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對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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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突顯如果父母的教養方法嚴重不協調,一個寬鬆自由,一個嚴謹規律,但各自卻認為自己的教養方法比較好,不太願意調節或妥協,久而久之,對家庭子女(尤其是有行為問題的子女)會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FCJA 350/2021[2024] HKFC 2
Court
FCJA
Date03 Ja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JA 350 / 2021

[2024] HKFC 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離婚共同申請案件編號2021年第35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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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申請人
   
  第二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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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玉芬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3年3月17日、3月22日、3月24日、5月4日和
  5月5日
第一申請人的書面結案陳詞書日期︰ 2023年6月19日
第二申請人的書面結案陳詞書日期︰ 2023年6月9日和7月3日
判案書日期︰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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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管養、照顧和管束;探視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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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案突顯如果父母的教養方法嚴重不協調,一個寬鬆自由,一個嚴謹規律,但各自卻認為自己的教養方法比較好,不太願意調節或妥協,久而久之,對家庭子女(尤其是有行為問題的子女)會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2.是次審訊涉及兩名家庭兒子,分別是︰

(1)  長子,生於2010年,現年13歲;

(2)  幼子,生於2012年,現年11歲。

3.審訊牽涉三項申請,包括︰

(1)  由第二申請人(「母親」)提出的傳票,日期是2021年11月5日,要求法庭把共同管養權頒予雙方,而母親則可享有照顧和管束權(「第一張傳票」);

(2)  由第一申請人(「父親」)提出的傳票(只限於第2段),日期是2023年1月18日,要求幼子由父親照顧,從每星期一放學後,直至星期六,此項安排直至審訊完結,或法庭作出進一步命令為止(「第二張傳票」);

(3)  由母親提出的另一張傳票(只限於第1和第2段),日期是2023年1月27日,要求父親遵守本席在2021年11月5日頒下的命令,該項命令是有關兩名兒子的臨時安排,以及遵行雙方在2022年9月16日的「排解子女糾紛」聆訊中達成有關兩名兒子的長假期的住宿安排(「第三張傳票」)。

4.第二張和第三張傳票是在第一張傳票獲得排期候審之後,才提出的。 所以, 本席把這兩張傳票押後,並與第一張傳票一同審理, 以便獲取更新社福報告。不過,明顯地,由於時間的流逝, 到了審訊當天,法庭其實已經不再需要就這兩張傳票作出裁決。 因此,嚴格來説,本審訊只涉及第一張傳票。

5.證人方面,共有4名,分別是父、母雙方,政府臨床心理學家(「陳先生」)和社福調查主任(「張姑娘」)。

在5/11/2021之前的兒子安排

6.父親現年54歲,是一名藝術工程顧問。母親現年51歲,曾任教師,現為兼職補習老師。雙方在大學時代已經認識,拍拖多年後才在2007年結婚,唯婚後聚少離多,父親在2014年至2017年期間,主要在外國工作,每年只回港1至2次,每次逗留數星期。

7.兩名兒子相繼出生後,雙方在管教兒子的問題上出現矛盾。加上父親在2017年左右從海外工作退居香港,雙方又再一同居住,引致雙方在管教兒子上的矛盾升級。

8.簡單而言,父親的管教較為寬鬆,而母親則較為嚴謹。

9.最後, 雙方決定在2017年9月開始分居。雙方在2021年2月共同申請離婚,暫准離婚命令在2021年6月頒佈,至此,雙方的婚姻維持了大約14年。

10.於父親正式回歸香港之後, 兩名兒子在2019年的暑假與父親居住。之後,兩名兒子不時在父或母的家中逗留,直至2019年10月左右,父親把兩名兒子接回屯門家居住。

11.期後,雙方同意兩名兒子每隔一個月輪流與父或母同住。長子的安排比較順暢,問題在於幼子。初時,幼子也願意留在母親家中,但很快就表示不願意再到母親家中居住。這導致父親在2020年年中,多次半夜到母親家中帶走幼子。母親因此報警求助。

12.到了2021年1月25日,雙方經過調解達成有關兩名兒子安排的和解協議。簡單來說,就是一個共同管養、照顧和管束的安排,維持長子每月輪流由父母照顧,而幼子則暫時安排在星期六、日和公眾假期,與母親見面,並繼續檢討安排,直至幼子自願與母親居住,最終達致兩名兒子可一起輪流與父或母各住一個月的目標。

5/11/2021臨時命令

13.在上述的和解協議達成之後,雙方在2021年2月4日存檔共同申請書,共同申請離婚。當時,雙方在共同申請書中,要求法庭根據上述的和解協議,頒下命令。

14.可是,母親在2021年11月5日的聆訊中,變更其立場,並發出第一張傳票,要求把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交給她。母親指出, 兩名兒子(尤其是幼子)在父親照顧的期間,多次缺席網課,欠交大量的功課, 成績嚴重倒退[1]。父親承認,他把幼子帶回工作的地方,所以幼子缺席網課。

15.同日,本席下令兩名兒子的臨時安排如下(「5/11/2021臨時命令」):

長子

(1)  由星期日上午10時至星期二返學前,由父親照顧;

(2)  其餘時間,由母親照顧;

幼子

(3)  在聖誕假期之前,由星期五放學至星期日上午10時,由母親照顧;其餘時間,由父親照顧;

(4)  在聖誕假期之後,幼子的安排與長子的相同。

16.之後,雙方基本上都能遵照5/11/2021臨時命令,分享與兩名兒子共處的時間。而母親就趁此機會,協助兩名兒子成功補回欠交的多項功課。

自8/2022後發生的連串事件

17.本席除了頒發5/11/2021臨時命令之外,還下令社福調查主任預備更新的社福報告,也指示政府的臨床心理學家預備一份專家報告。社福調查主任張姑娘在2022年7月29日提交第三份社福報告,建議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給予母親,而父親則享有探視權,探視的安排如5/11/2021臨時命令。

18.可惜, 自從這個報告之後,發生了以下一連串的事件。

19.首先,本來一直運作順暢已達差不多10個月的5/11/2021臨時命令,在這份社福報告預備完畢後的約1個月,突然產生變化,幼子在2022年8月首次獨自離開母親家,自行回到父親家中。

20.繼而,雙方在2022年9月16日於本席席前進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母親要求根據上述的社福報告,把兩名兒子的照顧權交給她;父親則不同意社福報告,要求由他獲得照顧權。雙方不能就照顧和管束的議題達成協議,故本席把案件排期進行審訊。

21.2022年9月16日的聆訊之後,幼子自行離開母親的家或學校,回到父親的居所,變得更頻繁,大致的時間表如下︰

日期 事件
20/9/2022 幼子自行離開母親的家,外婆因擔心而報警。父親於晚上8時把幼子送回給母親。
11/10/2022 幼子再次自行回到父親居所。母親到父親居所,要求幼子回家不遂,又聯絡不上父親,所以報警求助。當晚,幼子在父親居所睡覺。
26/10/2022 幼子與外婆、長子在公園用膳後,拒絕跟外婆回母親居所, 並動手打外婆後,自行乘車到父親居所留宿。
27-28/10/2022 幼子繼續在父親居所留宿。
1/11/2022 母親到幼子的學校接他,幼子卻揮拳打她的右眼,又用腳踢她。之後,幼子又跑到父親居所留宿。
3 - 6/11/2022 母親能順利接幼子回家。
8 - 9/11/2022 幼子又趁着與外婆外出午膳期間,自行離去,到父親居所留宿。自此 ,幼子一直住在父親的居所。

