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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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賴先生是屯門安定邨定祥樓留地下的7-11便利店的經理,他在2025年3月11日上午發現貨架上有數包香煙不見了,於是翻看閉路電視,見被告人在當日凌晨一時半左右至二時半左右,期間多次進入便利店,分別偷去貨架上合共8包香煙和雪櫃內一瓶汽水,被告人亦曾用八達通卡購買一罐啤酒。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996/2025[2026] HKDC 58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Ma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96/2025

[2026] HKDC 5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9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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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龔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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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6年3月27日
出席人士: 馮淑賢女士,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黎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黎國光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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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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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入屋犯法和控罪二盜竊。

案情

2.賴先生是屯門安定邨定祥樓留地下的7-11便利店的經理,他在2025年3月11日上午發現貨架上有數包香煙不見了,於是翻看閉路電視,見被告人在當日凌晨一時半左右至二時半左右,期間多次進入便利店,分別偷去貨架上合共8包香煙和雪櫃內一瓶汽水,被告人亦曾用八達通卡購買一罐啤酒。

3.同日晚上,警察拘捕被告人。被告人承認一時貪心,偷去香煙和汽水。

4.由於涉案的便利店不許人擅自從擺放香煙的限制區域取貨,所以被告人從該處偷走香煙便屬於入屋犯法(控罪一),但放於店內的雪櫃則可任人打開去取汽水,被告人只是沒有為汽水付款,所以偷走汽水僅被控盜竊(控罪二)。

案底

5.被告人現年63歲,他在1980年至2025年共有五十七次定罪紀錄,大部分是盜竊,也有多次入屋犯法,包括1987年、1991年、1993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9年、2000年、2002年、2006年和2021年。他的最後定罪是在2025年1月,於屯門裁判法院因兩項盜竊罪合共被判入獄5個月,他在2025年2月中離開監獄。

求情

6.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已婚,但和家人已經失去聯絡。他僅有小六程度,失業近十年,靠拾荒維生,於街頭露宿。

7.律師說被告人偷走的8包香煙大約值800元,汽水只值十多元。被告人在被捕後坦白認罪。

8.律師說被告人犯案前沒有預謀犯法,他只是經過該便利店的時候,見店員忙於處理其他事項。便趁機從沒有上鎖的香煙貨架和雪櫃偷走貨物。被告人純粹是趁機犯罪,他沒有使用暴力、工具或造成任何破壞,亦沒有令人受驚或受傷。

9.律師說被告人偷走的幾包香煙中,其中4包已經被完整尋回,便利店實際損失僅為三百多元。

10.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兩項罪行在同一事件中發生,兩項刑期可以同期執行。

11.律師同意被告人過往有多次盜竊及入屋犯法紀錄,屬於加刑考慮。

12.律師提及幾宗案例,包括HKSAR v Cheung To Ming CACC 406/2005,上訴庭對該名潛入一個野外保育中心廚房偷取兩包麵的‘sneak thief’,僅採取18個月為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

13.另一宗案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訢陳家仲 CACC 26/2022。在該案,原審法官對被告人的一項入屋犯法罪採取24個月為量刑基準,但該上訴人有七十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很多不誠實犯罪,亦有三項入屋犯法紀錄,而且他在出獄後第二天便犯案,法官對他作出合共6個月的加刑。上訴庭大法官認同原審法官的做法,不批准上訴人提出刑期上訴。

判刑

14.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本案是一名‘sneak thief’,沒有預謀,只是趁機犯案。他盜取的物品價值不高,有些已被尋回。被告人沒有使用暴力或工具,亦沒有令人受傷或吃驚。本席採取18個月監禁為控罪一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

15.不過,被告人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很多不誠實罪行,亦有多次入屋犯法。他在本案犯法是在2025年2月中出獄後一個月便犯上,本席因此在控罪一對被告人作出合共6個月的加刑。

16.控罪二是盜竊(見上文第4段的解釋),其實和控罪一屬同一事件。被告人過往屢犯盜竊,今次偷走的汽水價值雖小,但仍須判囚,量刑起點為6個月監禁,須加刑兩個月。

17.被告人及早認罪,兩罪都可獲三分之一判刑扣減。

18.控罪一,判囚16個月;控罪二,經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及下調為整月計,判囚5個月。兩項刑期全數同期執行,合共為16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