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對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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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突顯如果父母的教養方法嚴重不協調,一個寬鬆自由,一個嚴謹規律,但各自卻認為自己的教養方法比較好,不太願意調節或妥協,久而久之,對家庭子女(尤其是有行為問題的子女)會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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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JA 350 / 2021 [2024] HKFC 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離婚共同申請案件編號2021年第350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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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前言 1.本案突顯如果父母的教養方法嚴重不協調,一個寬鬆自由,一個嚴謹規律,但各自卻認為自己的教養方法比較好,不太願意調節或妥協,久而久之,對家庭子女(尤其是有行為問題的子女)會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2.是次審訊涉及兩名家庭兒子,分別是︰
3.審訊牽涉三項申請,包括︰
4.第二張和第三張傳票是在第一張傳票獲得排期候審之後,才提出的。 所以, 本席把這兩張傳票押後,並與第一張傳票一同審理, 以便獲取更新社福報告。不過,明顯地,由於時間的流逝, 到了審訊當天,法庭其實已經不再需要就這兩張傳票作出裁決。 因此,嚴格來説,本審訊只涉及第一張傳票。 5.證人方面,共有4名,分別是父、母雙方,政府臨床心理學家(「陳先生」)和社福調查主任(「張姑娘」)。 在5/11/2021之前的兒子安排 6.父親現年54歲,是一名藝術工程顧問。母親現年51歲,曾任教師,現為兼職補習老師。雙方在大學時代已經認識,拍拖多年後才在2007年結婚,唯婚後聚少離多,父親在2014年至2017年期間,主要在外國工作,每年只回港1至2次,每次逗留數星期。 7.兩名兒子相繼出生後,雙方在管教兒子的問題上出現矛盾。加上父親在2017年左右從海外工作退居香港,雙方又再一同居住,引致雙方在管教兒子上的矛盾升級。 8.簡單而言,父親的管教較為寬鬆,而母親則較為嚴謹。 9.最後, 雙方決定在2017年9月開始分居。雙方在2021年2月共同申請離婚,暫准離婚命令在2021年6月頒佈,至此,雙方的婚姻維持了大約14年。 10.於父親正式回歸香港之後, 兩名兒子在2019年的暑假與父親居住。之後,兩名兒子不時在父或母的家中逗留,直至2019年10月左右,父親把兩名兒子接回屯門家居住。 11.期後,雙方同意兩名兒子每隔一個月輪流與父或母同住。長子的安排比較順暢,問題在於幼子。初時,幼子也願意留在母親家中,但很快就表示不願意再到母親家中居住。這導致父親在2020年年中,多次半夜到母親家中帶走幼子。母親因此報警求助。 12.到了2021年1月25日,雙方經過調解達成有關兩名兒子安排的和解協議。簡單來說,就是一個共同管養、照顧和管束的安排,維持長子每月輪流由父母照顧,而幼子則暫時安排在星期六、日和公眾假期,與母親見面,並繼續檢討安排,直至幼子自願與母親居住,最終達致兩名兒子可一起輪流與父或母各住一個月的目標。 5/11/2021臨時命令 13.在上述的和解協議達成之後,雙方在2021年2月4日存檔共同申請書,共同申請離婚。當時,雙方在共同申請書中,要求法庭根據上述的和解協議,頒下命令。 14.可是,母親在2021年11月5日的聆訊中,變更其立場,並發出第一張傳票,要求把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交給她。母親指出, 兩名兒子(尤其是幼子)在父親照顧的期間,多次缺席網課,欠交大量的功課, 成績嚴重倒退[1]。父親承認,他把幼子帶回工作的地方,所以幼子缺席網課。 15.同日,本席下令兩名兒子的臨時安排如下(「5/11/2021臨時命令」):
