證人名字及誓章在本案的存檔日期)  。

2.  除非主審法官另有指示,否則上述證人陳述書以及雙方在本訴訟存檔的誓章將被作為各個別證人的主問證據,但如上述證人沒有出庭接受盤問,則該人的證人陳述書及誓章不得在本案用作證據。

3.  倘若訴訟任何一方需就其於本案的勝訴機會向大律師尋求法律意見,須確保有關意見於交換證人陳述書限期過後28天內已妥備 。

4.  倘若訴訟任何一方在本案程序後期仍有需要提出非正審申請,該方須最遲於大律師給予法律意見後28天內(或在索取大律師法律意見限期過後28天內,以先到者為準)向法院提出所有該等非正審申請。

5.  如訴訟任何一方未能按時遵守上述任何指示,該方須於本指示所指定或容許作出任何作為的期限過後7天內向法院申請延期履行上述指示。

6.  在計算本指示所指定或容許在任何一段期間內作出任何作為的期限時,任何包括在暑假之內的日子均須計入該等期間內。

7.  本案押後至2025年11月6日中午12:00於聆案官席前進行案件管理會議 (預計聆訊時間為30分鐘)。

8.  於案件管理會議進行前不少於7天:

(a)  訴訟各方須在法庭存檔及向訴訟其他各方送達一份《排期問卷》並同時根據《實務指示5.2》第25段之要求存檔及送達一份有關預計審訊時間的證書。有關問卷的樣本,請參閱《實務指示5.2》附件C(修訂版);

(b)  原告人須根據《實務指示5.2》第26段之要求向法院提交案件管理會議文件冊。

9.  所有與於2025年6月5日存檔的案件管理傳票有關的訟費歸於本案中。

( 歐陽浩榮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由劉玉娟朱律師事務所轉聘陳卓曦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這文件實際上是被告人的書面陳詞,用以反對原告人要求法庭批准雙方採納在本案已存檔的誓章作為證人陳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