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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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審訊是關於呈請人(“父親”)於2024年5月16日存檔的傳票要求法庭︰

Cites 7 cases

Case No.FCMC 2050/2020[2026] HKFC 9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0 May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2050 / 2020

[2026] HKFC 9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2050宗

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6年5月18日至20日
判決日期︰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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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更改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及移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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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因保護當事人個人私隱,本判決書中個人資料已被刪除。

前言

1.本審訊是關於呈請人(“父親”)於2024年5月16日存檔的傳票要求法庭︰

(1) 批准他帶同現年14歲的女兒移居加拿大的申請(“移居申請”);

(2) 將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改為給他;

(3) 給予答辯人 (“母親”)探視權;及

(4) 解除父親於2024年5月6日的命令中有關繳付女兒中學學費(包括所有與學校有關費用)及醫療保險支出的一半費用的承諾。

2.父親表示他願意承諾負責支付女兒在加拿大生活的所有生活費及開支。

3.母親反對父親的申請。她認為父親提出是次申請是純粹基於個人工作發展的考量,並非出於真誠為了女兒的福祉著想。母親又認為女兒現時思想欠缺成熟亦未能完全照顧到自己,因此應該待女兒在香港完成中學課程後,才讓女兒自行決定是否要到海外升學較為穩妥。

背景

4.雙方於2007年10月於香港結婚。於2022年4月12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 於2021年4月14日,法庭頒令雙方獲得女兒的共同管養權及分享照顧及管束權。

5.於2023年6月20日,在雙方的同意下,法庭頒令父親須每月支付9,000元給母親作為女兒的贍養費。

父親提出申請的原因

移居申請、更改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6.父親於1997年移居加拿大的卡加利(Calgary)。他先後於當地取得學士學位及碩士學位。於2001年,父親成為加拿大公民。父親隨後在其受聘的教會的要求下回到香港工作。由於父親的加拿大公民身份,因此女兒於出生時也成為加拿大公民。

7.父親於2024年獲得卡加利教會的聘用,擔任教會的音樂總監,因此他搬回卡加利居住。父親現時已經再婚。

8.父親解釋提出是次申請除了是因為他已經回到卡加利工作外,亦是因為考慮到女兒的情況。他認為女兒在香港的教育體制下,未必能夠全面發揮到個人的能力。再者,到加拿大升學實際上亦是女兒的願望。

母親反對的理由

9.母親表示女兒升讀中學後現已適應良好,無論是學業成績或生活的自理能力在她的陪伴及教導下均有明顯改善及進步。再者,女兒有不少健康的問題需要持續的醫療跟進,母親認為應該讓女兒在香港繼續現時穩定的生活及接受治療。

10.母親認為女兒升讀中學不久需要她陪伴在旁,給予女兒適切的教導。倘若要女兒離開香港,她將要重新適應加拿大的社會和文化。

11.母親亦認為女兒思想不成熟,根本對前往加拿大升學一事了解不深又表現反覆,因此她認為應該待女兒成年後才讓她自行決定才合適。

12.母親表示若女兒繼續跟隨她留港生活,女兒可以隨時透過電話視像跟父親接觸及安排至少一半復活節及暑假學校假期與父親於加拿大相聚。不過,母親希望父親支付女兒的機票費用。

13.另外,由於女兒需要準備考試,母親同意父親於農曆新年及聖誕假期回港時,安排一半學校長假期與女兒進行留宿探視。若父親於女兒非學校長假期期間回港,除可以按照現行的命令,與女兒相聚外,還同意讓女兒按照意願跟父親自行協商額外探視。

法律原則

14.相關的法律原則可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 (第13章)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9條。

15.《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於2012年4月曾作出修改,將原先的「福利」字眼改為「最佳利益」。高等法院潘兆初法官(當時官階)於H v N [2012] 5 HKLRD 498 一案就修改後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 條作出詳細分釋。簡單而言,潘法官指出:-

(a) “最佳利益”與“福利”同義;

(b) 詮釋最佳利益時應給予最廣闊意義;