16.之後,雙方基本上都能遵照5/11/2021臨時命令,分享與兩名兒子共處的時間。而母親就趁此機會,協助兩名兒子成功補回欠交的多項功課。 自8/2022後發生的連串事件 17.本席除了頒發5/11/2021臨時命令之外,還下令社福調查主任預備更新的社福報告,也指示政府的臨床心理學家預備一份專家報告。社福調查主任張姑娘在2022年7月29日提交第三份社福報告,建議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給予母親,而父親則享有探視權,探視的安排如5/11/2021臨時命令。 18.可惜, 自從這個報告之後,發生了以下一連串的事件。 19.首先,本來一直運作順暢已達差不多10個月的5/11/2021臨時命令,在這份社福報告預備完畢後的約1個月,突然產生變化,幼子在2022年8月首次獨自離開母親家,自行回到父親家中。 20.繼而,雙方在2022年9月16日於本席席前進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母親要求根據上述的社福報告,把兩名兒子的照顧權交給她;父親則不同意社福報告,要求由他獲得照顧權。雙方不能就照顧和管束的議題達成協議,故本席把案件排期進行審訊。 21.2022年9月16日的聆訊之後,幼子自行離開母親的家或學校,回到父親的居所,變得更頻繁,大致的時間表如下︰
22.另外,在上述幼子不斷自行離開母親居所而到父親家中的時段,還發生了三件重要事情,值得關注︰
23.結果,本席頒下有關幼子的5/11/2021臨時命令,雖然運作暢順了約10個月, 但是,自2022年8月或9月起產生變化,自11月起便沒有獲得遵行,亦即是說,自2022年11月起,幼子一直居於父親的家中, 鮮有與母親相處。據稱,父親在2023年1月安排了一家4口見面吃午飯,但幼子一見到母親,便突然叫她退回部份父親給母親的有關幼子的臨時贍養費,好讓他買網上遊戲,母親不允,幼子竟然出手掌摑母親。 24.長子的照顧安排則大致上跟隨5/11/2021臨時命令。唯在2023年1月13日,長子跟隨幼子的做法,在應該與母親同住的日子,卻自行去父親家中居住,由2023年1月13日一直逗留至1月17日。 適用法律 25.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法庭在考慮管養權時所依賴的原則如下︰
26.除此之外,家事法庭也慣常會考慮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因素(以清單形式列出),包括:
27.法庭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可以(但並非一定要)考慮上述清單中所開列的因素,但是,這個清單只是一個備忘錄,若果法庭認為需要考慮這個清單時,也並非需要就清單中的每一個因素逐個考慮。而且,這個清單中並未開列法庭需要考慮的全面和徹底的事項(exhaustive list),法庭還要顧及清單中沒有開列的「個案的所有情況」(見︰ZJ and XWN (Leave to Appeal: Child Relocation) [2018] 3 HKLRD 644的判詞第25至28段;H v N [2012] 5 HKLRD 498的判詞第26至33段。 臨床心理報告 28.臨床心理學家陳先生在2016年以優異成績畢業於香港大學,擁有碩士學位(臨床心理學)。同年加入社會福利署做臨床心理學家,至今已有超過六年的時間。他無論在學習或工作的過程中,均有處理關於懷疑患上或患上ASD、ADHD、ODD的兒童的案件。 29.本席在2021年11月5日頒下兩名兒子的臨時照顧安排的命令之後,在2021年12月6日下令索取心理報告,包括以下範圍︰
30.按照法庭的指令,陳先生在2022年7月27日預備了一份心理報告。為了準備這份心理報告,他在2022年2月4日至5月26日期間,分別以不同的組合,接見了父母與兩名兒子,前後與兩名兒子單獨會面的時間共有差不多1.5個小時。 31.陳先生認為父母雙方一個專注自由玩樂、一個專注努力學習,對兒子的成長需要,看法並不一致, 但又持續未能疏解彼此矛盾。陳先生發現兩名兒子共同創立了一個虛擬的「熊」世界,把自己代入到這個「熊」世界之中,看來投入「熊」世界是他們逃避父母衝突而帶來的負面情緒的一個出口。另外,兒童傾向喜愛玩樂自由,所以,兩名兒子傾向抗拒母親,喜歡與父親相處, 但其實長幼子都重視與母親相處,唯他們不願在言語上承認。陳先生作出以下的總結︰
