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尤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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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經營煙窟罪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1012/2025[2026] HKDC 112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12/2025

[2026] HKDC 11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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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尤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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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6年7月10日
出席人士:  嚴康焯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明鳳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國熙、黃錦華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經營煙窟(Keeping a divan)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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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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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經營煙窟罪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2025年2月25日上午8時29分左右,警方憑搜查令突擊搜查旺角山東街82號一單位(“單位”)。警方按下門鐘後,被告人打開木門。警員隨之進入單位。

3.單位面積約為500平方呎,兩房間一廳,並見有7名男子坐在大廳內。

4.經搜查單位後,發現以下毒品:

(a)  3個膠袋,載有內含0.8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0.88克晶狀固體;

(b)  3個膠袋,載有內含0.18克可卡因的共0.21克固體;

(c)  一個膠袋,載有內含0.22克可卡因的0.26克固體;

(d)  7個膠包,載有內含1.38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1.67克混合劑;及

(e)  一排鍚紙包,載有兩片內含共0.02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5.另外還撿取了 (i)  一個透明膠盒,載有多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及多張膠紙;(ii)  一個玻璃壺連一支黃色飲管;(iii)  一個樽連一個綠色蓋、一支玻璃管、一支藍色飲管及一支紫色飲管;(iv)  一部黑色計算機;(v)  一個電子磅;(vi)  一個黑色容器;(vii)  一支黑色箱頭筆及一支紅色箱頭筆;(viii)  一把銀色鉗;(ix)  一個打火機;(x)  一把剪刀;(xi)  一些錫紙;(xii)  一個紅色樽連多支飲管;(xiii)  一個黑色膠兜,載有港幣130元;以及 (xiv)  一隻匙羮。一塊寫有價目表的白板,表內載有“金”、“劃”、朱“、“水”及“藥”等字連對應數字。

拘捕及警誡

6.同日上午9時41分,警方拘捕被告人,罪名是“經營毒窟”。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負責在那裏給客人開門並向他們出售涉案毒品。

7.上午9時43分,警方再拘捕被告人,罪名是“販毒”。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打算向客人出售涉案毒品。

求情及判刑

8.被告人現年46歲。國內出生,於1982年到港定居。其父於1998去世,其母現年69歲,現已退休並獨居。被告人在港有中三教育程度,而被捕前,被告人依賴綜合社會保障(殘障)援助,每月2,300元。辯方指被告人自2001年起已患有精神病,一直須到醫院覆診。另外被告人亦患有眼疾,雙眼有高眼壓。

9.被告人雖已離婚,但現有一名已一起7年的女朋友。就定罪紀錄,辯方同意被告人過往有26項定罪,其中2項和販運相同,而另外4項則和管有危險藥物罪相類同。辯方指被告人亦有吸食毒品習慣。

10.就本案而言,辯方指被告人坦白認罪,在被警方拘捕和警誡時已作出招認,而警方入屋時他亦沒有作出阻礙。

11.本案涉及4種不同毒品,而當中的可卡因及海洛英的量刑指引相同,即上至10克,2至5年監禁,見黃瑞芳[1]一案,而冰毒的量刑指引為上至10克,3至7年監禁,見Tam Yi Chun一案[2],而就涉案之咪達唑侖,只有0.02克,本席同意份量相對較少,而毒性亦較低,對量刑之考慮亦起不了重大差異。

12.本案所涉及之毒品總重量為2.66克,若全數也是冰毒的話,約為48.76個月起點,若轉為全數也是可卡因及海洛英的話,則約為33.5個月。0.88克的冰毒約為40個月監禁,而1.78克的可卡因及海洛英約為30個月監禁,若兩者相加高達70個月,比最壞的量刑計算,即全是冰毒的48.76個月亦為多。故個別方法不可取,應以合併方法考慮。

13.另外,根據上訴庭於Yau Kai Fung[3]一案中重新確立混合性毒品的判刑範圍,以比例法為最合適反複核實,而控辯雙方就比例法之計算為38.59及38.47個月監禁。

14.考慮了本案涉案冰毒的毒性較重,即使份量比可卡因/海洛英為少,亦應以此為量刑考慮。考慮了以比例法之計算,被告人的角色及求情陳詞與及可卡因/海洛英的份量,本席以40個月為基準上調至42個月為起點。當然,本席沒忽略被告人過往亦有2項販運紀錄,但已是1999年之事及並非達到積犯級別,本席並不打算把刑期上調。就此,認罪下扣減3分1。控罪2判處28個月監禁。

15.就控罪1而言,本席同意一般而言是1至2年監禁,見Lam Lai Chu[4]。本席亦參考了劉紹豐[5]一案。該案被告人被控販運11.68克海洛英及經營煙窟,其煙窟是在一酒店房間內,內有6名人士。販運罪以5年為起點,認罪下判處40個月監禁。煙窟罪以24個月為起點,認罪下判處16個月監禁。其中8個月和販運罪分期。

16.該案涉及煙窟人士和本案相若,本案單位約為500呎,並非十分大的規模,考慮到本案涉及毒品較少,故以18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扣減3分1至12個月監禁,考慮到量刑總體原則,其中6個月和控罪2分期執行,即共34個月監禁。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2025] 2 HKLRD 138

[2]  [2014] 3 HKLRD 691

[3]  CACC 208/2024

[4]  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 CACC 56/2003

[5]  HKSAR v Lau Siu Fung(劉紹豐)CACC 5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