(c) 家事法庭可使用「福利核對表」(welfare checklist);

(d) 兒童之觀點的決定性及比重視乎每一件案件之情況而定,但作出決定的是法庭而不是個別兒童;

(e) 法庭亦須考慮父母之觀點;

(f) 法庭對福利調查報告會給予適當的考慮。

16.就以上(c)項而言,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福利核對表」如下: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庭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庭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法庭根據法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庭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及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17.高等法院上訴庭在ZJ v XWN (Leave to Appeal: Child Relocation) [2018] 3 HKLRD 644一案的判詞第25至28段指出,法庭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可以(但並非一定要)考慮上述「福利核對表」所開列的因素。由於每宗案件都有其獨特性,法庭需要整體地考慮案件獨特的事實背景及平衡各個因素作出裁決。

18.移居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可參考 ZJ v XWN (Leave to Appeal: Child Relocation) [2018] 3 HKLRD 644及 BA v BL [2019] 4 HKLRD 23。

19.除此之外,法庭亦需要考慮的相關因素包括:家庭子女的年齡、他們與父母雙方的依附程度、家庭子女在目前居住地的福祉,以及他們在生命特定階段的發展需要,包括他們的認知、情感、學業及健康需求。

20.養育孩子需要父母極大的付出,當中父母可能要承受困難和痛苦。法律選擇將兒童的福祉置於這一切之上。這就是法律上以兒童的福祉至上的實際效果。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21.本案共有四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一份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一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四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有三份與是次申請有直接的關係。負責撰寫這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羅姑娘及臨床心理學家王女士皆出席了審訊作供。

22.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及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對這家庭進行了詳盡的探討,當中反映了父母雙方溝通的情況、女兒眼中的父母、及臨床心理學家特別探討女兒為何就是否移居加拿大一事有反覆的表現。本席認為這些報告協助法庭更了解這個家庭的情況。

女兒的情況

23.綜合王女士及羅姑娘的觀察,女兒非常關心父母的感受。女兒認為是次申請是要她在父母中作出取捨,因此承受著巨大壓力。王女士及羅姑娘均表示女兒能夠清楚表達個人喜好。不過,王女士指出若是要女兒再具體說明個人的感受,則需要懂得代入女兒的情況,讓她再作進一步說明。畢竟女兒有自閉症譜系障礙,要她具體說明感受有一定的困難。

24.王女士表示女兒只是單純地希望到加拿大升學,她根本沒有考慮到是否要到當地落地生根或在當地長久工作這麼長遠的事情。

25.王女士及羅姑娘表示女兒知道母親的喜怒哀樂建基於她的行為表現,因此女兒難以向母親坦誠表達內心感受。女兒表示因為擔心母親不開心,因此對個人是否有意到加拿大升學的回答表現反覆。

26.羅姑娘表示女兒其實由始至終都表達出到加拿大升學的意願,只是在過程中對該何時離開香港的時間點有所改變而已。王女士及羅姑娘了解到隨着女兒於去年暑假親身到加拿大後,女兒解除了部份對前往加拿大升學的疑慮。

27.女兒向王女士表示她體會到即使到加拿大升學也不等於母親會失去她。她希望母親相信她能夠努力讀書。女兒表示移居後會跟母親及親友繼續用電話、視訊保持聯絡。

28.女兒向羅姑娘表示是次法律程序讓她感到巨大壓力,希望法律程序盡快完結,因此於2026年2月與羅姑娘面談時表示希望於今年9月到加拿大升學的意願。

分析

29.本席會先考慮父親的移居申請,再決定是否有需要更改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30.移居對兒童有著深遠的影響。父親因為工作發展而搬到加拿大及女兒的意願固然重要,但是法庭不能忽略母親將要面對與女兒分開的事實。法庭需要在父親「想要」女兒移居加拿大,與女兒的「需要」及眾多相互競爭的因素中取得平衡,而取決點在於移居申請是否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父親的移居申請是否純粹為了配合個人工作安排?