32.因此,陳先生作出以下的建議︰
33.本席提醒自己 ,以上的心理評估是在2022年2月至5月份進行,當時仍未發生2022年8月後的一連串事件。因此,本席在開審之前,已經下令把父母雙方的最新誓章(主要是描述2022年8月後所發生的事件)交給陳先生參考。陳先生在庭上確認已經看過有關誓章,也有看過第四份社福報告。他表示,因應2022年8月後發生的事情,最好的做法當然是可以和父親、母親、兩名兒子作出進一步/更新會面和評估,但可惜,他將在2023年7月離職,可能會離港一段時間,故此,在時間上不能配合。 34.不過,陳先生於庭上表示,在閱讀過有關資料後,是可以向法庭作出以下進一步的觀察和看法︰
35.綜合以上的觀察,陳先生的最新看法是︰父親過於著重兩名兒子的意願,例如,父親強調幼子不想見到母親的想法,可是,究竟是因為幼子想留在父親家中打機,還是真的不喜歡母親呢?如果把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交給父親,而父親又過於著重兒子的意願,就會窒礙母親與幼子修補關係的機會,而幼子學習與其他人修補關係是十分重要的一環。但是,如果把兒子的照顧管束權交給母親,又怎樣處理幼子對母親的抗拒情況呢?陳先生認為,兩名兒子與母親和外婆在2022年9月初和10月初均有出席一些活動,相處良好,重新修補關係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36.所以,他的最後建議是:
37.本案的雙方對陳先生的資歷和專業資格,均無爭論。本席也認為陳先生能夠對父母雙方和兩名兒子的心理情況充份掌握,並且作出深入淺出的分析和看法,提供寶貴的建議,本席表示認同,會對陳先生的看法和建議,給予重大的比重。 38.本席想強調,本席在本判案書中,十分詳細地把陳先生作出的分析和建議寫出來,目的就是希望父母雙方能夠用心地仔細閱讀陳先生的心理報告,以及他在庭上作出的進一步建議,方為兩名兒子之福。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39.本案到目前為止,共預備了四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福報告」),分別是︰
40.第一份社福報告是在母親發出的第一張傳票之前已經預備的,第二份社福報告的重點是向本庭建議獲取臨床心理報告,兩者並非本案最重要的社福報告,因此,黃姑娘並沒有被要求出席審訊。雙方的着眼點是在第三份和第四份的社福報告上,所以,只有張姑娘出席了本審訊,接受雙方在庭上的查問。 41.張姑娘在第三份社福報告中,作出以下的總結和建議︰
42.可是,2022年8 月之後發生的一連串事件,幼子對母親表現抗拒,並多次攻擊母親,張姑娘在第四份社福報告中,改變了她的建議如下︰
43.張姑娘還建議法庭頒布為期6個月的監管令,由社署跟進家庭情況,包括臨床心理學家的專業評估和輔導服務,提交進度報告。 44.不過,在本審訊中,本席在雙方不反對的前提下,安排張姑娘在臨床心理學家陳先生作供的期間,一直逗留在法庭之內,聽取陳先生的證供。到了張姑娘作證時, 她的最新看法是:在這個個案會有跟進和監管命令的前提下,她認同陳先生的建議, 即是︰長子可維持5/11/2021臨時命令中所定下的安排;而幼子則由父親照顧和管束,母親則在每星期日至下星期二進行探視。另外,因應雙方同意個別接受社會福利署的心理輔導,因為轉介需時,所以可考慮把監管期延長至9個月或12個月。 45.綜觀代表父親的崔浩泉大律師的結案陳詞,父親並沒有十分反對張姑娘的最新看法,但基於兄弟可團聚一起生活的原則,崔大律師認為法庭應該就長子與幼子的照顧安排,判決相同,即是由父親照顧和管束他們至少12個月,直至建議的監管命令結束為止,屆時再作出進一步檢討。 46.母親方面,也認同張姑娘的觀察,即是,她現在與幼子的關係比較緊張,幼子現在不會回到她的家中,基本上見到母親時就立刻「打」她。母親所關注的是︰張姑娘提出的母親對幼子的探視建議,是否可行。 47.