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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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
Cites 10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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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11/2023 [2023] HKDC 15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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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 同意案情 2.案發期間,余先生(“控方第一證人”)是銅鑼灣霎東街4號地下“合和荳品”餐廳(“餐廳”)的東主,文女士(“控方第二證人”)是餐廳侍應。餐廳營業時間為早上10時30分至晚上11時。 3.2022年12月1日早上約10時15分,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在餐廳內準備營業。控方第一證人在廚房準備食材,控方第二證人則身處水吧位置,餐廳鐵閘當時半開。 4.控方第二證人由水吧位置行去餐廳門口,見到被告人在餐廳內搜掠,馬上質問被告人是誰,是否想偷東西。 5.被告人立即轉身逃跑。控方第一證人聽到控方第二證人質問被告人,於是走上前,見到被告人逃離餐廳,他馬上追截。 6.控方第一證人在街上追截被告人,期間休班輔警警員A7894(“控方第三證人”)在耀華街3-9號截停被告人。 7.同日早上約10時36分,警員60853(“控方第四證人”)拘捕被告人,罪名是“企圖爆竊”。本案沒有財物報失,搜身也沒有在被告人身上找到盜竊財物。 8.餐廳閉路電視攝錄機拍攝到2022年12月1日發生以下事情:
9.案發期間,被告人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涉案餐廳),意圖在該處偷竊。 被告人背景及減刑陳詞 10.被告人現年51歲,由1988年開始有20組,37項刑事紀錄,當中大部分為入屋犯法罪。對上一次定罪在2022年6月,因盜竊而被判8個月監禁。被告人是慣犯,有加刑因素。 11.被告人已婚,沒有子女。他是家庭經濟支柱。被捕前被告人當剷車駕駛員,月入約港幣16,000元。 12.辯方呈上案例 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以支持被告人是機會主義者(opportunistic stealing),主流意見是1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本席亦考慮了上訴庭的案例,包括鄧健強CACC 439/2012、HKSAR v Lee Chiu Yui CACC 24/2014、陳家仲CACC 26/2022。當中曾經討論甚麼情況是機會主義者,上訴庭也描述這種情況為「近乎小偷」的行事方式。其他案例也提及法庭可就空置樓宇即入屋犯法罪判刑下調的論述。本席同意文中論述,該些案例似乎提出了在入屋犯法罪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第一,涉及單位是住宅還是非住宅。第二,涉案人是否有預謀,例如有否帶備爆竊工具,或以特定單位為偷竊目標。第三,涉案單位是否有貴重財物。第四,涉案人有沒有引起單位內任何人士恐慌或不安。 量刑 13.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4.本席考慮了以下數宗與爆竊相關的案例:
15.套用上述案例的主旨,首先,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的指引是兩年半監禁作為量刑基準,但本案情節和Cheung To Ming案有部分類似,本席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但因為本案涉及的單位不是空置的樓宇,商舖會有價值物品或員工的個人物品成為被偷竊的目標。再者,本案案情涉及商舖的員工和本案的被告人有碰面,難免引起員工的恐慌或不安,令本案的情節比Cheung To Ming更嚴重,本席因這些情節將刑期調整為24個月。被告人是慣犯需加刑至27個月,再扣減認罪的1/3後為1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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