31.母親認為父親提出是次申請是純粹基於個人工作發展的考量,並非出於真誠為了女兒的最佳利益。

32.父親則解釋除了是因為個人工作發展,是因為他考慮到以女兒的情況,在香港的教育體制下,未必能夠全面發揮到個人的能力。他提出是次申請是希望實現女兒到加拿大升學的願望。

33.父親在回答盤問時,表現出他對女兒的個性和學習發展的關注。父親能具體交代及對比在兩地教育系統下,女兒學習上面對的瓶頸和預期展現的面貌。父親曾經在當地接受教育及生活10年,他所提出的見解並非基於道聽塗說。

34.父親在整個盤問環節展現了他為了是次申請,進行了多番的調查,亦向不少專業人士作出諮詢及要求幫忙。從父親回應2025年5月撰寫的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可見,父親早已蒐集大量有關醫療服務的資料,盡力準備讓女兒抵達加拿大後可以獲得適切的照顧。

35.根據2021年及2024年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均反映女兒感受到在香港學習的壓力。羅姑娘為了準備2024年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分別向女兒的小學老師、中學駐校社工及外傭了解女兒的情況。大家都不約而同反映母親對女兒的學業有較高的期望,女兒都曾經透露倍感壓力。

36.整體來說,本席接納父親為了迎接女兒到加拿大升學及生活做了不少資料蒐集,亦對部份服務做了實地的考察。例如父親詳細交代女兒於2025年暑假到加拿大探望他時,他帶同女兒到當地兒童醫院了解服務,又帶女兒到擬入讀的學校外查看。

37.本席留意到父親接受盤問時,能詳細交代到很多當地生活的細節,表現出對女兒的生活需要的關注。例如在盤問時,父親不止一次提到考慮到女兒的語言能力問題,因此他特意去找尋可以提供廣東話服務的機構去為女兒提供服務。

38.本席不認同母親所指父親對女兒到加拿大升學及生活上可能面對的挑戰缺乏考慮,或純粹是應法庭的要求才去了解當地的學校及生活配套。本席接納父親是出於真誠關心女兒的學習情況及成長,而趁着他搬回加拿大工作提出是次申請。

女兒的意願

39.有關兒童意願的考慮,本席於 黃 對 吳 [2024] HKFC 133 一案判詞的第29段有以下述明:

29. 對於法庭該如何處理兒童的意願,陳玉芬法官於 陳 對 蔡 [2023] HKFC 237 一案的判詞有以下說明:

39. 有關法庭應該如何處理兒童的意願,有以下案例可以參考︰

(1) 在Re D (Abduction: Rights of Custody) [2006] UKHL 51, [2007] 1 AC 619, [2006] 3 WLR 989, [2007] 1 FLR 961 一案中,英國的何熙怡女男爵(Baroness Hale)曾在判詞中第57段這樣說︰

“... But there is now a growing understanding of the importance of listening to the children involved in children's cases. It is the child, more than anyone else, who will have to live with what the court decides.”

(大致意思是︰現在越來越多人了解到,在處理兒童案件中,聽取兒童的意願的重要性,因為最終是該名兒童,而不是其他人,要與法庭的決定共存。)

(2) 在另一英國案件Re R (Residence Order) [2010] 1 FLR 509, Rix 大法官表示︰

“… while this needs to be assessed within the whole context of such wishes, the older the child the more seriously they should be viewed and the more insulting and discrediting to the child to have them ignored. As a rough rule we would see these as needing to be taken account of at any age; above 10 we see these as carrying considerable weight with 6–10 as an intermediate stage and at under 6 as often indistinguishable in many ways from the wishes of the main carer (assuming normal development). In domestic violence, where the child has memories of that violence we would see their wishes as warranting much more weight than in situations where no real reason for the child's resistance appears to exist.”

