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 對 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565/202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May 2025 before 廖玉玲.

Family law –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 child's wishes – District Court – joint custody – father awarded care and control – mother awarded access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Custody and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Arrangements · Costs

Outcome: Joint custody to parents; Care and control to Father; Access to Mother.

Cites 3 cases

Case No.FCMC 11565/2021[2025] HKFC 8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3 May 2025
Judge廖玉玲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1565/2021

[2025] HKFC 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2021年第115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第一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廖玉玲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25年3月24、25及26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5月13日

判案書

(管養、照顧及管束、探視權)

A.  概述

1.這是關於一名7歲的家庭子女(「兒子」)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以及探視權的審訊。

2.本婚姻訴訟案的呈請人(「母親」)和第一答辯人(「父親」)均要求取得其兒子的單獨照顧和管束權,給予對方探視權。就兒子的管養權,父親一向同意與母親共同管養,但如果母親不願意共同管養,他會爭取兒子的獨有管養權。母親之前堅持她與父親溝通有困難,未能合作,她要求兒子的單獨管養權。但在本審訊開始時,母親在公開建議中表示同意與父親共同管養兒子。

B.  相關法律原則

3.雙方不爭議適用的法律原則。

4.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法庭可以在任何離婚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其認為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5.《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79章)第48C條訂明《未成年人監管條例》(香港法例第13章)第3條適用於《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所作有關子女的管養、照顧或監管的任何命令。

6.《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列明:-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除(c)段所適用者外,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餘下條款不適用於本案)。” 

7.H v N [2012] 5 HKLRD 498一案中,潘法官曾指出法庭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可以(但並非必要)考慮「福利核對表」(welfare checklist)。

8.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福利核對表」列出以下的考慮因素: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庭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庭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庭根據法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庭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及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9.政府在其建議的《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中納入福利核對表作為法庭在裁斷如何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須顧及的因素。雖然草案中的用字和編排與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的核對表並不完全一致,但實際內容相同。多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也採用相類似的核對表。

10.H v N判詞第26至32段中指出,若果法庭認為需要考慮上述「福利核對表」時,也並非需要就核對表中的每一個因素逐個考慮。核對表中沒有開列法庭需要考慮的全面和徹底的事項,因此法庭還要顧及核對表中沒有提及的因素,包括個案的所有情況。高等法院上訴庭在ZJ v XWN (Leave to Appeal: Child Relocation) [2018] 3 HKLRD 644一案亦持相同的意見(見判詞第28段)。

C.  事實背景

11.雙方於2006年1月7日在香港結婚。母親是家庭主婦,父親任職記者,負責專題採訪。

12.兒子於2017年6月19日透過人工受孕後誕生,現年7歲,就讀小學二年級。

13.母親於2021年11月15日向法庭存檔離婚呈請,並於2022年2月離開前婚姻居所, 雙方自始分開居住。

14.兒子在小學一年級時,被學校識別為有顯著學習困難和可能有基本數學能力困難,需要接受支援服務。他升上小學二年級後,於2024年10月被學校教育心理學家初步診斷有學習困難、專注力不足,需要特殊教育支援。根據2025年學校教育心理學家評估的記錄,他智力評估為中下,讀寫能力各項測驗弱、缺損及一般;亦觀察到兒子的注意力及自我控制能力較弱,評估總結是兒子在讀寫方面有特殊學習困難。

D.  照顧兒子的情況

15.2022年5月19日, 經雙方同意下, 何慧縈暫委法官命令雙方以循環形式每人享有兩天的照顧和管束。

16.社會工作主任陳桂蘭在2022年10月14日撰寫了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報告一”)。兒子當時升讀K3。該報告指出,根據學校社工葉姑娘表示,於2022年l 月,班主任因兒子的情緒表現而轉介學校社工跟進。由於學校不久後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暫時停止面授課程,至5 月恢復面授課程時,葉姑娘才可開始跟進,並發現兒子因正適應父母輪流照顧的模式和上網課數月後恢復面授課程而有情緒表現,包括哭泣及無故脫下襪子和鞋子等。但過了一至兩星期,此情況明顯改善。學校也觀察到在5月時,兒子較為依附父親,不大願意分離,父親看見兒子哭泣也會不捨而希望多擁抱兒子片刻,但經老師鼓勵,兒子進入課室便可平靜下來。當母親與兒子上學時,他會快點進入課室。