22.另外,在上述幼子不斷自行離開母親居所而到父親家中的時段,還發生了三件重要事情,值得關注︰

(1)  父親在2022年10月17日獨自帶幼子到屯門醫院的兒童精神科見醫生(樂醫生),母親事前並不知情。樂醫生根據父親單方面提供的資料,診斷幼子患有「對立性反抗症」(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ODD),亦呈現「自閉症譜系障礙」(autism spectrum disorder)(ASD)及「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ADHD)。對此診斷,母親並不同意,容後再說;

(2)  在2022年10月28日,幼子在學校的音樂課中鬧事,副校長、訓導老師、註校社工到場協助,帶幼子離開現場。唯幼子情緒失控,不斷掙扎,並用腳踢副校長和社工;

(3)  在2022年11月10日,父親帶同幼子到屯門警署報案,舉報母親虐兒,警方安排兩名兒子到醫院驗傷,但醫生並沒有發現兩名兒子身上有任何傷勢,建議他們留院觀察,但父親拒絕,翌日也沒有帶兩名兒子到醫院應診。警方立案作出調查,安排兩名兒子在2022年12月29日進行錄影會面,唯當日幼子拒絕合作,無法進行錄影。無論如何,警方沒有計劃控告母親,亦不會啟動保護兒童機制和把事件轉介相關單位作保護兒童的事件調查。

23.結果,本席頒下有關幼子的5/11/2021臨時命令,雖然運作暢順了約10個月, 但是,自2022年8月或9月起產生變化,自11月起便沒有獲得遵行,亦即是說,自2022年11月起,幼子一直居於父親的家中, 鮮有與母親相處。據稱,父親在2023年1月安排了一家4口見面吃午飯,但幼子一見到母親,便突然叫她退回部份父親給母親的有關幼子的臨時贍養費,好讓他買網上遊戲,母親不允,幼子竟然出手掌摑母親。

24.長子的照顧安排則大致上跟隨5/11/2021臨時命令。唯在2023年1月13日,長子跟隨幼子的做法,在應該與母親同住的日子,卻自行去父親家中居住,由2023年1月13日一直逗留至1月17日。

適用法律

25.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法庭在考慮管養權時所依賴的原則如下︰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26.除此之外,家事法庭也慣常會考慮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因素(以清單形式列出),包括: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庭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庭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庭根據法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庭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和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27.法庭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可以(但並非一定要)考慮上述清單中所開列的因素,但是,這個清單只是一個備忘錄,若果法庭認為需要考慮這個清單時,也並非需要就清單中的每一個因素逐個考慮。而且,這個清單中並未開列法庭需要考慮的全面和徹底的事項(exhaustive list),法庭還要顧及清單中沒有開列的「個案的所有情況」(見︰ZJ and XWN (Leave to Appeal: Child Relocation) [2018] 3 HKLRD 644的判詞第25至28段;H v N [2012] 5 HKLRD 498的判詞第26至33段。

臨床心理報告

28.臨床心理學家陳先生在2016年以優異成績畢業於香港大學,擁有碩士學位(臨床心理學)。同年加入社會福利署做臨床心理學家,至今已有超過六年的時間。他無論在學習或工作的過程中,均有處理關於懷疑患上或患上ASD、ADHD、ODD的兒童的案件。

29.本席在2021年11月5日頒下兩名兒子的臨時照顧安排的命令之後,在2021年12月6日下令索取心理報告,包括以下範圍︰

(1)  兩名兒子的精神狀態;

(2)  兩名兒子與父母雙方的關係;

(3)  有關管養、照顧和管束、探視的安排的建議。

30.按照法庭的指令,陳先生在2022年7月27日預備了一份心理報告。為了準備這份心理報告,他在2022年2月4日至5月26日期間,分別以不同的組合,接見了父母與兩名兒子,前後與兩名兒子單獨會面的時間共有差不多1.5個小時。

31.陳先生認為父母雙方一個專注自由玩樂、一個專注努力學習,對兒子的成長需要,看法並不一致, 但又持續未能疏解彼此矛盾。陳先生發現兩名兒子共同創立了一個虛擬的「熊」世界,把自己代入到這個「熊」世界之中,看來投入「熊」世界是他們逃避父母衝突而帶來的負面情緒的一個出口。另外,兒童傾向喜愛玩樂自由,所以,兩名兒子傾向抗拒母親,喜歡與父親相處, 但其實長幼子都重視與母親相處,唯他們不願在言語上承認。陳先生作出以下的總結︰

「31. 綜合所得資料,父母與長幼子的關係及互動可理解為如下︰ 從長幼子的角度來看,母親常專注他們的學習,好像老師一樣;而父親好像玩伴一樣,給予自由。父母二人各自出於疼錫孩子,扮演「拯救者」的角色,而因為對孩子的成長需要看法不一致又持續未能疏解彼此矛盾,加上孩子很自然地酷愛自由,所以長幼子二人傾向抗拒母親,喜歡與父親相處。其實長幼子都重視與母親相處,唯他們不願在言語上承認,言談間常表達對母親的不滿,因此讓父母之間的誤解及衝突加劇。對於父母之間的衝突,長幼子會用自己的方法來監察和改變。在這離異家庭背後,「熊」公仔似乎是連結整個家庭、帶有心理功能的一樣工具,而投入「熊」世界亦是他們逃避父母衝突而帶來的負面情緒的一個出口。

32. 行為上,幼子早前因為囤積下來的學習壓力,影響情緒,亦嘗試以逃避的方式來抵禦自己羞恥的感覺,心底裏對自己的能力有懷疑。在有壓力、焦慮及抗拒學習的情況下,他在校的集中力較弱,亦有過動、行為上衝動和對抗權威的情況。經過去數月父母的努力下,特別是母親幫助孩子趕上學習進度,幼子在校的情緒行為問題大有改善。

33. 至於長子,早前未有如幼子般以外顯的行為將情緒呈現,一直在表面上滿足成人的要求,但暗地裡有反叛傾向,違反規矩。近數月他在學校有更多的行為問題,似乎與以下幾個因素有關︰他更多沉醉在「熊」世界而未能在晚上好好入睡,影響另一天的自制能力。另外,他可能受到幼子影響,從而更多以外顯行為表達情緒。最後,他有可能因母親花更多心思在幼子身上而產生妒忌感覺,又認為母親對他們二人的要求不一致,從而引發更多負面行為以得到母親的關注。

34. 在我看來,父母二人還未能擔當較整全教養的角色。雖然長幼子表示父母某程度上明白他們,但父母一個專注自由玩樂、一個專注努力學習,其實與孩子溝通和交流心聲的時間都不足。」(橫綫後加,予以強調)

32.因此,陳先生作出以下的建議︰

(1)  父母雙方須盡快放下成見,化解彼此分歧,重建互信。因為長子漸漸踏入青春期,反叛行為會出現亦很自然。父母須平衡孩子與雙方相處上學習和玩樂的時間,亦須要有一致的規限。父母要明白在教養方面收緊比放鬆更難,按先「緊」後「鬆」的管教方式,教導他們滿足社會道德規範,享受恰當的自由,並在他們抗拒時引導他們調節情緒和壓力;

(2)  長幼子需接受心理輔導,目的是協助他們處理因父母緊張關係而來的情緒行為問題;

(3)  最後,我認為現階段長幼子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探視安排不需要作出任何更改,藉此讓長幼子習慣與父母相處的節奏,讓幼子的進展得以鞏固,讓父母着力改善長子的心理狀況。

33.本席提醒自己 ,以上的心理評估是在2022年2月至5月份進行,當時仍未發生2022年8月後的一連串事件。因此,本席在開審之前,已經下令把父母雙方的最新誓章(主要是描述2022年8月後所發生的事件)交給陳先生參考。陳先生在庭上確認已經看過有關誓章,也有看過第四份社福報告。他表示,因應2022年8月後發生的事情,最好的做法當然是可以和父親、母親、兩名兒子作出進一步/更新會面和評估,但可惜,他將在2023年7月離職,可能會離港一段時間,故此,在時間上不能配合。

