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洪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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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指2023年6月20日在港鐵天水圍站近巴士站行人路將拋棄物或廢物(即煙蒂)棄置在公眾地方,違反《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則》第132章附屬法例第4(1)條。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485/2023[2024] HKCFI 216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Jul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85/2023

[2024] HKCFI 21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48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公眾地方潔淨罪行)2023年第421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羅洪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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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聆訊日期: 2024年7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2024年7月30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指2023年6月20日在港鐵天水圍站近巴士站行人路將拋棄物或廢物(即煙蒂)棄置在公眾地方,違反《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則》第132章附屬法例第4(1)條。

2.食物環境衛生署職員根據香港法例第570章《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下稱「該條例」)第3(1)條向上訴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其後根據該條例第6(1)條,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向上訴人發出一張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下稱「通知書」),該通知書按上訴人在定額罰款通知書由上訴人提供的地址郵寄給上訴人。由於控方在法例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收到上訴人繳付的定額罰款,也沒有收到上訴人意圖就違例事項向裁判官提出爭議通知書,律政司司長遂按該條例第8(1)條,在上訴人缺席的情況下,就該違例事項向法庭申請頒令。在申請時,法庭確實控方已將所有有關文件呈堂後,便批准該項申請,頒令上訴人繳付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堂費,法庭的繳付罰款命令(下稱「頒令」)亦以郵遞方式送達上訴人在定額罰款通知書提供的地址。

3.上訴人得悉頒令後,按該條例的第10(1)條向法庭申請覆核,裁判官在2023年11月16日處理上訴人的覆核申請,經聆訊後,拒絕上訴人的覆核申請,並裁定上述頒令繼續有效,直至上訴人繳付罰款為止。上訴人不服有關裁定,於同年12月7日提出上訴。

上訴人的證供

4.上訴人同意寄給他的通知書上的地址正確,他與三名子女同住,他說好像收到通知書,但他沒有理會,又指曾寫過信去法庭反對有拋煙蒂,最後改說不清楚有沒有收過通知書。他居住的地址有信箱,信箱有鎖,但信件多時,信件會跌出來,信箱只有他有鎖匙,並由他取信,不過他非常忙碌,要照顧子女,不是經常查看信箱,可能一至兩個月才看一次。上訴人指他曾試過收不到信,可能通知書也收不到,但收到要繳付罰款的頒令,他說他也曾寫信到食物環境衛生署,但不獲理會。

裁斷理由

5.裁判官指涉案的該條例和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16A條及香港法例第240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B條相似,全部都是要求裁判官信納收件人本身沒有獲悉相關條例所述的通知書,而且並非由於該人的疏忽所致,才可將有關命令撤銷。

6.裁判官更參考了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邵寶申 HCMA 343/1999,當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指出「上訴人沒有干犯違例事項並非准許覆核理由」(見判詞最後一段)。

7.另外,裁判官亦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楚海 HCMA 500/2000,同樣指「上訴人曾否干犯通知書內所指的法例或他有否接獲通知書並非申請覆核的理由,亦沒有關鍵性,若他想免除該罰款,他不但要說服裁判官他從來沒有獲悉該通知書,他更需舉證,他之所以沒有獲悉該通知書並非由於他的疏忽所致,雖然舉證的準則乃民事準則,但其要求也相當高。」(見判詞第2頁尾至第3頁頭)。

8.上訴人不但要說服法庭他從來沒有獲悉該通知書,他更需要按該條例第10(1)條,藉舉證他之所以沒有獲悉該通知書並非由於他的疏忽所致,這是裁判官認為相關的法律原則。

9.之後,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的說法,上訴人開始說收到通知書,不過沒有理會,其後改說沒有收到通知書,但頒令一定收到,所以寫信來法庭,上訴人住在通知書上的地址,該處所有信箱,而信箱有鎖,只有他有鎖匙,而他自己負責收信。他要照顧三名子女,雖然沒有工作,但非常忙碌,只能一至兩個月查看信箱一次,信箱的信如果多起來會跌在地上,他從來沒有改善收信情況。

10.裁判官最後認為上訴人在提供給執法人員地址時,一定會意識到執法當局會以該地址和上訴人聯絡,他有責任令該地址能有效地收到通知書,而他從來沒有改善收信情況,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未能證明他不能獲悉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並非由於他的疏忽所致,因此拒絕上訴人的覆核申請,並裁定上述傳票的頒令繼續有效。

上訴理據

11.上訴人在其送往法庭的上訴通知書中沒有列出具體上訴理由,只是提出沒有干犯有關罪行。其後,他提交了兩封日期分別為2023年12月25日及2024年1月5日的信件,內容同樣是重申他沒有干犯指稱的違例事項,案發當日只是不慎將煙蒂跌落在地,現打算抗辯,因當日裁判官聆訊時只關注他有否收到通知書,他亦稱曾詢問大廈管理處,偷信事件偶有發生,通知書很大機會是遭人偷去。今天庭上,他仍然維持以上說法。基本上,他指稱他沒有蓄意把煙蒂掉在地上,也說他沒有收過相關的通知書。

答辯人陳詞

12.簡單來說,答辯人重複以上本席引述有關裁判官的裁斷理由,認為裁判官的判斷依隨相關法律原則,而且合乎情理,並無可詬病之處,懇請本席駁回上訴。

本席的考慮及決定

13.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許麗琪)[2024] HKCFA 7,「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上訴法院有責任在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本席之前已詳細列出裁判官所依賴的有關法律原則,並在應用後認為上訴人未能證明他未有收到有關通知書並非他的疏忽所致。今天上訴中,上訴人主要仍然執著於他沒有干犯有關在公眾地方拋棄煙蒂的罪行,正如上述的邵寶申案及莊楚海案一再重申的法律原則,現在上訴人有否干犯涉案罪行已非覆核申請的議題。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案中證供,包括上訴人的說法,本席同意、並得出裁判官相同結論,即上訴人未能證明他不獲悉有關通知書並非由於他的疏忽所致,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有命令。

  (李俊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香栢軒先生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