本席在考慮過張姑娘預備的社福報告,以及她在庭上的證供後,認同張姑娘的觀察,就是本案的雙方的教養理念出現嚴重分歧,迴異不同,兩名兒子猶如夾在父母中間的裂縫,並簡單化地認為在父親家就是「容許玩樂」、在母親家就只是「重視學業」的兩極情況。其次,本席也認同張姑娘所建議,父母雙方訂立一套較為一致的管教方案,至為重要,因為幼子「需要更清晰有力的管束,學習合宜方式與人相處」。再者,本席認為, 張姑娘本來建議一個很短的6個月的監管期,反映出她在第四份社福報告的照顧建議,有需要跟進,也有可能在更新的社福報告/更新的心理專家報告之後,作出調節。 48.因此,本席對張姑娘的最新建議,只會給予一些的比重,本席傾向較看重陳先生的建議;而且,本席會把張姑娘的最新建議,與其他各個相關的因素,一併考慮,權衡輕重,然後作出一個對兩名兒子的福利是最好的照顧安排。 兒子的意願 49.首先,本席要指出的是,根據張姑娘與兩名兒子的會面所得,兩名兒子在第三份社福報告中尚願意表達他們的想法,但到了第四份社福報告,他們卻不太願意談及家事, 也不太願意作出任何意向的表達。 50.另外,要關注的是,無論是張姑娘或者陳先生,都注意到兩名兒子自行創建了一個小熊的世界,這世界中有「X多」和「X荳」,兩名兒子,尤其是長子,喜歡以「X多」及/或「X荳」自稱。有關兩名兒子創造的熊世界,容後再談。 51.長子(當時是12歲)在第三份社福報告中表示,他最喜歡與「X多」一起,對於與父母的關係,他表示「不知道」。他喜歡父親經常稱讚「好X多」,但母親卻較少作出這樣讚許,經常「嘈嘈嘈」。他在母親家要額外完成6項功課,大約需要20至30分鐘,便可以玩15分鐘的電腦遊戲。他認為在父親家的生活開心,因為可以玩樂;現時在父親家的時間太少,希望有一半時間在父親家。 52.到了第四份社福報告,張姑娘向長子(當時是約12歲半)查詢與父母的相處情況。長子在思考良久之後,才作出回應。他表示母親「會跑來跑去,跑去返工」,在母親家中「會有好多熊,啲熊係大隻嘅,趴喺度瞓覺,好舒服」。他又指出父親「都會跑來跑去」,在父親家中,「啲熊係細隻啲,有X多同X荳,佢哋好活躍咁玩」。最後,長子說道,無論是在父親家,還是在母親家,都很想和幼子「一齊住一齊玩」。 53.至於幼子(當時是9歲10個月)在第三份社福報告中表示,不喜歡母親要求他完成功課,也不喜歡在他做功課的時候,母親從旁督促。他「不認同玩樂時間需要限制,認為玩樂時間應該比功課時間多才算公平」。他喜歡與長子一起在父親家生活,因為回父親家後,可以休息,玩電腦遊戲,也可以到附近公園玩耍。如果必須要與母親同住,他希望時間「最少」。 54.可是,到了第四份社福報告時,幼子(當時是10歲4個月)對張姑娘的問題,大多回答「不知道」、「好蠢」、「有病」,甚至是不回應。張姑娘查詢幼子與父親相處的情況,幼子回應「不知道」;對於與母親的相處情況,幼子則說「你明知故問」、「佢有病」。談到長子時,幼子則告訴張姑娘「佢好蠢」。 55.可以肯定的是,父母親在本審訊中,並沒有指控張姑娘沒有在第三份和第四份的社福報告中,不準確地記載兩名兒子的意願。 56.在本席看來,長子與父母親同樣親近,對究竟是由父親還是母親做主要照顧者,沒有任何具體的表示。幼子雖在第三份社福報告中,說道他喜歡住在父親的家中,但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在父親家中可以玩樂;及後在第四份社福報告中,幼子已經拒絕就家庭之事再作進一步表態。因此,本席認為,兩名兒子均沒有「強烈」和「理性」地表達, 他們究竟希望以父親或母親為他們的主要照顧者(參閱︰YSYM v LHB,CAMP 24/2020, [2020] HKCA 586 第72段)。 57.更何況, 本席認為,兩名兒子尚未成熟,自然比較著重玩樂,討厭讀書和做功課, 他們的成熟程度,不足以讓他們作出對自己的長遠發展和需要的理性選擇。 58.所以,本席不會給予兩名兒子的意願(若有的話)任何重大的比重。 長子的行為和情緒問題 59.根據臨床心理學家陳先生的評估,長子有以下的問題。 60.兩名兒子共同創建了一個小熊世界,長子過度投入這個小熊世界之中,這是較令人關注的問題,看來已經影響到他的社交能力。陳先生是這樣解釋的︰
