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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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2786/2024 [2024] HKMagC 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786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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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引言 1.被告人面對三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1] (控罪一至三),以及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2] (控罪四至五)。 2.經控辯雙方的認罪協商後,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三,控罪四至五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人就控罪一至三被定罪,控罪四至五則獲撤銷。 承認事實 3.自2019年6月以來,《逃犯(修訂)條例草案》在香港引發了前所未有的社會動亂,包括針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暴力及擾亂公眾秩序等非法行為,以及鼓吹香港獨立。 4.「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是2019年社會動亂期間,示威者經常使用的陳述或口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英傑 HCCC 280/2020中,裁定此陳述帶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含義,亦可能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相關的判詞已上載到司法機構網站供公眾查閱,同時也得到媒體的廣泛報道。 5.自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生效後,「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在香港被列為刑事罪行。 6.簡而言之,被告人於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4月27日期間,在三輛公共巴士的上層座椅背後,以箱頭筆分別寫上「民族自強」及「香港獨立」(控罪一)、「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控罪二)、以及「光復香港」(控罪三)。 7.此外,被告人於2024年4月2日及2024年4月18日,以同樣的手法在兩輛公共巴士的上層乘客椅背,分別寫上「721唔見人」、「831打死人」、「黑警屎忽俾狗屌」及「721 831」等字句。 8.警方經調查後鎖定被告人的身份,在2024年6月30日約下午3時將被告人拘捕。他在警誡下說 :「係我畫嘅」。他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承認寫下涉案的字句,亦知道該些字句是2019年示威者經常使用的口號,意思是香港不應該回歸祖國管治,應該由反政府的人管治 ; 他知道該些陳述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寧,然而,他基於衝動,又認為他有言論自由去表達意見的情況下犯案,而該陳述的影響力應該很少。 輕判請求 9.被告人現年29歲,未婚,於銀行業工作,與雙親和姊姊同住。父母親經已退休。被告人曾是患有腦退化症的祖母的主要照顧者,很可惜,祖母已於聆訊前的數天離世。 10.被告人、姊姊、雙親以及姑姐分別撰寫了求情信。各人在求情信中讚揚被告人是一名熱心助人和孝順的人。被告人自己則表達深切的愧疚,並解釋他全因一時衝動,及受到外國偏頗文章的荼毒下犯案。 11.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2.辯方認為,被告人的犯案手法原始,以手寫的方式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情節較以其他方式(例如互聯網)犯案,相對輕微。此外,辯方指控方分拆三項控罪檢控,沒有把三個行為以同一條控罪提控,令控罪書有超載之嫌,法庭應在考慮量刑整體性之時給予適當的考慮。 13.辯方就控罪的最高刑罰的修訂作出了陳詞,本席將於下文處理。 量刑 14.《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2024年3月23日正式生效,立法機關提高了「煽動罪」的最高刑罰。修訂前,初犯者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00元和監禁2年,再犯者監禁3年;修訂後,被控人經公訴程序定罪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15.法庭在量刑時須按案件的情節作出考慮,包括犯案的處境、手法、次數、規模、被煽動的對象、風險、後果等去釐定犯案者的具體刑責。此外,法庭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目的是防止犯案者透過煽動性的作為,引起、激起、煽惑或感染他人產生或認同犯案者的信念,從而以不合法的手段實現主張。因此,法庭必須以阻嚇性的刑罰為量刑的首要考慮,及早制止煽動性的行為所宣揚的思想在社會蔓延及滲透,帶來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和後果。 最高刑罰的修訂 16.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天生 CACC 271/2009 一案後指出,上訴法庭認為最高刑罰的提高主要是表示原有的最高刑罰,不足以反映該類罪行最嚴重情況的刑責,並非代表整體的刑罰必須要提高[3]。 17.不過,辯方亦同意,上述的原則在另一宗上訴案件中受到質疑。HKSAR v Chan Kwok Fai [2012] 2 HKLRD 25,由兩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有以下的觀察:
18.上訴法庭引用英國案例Richardson的原則後強調,其一,當最高刑罰被提高後而刑期被調高時,相應的加幅不應以數學公式去決定 ; 其二,若果最嚴重情節的刑罰被提高,不屬最惡劣情節的判刑也應相對地上調。上訴法庭表明不同意李天生一案的觀點。 19.上訴法庭在Chan Kwok Fai中提及的另一宗案件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u Sin Ting [2010] 5 HKLRD 318,上訴法庭於該案中認為:
20.毫無疑問,最高刑罰是反映該類罪行的嚴重性及普遍性的考量之一,此乃一貫的量刑原則。 21.原訟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尚衡 HCMA 303/2021也有以下的觀察:
22.由此可見,本席於量刑時必須考慮立法機關的原意及目的,充分反映立法機關對該類罪行嚴重性的立場。本席認為,立法機關於2024年3月大幅提高罪行的最高刑罰,明顯是為了加強打擊煽動罪行的力度,立法過程必然顧及了社會的環境和狀況,評估了社會出現煽動性行為的風險,此類行為的普遍性,藉更嚴峻的刑罰去強化預防性,消除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的實質和潛在風險。 23.另外,除了立法的原意及目的以外,維護國家安全亦是量刑時的根本考慮。終審法院在HKSAR v Ng Hau Yi Sidney [2021] HKCFA 42中裁定舊的「煽動罪」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之一[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了履行基本法第23條下的憲制責任,修訂舊有的「煽動罪」,目的是為了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規,填補法規中的漏洞短板。是故,維護國家安全是「煽動罪」的首要目標,是判刑時不可忽略的重要考量。 24.上訴法庭在HKSAR v Chiu Wai Kan Vicken (No.2) [2011] 5 HKLRD 422 at 428-429中,引用Veen v The Queen (No. 2) [1988] 164 CLR 465 at 472, 474 的判詞:
25.由此可見,法庭不能單憑保障公眾安全而延長刑期,但卻可以運用司法經驗及判斷力,當行使量刑酌情權時,把此項因素納入考慮之列。國家安全的概念必然涵蓋了公眾安全和公共秩序,所以法庭於量刑時有權把維護國家安全這個元素一併考慮在內。 罪責 26.本案中,被告人知道涉案的陳述是主張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意思,明知違法卻一而再,再而三在公共巴士的座椅背部寫上字句。他以公共交通工具為目標,選擇上層和部份是較後端的位置,必定是避免容易被巴士職員發現,但又可令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看見,達致宣揚香港獨立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字句的展示時間從一天到長達一個月不等。 27.本案的煽動字句內容涉及鼓吹香港特區政府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以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的方式去實踐他的主張,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如法律不及早介入,而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的話,最終在疊加效應的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當中,所以判刑必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以及預防性質的罪行要旨。 28.被告人在警誡下和求情信中表示自己一時衝動下犯案,但他帶備雙頭筆登上涉案的巴士,以及他於2024年4月27日被正在暗中監視的警員看見,他在行事後把筆棄掉,而在2024年3月23日的一次亦如是。從他再三把犯案工具棄掉來看,他並非即興下行事。 29.被告人聲稱是被外國一些內容偏頗的文章所荼毒,如屬實的話,他現在應該體會到,具煽動性行為對公眾帶來實質和潛在的影響。 30.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犯案處境、意圖、對國家安全帶來的潛在風險和所有情況後,每項控罪採納12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的適時認罪,可把刑期下調至8個月。除此之外,本案不具備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因此,控罪一至三各判處8個月監禁。 量刑的整體性 31.被告人於不同的時間和地點,宣揚意思相若的煽動性訊息,每一次的作為皆構成一項罪行。 32.上訴法庭在The Queen v Tong Hoi-fung CACC 466/1987中重申:
33.誠如“Cross & Cheung – Sentencing in Hong Kong (11th edition)” 的作者所言 :
34.本席在考慮了整體量刑原則後,命令控罪二及三刑期中的各一個月,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是故,被告人的總刑期為10個月監禁,這等同三項控罪的假定總量刑起點為15個月。 35.基於上述的理由,被告人被判監10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謝延豐律師行延聘關文渭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1] 違反香港法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 第24(1)(a)(i)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3] 判詞的第21段。 [4] That the NSL should be construed to include the section 10(1)(c) offence as an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appears inescapable. ...The combined effect of BL 23 and NSL 7 is therefore to make it clear that a prohibited act of sedition – including an offence contrary to section 10(1)(c) of the Crimes Ordinance – qualifies as an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