17.該報告提出每兩天由父或母輪流照顧的安排似乎較頻密,建議雙方可考慮其他共同照顧的方案,例如每逢星期三至星期六晚上由一方照顧,而另一方則在其他時間照顧或每三天輪流照顧一次。

18.社會工作主任林鳳儀在2023年9月22日撰寫了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報告二”)。兒子當時剛升讀小學一年級。報告中進一步記錄兒子當時的學校社工李先生留意到在父親送兒子回學校的日子,兒子在與父親分離時有較大的情緒反應,例如他會緊抱父親不讓對方離開,當父親離開時,他會大哭起來、進入學校後他會躺在地上不願意返回課室。兒子在與李先生傾談時較多提及他與父親的相處,較少談及母親。

19.林鳳儀主任在調查中注意到兒子與父母的關係均良好,亦願意接受二人的指導。 但在第21段的總結中提出以下關於照顧安排的建議:

“ ... 然而,現時每兩天需要轉換一次留宿的地方實在比較頻密,[兒子]亦坦言感到疲累。調查主任相信日後[兒子]升讀更高的年級,功課量更大,又或越來越多默書及考試的時候,這種頻密轉換留宿地點的模式會令他更感吃力。有見及此,調查主任建議父母雙方可考慮其他照顧的方案,例如由[母親]於每個星期三放學後至星期日早上10 時照料[兒子],[父親]則於每個星期日早上10 時至星期三的上學前照顧[兒子]。上述的照顧安排可讓[兒子]如過去一年多般較平均地享有與父母接觸的時間,減低他需要頻繁地轉換居住地點的勞累,亦能解決[母親]提及報讀非一次性的興趣班之困難。”

20.在2023年10月30日的聆訊中,本席考慮了以上報告,決定調整臨時照顧管束安排為:母親的照顧時段為星期二放學後六時至星期六晚八時;父親的照顧時段為星期六晚八時至星期二上學前及星期二放學後至晚上六時,以減低兒子頻繁轉換居住地點的情況。並命令索取關於兒子的臨床心理專家報告及進一步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21.在2024年4月10日,社會工作主任蔡惠珍撰寫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報告三”)也提到兒子與父親分離時出現情緒問題:

“9. 學校社工[李先生]表示[母親]和[父親]於開學初均有主動聯絡他,了解[兒子]在校情況。李先生表示[兒子]於開學初會於[父親]離開學校時,攬著[父親]而不願放手,需要社工協助帶他上課室;但自2023 年11月便沒有再哭鬧,能夠平靜地自行上課室。李先生表示[兒子]較多分享與[父親]生活玩樂的事情,並提及因為非常掛念父親而大哭。李先生會繼續跟進[兒子]面對父母離異的情緒需要。經[父親]和學校校長溝通後,李先生自2024 年l 月協助[兒子]在上學日子的每個星期三的午休時間致電給[父親],李先生表示[兒子]表現雀躍和期待地等待與父親通電,期間能簡短與父親溝通。[父親]表示自從[兒子]能在學校午休時間致電給他後,[兒子]在星期二交接時的情緒變得平靜,沒有哭鬧和可以主動跟隨[母親]。[母親]表示[兒子]與她會合時情緒沒有太大轉變,他於2024 年3 月5 日的交接時大哭,[兒子]告訴[母親][父親]於交接前告訴他因為他要跟隨母親回家而未能帶同他一起去玩樂。[父親]解釋[兒子]當天放學回他家換衣服時也有哭鬧,甚至推倒家中的小茶几和椅凳,他告訴[父親]因為擔心母親的外傭會離開他。

……

23. … [兒子]清楚表達較喜歡有更多時間在父親家住宿。調查主任重申父母離異是夫婦關係的結束,雙方永遠是子女的父母。父母若能就子女的事宜彼此配合和互相體諒,實有助子女適應家庭的轉變及享有父母對自己的支援。因此,調查主任建議雙方繼續接受親和坊共享親職輔導服務以促進共享親職上的合作。”