61.其次,陳先生指出長子曾在2018年接受智力評估,總智商是「中上」。由於長子的社交和行為問題,學校曾懷疑他患有ASD,於2019年11月給予轉介信,好讓家長為長子排期接受評估。可是,在本審訊中,沒有證據顯示長子有被安排去做有關評估。 62.陳先生認為長子有ASD的徵狀,因為長子喜愛「熊」,即是︰有強烈但狹隘的興趣。另外,長子在監管下表現理想,但自制力一般,在沒有監管下,便不會主動學習及做功課。長子在暗地裡會有反叛和違規的行為,例如︰他會偷偷在母親不知情下,更改母親在手機用來限制他玩電子遊戲時間的計時器;他亦會查閱母親與老師的對話,看看母親是否有說謊,或者是母親的要求是否與老師的有所出入;在父親家中,他會擅自更改家中的無綫網絡的設定。 63.在學校方面,班主任和學校社工指出長子對自己的惡劣行為「似乎不感內疚」、「行為古怪」(於別人不留意的情況做壞事)、「喜歡鑽研和破解不同電子平台」。而且,長子在學校的情況在2022年5月份的評估中有轉差的跡象 ,陳先生估計這可能與長子經常想着關於「熊」世界的事情,而影響入睡引致,因為長子曾告訴陳先生,他有時在晚上9時30分上床,卻不停地想着「熊」世界至零晨12時。 64.另外,本席從父親盤問母親時得知,幼子自從2022年11月,自行到父親家居住,完全不回母親家之後,長子也試過兩次自行到父親家,分別是長子的上學期考試前,以及後來派成績表。 65.本席認為,由以上可見,長子智商中上,有反叛和違規的想法/傾向性,但在監管下,可以有理想的表現。唯他過度沉醉於自己創造出來的「小熊」世界,看來已經影響他的社交能力,若不及時作出關注和處理,實非長子之福。 66.另一方面,看來幼子的自行出走到父親家的行為,也漸漸地影響到長子「有樣學樣」。母親在庭上表示,長子曾經問道:為何幼子可以到父親家中、考試時不用温習?因此,長子極有可能是為了逃避温習,在考試前夕,學習幼子一樣,不返回母親家,自行前往父親家。 67.本席同意母親的觀察,因為陳先生也有同樣的關注。本席認為,如果這樣下去,極可能令長子養成逃避和不負責任的不正確的想法和行為,這絕非理想。 幼子的行為和情緒問題 68.如前所述,父親在沒有預先通知母親的情況下,在2022年10月17日帶幼子去屯門醫院見精神科的樂醫生,樂醫生在同日寫了一封介紹信,內容是︰診斷幼子患上ASD和ODD,要求相關人士(「whom it may concern」)為幼子在學習上提供措施或調整(「provide educational accommodation for him」)。[2] 69.母親不同意幼子患上以上的病症,認為樂醫生是經父親提供單方面的誤導信息,才寫下幼子有精神病的信件。父親然後把這份醫生信件交給幼子的學校,結果幼子在課堂上有違規行為,老師也不敢說他,因為「佢有病大哂」,上課不聽,下課自然也不會做功課。[3] 70.父親則堅稱樂醫生的信件已證明幼子的問題「已經由心理問題轉入精神問題」,但母親卻不肯接受,「一直忌諱不正視覺(sic)問題的存在,延誤了給[幼子]得到適當的診斷和支援」。[4] 父親一直想幼子離開主流學校,轉到「自然學校」讀書,但是, 母親並不同意。 71.顯然,雙方對幼子是否患上ASD和ODD,存在完全不同的看法。本席在考慮過整體證據後,有以下幾個關注點。 72.第一、樂醫生雖然在2022年10月17日寫了一封介紹信(見上文,第[68]段),但母親後來也呈交了另一封由樂醫生寫的介紹信(日期是2022年11月29日)。根據法庭的存檔記錄,這第二封樂醫生的介紹信是附錄在母親的第二份誓章之中,不知何故,這第二封介紹信沒有放進由父親的律師所預備的審訊文件冊之中。 73.在這第二封介紹信之中,樂醫生作出以下澄清︰
74.本席留意到,這第二封介紹信中,沒有再提及幼子被診斷患上ODD。本席又留意到,幼子被安排在2023年1月31日再見醫生。可惜的是,到了本審訊時,雙方均沒有向法庭講述或提供樂醫生對幼子的病情的最新看法或診斷。 75.本席只可從第四份社福報告中,得知樂醫生「初步」評估幼子患有ODD,亦呈現ASD 和ADHD的症狀;樂醫生「將」安排專注力觀察小組跟進,以便「更全面」地評估幼子的情況。幼子現在只須定時覆診,但「毋需」藥物治療。[5] 76.第四份社福報告中提及的樂醫生的「醫療報告」,並無附錄在報告之中。而父母雙方在本審訊中,也從沒有呈交樂醫生預備的「醫療報告」,他們呈交的只是「介紹信」(reference letter)。觀乎兩封介紹信的內容更像是寫給幼子的學校的信件,多於是正式的「醫療報告」。 77.基於以上各點,本席決定,在現階段不會對樂醫生的兩封介紹信,給予太大的比重。 78.第二,雖然本席不打算在現階段給予這兩封介紹信太大的比重,但這並不代表幼子沒有情緒和行為的問題。在這方面,本席更認同陳先生的分析,畢竟,陳先生有較全面的機會,去接觸和聆聽父母雙方和幼子的說法。 79.陳先生認為,幼子除了像長子一樣,過度投入他們創建的小熊世界之外,幼子的溝通和行為問題,看來比長子的更為嚴重:
80.不謀而合地,張姑娘也留意到幼子其實是有自制能力的。在預備第四份社福報告的其中一次會面中,幼子欲攻擊母親,張姑娘即時用自己的身體隔開兩母子,發現幼子可以及時控制自己,沒有攻擊張姑娘。 81.因此,本席雖然認同幼子有ASD、ADHD和ODD的「徵狀」,但其嚴重程度未至於需要藥物治療,傾向接受陳先生的分析︰
82.第三,事實上,在5/11/2021臨時命令頒佈後,幼子一直能依據本席所定下的時間表,在不同時段與父母親相處(即是︰大約兩日兩夜在父親家;其餘日子則在母親家),而且,有能力補回過往欠交的功課,在學業和操行上獲得大躍進[6]。在學業上,例如中文和數學兩科主要科目,均由D等升上B等,更重要的是,在「學習態度」、「紀律」、「尊重」、「操行」這幾個有關行為的事項上,由「遠低水平」、「極需改善」等級別,躍升至「滿意」。 83.只可惜,以上的佳景,只維持了大約10至11個月,到了2022年8月或9月起,幼子的行為情況產生變化。 幼子在2022年8月或9月後的改變 84.不能爭論的是,5/11/2021臨時命令頒佈後,直至2022年8月或9月之前,幼子按照5/11/2021臨時命令,獲父母親照顧,學業和行為的情況逐步改善。但自從2022年8月或9月起,幼子的行為和情緒開始急轉直下,詳情已經記載在上文第[21]段至第[23]段,在此不再贅述。 85.母親認為幼子在2022年8、9月之後的改變,是父親一力精心策劃和編造出來的,目的就是要奪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母親又表示,因為幼子在2022年的上半部份暑假到父親家,經常打電子遊戲機,而且受到父親的影響,所以當回到母親家,打電子遊戲機受到控制時,便對母親產生抗拒。 86.父親否認以上說法,堅稱幼子的確有樂醫生所說的ASD,ADHD和ODD病症,也堅稱是因為母親與幼子的關係不好,並且母親曾經對幼子施行「家法」(體罰),所以才會出現上文第[21]段至第[23]段的情況。 87.有關幼子自2022年8月或9月之後出現的變化,陳先生懷疑這是否因為母親用「鏡子模式」去管教幼子有關。這個方法是用來幫助ASD的兒童去建立「同理心」,即是︰你打我一拳,我就打回你一拳,讓你嘗試一下,從而讓你知道這是會傷害到別人的。陳先生表示,這個「鏡子模式」的方法的原意是好的,但陳先生不知道母親是否有好好操作這個「鏡子模式」,例如︰會用幾大力?幾頻密?而幼子對此又是否有抗拒?而且,之後出現的兒子針對母親的虐兒指控,也是一個「轉捩點」。另外,陳先生表示,如果孩子可以不斷地打電子遊戲機,然後又收回這個玩意,按照常理,孩子會對收回這個玩意的人產生抗拒。不過, 陳先生表示,由於沒有機會就此作出評估,所以未能對此下一個定論。 88.張姑娘則認為,雖然母親使用「鏡子模式」管教幼子,與幼子的行為發生突變,在時序上是相約,但張姑娘更想強調的是,父親在2022年11月10日帶同幼子去屯門警署報警,指控母親虐兒,這個事件發生之後,幼子就再不願意向張姑娘提及事情的詳情,所以,張姑娘不能確切地建議,幼子的改變,是因為母親使用的「鏡子模式」,還是父親帶同幼子去報警。 89.綜合所有證供,本席不能說幼子的改變是因為母親曾經採用「鏡子模式」管教幼子,畢竟,母親經學校警告後,已經再沒有採用這個方法。而且,警方也沒有因此而啟動保護兒童機制,把事件轉介相關單位,進行保護兒童的調查,所以本席傾向認為這是單一的事件,並沒有對幼子造成負面或嚴重的影響。 90.可是,對於父親帶同幼子報警,指控母親虐兒這件事件,本席認為父親的行為不值表揚,甚至令本席關注。 91.根據父親告訴張姑娘,兒子是自從2022年9月起,投訴被母親體罰,並要求前往報警,唯在父親的遊說下放棄。據稱,幼子在2022年8月份,也有向學校的社工表示,因他與外婆衝突,而被母親用手打他手臂,甚至「每星期都打個幾鐘」,但學校社工並無發現幼子身上有任何傷痕。 92.這指稱的虐兒事件,事發在2022年8月,如果事態嚴重,為何父親要拖延至2022年11月10月才去報警呢?在此,必須指出的是︰父親在證人台上作供時,承認是他最終決定帶幼子去報警的; 父親也同意陳先生的看法, 就是:帶兒子去警署報警,指控母親虐兒,不但不能疏解幼子對母親的怨憤,反而會將母子關係進一步撕裂。可是,父親仍是選擇帶兒子去報警,指控母親,然後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更改兒子的臨時照顧權給他,並依賴這指稱的虐兒事件為其中一個更改臨時照顧權的理據,原因只不過是因為母親「不肯停止」、「不肯商討」[7]。 