34.不過,陳先生於庭上表示,在閱讀過有關資料後,是可以向法庭作出以下進一步的觀察和看法︰

(1)  兩名兒子均有一些ASD的症狀,幼子患有ADHD和ODD的症狀,絕對需要轉介他們去接受精神科的治療。以他所知,兩名兒子現正接受社會福利署核下的臨床心理服務;

(2)  兩名兒子有咬手指和腳趾、扯頭髮的行為,這些行為可以是與調節情緒有關。如果兒童覺得沉悶,都可能出現這些行為;

(3)  關於兒子愛打遊戲機的事情,兩名兒子自小由母親照顧,母親較為著重學習;到了後來父親從海外歸來,給予兒子較大的自由度。本來兒子一直受到規管去學習,現在有了自由空間,反而讓兒子出現空虛的情況,就如一名坐監很久的囚犯獲得釋放後,反而不能習慣,結果自殺死了。兒子的空虛用「玩電子遊戲」來補上,沒有機會玩電子遊戲時,就咬手指或扯頭髮來表達沉悶;

(4)  幼子的情況尤其值得關注。幼子自2022年下半年度起的一連串行為,包括:在2022年10月和2023年1月兩度用腳踢老師;2023年1月初與母親見面時,要求母親把臨時贍養費交出來給他買電子遊戲,當遭到拒絕時便在餐廳內掌摑母親;在公園揮拳打母親胸口;2023年2月初以剪刀指向社工、與同學發生肢體衝突等等一連串的行為,並非「惹少」。可是,幼子並沒有因此而承受他的種種行為的後果,他的行為沒有得到「指正」,這樣,會造成幼子欠缺「同理心」,誤以為他傷害其他人就沒有後果,但如果其他人傷害他,便要受到他的對抗,甚至是報復。陳先生強調,父母雙方應該對幼子的行為設下一個框架;

(5)  事後向兒童指導正確的行為是十分重要的,因為有時兒童的憤怒其實是代表他們想逃避某些事情,例如︰他們在學校容易發怒,是因為沒有能力應付學習,所以想逃避。父母就應該去解決兒童無能力應付學習這個問題,理解兒童的需要,然後指導他們正確的行為。如果沒有這樣做,讓兒童繼續採取「發怒」和「逃避」的方式,只會墮入一個「惡性循環之中」,久而久之,便會限制兒童的將來的生活的可能性;

(6)  引用到兩名兒子的個案中,長子基本上學習比較穩定;幼子卻逃避上學和做功課。如果不協助幼子解決這個問題和需要,他就不能打好基礎,繼續學習和讀書。而隨着時間的流逝,兩名兒子在學業上的差距便會越來越大,這樣會打擊幼子的自信心。事實上,在調查的過程中,幼子曾經向陳先生表示過,覺得自己凡事都做得不好;

(7)  要解決尤其是幼子的情緒問題,需要造就一個生活環境,可以承載(contain)他的情緒問題引發的行為或憤怒。如果情況嚴重,社署可建議安排兒子進入群育學校(School for Social Development),就像寄宿學校一樣。不過,目前幼子的情況,仍未到達嚴重至要入群育學校的程度;

(8)  兩名兒子關係親密和深厚,存在着相互影響的情況,有的影響是好的,有的影響是不好的。例如︰長子見到幼子多次離開母親家中返回父親家中,之後他就開始模仿照做。

35.綜合以上的觀察,陳先生的最新看法是︰父親過於著重兩名兒子的意願,例如,父親強調幼子不想見到母親的想法,可是,究竟是因為幼子想留在父親家中打機,還是真的不喜歡母親呢?如果把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交給父親,而父親又過於著重兒子的意願,就會窒礙母親與幼子修補關係的機會,而幼子學習與其他人修補關係是十分重要的一環。但是,如果把兒子的照顧管束權交給母親,又怎樣處理幼子對母親的抗拒情況呢?陳先生認為,兩名兒子與母親和外婆在2022年9月初和10月初均有出席一些活動,相處良好,重新修補關係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36.所以,他的最後建議是:

(1)  由雙方共同照顧和管束兩名兒子。但在執行上會有分別︰長子可以維持5/11/2021臨時命令的做法。幼子方面,現階段他不可能立刻回到母親的家中,母親可以創造一些平台,以保持與兒子的接觸,例如:在幼子有份參與的學校活動中做義工;又或者通過第三者做中間人,包括參與幼子的心理治療;

(2)  長遠而言,父親需要學習調節幼子的行為,只是放大兩名兒子的意願,對解決問題並無幫助。父親需要為兩名兒子的行為設下框架,學習如果幼子不願意在框架內行事,如何正確引導幼子;

(3)  母親方面,需要想想究竟是繼續專注兒子的學業為優先,還是修補與兒子的關係為優先。母親應該調節與兩名兒子的相處性質,兩名兒子不是需要一名老師,他們是需要一位母親,可以聆聽、可以是玩伴;

(4)  父母雙方對對方還有很多負面情緒,需要調節和處理。因此,建議父母接受心理輔導,梳理各自的負面情緒,還需要參與親職課程。

37.本案的雙方對陳先生的資歷和專業資格,均無爭論。本席也認為陳先生能夠對父母雙方和兩名兒子的心理情況充份掌握,並且作出深入淺出的分析和看法,提供寶貴的建議,本席表示認同,會對陳先生的看法和建議,給予重大的比重。

38.本席想強調,本席在本判案書中,十分詳細地把陳先生作出的分析和建議寫出來,目的就是希望父母雙方能夠用心地仔細閱讀陳先生的心理報告,以及他在庭上作出的進一步建議,方為兩名兒子之福。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39.本案到目前為止,共預備了四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福報告」),分別是︰

(1)  第一份社福報告,日期是2021年10月21日,由黃姑娘預備;

(2)  第二份社福報告,其實是一份便箋,日期是2021年12月1日,由黃姑娘預備;

(3)  第三份社福報告,日期是2022年7月29日,由張姑娘預備;

(4)  第四份社福報告,日期是2023年2月13日,由張姑娘預備;

40.第一份社福報告是在母親發出的第一張傳票之前已經預備的,第二份社福報告的重點是向本庭建議獲取臨床心理報告,兩者並非本案最重要的社福報告,因此,黃姑娘並沒有被要求出席審訊。雙方的着眼點是在第三份和第四份的社福報告上,所以,只有張姑娘出席了本審訊,接受雙方在庭上的查問。

41.張姑娘在第三份社福報告中,作出以下的總結和建議︰

「41. … 由於雙方採取不同的教養方式,以致兩人在照顧兒子上存在看似難以調和的分歧。父親重視兒子的想法和感受,希望能盡力為他們營造能安心自由發展的成長空間。母親重視兒子的責任感,希望能盡力協助他們應付現今社會對下一代的要求。…