(粗體標示為後加)

22.社工報告三建議共同管養、照顧與管束,母親照顧時段為星期三放學後至星期六晚上,父親照顧時段為星期六晚上至星期三上學前。

23.臨床心理學家莫麗莎在2024年4月22日撰寫了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臨床心理學家報告”)。臨床心理學家認爲父母雙方都是真心關懷兒子, 但是當時頻繁轉換照顧者的安排對兒子產生了不良影響,而且兒子對爸爸的依附需要也一直沒有被回應:

“8.1 綜合這次評估所搜集的資料及臨床觀察,本人認為[母親]與[父親]同樣地真心關懷[兒子],希望[兒子]可以健康成長。雙方在過往照顧[兒子]的交接過程大至(sic)順利,雙方也沒有拒絕帶[兒子]回對方家的情況,只是[兒子]在交接時出現較大的情緒反應,這點稍後會再作分析。當婚姻決裂時夫婦雙方各自纍積一些怨恨是在所難免,無可否認[母親]與[父親]欠缺溝通,但他們未至於如[母親]形容般是High Conflict Couple , [母親]與[父親]都有從孩子角度出發,願意讓[兒子]繼續與父母雙方見面。”

“8.5 孩子需要一個安穩、有規律、關愛及有安全依附對象的環境下成長,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孩子更加需要一個穩定的成長環境,最好有最少一名主力照顧者安排生活規則,並減少不必要的環境轉變,以減低他們的焦慮不安感,讓他們更能專注學業及成長需要。本人認為,現時照顧[兒子]的安排對[兒子]的身心發展並不理想,因為在返學日子[兒子]要適應轉換照顧者(星期二由爸爸家去媽媽家),而[兒子]可以與爸爸相處的時間較[兒子]期望的少,評估結果顯示[兒子]對[父親]的情感依附較對媽媽多,在與[兒子]三次的單獨會面中,[兒子]皆清晰一致地表達想與爸爸相處多些日子,在最後一次會面更表示希望此安排可以即時實行,反映出[兒子]對爸爸的依附需要一直沒有被回應,這樣會令[兒子]持續處於不安焦慮的狀態,不單影響[兒子]在校的適應及學習,亦障礙了[兒子]的身心發展。[兒子]在星期二交接時出現的情緒反應,以及[兒子]重覆地表達希望與爸爸相處多點時間,都是呈現了[兒子]現時的情感缺失。其實,[母親]也觀察到她在星期二接[兒子]回家時[兒子]有時會鬧情緒,只是[母親]把這變成對[父親]等指控,認為這是因為[父親]用一些說話影響了[兒子]或[父親]用錯方式回應[兒子]對爸爸的不捨,令[兒子]情緒不穩。

8.6 另外,[母親]在[兒子]出生後已轉換了七名外傭,雖然僱用外傭存在不同考慮因素及限制,但外傭亦是[兒子]的照顧者之一,一般兒童也不建議經常適應新外傭,更何況[兒子]在父母紛爭中成長,一直缺乏安全感,頻密轉換外傭只會增加[兒子]的不安感。再者,[兒子]分別在註校社工李SIR 及本人面前提及喜歡(第七名)工人姐姐與他一起,反映[兒子]對外傭的依附關係並不是如[母親]說般微弱。

8.7 [兒子]在評估時表現得不安、避談爸爸媽媽的不是等行為表現,反映出他在父母離婚訴訟過程中承受了很大壓力,害怕一旦說錯了什麼說話便會有壞後果。[兒子]曾表示在媽媽家時不能聯絡爸爸,在收到李sir 給他的禮物時不敢帶回媽媽家,因為[兒子]想把禮物給爸爸但怕媽媽不高興,這些都反映了[兒子]夾在父母紛爭中的所承受的情感壓力,不能輕鬆自如地表達自己的想法及感受,令人心痛。幸好,註校社工為[兒子]提供適切的輔導,學校老師亦關心[兒子],讓[兒子]可以在學校向社工及信任的老師表達情感需要,[兒子]在校喜歡依偎老師或社工,正是[兒子]期待被關懷及不想與喜歡的人分離的表現,以及與人建立持久關係的情感需要及安全感。