本席不得不指出,父親這個做法不但不正確,也很自私,完全沒有顧及這只會令幼子進一步夾在父母的紛爭的裂縫之中,實非兒子之福。 93.而事實上,如第四份社福報告所述,父親在帶同兩名兒子去報警之後,兩名兒子須被安排去醫院驗傷,又要被安排去警署錄影會面,唯當日幼子「拒絕合作」,無法進行錄影。正如陳先生指出,要一名孩子跨過其心理關口,去指控自己的母親,對該名孩子來說,是何等困難的事情。而且,根據陳先生所觀察,母親在2019年前,一直是兩名兒子的主要照顧者,多年來,母子有一定的情份存在,這正正可以解釋,為何在報警事件之後,幼子不再願意與張姑娘或學校社工提及此事,也拒絕回應任何與家庭的相關話題。本席對幼子因此事而承受的無言壓力,感到擔心。 兩名兒子的身體、感情和教育的需要;父母親對兩名兒子和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94.兩名兒子的情緒和行為問題,本席在上文已經談論過,不再重覆。他們現在分別是13歲和11歲,已經有一定的自理能力。 95.在感情方面,兩名兒子與父親的關係親密、良好。長子與母親的關係融洽和親密。 96.問題在於幼子和母親的關係。第三份社福報告中顯示,幼子當時對母親的抗拒感減輕,在外出時甚至爭着與母親同坐,母子關係越來越親密。可是,到了第四份社福報告時,母親和幼子的關係完全逆轉,例如︰幼子見到母親時即時對母親作出攻擊,拳打腳踢,從後推撞母親,不停向母親說「好嬲呀,好嬲呀!」,最後,幼子都沒有冷靜下來,張姑娘無法觀察,母子進行遊戲時的互動。 97.就幼子對母親的情感,陳先生在庭上表示,母親在2019年之前,因父親長期在外地工作,一直是幼子的照顧者,母子之間一定有一份情份存在,但是,也有着幼子對母親一直敦促他努力學習和做功課的壓力和負面情緒,一直未得到適當的宣泄。 98.本席認同陳先生的分析,認為幼子對母親是存在着一份感情,畢竟母親以前一直是他的主要照顧者。而且,陳先生指出,其實幼子一直渴望得到母親的認同,反映母親在他心裡的地位其實並不低。再加上,父親帶幼子在2022年11月17日去報警,指控母親虐兒之後,幼子其實並不合作,沒有成功地在警署進行會面錄影,沒有再向警方進一步指控母親,而且,自此之後,不願意對張姑娘或學校社工再談及他與父、母親的相處情況,足見幼子對母親不是真的厭惡,更多的可能是一份矛盾的感覺。 99.因此,本席認為,兩名兒子對父親或母親,均存在着感情,均渴望得到父親和母親的愛護和認同。 100.針對兩名兒子在教育上的需要,本席必須指出,兩名兒子身為學生,他們是應該努力學習和讀書的,這並不代表他們需要每次考試也考取第一、每科成績也要A等; 他們需要的是從讀書和學習的過程之中,學會作息要有時,學懂做人的道理,培養他們的責任感、自律能力, 而不是一味只是著重自己的喜惡、自由。 101.兩名兒子在教育層面上的另外一個需要,就是︰他們極需要學懂怎樣與他人相處。兩名兒子的社交能力較薄弱,幼子的問題更嚴重,他已經有多次在學校攻擊教職員和同學的記錄,上文已經提及過,不再重複。本席認為,人之生存在一個社會,是群體動物,需要學懂怎樣和平地與其他人相處,哪怕是遇到不順意或不喜愛的事情,也不應該隨便動武,攻擊他人。畢竟,個人的自由或喜惡不是絕對的,每個人應該學識尊重別人。 102.明顯地,父親在處理兩名兒子,尤其是幼子的教育需要方面,不太理想。在兩名兒子的學業上,他強調的是「不想迫」、「做不完功課也不會迫,只會誘導」,他「關心的不是學業」。幼子自從2022年11月起,完全是住在他的家中,父親容許幼子不把學校的功課帶回家,由父親自行去學校幫幼子取功課,可是,父親只是每星期才去學校1-2次,拿取功課。幼子不願做功課,父親不強迫,結果,幼子欠交很多功課。考試時,幼子不願温習,父親也不強迫,結果,幼子在考試時,連自己的名字也不肯寫在試卷上,全程沒有作答。 103.另外,證供顯示,幼子繼續在課堂上或學校裡,與教職員或同學發生衝突,甚至攻擊他人。 104.本席十分擔心,父親過於著重兩名兒子的所謂「意願」,只要他們開心快樂便可,給予兒子過份的自由,令他們的不對行為沒有受到應有的規範,對於年紀尚輕、心智仍未成熟的兒子來說,過於放縱和給予過多自由的管教方式,並不適合他們。 105.母親在教育兩名兒子做功課和學習方面,無疑比父親稍為優勝。