42. 日常照顧方面,母親在與父親分居前一直為[長子][幼子]的主要照顧者,自從法庭於去年11月初頒下臨時判令, 母親在大部分時間負責照顧兩名兒子。從調查主任的觀察,雖然兒子提及不喜歡母親重視功課,但二人對母親的接觸並不抗拒,而母親亦能有效地執行管教。這除了因為母親採取靈活而多元化的方式推動兩名兒子學習和適應她的管教模式外,亦有賴兩名兒子的合作。兩名家庭兒子的表達,透露出他們作為兒童而有喜好玩樂抗拒管束的純真思想,也可見他們將父母親二人的照顧方式簡化為「容許玩樂」和「重視學業」的二元分類。不過,[長子]和[幼子]現時的成熟程度並不足以讓他們全面地考慮到自己的成長需要;他們的表達也未能反映到現時父母雙方的管教並非「只有玩樂」或「只有學業」兩個對立的方向。按[長子]與[幼子]現時的發展階段,除了日常照顧,他們也需要適當的管束來幫助他們學習遵守規則,在有規律的學習模式下培養專注力和建立責任感,從而提升學習效能。在臨時判令安排的照顧模式下,[長子]和[幼子]的學習態度和學業表現均有顯著改善。根據校方提供的資料,除了在網課期間因[幼子]染疫、兄弟二人於父親居所隔離期間的表現反覆,[長子]的學習表現持續穩定,[幼子]在4月份復課後的學習態度和完成功課的動力均有所提升。父母在居住環境、工作安排、經濟能力和家人支援各方面的情況穩定,且雙方均展現相當的誠意承擔兩名兒子的照顧。然而,考慮到家庭兒子的獨特性,包括他們的年紀、成熟程度、個人意願,他們在學習和照顧上的需要,兄弟二人的關係,與父母的關係,父母的照顧能力,父母如何看待其家長責任,父母雙方照顧家庭兒子的安排和改變現狀對家庭兒子的可能影響等整體情況,調查主任認為維持目前臨時判令下的安排,由母親照顧兩名家庭兒子,較為有助他們健康成長,並符合家庭兒子的最大利益。」(橫綫後加,予以強調)

42.可是,2022年8 月之後發生的一連串事件,幼子對母親表現抗拒,並多次攻擊母親,張姑娘在第四份社福報告中,改變了她的建議如下︰

「36. 日常照顧方面,兩名兒子自從法庭於2021年11月初頒下臨時判令後一直主要由母親照顧,探視安排穩定,直至去年9月底開始出現變化 – [幼子]於非探視時間主動從母親家出走到父親居所。此後,幼子出走的次數增加,而他向不同人士表達對母親的抗拒、對母親的攻擊行為皆有加劇…調查主任認為[幼子]的行為問題既與管束相關,也反映出他對母親的矛盾情感,並正面對因家庭衝突產生的壓力。近月,即使[幼子]減少與母親接觸,他對師長和母親的抗拒持續,而且越發迴避與人談及家庭。調查主任認為,一方面[幼子]需要更清晰有力的管束,學習合宜方式與人相處。另一方面,[幼子]對母親的怨憤情緒需要恰當地排解,重修昔日母子感情。基於[幼子]現時對母親的抗拒表現,母親較難有效地執行管教,現階段宜先專注改善親子關係。 [長子]與雙親的關係皆和諧穩定,不過他對家庭相關話題同樣表現保留,只表示希望與弟弟一起生活。父母在居住環境、工作安排、經濟能力和家人支援各方面的情況穩定,且雙方均展現相當的誠意和能力承擔兩名兒子的照顧。然而,考慮到[幼子]近月與母親關係急轉直下,而兄弟感情融洽,清晰表達希望兄弟同住的意願。調查主任建議法官閣下考慮兩名家庭兒子於現階段的獨特情況改由父親照顧兩名家庭兒子。」(橫綫後加,予以強調)

43.張姑娘還建議法庭頒布為期6個月的監管令,由社署跟進家庭情況,包括臨床心理學家的專業評估和輔導服務,提交進度報告。

44.不過,在本審訊中,本席在雙方不反對的前提下,安排張姑娘在臨床心理學家陳先生作供的期間,一直逗留在法庭之內,聽取陳先生的證供。到了張姑娘作證時, 她的最新看法是:在這個個案會有跟進和監管命令的前提下,她認同陳先生的建議, 即是︰長子可維持5/11/2021臨時命令中所定下的安排;而幼子則由父親照顧和管束,母親則在每星期日至下星期二進行探視。另外,因應雙方同意個別接受社會福利署的心理輔導,因為轉介需時,所以可考慮把監管期延長至9個月或12個月。

45.綜觀代表父親的崔浩泉大律師的結案陳詞,父親並沒有十分反對張姑娘的最新看法,但基於兄弟可團聚一起生活的原則,崔大律師認為法庭應該就長子與幼子的照顧安排,判決相同,即是由父親照顧和管束他們至少12個月,直至建議的監管命令結束為止,屆時再作出進一步檢討。

46.母親方面,也認同張姑娘的觀察,即是,她現在與幼子的關係比較緊張,幼子現在不會回到她的家中,基本上見到母親時就立刻「打」她。母親所關注的是︰張姑娘提出的母親對幼子的探視建議,是否可行。

47.本席在考慮過張姑娘預備的社福報告,以及她在庭上的證供後,認同張姑娘的觀察,就是本案的雙方的教養理念出現嚴重分歧,迴異不同,兩名兒子猶如夾在父母中間的裂縫,並簡單化地認為在父親家就是「容許玩樂」、在母親家就只是「重視學業」的兩極情況。其次,本席也認同張姑娘所建議,父母雙方訂立一套較為一致的管教方案,至為重要,因為幼子「需要更清晰有力的管束,學習合宜方式與人相處」。再者,本席認為, 張姑娘本來建議一個很短的6個月的監管期,反映出她在第四份社福報告的照顧建議,有需要跟進,也有可能在更新的社福報告/更新的心理專家報告之後,作出調節。

48.因此,本席對張姑娘的最新建議,只會給予一些的比重,本席傾向較看重陳先生的建議;而且,本席會把張姑娘的最新建議,與其他各個相關的因素,一併考慮,權衡輕重,然後作出一個對兩名兒子的福利是最好的照顧安排。

兒子的意願

49.首先,本席要指出的是,根據張姑娘與兩名兒子的會面所得,兩名兒子在第三份社福報告中尚願意表達他們的想法,但到了第四份社福報告,他們卻不太願意談及家事, 也不太願意作出任何意向的表達。

50.另外,要關注的是,無論是張姑娘或者陳先生,都注意到兩名兒子自行創建了一個小熊的世界,這世界中有「X多」和「X荳」,兩名兒子,尤其是長子,喜歡以「X多」及/或「X荳」自稱。有關兩名兒子創造的熊世界,容後再談。

51.長子(當時是12歲)在第三份社福報告中表示,他最喜歡與「X多」一起,對於與父母的關係,他表示「不知道」。他喜歡父親經常稱讚「好X多」,但母親卻較少作出這樣讚許,經常「嘈嘈嘈」。他在母親家要額外完成6項功課,大約需要20至30分鐘,便可以玩15分鐘的電腦遊戲。他認為在父親家的生活開心,因為可以玩樂;現時在父親家的時間太少,希望有一半時間在父親家。

52.到了第四份社福報告,張姑娘向長子(當時是約12歲半)查詢與父母的相處情況。長子在思考良久之後,才作出回應。他表示母親「會跑來跑去,跑去返工」,在母親家中「會有好多熊,啲熊係大隻嘅,趴喺度瞓覺,好舒服」。他又指出父親「都會跑來跑去」,在父親家中,「啲熊係細隻啲,有X多同X荳,佢哋好活躍咁玩」。最後,長子說道,無論是在父親家,還是在母親家,都很想和幼子「一齊住一齊玩」。

53.至於幼子(當時是9歲10個月)在第三份社福報告中表示,不喜歡母親要求他完成功課,也不喜歡在他做功課的時候,母親從旁督促。他「不認同玩樂時間需要限制,認為玩樂時間應該比功課時間多才算公平」。他喜歡與長子一起在父親家生活,因為回父親家後,可以休息,玩電腦遊戲,也可以到附近公園玩耍。如果必須要與母親同住,他希望時間「最少」。