8.8 除了基本的管教技巧外,父母必須要明白孩子活在父母持續紛爭之間的情緒壓力,父母有責任留意並作出適切處理。[母親]及[父親]分別也有留意到[兒子]的情緒壓力,[母親]安排了遊戲治療結(sic)[兒子],除此以外,[母親]未有提供更多資料如何處理[兒子]的情緒壓力、或具體形容對[兒子]情緒壓力的了解。相對地[父親]則多次表示很擔心[兒子]的心理成長,並詢問本人有沒有一些意見可以紓解[兒子]的情緒。[父親]主動講述他如何減低[兒子]在與他分離後的低落情緒,例如他會大力擁抱[兒子],讓[兒子]明白爸爸對他的愛,亦會教[兒子]分散注意力,回憶與爸爸相處的開心點滴,倒數日子可以再同爸爸玩,[父親]亦會送[兒子]喜歡的小食到學校,以解[兒子]對他的思念。[父親]想盡辦法,但面對[兒子]每星期在交接時的哭鬧,依然感到很無助,希望自己可以為[兒子]再做多一點。…

8.9 總括而言,[母親]與[父親]在[兒子]出生前婚姻已出現危機,[兒子]出生後雙方的分歧更甚,在照顧[兒子]方面雖然沒有強烈爭吵,但也從未能互相協調,在父母關係經常處於紛爭的環境中長大的孩子,較難建立安全感及與照顧者建立安全依附關係(Secure Attachment)。父母離異對孩子帶來的傷害,若沒有正視和及早處理,對孩子的情緒心理健康發展可以有相當的影響。

8.10 幸好,在這次評估資料所得,[母親]及[父親]也沒有在[兒子]面前說太多對方的不是。[母親]跟[兒子]在親子遊戲的時間,有一兩次問及[兒子]在[父親]那邊的情況,但之後沒有再追問或加以負面評價。本人希望不論管養令如何分配,[母親]及[父親]也能繼續避免在[兒子]面前數算對方,而是要欣賞對方為孩子的付出,不要以孩子喜歡誰多一點作為競爭,孩子不是父母顯示自己地位或重要性的棋子。”

(粗體標示為後加)

24.臨床心理學家對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的建議為以一星期七天為一個循環,父親照顧兒子五天,母親照顧兒子兩天,週末時間雙方家長也可有足夠時間與兒子進行親子活動:

“8.12 綜合評估所得的結論,本人以[兒子]最佳利益為依據,對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的安排作出以下建議,供法官閣下參考:

8.13 [母親]及[父親]共同撫養[兒子],他們雙方也有責任繼續關心及照顧[兒子],並遵從學校的安排及建議來跟進[兒子]的特殊學習需要,放下因婚姻而產生的成見,以[兒子]的身心發展為出發點,在[兒子]的學習、褔利事務上積極互相溝通及聆聽對方的意見。

8.14 以一星期七天為一個循環,[父親]照顧[兒子]五天,[母親]照顧[兒子]兩天,週末時間雙方家長也可有足夠時間與[兒子]進行親子活動。例如:星期日至五[兒子]由[父親]照顧,星期五放學後/下午至星期六晚上/星期日早上由[母親]照顧。

8.15 [兒子]由[父親]照顧時可以自由與媽媽聯絡,同樣地,[兒子]由[母親]照顧時可以自由地與爸爸聯絡。

8.16 [母親]及[父親]應避免在[兒子]面前訴說對方的不是。

8.17 不論是由[父親]或[母親]一方聘請的外傭,由於外傭也是[兒子]的主力照顧者之一,外傭可以就着照顧[兒子]的安排分別與[父親]及[母親]聯絡。

8.18 本人已經建議學校社工繼續關注[兒子]的情緒發展,如有需要可轉介到社會福利署或其他政府非牟利機構的臨床心理學家銀進[兒子]在面對父母紛爭時出現的情緒壓力。”

25.本席考慮了臨床心理學家報告,社工報告三和雙方當時的陳述後,在2024年5月20日把兒子的臨時管養、照顧與管束頒予父親,而母親獲頒每星期五到星期六的臨時留宿探視,和暑假、聖誕節及農曆新年學校假期,額外逢星期二下午5 時30 分至晚上8 時30 分的探視。