(大致意思是︰兒童的年紀越大,就更應該認真地看待他的意願,否則就代表是對他冒犯和不信任。粗略而言,十歲以上的兒童的意願應該被給予相當的比重。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若兒童對該暴力事件仍有記憶的話,則該兒童的意願就更應給予較大的比重。)

(3) 在YSYM v LHB, CAMP 24/2020, [2020] HKCA 586 一案中,兩名家庭子女分別是12歲和13歲,他們強烈地要求跟隨母親一起到加拿大讀書,原審法官不予批准,但有關決定在上訴時被推翻,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引用以上兩個英國案例,認為兩名子女已經強烈 (“strong”) 和理性 (“rational”) 地表達其欲去加拿大升學的意願,因此,批准母親帶同家庭子女離港,前往加拿大讀書。

40.女兒在父親提出是次申請後,對是否希望移居加拿大表現反覆。

41.母親指稱女兒曾向她表示不喜歡跟王女士及羅姑娘見面,因此為了避免再次被要求跟王女士及羅姑娘見面,女兒才選擇不改變立場並說出想到加拿大升學的話語。

42.本席不接納母親的說法。本席問到母親,臨床心理學家報告第30段指女兒提到母親會讓她與父親聯繫,不過母親又會叫外傭把電話收起這類事件是否發生過。母親確認有發生過。

43.除此之外,臨床心理學家報告還列出不少女兒告訴王女士的生活點滴。王女士作供時提到她是把女兒的話語逐字記錄下來的。由此看來,女兒是有在認真地接受王女士的評估,並坦承地將她的所思所感告訴王女士。

44.根據日期為2024年10月21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女兒當時已經12歲,快將13歲。女兒明白移居申請的意思。女兒向羅姑娘表示希望父母不要再有衝突。女兒表示雖然感到母親的管教方式較為嚴厲,對她的學業存有期望,以致令她曾經出現情緒困擾,但是她還是理解母親的愛。女兒希望母親能多聆聽及與她傾訴。

45.女兒當時向羅姑娘表示覺得父親溫柔善良,管教方式正面,給予她空間作選擇、休息及處理情緒。女兒表示感激父親為她帶來歡樂。女兒表示她從未到過加拿大,不過她認為加拿大學習模式較為輕鬆及校園有更大的活動空間,可以嘗試不同的體育活動。

46.其後,根據日期為2025年9月1日的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女兒在一次家庭治療的過程中,當面向雙方表達希望繼續留在香港升學的決定。然而,父親並不接受這是女兒個人的決定,父親認定女兒是受到母親的影響。到2026年羅姑娘再次跟女兒探討移居加拿大,女兒再次表示希望移居加拿大。女兒向羅姑娘表示希望母親能夠信任她及接納她在香港完成中二課程後前往加拿大升學。

47.綜合王女士、羅姑娘、父親及母親的證詞,女兒於去年暑假到訪加拿大後,向各人都表達出對整個旅程感到愉快。女兒亦向王女士表示旅程消除了她對升學的部份疑慮。

48.本席接納父親的代表大律師的論點,女兒去年到訪加拿大並非只是單純的玩樂之旅。父親確實安排女兒真實地體驗當地生活,包括在家用餐後需要洗碗、實地到兒童醫院了解醫療配套。女兒是清楚明白前往加拿大是升學,而非玩樂。

49.儘管女兒並不擅於用言詞充分表達個人感受,她並非智力有障礙。王女士及羅姑娘均確認女兒是有能力清楚表達個人喜好及明白是次申請的內容及目的。

50.本席認為在過去兩年間,女兒透過不同的渠道分別向王女士、羅姑娘、學校社工及父母清晰地表達希望到加拿大升學的意願。女兒清楚向王女士及羅姑娘表示其實到加拿大升學的心意從未改變,只是因為欠缺勇氣及怕母親傷心才表現反覆。

51.對於到加拿大升學,女兒清楚知道母親會感到失落。她亦明白若是移居加拿大,將要適應當地環境。儘管如此,女兒仍然選擇接受挑戰。女兒在這兩年間承受著訴訟的壓力,經歷過一番內心掙扎,才鼓起勇氣表達個人意願。這個申請對女兒的成長有著重要的影響。她的聲音及意願都應該被考慮。

52.王女士認為倘若父親為女兒提供足夠的支援,女兒是有能力適應新環境的。本席認為女兒處於青少年階段,除了需要穩定情緒及學習獨立外,學習面對迎來的挑戰,亦是成長的重要課題。

