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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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4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34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89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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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上訴許可申請人梁國雄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危險藥物為44.82克混合劑內含的31.56克海洛英鹽酸鹽 。申請人承認控罪。案件於2012年11月在區域法院由姚勳智法官處理。2012年11月23日,姚法官判處申請人4年監禁。 2.申請人延至2013年9月才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他說他後期才知道部份毒品作為自用是減刑因素。本庭認為這不是解釋延誤的合理理由。但無論如何,本庭都考慮了他所提出的上訴理由。 案情 3.2012年6月7日,警員在油麻地巡邏時,看見申請人四處張望,形跡可疑。警員截停並搜查申請人,在他褲袋內搜出一個膠袋,內有一共220包懷疑毒品,其後被證實為上述毒品。雙方同意上述毒品的市值大約$32,897。 4.申請人聲稱毒品是供自己吸食,但他並沒有證據顯示哪部份會用來自用。被捕時他報稱靠公援維生,只是偶然有散工入息,他在內地還有妻子及女兒要供養,明顯地他的經濟條件不容許他購買大量毒品自用。然而他被截停時有220包毒品,還身懷$20,000多,他聲稱是賭馬及打麻雀贏得的,但沒有證據支持。他居住新界,但警方在他住所內沒有搜出任何吸食毒品的工具。再者,他有兩次販毒的案底。 原審判刑 5.考慮刑期時,姚法官有以下的說法:
上訴理由 6.申請人認為,既然姚法官接納有部份毒品是自用,他應獲得10-25% 的扣減。他援引一些案例,指出案件中的被告人均獲得15-17% 的扣減。他說即使用最低的10% 扣減,6年半扣減10%後,應得70.2個月,所以姚法官以6年(即7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是少扣了1.8個月。 討論 7.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周俊生[2012] 2 HKLRD 1116案例,有以下的說法:
8.本庭認為姚法官沒有犯了原則性的錯誤。本庭留意姚法官已說明,申請人以往曾經兩次干犯相同控罪,法院本應可把6年半的判刑起點 “再作提高”。但經考慮多種求情理由,包括部份毒品自用後,姚法官最後以6年為量刑起點。換言之,姚法官的原本量刑起點並不是6年半,而是更長的刑期,但經 “拉上補下”後,最後得到的量刑起點才是6年。基於以上理由,申請人硬說 姚法官沒有從6年半扣減10%,並不是有效的批評。本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後,認為6年刑期並非明顯過重。申請人認罪, 扣減三份一, 最終刑期4年是正確的。基於以上理由, 本庭駁回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