26.社會工作主任林康怡在2025年1月28日撰寫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報告四”)中顯示,在過去這段調査期間大約八個月內,每月的探視安排大致順利進行,整體而言進展穩定。

“16. 自法庭於2024 年5 月20 日頒令家庭子女[兒子]的臨時管養丶照顧及管束權頒予[父親],而[母親]獲得臨時界定探視權,令[兒子]能同時得到父母的關愛,並獲得穩定的照顧,這是值得欣喜的。在過去這段調査期間大約八個月內,每月的探視安排大致順利進行。父母雙方就探視安排盡量避免衝突,致力妥協,雙方沒有特別爭議,整體而言進展穩定。

17. 是次調查顯示,[父親]及[母親]對[兒子]均顯出真摯的關懷,父母雙方都相信自己較對方更能向兒子提供適切的照顧,[父親]及[母親]均希望可獲得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自2024 年5 月開始,[父親]成為[兒子]的主要照顧者,讓[兒子]在有規律和安穩的照顧環境中,得以健康成長。[兒子]已適應現時的生活及照顧模式,他亦沒有表示希望轉變日後生活模式。從[兒子]學校的班主任黃老師及學校社工李先生觀察所見,[兒子]自2024 年5 月交由父親照顧後,[兒子]的情緒明顯表現穩定,上課時亦比較精神集中。綜觀各方面資料及觀察[兒子]跟父親關係融洽,父子之間已建立了親密和諧的安全依附關係,而母親在探視期間亦能表現她溫柔母愛的一面。

18. 在平衡各方的考慮及維護[兒子]最佳利益的前提下,調査主任建議维持2024 年5 月20 日法庭所頒令,答辯人[父親]獲得[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而呈請人[母親]則獲得界定探視權,以维繫母子的關係,讓[兒子]能繼續在父母的關愛下成長。”

(粗體標示為後加)

E.  雙方的公開建議

27.雙方在審訊前提出的公開建議中都表示同意兒子共同管養, 但要求擁有兒子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

28.至於探視方面,父親建議母親可獲以下的界定留宿探視:

(1)   時間為逢星期五放學後(若當天為學校假期則為中午 12 時)至星期六晚 8 時 30 分。

(2)   母親可在兒子的暑假、聖誕節及農曆新年學校假期,額外享有每隔一週的星期四下午 6 時正至星期五中午 12 時的留宿探視,如星期五為學校日,則取消額外探視。

29.而母親建議父親可獲以下的界定留宿探視:

(1)  時間為逢星期五放學後下午六時(若當日為學校假期則為中午十二時)至星期六中午十二時。如果父親承諾願意帶兒子去參加佛堂兒童班,則可以帶往佛堂兒童班後離開(佛堂兒童班時間約二時至二時三十分開始);沒有佛堂兒童班舉行的停班時段,則照原本星期六中午十二時帶還。

F.  證人

30.於審訊中, 父親,母親,林鳳儀主任,蔡惠珍主任,林康怡主任和臨床心理學家莫麗莎均出庭作供。撰寫社工報告一的陳桂蘭主任因已離職,未有出庭作供。

31.本席細心考慮了3位社工和臨床心理學家的證供,接納他們對本案爭議事項的調查結果和報告的内容。

32.代表母親的大律師批評林康怡主任和臨床心理學家在出庭前與剛完成作供的蔡惠珍主任談及蔡主任在庭上作證之事宜,並批評她們證供的可信性。林康怡主任說她只是問蔡主任作證時被問什麽問題,而蔡主任說被問及假設性的問題。臨床心理學家說她沒有聽到也沒有參與林主任和蔡主任的對話。本席接納林主任和臨床心理學家的證供,林主任和蔡主任以上的對話不影響她們證供的可信性。本席也在此提醒她們作爲專家證人,應避免在這情況下談及案件,以免被懷疑。

