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1/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July 2024.
1. 被告人否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洗黑錢」 )罪 [1] 。兩項控罪涉及被告人處理存放在他獨資經營的公司的兩個銀行戶口的美元款項,分別為恒生銀行戶口內一筆32,389.00美元( 「第一筆美元」 ),及滙豐銀行戶口內三筆分別為106,020.60美元( 「第二筆美元」 )、10,463.60美元( 「第三筆美元」 )及50,183.57美元( 「第四筆美元」 )合共166,667.77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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