女兒的健康、感情和教育的需要

53.女兒現時於香港的主流中學就讀中學二年級。女兒患有斜視、脊柱側彎及甲狀腺功能亢進症。此外,女兒被評估為有自閉症譜系障礙,有特殊學習需要。

54.根據於2025年5月底準備的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倘若女兒到加拿大升學,女兒將會入住由祖母持有的一間1,600呎的複式房屋。女兒會有自己的房間。祖母住所所屬的社區,有完善的醫療網絡、休閒設施及學校。該社區有不少年輕家庭,女兒可在該社區慢慢建立屬於個人的社交網絡。女兒將入讀的學校距離祖母家約6分鐘的車程。

55.女兒移居加拿大後將會入讀該社區的一所名為ALS的學校。該學校的學生來自不同文化背景,若女兒需要語言方面的額外輔助,該學校也有英語作為第二語言的課程。由於ALS只是一所初中學校,因此女兒需要於一年後轉換到另一所高中繼續學業。

56.從父親呈交的電郵可見,ALS校長表示學校並沒有處理自閉症譜系障礙學童的專家。因此,父親提到女兒的特殊學習需要問題,需要待女兒到達加拿大後,接受當地教育部門的評估,再決定是否需要安排她入讀其他學校。

57.父親解釋,據他了解女兒到達加拿大後,無論如何都會先入讀ALS。倘若女兒被當地教育部門評估為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學童,教育部門會為女兒制定一個特殊的學習計劃。女兒的學校會因應這個計劃獲得額外資源,以支援女兒的特殊學習需要。

58.本席考慮過父親的解釋及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內容後,接納卡加利有資源可以照顧到女兒的特殊學習需要。

女兒在當地升學一年後,又要轉換新環境升讀高中,是否對女兒不利

59.由於女兒在香港升讀初中時,也花了一些時間才能適應中學的生活。王女士認為女兒於當地升學一年後,再次要轉換學校的情況確實是不理想。

60.父親解釋於卡加利學校一般分為三級制,即小學、初中及高中。因此,學童於當地完成初中課程後再轉校讀高中是平常事。父親認為即使女兒完成初中後要轉校重新適應,只要他在生活其他的方面為女兒提供穩定的支援,女兒應該能夠適應。

61.女兒確實在香港升讀中學時,曾經需要一年多的時間才能夠適應下來。女兒在到達加拿大當地後,一年之後又要再轉換另一所學校升讀高中對她來說是一項挑戰。

62.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本席認為我們或許不應將對女兒的適應能力或社交能力局限於她在香港升讀中一時的表現。

63.父親表示女兒去年暑假初次到達加拿大,在一次活動跟他朋友的女兒認識後,已經提出當天要到他朋友的女兒家留宿。父親對此亦表示驚訝,女兒居然在這麼短的時間已經認識到新朋友,並要求在該朋友家留宿。父親也欣然答應。母親亦確認女兒向她表示對整個行程感到相當愉快。

64.本席認為從女兒在加拿大的不同表現可見,她的適應能力也許遠比我們所知的還要強。本席相信在女兒到達加拿大後,只要父親為她在身心靈方面都能提供適切的支援,女兒是有能力適應新環境及變化的。

加拿大的醫療服務能否照顧到女兒的需要

65.根據2025年5月的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就女兒的脊柱側彎問題,卡加利當地有物理治療的機構可以為脊柱側彎人士提供特定治療。此外,當地的兒童醫院亦有一個脊柱側彎的診所可以提供評估、治療及監察病情進展的服務。該診所還有物理治療、營養師、外科、骨科、社工及心理學家可以為家庭提供服務。女兒可以使用該診所服務直到18歲。