G.  照顧及管束權

33.四份社工報告和臨床心理學家報告都肯定父母雙方對兒子的愛護,關心和照顧。

34.本案初期曾在雙方同意下安排雙方輪流照顧兒子2天,後改爲3或4天。但證實這安排並不適合兒子,反而令兒子產生適應的問題,在交接時情緒出現激動的反應。

35.本席同意臨床心理學家在報告第8.5段的意見,孩子是需要一個安穩、有規律、關愛及有安全依附對象的環境下成長,特別是兒子是有特殊學習需要,他更加需要一個穩定的成長環境,最好有最少一名主力照顧者安排生活規則,並減少不必要的環境轉變,以減低他的焦慮不安感,讓他更能專注學業及成長需要。在上課的時候,不應該轉換照顧者。

36.本席把照顧安排改爲平日由父親照顧,周末由母親照顧後,探視一直順利。本席認爲應該繼續現行的照顧和管束安排。

37.從過往顯示,父親有能力照顧兒子,兒子從父親獲得有規律和安穩的照顧,兒子也適應現時的生活模式。

38.父親的工作時間有彈性,他的僱主同意讓父親的工作安排配合照顧兒子的需要。父親也有他媽媽方面的支援。

39.對兒子的照顧安排不能忽視兒子對父親有依附情緒的現實。從以上摘錄的部分社工報告内容,以及兒子照顧安排的發展,都清楚顯示必須回應兒子這方面的情感需要。

40.兒子清楚表示不希望改變現在的照顧模式的安排。而且他從社工報告一開始便已經清楚表示希望多和父親生活。

41.社工報告一:

“36. 調查主任於本年10 月3 日及10 月6 日在辦事處與[兒子]單獨會面,[兒子]分別由[父親]及[母親]帶到本辦事處。[兒子]能有適齡的表達能力。當調查主任向他了解生活情況時,[兒子]表示,他喜歡和[父親]玩玩具,也喜歡和[母親]玩玩具。他最喜歡的玩具是機械人「奧柏文」和「大黃蜂」。他希望與「爸爸」住10 天,接著也要和「媽媽」同住一天。他表示,在[父親]家時,遇著功課難題會問[父親]。他亦分享與爸爸的生活經驗,例如去深水埗「睇玩具」,在灣仔有圓形大廈,往深水灣和淺水灣玩沙及游泳,在香港仔有野猪等。而提及在[母親]家中,他只說喜歡和[母親]玩;做功課時,他則喜歡和[母親]的家庭傭工一起做。第二天[兒子]和[母親]前來時,他不願多說,只說他想「多啲見到爸爸」。當提及每天輪流返回[母親]及[父親]家中,他表示會忙,但每兩天去不同的家中也好。”

(粗體標示為後加)

42.社工報告二:

“16. 調查主任於本年8 月8 日和8 月14 日分別在[父親]和[母親]的家中與[兒子]單獨傾談。[兒子]同意現時每隔兩天要轉換一次留宿地點的安排令他感到疲倦,他希望能多點與[父親]一起生活,因對方經常陪伴他玩耍、做功課以及為他預備飯餐,[父親]亦有為他購置很多不同類型的玩具。而[母親]雖然是家庭主婦,但她卻比較忙碌,並不能經常抽空陪伴他,反而不時將照料他的責任交予外傭。[兒子]在兩次的傾談中均提到他希望在[父親]的家中留宿11 天後才到[母親]的家中留宿一天。

(粗體標示為後加)

43.社工報告四:

“13. 於調査期間,調査主任與[兒子]曾安排單獨面談,他能夠清晰地表達他的想法。[兒子]表示對於現時跟父親生活及照顧模式感到很滿意,並沒有想過改變現時的生活狀況,亦沒有表示希望多些日子在母親家居住。他稱喜歡由父親指導他做功課、他亦喜愛到祖父母家吃飯。關於探視安排,[兒子]表示喜歡現時每星期一次與母親見面,他也喜歡在母親家裏留宿探視。”

(粗體標示為後加)

44.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5.15 當[兒子]被問及現在的家庭狀況時,他表示媽媽本來同爸爸結婚,佢(媽媽)已經搬走咗。家庭關係測驗結果顯示,[兒子]對爸爸的正面依附較多,很多正面的經驗及情緒也是與爸爸相關的,當測驗完結時,[兒子]自己也發現並開心地說:「全部(形容正面經驗的卡片)去晒爸爸度。」除了爸爸以外,在正面經驗中[兒子]亦有提及舅公及嫲嫲。他表示:「舅公識得揸船,成日同我遊車河;嫲嫲同我出街會買好多玩具,好錫我。」[兒子]在測驗過程中亦表示:「媽媽成日攬住我,但我唔鍾意俾佢攬,佢而家少咗;媽媽張床好舒服:我鍾意爸爸同我做功課多啲;我鍾意姐姐(外傭)同我沖涼同着衫。」”