不過,本席關注母親過於著重紀律,在本審訊中,她多次要求本席下令安排幼子入住社會福利署轄下的兒童院舍,以便幼子可以在沒有影響的情況下,學習紀律,用她的說法,就是︰做錯事要有後果。 106.本席認同陳先生的分析,在現階段,母親更應該着眼的是,怎樣重建她與幼子的關係,兒子需要的不是一名只會敦促他們學習和做功課、極像一名老師的母親,他們需要的是一名既可以教他們讀書,也會陪他們玩樂的母親。 其他相關的情況 107.在社福調查主任張姑娘的調查過程中,父親的立場是要求單獨管養,照顧和管束兩名兒子,唯有這樣,才能讓他們「按他們的意願自由」選擇升學安排和人生方向。本席認為,凡事任由兒子自己決定和選擇,只是把應該由成年人「管」和「教」兒童的責任,轉嫁到心智尚未成熟的兒子身上,並非穩妥和適合的做法,也絕非符合兒子的最佳福利之舉。 108.另外,本席還留意到,雖然父親一直向張姑娘表示,希望獲得單獨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但到了審訊時,他卻通過大律師,而自己在庭上作供時也有表示過,希望最終兩名兒子是以母親的家為第一個家,以釋放父親的時間,讓他可以多點時間工作。他希望兩名兒子最終可以每星期有三天兩夜與他相處。 109.更重要的是,父親在庭上作供時也承認,兩名兒子在早年一直由母親照顧,父親長年在外地,沒有太多的照顧兒子的經驗。在回答本席的問題時,父親同意日後他和母親應該統一兩名兒子的作息時間、做功課時間;他會控制兩名兒子在家中可以上網的時間,平日減至每天一小時,假日則可達兩小時。另外,父親同意由中間人協調和建議有關「統一作息」的方案。 110.母親極力主張父母雙方的教育模式應該一致,她尤其強調父母雙方均要讓兩名兒子知道,做錯事要承擔後果。 111.本席十分認同本案的父母雙方應盡早商討一個較為一致,或者是不要嚴重互相偏離的管教模式,包括兒子的做功課或玩樂時間表。 長子的最佳福利 112.本席在平衡以上各點,作出整體的考慮後,認為維持5/11/2021臨時命令,即是長子由在每個星期日早上10時至下個星期二上學前的這段時間,由父親照顧,其餘時段則由母親照顧,是能夠符合長子的最佳福利。 113.為免長子在長假期中,長時間接受某一種的管教或作息的形式,本席認為上一段的安排應該貫徹實行,亦即是說,長子的長假期不會作出其他特別的安排,仍然會跟從上一段的安排。 幼子的最佳福利 114.基於以上各點,幼子的情況其實與長子的有所不同。本席認為,幼子比起長子,更加需要及時處理他的情緒和行為問題,以免日子越久,問題越深。當務之急是讓幼子學識責任感、情緒管控,明白自由不是絕對的,他的行為要有規範的。 115.父親過於著重給予幼子自由,只著重按兒子的意願行事,若把幼子的照顧和管束權交給他,絕非幼子的最佳福利的安排。因此,本席是不會把幼子的單獨照顧和管束權交給父親。 116.餘下只有兩個選項,一是由母親照顧和管束,二是由雙方在不同時段照顧和管束。 117.在考慮和平衡過以上各個因素和事情(包括有關安排的可行性)後,本席同意和接納陳先生的看法,就是頒佈一個分擔照顧和管束的安排(shared care and control),以一個漸進的方法,協助母親和幼子重建關係,最後達至與5/11/2021臨時命令相同的照顧安排。 118.本席認為, 上文第[113]段中的看法,也適用於幼子。 命令 119.因此,本席下令︰
120.以上的命令,是基於雙方會在本判案書日起計的7天之內,向法庭存檔和對方送達以下的書面承諾︰
121.本席希望社福調查主任儘快安排雙方和兩名兒子,接受臨床心理學家的治療評估, 儘早開展所需要的治療。 與兩名兒子會面 122.一般而言,家事法庭不會在頒佈判案書時,才會見家庭子女。不過,有鑑於本案的獨特性,而看來無論是張姑娘或者是父母雙方,均同意或不反對由本席親自告訴兩名兒子往後的照顧安排。 123.因此,本席已經通知雙方,安排兩名兒子在頒下本判案書的同日,與本席會面。本席希望通過有關會面,盡量釋除兩名兒子被夾在父母的裂縫之中的壓力。 124.最後,本席真心寄語父母雙方,必須放下對對方的成見,互相通力合作,互補長短,讓兩名兒子快樂地成長之餘,還會學懂待人處事的正確態度,方是兩名兒子之福。 125.本命令由父親的代表律師起草。
第一申請人(父親):由余兆明律師行聘用崔浩泉大律師代表 第二申請人(母親):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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