66.至於女兒的斜視問題,當地的兒童醫院亦有兒童視力診所專門處理兒童的眼疾問題。父親亦向國際社會福利調查主任表示已經物色到數位兒童的眼科醫生是專注斜視問題的。

67.父親於第5份誓章提供進一步資料證明亞伯達省(Alberta)有一間兒童醫院,既有眼科、又有脊柱側彎診所,亦有甲狀腺功能亢進症的專門診所。父親指由於女兒也是加拿大公民,因此她完全有權使用當地的公民醫療服務。該兒童醫院距離住所約15至20分鐘的車程。

68.父親表示他的僱主有為他及家人提供醫療保險。即使女兒抵達當地未能即時使用公共的醫療資源,父親也可以透過僱主為他及家人購買的醫療保險,保障女兒在當地求醫的需要。

69.本席認為父親除了清楚交代當地公營醫療服務的支援,還有考慮到私人提供服務的機構。本席接納席前證據證明加拿大的醫療服務能照顧到女兒的需要。

父親及女兒在加拿大的支援

70.父親提到祖母現年70歲,一直居於加拿大,身體健康,願意協助他照顧女兒。至於父親的現任妻子,現時沒有工作,因此能夠協助父親照顧女兒。父親強調他才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祖母及現任妻子會擔當輔助的角色。

71.根據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羅姑娘的調查,祖母表示願意協助父親照顧女兒。此外,本席認為父親於教會工作,相信教會也能為父親及女兒提供一個穩定的支援網絡。

父親是否有能力為女兒提供適切的照顧

72.從經濟角度而言,父親在加拿大的稅前收入是每年加拿大元七萬多元,顯然算不上高薪厚職。不過,他的僱主有為他及家人購買醫療保險。居住方面父親現時跟現任妻子、祖母及其男伴一起居住在祖母的住所。

73.根據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父親有約加拿大元100萬的存款。父親亦沒有要求母親去分擔女兒在加拿大的生活費用。本席認為沒有理由懷疑父親的經濟能力。

74.至於父親照顧女兒的實際能力,本席留意到王女士認為雙方在照顧女兒方面都有改善及進步的空間,而非任何一方有絕對的優勢或能力。

75.父親坦誠面對自己照顧女兒的不足之處。從是次申請的準備功夫看來,父親已經相當用心為女兒規劃抵達加拿大後的各種安排。儘管父親現階段未必能夠馬上如母親一樣給予女兒那麼細緻的照顧,但是這並不等同他沒有能力做到。

母親將無法陪伴女兒成長

76.母親認為女兒於加拿大完成學業後,不會回港生活。因此要女兒移居加拿大等同令她失去女兒。不過,據王女士的了解女兒現階段只是單純的想到加拿大升學,至於是否在當地落地生根或工作根本不在女兒的考慮範圍內。

77.法庭需要在各項考慮因素中取得一個平衡。事實上,女兒非常關注母親的感受,因此本席相信女兒移居加拿大後會定時跟母親進行視像探視及向母親發送訊息,以維持母女之間的聯繫。

78.本席又認為席前的證據均顯示母親一直以較嚴謹的方式教育女兒,令到母女之間的互動反而少了一份鬆弛及自在的感覺。女兒移居加拿大後或許可以讓雙方重整互動的品質。

79.在考慮及平衡各項因素後,法庭認為有相對較多的因素支持允許女兒移居加拿大。

探視安排

80.父親表示若母親擔心女兒移居加拿大後未能跟女兒保持聯絡或進行探視,加拿大有專門負責處理共享親職的機構 「OurFamilyWizard」可以協調家庭的探視。

81.移居後,母女的聯繫顯然會是依靠視像進行。父親亦支持母女之間應保持聯絡。

82.父親建議在女兒移居後,母親跟女兒有以下的探視安排:

(1) 母親可選擇每日與女兒作合理電話或視像通話探視,每次15 分鐘至1小時,時間如下:

(a)上課日:加拿大卡加利時間下午5時至晚上9時;及

(b)週末及∕或學期內非上課日:加拿大卡加利時間上午10時至晚上9時。

(2) 母親可於學校長假期期間與女兒作留宿探視,惟母親須前往加拿大,或安排女兒回港,以進行下列留宿探視:

(a)於復活節假期或聖誕假期期間,按母親選擇,作12日留宿探視;及

(b)於暑假期間作30日留宿探視。

(3)女兒可於任何時間按其意願聯絡任何一方。

83.母親對上述的探視安排並沒有異議。

84.本席認為女兒能保持跟母親每天聯絡分享生活的點滴是合適的。本席亦認為父親所建議的假期探視是合適的。

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

85.在一般情況下,共同管養權命令讓父母能夠共同參與日後子女管養方面的事宜,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決定:見PD v KWW (Child: Joint Custody) [2010] 4 HKLRD 191。

86.夏正民法官於PD v KWW 一案的判詞第36至57段就共同管養及單獨管養之分別作出詳盡的解釋。夏正民法官指出,就算獲得單獨管養權也必須與對方商討子女的重要事項。

87.簡言之,沒有一種管養權是容許任何一位家長單方面決定子女的重要事宜。

88.羅姑娘認為雙方都愛護女兒,因此建議雙方繼續獲得女兒的共同管養權。

89.父親應法庭就帶同女兒移居加拿大卡加利,是否必須獲得單獨管養權的提問呈交了兩份加拿大的法律意見書。

90.根據父親所提供的兩份加拿大法律意見書,撰寫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一再強調他並沒有香港執業的資格,因此對於香港法例下共同管養的定義並不了解。不過,該位加拿大執業律師認為倘若父母雙方分隔兩地,若是關於女兒的每一件事都需要雙方共同商議,似乎不可行。該位加拿大執業律師並未提到父親是否必須獲得女兒的單獨管養權才可以跟父親移居加拿大。

91.本席同意雙方都是真誠地愛着女兒。然而,本席不能忽視現實情況,就是雙方根本無法溝通。

92.父親坦誠至今仍然不能單獨跟母親共處一室,這樣會讓他感到不自在。父親表示由他提出是次申請至今的兩年間,他從來沒有試過單獨跟母親面談。

93.另一邊廂,母親一直表示她是願意跟父親以調解的方式去解決是次申請的問題。不過,當本席問到母親調解的意思是否她也準備讓女兒到海外升學時,母親的回覆是女兒現階段不適合到海外升學,待女兒成熟才再決定。簡言之,她的立場從未改變,亦根本沒有討論空間。

94.此外,在盤問過程中,母親亦同意她正在阻撓女兒到加拿大升學的決定。母親的這些行為表現,其實跟女兒對她的觀察非常吻合,就是嘴裏說一套,實際上做不到。

95.在這個事實背景下,本席認為要雙方為女兒的每一件事達成共識是非常困難的事。

96.正如父親的代表大律師指出,女兒在這兩年間承受了不少壓力亦經過很長時間的內心掙扎,在明知道母親不喜歡及不同意的情況下,最後還是鼓起勇氣,再次表達想到加拿大升學的意願,本席認為有需要讓女兒在沒有障礙的情況下到加拿大升學。

97.本席將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父親。本席亦同意有必要就後續替女兒在加拿大申請學校、醫療服務等事項給予詳細的命令。母親對父親所呈交的建議指示沒有異議。

解除父親於2024年5月6日有關支付女兒中學學費(包括所有與學校有關費用)及醫療保險支出的一半費用的承諾

98.由於父親表示他願意承諾負責支付女兒在加拿大生活的所有生活費及開支,因此本席解除父親於2024年5月6日有關支付女兒中學學費(包括所有與學校有關費用)及醫療保險支出的一半費用的承諾。

99.此外,當女兒移居加拿大後,本席亦解除父親須按照2023年6月20日的命令向母親支付女兒贍養費的命令。

結論

100.本席頒令如下︰

(1) 批准父親帶同女兒移居加拿大的申請;

(2) 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父親;

(3) 母親獲女兒的合理探視權,安排如下:

(1) 母親可每日與女兒作電話或視像通話探視,每次15 分鐘至1小時,時間如下:

(a)上課日:加拿大卡加利時間下午5時至晚上9時;及

(b)週末及∕或學期內非上課日:加拿大卡加利時間上午10時至晚上9時。

(2) 母親 可於學校長假期期間與女兒作留宿探視,惟母親須前往加拿大,或安排女兒回港,以進行下列留宿探視:

(a)於復活節假期或聖誕假期期間,按母親選擇,作12日留宿探視;及

(b)於暑假期間作30日留宿探視。

(4) 女兒可於任何時間按其意願聯絡任何一方。

(5) 基於父親向法庭及對方承諾,關於女兒在加拿大的所有生活費及開支由父親負責,直至女兒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的日期為準,父親根據2024年5月6日命令所作出的兩項承諾, 自本命令日期起予以解除。

(6) 當女兒移居加拿大後,本席亦解除父親須按照2023年6月20日的命令向母親支付女兒贍養費的命令。

學校/特殊教育需要紀錄

(7) 母親須於本命令日期起計7日內,向父親提供其管有、保管或控制中所有關於女兒學校及特殊教育需要(下稱「SEN」)的文件副本,包括:

(a)女兒的中一及中二成績表/學業成績紀錄;

(b)任何教育心理學家評估報告;

(c)任何學校治療/ SEN進度報告;

(d)任何學校社工報告或紀錄,如有;及

(e)任何個別學習支援計劃/學校調適安排紀錄/ SEN支援紀錄。

(8) 母親須於本命令日期起計7日內,簽署一切合理所需的同意書、授權書及文件,以使父親可直接向女兒就讀的中學、學校社工、教育心理學家及/或任何相關學校人員取得上述文件。

(9) 父親獲授權可直接與女兒就讀的中學及相關學校人員聯絡,以取得女兒的學校/ SEN紀錄及安排女兒過渡至加拿大升學。

(10) 如任何學校/ SEN紀錄未能於暑假期間取得,母親須於父親向母親作出書面要求的3日內簽署所需申請/授權文件;雙方須互相合作,在學校或相關專業人士可辦理時,盡快取得該等紀錄。

醫療紀錄/藥物

(11) 母親須於本命令日期起計7日內,向父親提供其管有、保管或控制中所有關於女兒的醫療報告、覆診紀錄、治療摘要、處方及用藥指示副本,包括XXXXXXXX醫院、XXXXXXXXX醫院及XXXX醫院的紀錄。

(12) 母親須於本命令日期起計7日內,簽署一切合理所需的同意書、授權書及文件,以使父親可直接向相關醫院、診所、部門、醫生、治療師及專業人士取得上述醫療紀錄。

(13) 母親須於女兒離港前不少於7日或於交接女兒時(以較早者為準) , 將女兒的腋下支架及任何與支架有關的指示/調整紀錄交付父親。

旅行證件

(14) 母親須於女兒離港前不少於7日,向父親交付女兒的香港身份證、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及其管有、保管或控制中女兒的任何其他身份證明/旅行證件。

(15) 如需申請任何進一步的加拿大護照、臨時護照丶緊急旅行證件或其他旅行文件, 母親須於父親向母親作出書面要求的3日內,簽署及提供所有合理所需的表格、文件、資料及配合。

(16)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任何一方不得扣留、取消、反對或阻撓女兒為遷往加拿大所需的加拿大護照、臨時護照、緊急旅行證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任何旅行證件的簽發、續期、更換或使用。

離港日期

(17) 在必要旅行證件獲簽發的前提下,父親獲授權安排女兒不遲於2026 年8月14日離開香港前往加拿大卡加利,除非雙方另有書面協議或法庭另有命令。

(18) 父親須於女兒離港前不少於14日,向母親提供女兒的航班行程、航空公司、航班編號、出發及抵達時間,以及加拿大聯絡資料;如旅行證件較遲方獲簽發,則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提供。

(19) 本命令施加罰則通知,免除面交送達雙方。

訟費

101.由於本申請涉及子女問題,就父親於2024年5月16日存檔的傳票的訟費, 包括所有保留待決的訟費, 不作命令。

  ( 李家樂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香馬祁律師事務所轉聘關秉勤大律師及梁以正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梁陳彭律師行轉聘黃海垚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