54.可是,到了第四份社福報告時,幼子(當時是10歲4個月)對張姑娘的問題,大多回答「不知道」、「好蠢」、「有病」,甚至是不回應。張姑娘查詢幼子與父親相處的情況,幼子回應「不知道」;對於與母親的相處情況,幼子則說「你明知故問」、「佢有病」。談到長子時,幼子則告訴張姑娘「佢好蠢」。

55.可以肯定的是,父母親在本審訊中,並沒有指控張姑娘沒有在第三份和第四份的社福報告中,不準確地記載兩名兒子的意願。

56.在本席看來,長子與父母親同樣親近,對究竟是由父親還是母親做主要照顧者,沒有任何具體的表示。幼子雖在第三份社福報告中,說道他喜歡住在父親的家中,但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在父親家中可以玩樂;及後在第四份社福報告中,幼子已經拒絕就家庭之事再作進一步表態。因此,本席認為,兩名兒子均沒有「強烈」和「理性」地表達, 他們究竟希望以父親或母親為他們的主要照顧者(參閱︰YSYM v LHB,CAMP 24/2020, [2020] HKCA 586 第72段)。

57.更何況, 本席認為,兩名兒子尚未成熟,自然比較著重玩樂,討厭讀書和做功課, 他們的成熟程度,不足以讓他們作出對自己的長遠發展和需要的理性選擇。

58.所以,本席不會給予兩名兒子的意願(若有的話)任何重大的比重。

長子的行為和情緒問題

59.根據臨床心理學家陳先生的評估,長子有以下的問題。

60.兩名兒子共同創建了一個小熊世界,長子過度投入這個小熊世界之中,這是較令人關注的問題,看來已經影響到他的社交能力。陳先生是這樣解釋的︰

「14. 從所得的資料顯示,長幼子看來過度投入他們創建的小熊世界,而這是較令人關注的。父母均表示長幼子經常上網玩遊戲,有不同程度的網癮,不喜歡上學,相對外出會較想留在家裡玩電腦,玩的內容多與「熊」有關。當我邀請長幼子填寫一份創作句子的問卷,他們大部份的答案都與他們的「熊」有關。長幼子又會分別以「X多」及「X豆」稱呼自己,(「X多」、「X豆」是「熊」公仔),長子會表達喜歡和「X豆」一起玩,不開心、受傷、或不懂得功課時亦會找「X豆」,幼子同樣給予類似回應。

15. 按我理解,他們創建的小熊世界猶如人類的迷你社會,其複雜性難以測度,有不同建設、規劃、制度,「熊」有自己的族譜,有獨立的語言和文字。例如長子與我會面時會說BMD,代表Big Mad Day,表示他心情不好和發脾氣,又說「瓜咕落士」來形容自己或人的狀況,並能將其翻譯成「熊」星球的文字(一些符號)。長幼子都能理解這些他們創造的獨立溝通訊息,亦在日常應用,但父母並不一定完全明白。他們也會為現實中的人改名字,例如當我邀請長幼子畫出親人和朋友圈,他們填寫了「Miam」、「MiamPoo」、「Piek」、「X荳」、「X荳」、「Y荳」、「AKO」、「WPO」、「WPO」,所有都是我不能直接理解的。他們過度投入小熊世界,似乎影響他們的社交能力。他們除了彼此及與父母、親人的關係外,在社交方面都較弱,只有很少朋友。」(橫綫後加,予以強調)

61.其次,陳先生指出長子曾在2018年接受智力評估,總智商是「中上」。由於長子的社交和行為問題,學校曾懷疑他患有ASD,於2019年11月給予轉介信,好讓家長為長子排期接受評估。可是,在本審訊中,沒有證據顯示長子有被安排去做有關評估。

62.陳先生認為長子有ASD的徵狀,因為長子喜愛「熊」,即是︰有強烈但狹隘的興趣。另外,長子在監管下表現理想,但自制力一般,在沒有監管下,便不會主動學習及做功課。長子在暗地裡會有反叛和違規的行為,例如︰他會偷偷在母親不知情下,更改母親在手機用來限制他玩電子遊戲時間的計時器;他亦會查閱母親與老師的對話,看看母親是否有說謊,或者是母親的要求是否與老師的有所出入;在父親家中,他會擅自更改家中的無綫網絡的設定。

63.在學校方面,班主任和學校社工指出長子對自己的惡劣行為「似乎不感內疚」、「行為古怪」(於別人不留意的情況做壞事)、「喜歡鑽研和破解不同電子平台」。而且,長子在學校的情況在2022年5月份的評估中有轉差的跡象 ,陳先生估計這可能與長子經常想着關於「熊」世界的事情,而影響入睡引致,因為長子曾告訴陳先生,他有時在晚上9時30分上床,卻不停地想着「熊」世界至零晨12時。

64.另外,本席從父親盤問母親時得知,幼子自從2022年11月,自行到父親家居住,完全不回母親家之後,長子也試過兩次自行到父親家,分別是長子的上學期考試前,以及後來派成績表。

65.本席認為,由以上可見,長子智商中上,有反叛和違規的想法/傾向性,但在監管下,可以有理想的表現。唯他過度沉醉於自己創造出來的「小熊」世界,看來已經影響他的社交能力,若不及時作出關注和處理,實非長子之福。

66.另一方面,看來幼子的自行出走到父親家的行為,也漸漸地影響到長子「有樣學樣」。母親在庭上表示,長子曾經問道:為何幼子可以到父親家中、考試時不用温習?因此,長子極有可能是為了逃避温習,在考試前夕,學習幼子一樣,不返回母親家,自行前往父親家。

67.本席同意母親的觀察,因為陳先生也有同樣的關注。本席認為,如果這樣下去,極可能令長子養成逃避和不負責任的不正確的想法和行為,這絕非理想。

幼子的行為和情緒問題

68.如前所述,父親在沒有預先通知母親的情況下,在2022年10月17日帶幼子去屯門醫院見精神科的樂醫生,樂醫生在同日寫了一封介紹信,內容是︰診斷幼子患上ASD和ODD,要求相關人士(「whom it may concern」)為幼子在學習上提供措施或調整(「provide educational accommodation for him」)。[2]

69.母親不同意幼子患上以上的病症,認為樂醫生是經父親提供單方面的誤導信息,才寫下幼子有精神病的信件。父親然後把這份醫生信件交給幼子的學校,結果幼子在課堂上有違規行為,老師也不敢說他,因為「佢有病大哂」,上課不聽,下課自然也不會做功課。[3]

70.父親則堅稱樂醫生的信件已證明幼子的問題「已經由心理問題轉入精神問題」,但母親卻不肯接受,「一直忌諱不正視覺(sic)問題的存在,延誤了給[幼子]得到適當的診斷和支援」。[4] 父親一直想幼子離開主流學校,轉到「自然學校」讀書,但是, 母親並不同意。

71.顯然,雙方對幼子是否患上ASD和ODD,存在完全不同的看法。本席在考慮過整體證據後,有以下幾個關注點。

72.第一、樂醫生雖然在2022年10月17日寫了一封介紹信(見上文,第[68]段),但母親後來也呈交了另一封由樂醫生寫的介紹信(日期是2022年11月29日)。根據法庭的存檔記錄,這第二封樂醫生的介紹信是附錄在母親的第二份誓章之中,不知何故,這第二封介紹信沒有放進由父親的律師所預備的審訊文件冊之中。

73.在這第二封介紹信之中,樂醫生作出以下澄清︰

「We diagnosed him have 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according to the history given by his father …. 」

(大致意思︰我們是根據他的父親提供的歷史/資料而診斷幼子患上ASD)

74.本席留意到,這第二封介紹信中,沒有再提及幼子被診斷患上ODD。本席又留意到,幼子被安排在2023年1月31日再見醫生。可惜的是,到了本審訊時,雙方均沒有向法庭講述或提供樂醫生對幼子的病情的最新看法或診斷。