“5.18 之後在探討[兒子]能否自由地與爸爸媽媽聯絡時,他說:「喺媽媽度想打俾爸爸,都冇辦法啦;係爸爸到唔會打俾媽媽。」”

“5.20 在第二次單獨會面的尾聲,[兒子]表示想全部時間去晒爸爸度,當他被問及為何不想多談爸爸媽媽的事,他說因為唔開心見到爸爸媽媽咁。

“5.25 接著,本人再次安排與[兒子]單獨會面,[兒子]表示他不想去媽媽家,想多一日在爸爸家。當本人表示感到[兒子]有一些東西害怕說出來,問他是否有一些困難時,他表示因為媽媽好惡,驚媽媽知道唔可以再去爸爸度。本人再問[兒子]還有什麼東西是他害怕的,他表示驚喺媽媽度沖涼。

5.26 之後,[兒子]表示想在爸爸那邊七天,媽媽那邊兩天。本人向[兒子]解釋這樣的安排有機會影響他的學習時間表,建議在爸爸那邊五天,媽媽那邊兩天,[兒子]即表示同意並說:「可唔可以即刻實行。」本人向[兒子]解釋要再過多兩個月左右等法官安排時,[兒子]顯得有點失落。”

(粗體標示為後加)

45.法庭考慮子女的意願時,會顧及子女的年齡,成熟程度,以及表述意願時的環境等。一般而言,年齡越長的子女的表述越可獲接受。案例曾提及法庭一般會給予10歲或以上的兒童的意願較強的比重,但這非劃一不變的定論,法庭必須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對兒童表達的意願給與適當的比重。YSYM v LHB [2020] HKCA 586, Re R (Residence Order) [2010] 1 FLR 509 §§57 - 58。

46.兒子現時7歲。整體考慮了社工報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兒子在學校的行爲,他和父親分離時產生的焦慮,以及所有的證供,本席認爲不能忽視兒子一直清楚表達的意願。雖然兒子的溝通能力比同齡學童弱,本席接納幾位社工和臨床心理學家的觀察和意見,認爲兒子有能力清楚表達他個人在這方面的感受和意願。

47.本席在作出以上決定時已經充分考慮了兒子和母親一起時發生的「沖涼事件」和父親因兒子玩清潔劑而拍打他的事件。本席希望雙方能接受臨床心理學家提供的意見,日後須多加注意。

48.本席也充分考慮了母親不再聘請傭人,打算自己照顧兒子,及母親有為兒子安排課堂和活動以幫助兒子學習的特別需要。本席鼓勵雙方繼續合作,為兒子提供合適的支援。

H.  總結

49.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席頒令父親和母親共同管養兒子,父親獲得兒子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而母親則獲兒子的界定探視權如下:

(1) 逢星期五至星期六的留宿探視:

(a) 如該星期五為兒子的上學日,母親須於學校接兒子放學以開始留宿探視,並於星期六晚上8 時30 分於港鐵啟德站將兒子交予父親;

(b) 如該星期五並非兒子的上學日,探視時間則為星期五中午12 時至星期六晚上8 時30 分,雙方接送兒子的地點均為港鐵啟德站。

(2) 兒子的暑假、聖誕節及農曆新年學校假期,母親可額外享有逢星期二下午5 時30 分至晚上8 時30 分的探視,雙方接送兒子的地點均為港鐵啟德站。

I.  訟費

50.由於本申請涉及子女問題,本席認為不作訟費命令是恰當的。本席頒下暫准令︰有關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以及探視權的申請不作訟費命令,包括保留的訟費。如法庭於14天內沒有收到任何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此暫准命令將隨即轉為絕對命令。

51.母親自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廖玉玲)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陳、陳律師行轉聘蔡悅兒大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由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趙惠卿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