75.本席只可從第四份社福報告中,得知樂醫生「初步」評估幼子患有ODD,亦呈現ASD 和ADHD的症狀;樂醫生「將」安排專注力觀察小組跟進,以便「更全面」地評估幼子的情況。幼子現在只須定時覆診,但「毋需」藥物治療。[5]

76.第四份社福報告中提及的樂醫生的「醫療報告」,並無附錄在報告之中。而父母雙方在本審訊中,也從沒有呈交樂醫生預備的「醫療報告」,他們呈交的只是「介紹信」(reference letter)。觀乎兩封介紹信的內容更像是寫給幼子的學校的信件,多於是正式的「醫療報告」。

77.基於以上各點,本席決定,在現階段不會對樂醫生的兩封介紹信,給予太大的比重。

78.第二,雖然本席不打算在現階段給予這兩封介紹信太大的比重,但這並不代表幼子沒有情緒和行為的問題。在這方面,本席更認同陳先生的分析,畢竟,陳先生有較全面的機會,去接觸和聆聽父母雙方和幼子的說法。

79.陳先生認為,幼子除了像長子一樣,過度投入他們創建的小熊世界之外,幼子的溝通和行為問題,看來比長子的更為嚴重:

(1)  幼子在2020年4月,由學校老師轉介作言語評估後,被評定為有輕度發音和輕度流暢障礙,整體有輕度的溝通障礙。可幸的是,經教育心理學家於2021年10月作出評估後,被評定總智商是中等;

(2)  根據父母親、學校班主任和學校社工在2022年2月填寫的問卷,四位一致認為幼子有專注力、過動和衝動的問題;

(3)  幼子是有ASD、ADHD和ODD的「徵狀」,但這並不代表幼子有這些「病症」, 因為幼子以上這些問題「並不是廣泛地出現」,似乎是「與環境有關」。重要的是,陳先生注意到,當幼子被安排在一個「沒有太多干擾」的房間,可以單獨地安坐,完成問卷的所有問題,沒有如一般專注力不足,或過動症的兒童般,遺漏一些題目。幼子被安排在等候區等候時,也能安靜地看書。

80.不謀而合地,張姑娘也留意到幼子其實是有自制能力的。在預備第四份社福報告的其中一次會面中,幼子欲攻擊母親,張姑娘即時用自己的身體隔開兩母子,發現幼子可以及時控制自己,沒有攻擊張姑娘。

81.因此,本席雖然認同幼子有ASD、ADHD和ODD的「徵狀」,但其嚴重程度未至於需要藥物治療,傾向接受陳先生的分析︰

「26. 綜合多方的資料,幼子似乎對自己的能力有懷疑,所以在學習方面有焦慮和壓力,表現出來就是容易分心、不耐煩、不太願意維持他的注意力。幼子在填寫的問卷上表示他不是很信得過自己,很難作決定及依決定去做,並表示學校的表現未如希望的好,做得不像其他人一般好。在會面中,例如當他被安排分別在父親和母親的督導下完成數學題目,父母均需要容讓他跳過不喜歡做(或覺得較難)的題目,並在過程中給予鼓勵,他的合作程度才得以提高。

27. 幼子很渴望得到父母的認同和肯定。問卷上顯示他特別覺得在母親眼中不夠好,常常要求父母二人稱讚,他亦會拒絕承認自己的錯,避開學習上顯出他能力較弱的問題等等,好像不能承受被別人責怪或懷疑他的能力。事實上,當他愈逃避有困難的地方,在學校要面對的壓力、從而萌生出來的焦慮亦更大,惡性循環漸漸形成。情況就如他未有完成功課,在課堂上未能跟上進度,當老師接觸他及詢問有關情況或就課堂學習而問他問題時,他的反應便很大,就如碰到他的弱點。他之前甚至曾經抗拒上學,抗拒一些需要他滿足某些要求的情況,而整體呈現出來,就好像是對抗權威

28. 在這種對抗性及囤積的壓力底下,從2022年2月份的評估所得,父母、班主任及學校社工填寫的問卷結果一致顯示幼子有以下狀況︰爭辯、難於按照指示做事、不聽話、犯規。對人方面,特別在學校,他會欺負他人,詛咒別人或講粗口。在學校他曾用圖書釘刺同學,用腳踢同學,與同學爭執,發脾氣踢校車姨姨等。班主任及社工的問卷也顯示他會與老師抗衡頂嘴,而社工也表示他做錯事會認為是別人的責任,亦曾經當別人不順他意的時候,出現負面情緒而離開課室,需要全校尋找他,最終於洗手間找到。」(橫綫後加,予以強調)

82.第三,事實上,在5/11/2021臨時命令頒佈後,幼子一直能依據本席所定下的時間表,在不同時段與父母親相處(即是︰大約兩日兩夜在父親家;其餘日子則在母親家),而且,有能力補回過往欠交的功課,在學業和操行上獲得大躍進[6]。在學業上,例如中文和數學兩科主要科目,均由D等升上B等,更重要的是,在「學習態度」、「紀律」、「尊重」、「操行」這幾個有關行為的事項上,由「遠低水平」、「極需改善」等級別,躍升至「滿意」。

83.只可惜,以上的佳景,只維持了大約10至11個月,到了2022年8月或9月起,幼子的行為情況產生變化。

幼子在2022年8月或9月後的改變

84.不能爭論的是,5/11/2021臨時命令頒佈後,直至2022年8月或9月之前,幼子按照5/11/2021臨時命令,獲父母親照顧,學業和行為的情況逐步改善。但自從2022年8月或9月起,幼子的行為和情緒開始急轉直下,詳情已經記載在上文第[21]段至第[23]段,在此不再贅述。

85.母親認為幼子在2022年8、9月之後的改變,是父親一力精心策劃和編造出來的,目的就是要奪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母親又表示,因為幼子在2022年的上半部份暑假到父親家,經常打電子遊戲機,而且受到父親的影響,所以當回到母親家,打電子遊戲機受到控制時,便對母親產生抗拒。

86.父親否認以上說法,堅稱幼子的確有樂醫生所說的ASD,ADHD和ODD病症,也堅稱是因為母親與幼子的關係不好,並且母親曾經對幼子施行「家法」(體罰),所以才會出現上文第[21]段至第[23]段的情況。

87.有關幼子自2022年8月或9月之後出現的變化,陳先生懷疑這是否因為母親用「鏡子模式」去管教幼子有關。這個方法是用來幫助ASD的兒童去建立「同理心」,即是︰你打我一拳,我就打回你一拳,讓你嘗試一下,從而讓你知道這是會傷害到別人的。陳先生表示,這個「鏡子模式」的方法的原意是好的,但陳先生不知道母親是否有好好操作這個「鏡子模式」,例如︰會用幾大力?幾頻密?而幼子對此又是否有抗拒?而且,之後出現的兒子針對母親的虐兒指控,也是一個「轉捩點」。另外,陳先生表示,如果孩子可以不斷地打電子遊戲機,然後又收回這個玩意,按照常理,孩子會對收回這個玩意的人產生抗拒。不過, 陳先生表示,由於沒有機會就此作出評估,所以未能對此下一個定論。

88.張姑娘則認為,雖然母親使用「鏡子模式」管教幼子,與幼子的行為發生突變,在時序上是相約,但張姑娘更想強調的是,父親在2022年11月10日帶同幼子去屯門警署報警,指控母親虐兒,這個事件發生之後,幼子就再不願意向張姑娘提及事情的詳情,所以,張姑娘不能確切地建議,幼子的改變,是因為母親使用的「鏡子模式」,還是父親帶同幼子去報警。

89.綜合所有證供,本席不能說幼子的改變是因為母親曾經採用「鏡子模式」管教幼子,畢竟,母親經學校警告後,已經再沒有採用這個方法。而且,警方也沒有因此而啟動保護兒童機制,把事件轉介相關單位,進行保護兒童的調查,所以本席傾向認為這是單一的事件,並沒有對幼子造成負面或嚴重的影響。

90.可是,對於父親帶同幼子報警,指控母親虐兒這件事件,本席認為父親的行為不值表揚,甚至令本席關注。

91.根據父親告訴張姑娘,兒子是自從2022年9月起,投訴被母親體罰,並要求前往報警,唯在父親的遊說下放棄。據稱,幼子在2022年8月份,也有向學校的社工表示,因他與外婆衝突,而被母親用手打他手臂,甚至「每星期都打個幾鐘」,但學校社工並無發現幼子身上有任何傷痕。

92.這指稱的虐兒事件,事發在2022年8月,如果事態嚴重,為何父親要拖延至2022年11月10月才去報警呢?在此,必須指出的是︰父親在證人台上作供時,承認是他最終決定帶幼子去報警的; 父親也同意陳先生的看法, 就是:帶兒子去警署報警,指控母親虐兒,不但不能疏解幼子對母親的怨憤,反而會將母子關係進一步撕裂。可是,父親仍是選擇帶兒子去報警,指控母親,然後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更改兒子的臨時照顧權給他,並依賴這指稱的虐兒事件為其中一個更改臨時照顧權的理據,原因只不過是因為母親「不肯停止」、「不肯商討」[7]。 本席不得不指出,父親這個做法不但不正確,也很自私,完全沒有顧及這只會令幼子進一步夾在父母的紛爭的裂縫之中,實非兒子之福。

93.而事實上,如第四份社福報告所述,父親在帶同兩名兒子去報警之後,兩名兒子須被安排去醫院驗傷,又要被安排去警署錄影會面,唯當日幼子「拒絕合作」,無法進行錄影。正如陳先生指出,要一名孩子跨過其心理關口,去指控自己的母親,對該名孩子來說,是何等困難的事情。而且,根據陳先生所觀察,母親在2019年前,一直是兩名兒子的主要照顧者,多年來,母子有一定的情份存在,這正正可以解釋,為何在報警事件之後,幼子不再願意與張姑娘或學校社工提及此事,也拒絕回應任何與家庭的相關話題。本席對幼子因此事而承受的無言壓力,感到擔心。

兩名兒子的身體、感情和教育的需要;父母親對兩名兒子和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94.兩名兒子的情緒和行為問題,本席在上文已經談論過,不再重覆。他們現在分別是13歲和11歲,已經有一定的自理能力。

95.在感情方面,兩名兒子與父親的關係親密、良好。長子與母親的關係融洽和親密。

96.問題在於幼子和母親的關係。第三份社福報告中顯示,幼子當時對母親的抗拒感減輕,在外出時甚至爭着與母親同坐,母子關係越來越親密。可是,到了第四份社福報告時,母親和幼子的關係完全逆轉,例如︰幼子見到母親時即時對母親作出攻擊,拳打腳踢,從後推撞母親,不停向母親說「好嬲呀,好嬲呀!」,最後,幼子都沒有冷靜下來,張姑娘無法觀察,母子進行遊戲時的互動。

97.就幼子對母親的情感,陳先生在庭上表示,母親在2019年之前,因父親長期在外地工作,一直是幼子的照顧者,母子之間一定有一份情份存在,但是,也有着幼子對母親一直敦促他努力學習和做功課的壓力和負面情緒,一直未得到適當的宣泄。

98.本席認同陳先生的分析,認為幼子對母親是存在着一份感情,畢竟母親以前一直是他的主要照顧者。而且,陳先生指出,其實幼子一直渴望得到母親的認同,反映母親在他心裡的地位其實並不低。再加上,父親帶幼子在2022年11月17日去報警,指控母親虐兒之後,幼子其實並不合作,沒有成功地在警署進行會面錄影,沒有再向警方進一步指控母親,而且,自此之後,不願意對張姑娘或學校社工再談及他與父、母親的相處情況,足見幼子對母親不是真的厭惡,更多的可能是一份矛盾的感覺。

99.因此,本席認為,兩名兒子對父親或母親,均存在着感情,均渴望得到父親和母親的愛護和認同。

100.針對兩名兒子在教育上的需要,本席必須指出,兩名兒子身為學生,他們是應該努力學習和讀書的,這並不代表他們需要每次考試也考取第一、每科成績也要A等; 他們需要的是從讀書和學習的過程之中,學會作息要有時,學懂做人的道理,培養他們的責任感、自律能力, 而不是一味只是著重自己的喜惡、自由。

101.兩名兒子在教育層面上的另外一個需要,就是︰他們極需要學懂怎樣與他人相處。兩名兒子的社交能力較薄弱,幼子的問題更嚴重,他已經有多次在學校攻擊教職員和同學的記錄,上文已經提及過,不再重複。本席認為,人之生存在一個社會,是群體動物,需要學懂怎樣和平地與其他人相處,哪怕是遇到不順意或不喜愛的事情,也不應該隨便動武,攻擊他人。畢竟,個人的自由或喜惡不是絕對的,每個人應該學識尊重別人。

102.明顯地,父親在處理兩名兒子,尤其是幼子的教育需要方面,不太理想。在兩名兒子的學業上,他強調的是「不想迫」、「做不完功課也不會迫,只會誘導」,他「關心的不是學業」。幼子自從2022年11月起,完全是住在他的家中,父親容許幼子不把學校的功課帶回家,由父親自行去學校幫幼子取功課,可是,父親只是每星期才去學校1-2次,拿取功課。幼子不願做功課,父親不強迫,結果,幼子欠交很多功課。考試時,幼子不願温習,父親也不強迫,結果,幼子在考試時,連自己的名字也不肯寫在試卷上,全程沒有作答。

103.另外,證供顯示,幼子繼續在課堂上或學校裡,與教職員或同學發生衝突,甚至攻擊他人。

104.本席十分擔心,父親過於著重兩名兒子的所謂「意願」,只要他們開心快樂便可,給予兒子過份的自由,令他們的不對行為沒有受到應有的規範,對於年紀尚輕、心智仍未成熟的兒子來說,過於放縱和給予過多自由的管教方式,並不適合他們。

105.母親在教育兩名兒子做功課和學習方面,無疑比父親稍為優勝。不過,本席關注母親過於著重紀律,在本審訊中,她多次要求本席下令安排幼子入住社會福利署轄下的兒童院舍,以便幼子可以在沒有影響的情況下,學習紀律,用她的說法,就是︰做錯事要有後果。

106.本席認同陳先生的分析,在現階段,母親更應該着眼的是,怎樣重建她與幼子的關係,兒子需要的不是一名只會敦促他們學習和做功課、極像一名老師的母親,他們需要的是一名既可以教他們讀書,也會陪他們玩樂的母親。

其他相關的情況

107.在社福調查主任張姑娘的調查過程中,父親的立場是要求單獨管養,照顧和管束兩名兒子,唯有這樣,才能讓他們「按他們的意願自由」選擇升學安排和人生方向。本席認為,凡事任由兒子自己決定和選擇,只是把應該由成年人「管」和「教」兒童的責任,轉嫁到心智尚未成熟的兒子身上,並非穩妥和適合的做法,也絕非符合兒子的最佳福利之舉。

108.另外,本席還留意到,雖然父親一直向張姑娘表示,希望獲得單獨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但到了審訊時,他卻通過大律師,而自己在庭上作供時也有表示過,希望最終兩名兒子是以母親的家為第一個家,以釋放父親的時間,讓他可以多點時間工作。他希望兩名兒子最終可以每星期有三天兩夜與他相處。

109.更重要的是,父親在庭上作供時也承認,兩名兒子在早年一直由母親照顧,父親長年在外地,沒有太多的照顧兒子的經驗。在回答本席的問題時,父親同意日後他和母親應該統一兩名兒子的作息時間、做功課時間;他會控制兩名兒子在家中可以上網的時間,平日減至每天一小時,假日則可達兩小時。另外,父親同意由中間人協調和建議有關「統一作息」的方案。

110.母親極力主張父母雙方的教育模式應該一致,她尤其強調父母雙方均要讓兩名兒子知道,做錯事要承擔後果。

111.本席十分認同本案的父母雙方應盡早商討一個較為一致,或者是不要嚴重互相偏離的管教模式,包括兒子的做功課或玩樂時間表。

長子的最佳福利

112.本席在平衡以上各點,作出整體的考慮後,認為維持5/11/2021臨時命令,即是長子由在每個星期日早上10時至下個星期二上學前的這段時間,由父親照顧,其餘時段則由母親照顧,是能夠符合長子的最佳福利。

113.為免長子在長假期中,長時間接受某一種的管教或作息的形式,本席認為上一段的安排應該貫徹實行,亦即是說,長子的長假期不會作出其他特別的安排,仍然會跟從上一段的安排。

幼子的最佳福利

114.基於以上各點,幼子的情況其實與長子的有所不同。本席認為,幼子比起長子,更加需要及時處理他的情緒和行為問題,以免日子越久,問題越深。當務之急是讓幼子學識責任感、情緒管控,明白自由不是絕對的,他的行為要有規範的。

115.父親過於著重給予幼子自由,只著重按兒子的意願行事,若把幼子的照顧和管束權交給他,絕非幼子的最佳福利的安排。因此,本席是不會把幼子的單獨照顧和管束權交給父親。

116.餘下只有兩個選項,一是由母親照顧和管束,二是由雙方在不同時段照顧和管束。

117.在考慮和平衡過以上各個因素和事情(包括有關安排的可行性)後,本席同意和接納陳先生的看法,就是頒佈一個分擔照顧和管束的安排(shared care and control),以一個漸進的方法,協助母親和幼子重建關係,最後達至與5/11/2021臨時命令相同的照顧安排。

118.本席認為, 上文第[113]段中的看法,也適用於幼子。

命令

119.因此,本席下令︰

(1)  兩名兒子的管養權頒予父母雙方,共同擁有;

(2)  除非雙方書面同意或者是法庭作出命令,否則,任何一方不得單獨替任何一名兒子轉校;

(3)  長子的照顧安排如下︰

(a)  逢星期日上午10時至緊接的星期二上學前,由父親照顧。若長子在星期二不用上學或者學校假期,則直至星期二的早上10時;

(b)  其餘日子/時間由母親照顧;

(c)  母親負責在星期日到父親家接走長子;

(d)  父親負責在星期二把長子送回學校,或者送回到母親家(按情況而定);

(e)  以上各安排全年適用,唯如果雙方書面同意,可針對長子的學校長假期,另作安排;

(f)  長子考試期間和考試前的一個星期,上述第(a)段的照顧安排暫停,唯父親可以書面要求補回照顧的時間,如果父親提出這個書面要求,母親須在考試完畢後的兩個月內,把時間補回給父親,詳情由雙方協議;

(4)  幼子的照顧安排如下︰

(a)  由即時起直至2024年2 月29日為止︰

(i)  逢星期五放學至星期日上午10時,由母親照顧。若幼子在星期五不用上學或者是學校假期,則由星期五上午10時開始;

(ii)  其餘日子/時間由父親照顧;

(iii)  母親在星期五於學校或父親家接走幼子(按情況而定);

(iv)  父親在星期日於母親家接走幼子;

(b)  由2024年3 月1日起:幼子的照顧安排與長子的安排相同,即是︰與上述第(3)(a)至(f)段相同;

(5)  頒佈一個為期12個月的監管命令,社福調查主任須分別在第5個月結束、第11個月結束時,向法庭呈交有關照顧和管束安排的進度報告。在每份進度報告中,社福調查主任須向法庭滙報下列項目︰

(a)  父母雙方針對管教模式和兩名兒子的統一作息的最新安排和實施情況;

(b)  兩名兒子(尤其是幼子)的心理及/或行為及/或情緒治療的進度和最新情況;

(c)  父母親的心理治療及/或共享親職的安排/協議的最新情況;

(d)  兩名兒子在學校的最新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學業上和操行上的情況;

(e)  向法庭建議是否需要一份由臨床心理學家預備的更新報告;

(6)  雙方須以共同信件的形式,在本判案書日起計的7天之內去信屯門醫院精神科,申請一份有關幼子的精神科醫療報告,並在本判案書日起計的60天之內,以共同簽署的信件,把精神科醫療報告呈交法庭,並提供予社福調查主任;

(7)  除此之外,除非社福調查主任或臨床心理學家要求,又或者法庭下令,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把任何文件呈交予社福調查主任或臨床心理學家;

(8)  授權雙方或社福調查主任把本命令的副本交給兩名兒子的學校參閲;

(9)  本命令施加罰則通知;

(10)  豁免本命令親自送達;

(11)  子女事宜,包括本審訊和所有保留訟費,不作訟費命令;

(12)  除本命令另有規定外,不就2021年11月5日、2023年1月18日和2023 年1月27日的傳票,作出進一步命令, 包括訟費的命令。

120.以上的命令,是基於雙方會在本判案書日起計的7天之內,向法庭存檔和對方送達以下的書面承諾︰

(1)  雙方會在本判案書日起計的21天之內,與社福調查主任轉介的共享親職中心的社工,進行會面和協調,以達成一個父母雙方同意的兒子作息時間表,包括每日的學習/做功課時間、玩樂時間, 並且在本判案書日起計的35天之內,以共同信件的方式,向法庭呈交上述協議的作息時間表;

(2)  雙方將限制兩名兒子上網玩網上遊戲的時間,平日不多於一小時,假日不多於兩小時;

(3)  雙方須安排兩名兒子接受社會福利署轄下的臨床心理學家所建議的治療;

(4)  雙方須接受社會福利署轄下的臨床心理學家所建議的治療。

121.本席希望社福調查主任儘快安排雙方和兩名兒子,接受臨床心理學家的治療評估, 儘早開展所需要的治療。

與兩名兒子會面

122.一般而言,家事法庭不會在頒佈判案書時,才會見家庭子女。不過,有鑑於本案的獨特性,而看來無論是張姑娘或者是父母雙方,均同意或不反對由本席親自告訴兩名兒子往後的照顧安排。

123.因此,本席已經通知雙方,安排兩名兒子在頒下本判案書的同日,與本席會面。本席希望通過有關會面,盡量釋除兩名兒子被夾在父母的裂縫之中的壓力。

124.最後,本席真心寄語父母雙方,必須放下對對方的成見,互相通力合作,互補長短,讓兩名兒子快樂地成長之餘,還會學懂待人處事的正確態度,方是兩名兒子之福。

125.本命令由父親的代表律師起草。

  ( 陳玉芬 )
區域法院法官

第一申請人(父親):由余兆明律師行聘用崔浩泉大律師代表

第二申請人(母親):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當時,香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響,學校停止實體課,改為上網課。

[2]  文件冊[221]。

[3]  文件冊[143]。

[4]  文件冊[56/第2段]和[59/第16段]。

[5]  第四份社福報告第10段[202]。

[6]  幼子的成績表[105-108]。

[7]  審訊第五天下午。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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