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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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09/2024 [2026] HKDC 13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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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1.被告被控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及控罪二:「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36(1)及(2)條。被告否認控罪一,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但他承認控罪二並同意案情。 案情 2.2023年11月23日上午6:30 ,被告的妻子報警指丈夫在涉案單位(下稱「單位」)內胡言亂語,要求警方陪同返回單位。 在2023年11月23日中午後,警務人員接報前往,發現被告獨自在單位內,並在該單位內檢取了以下證物:
3.警方在單位內找到一個有兩個開口的膠樽,其樽蓋附有一支金屬管連鐵絲網,該樽內有56毫升的液體,經乾涸後,發現載有0.02克固體,內含可卡因。這膠樽連樽蓋並附有金屬管及鐵絲網,是控罪二中所指的適合於或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被告承認管有這個器具。 4.警方在該單位檢獲101包共9.95克的思疑危險藥物的固體粉末。後經政府化驗師化驗,證實該等固體粉末含有9.15克可卡因。 5.被告在現場被拘捕及在警誡下承認管有案中的毒品「可樂」作自食用途。 本席在裁決理由書對相關招認作出分析後,拒絕接納被告聲稱所有可卡因是用作自食的說法。本席亦裁定在單位內檢獲該101包共9.95克固體內含9.15克可卡因是被告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背景及求情 6.被告現年41歲,有一項性質與本案無關的刑事定罪紀錄。 7.代表被告的古大律師指被告接受教育至小學程度,從事手機電話業務。發生本案後,他與太太離婚,兩人育有一名兒子。在判刑前辯方呈遞了由被告前妻撰寫的求情信,表達事件對家庭造成的影響,及希望法庭對被告予以輕判。 8.古大律師指被告是一名長期吸食可卡因的成癮者,並指本案檢獲的可卡因中有相當部份乃供被告作吸食用途。她提出應按上訴法庭在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及HKSAR v Choi Chun Wo CACC 273/2017等案中指,當法庭接納全部或相當部份被販運的毒品乃給被告自用時,在量刑時應給予被告刑期扣減。 量刑 9.就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上訴法庭在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案確立了有條理的判刑步驟。 按照上訴法庭在HKSAR v Huang Ruifang (黃瑞芳)(No.3) [2025] 2 HKLRD 437頒下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的量刑基準是2年至5年監禁。被告的角色是管有那些可卡因作販運用途。本席採納4年8個月監禁作為販運9.15克可卡因的刑期基準。 10.本案沒有加重罪責的因素。 11.被告是在審訊後被裁定販運9.15克可卡因的9.95克固體罪名成立,本席在裁決理由書內就案中證據作出分析,指案中證據絕不吻合被告聲稱留有相當部份或全部涉案毒品作自用之說,因此不會接納被告有可能留有全部涉案或相當部份可卡因作自用為求情理由。 12.即使法庭接納被告有可能管有少量可卡因作自食用途,但上訴法庭一貫都是指刑期扣減,只適用於被告人販運的毒品中有顯著或極可觀部份作自用的情況(見 HKSAR v Wong Suet Hau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江達隆CACC27/2016第58段)。無論如何,正如上訴法庭在Wong Suet Hau案指出,「管有危險藥物」罪本身亦涉及相關的刑期。換言之,縱使被告可能留有少部份涉案毒品作為自用,以本案的案情,涉及的毒品重量、包裝及整體考慮,本席不認為這自用之說會對刑期有任何實質的重大影響。在此情況下,本席不會以此作為一項減刑理由。而本案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13.被告就控罪一判監4年8個月。 14.控罪二「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監禁。被告管有一個可作吸服危險藥物的膠樽,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3個月監禁。被告適時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就此項控罪判監2個月,刑期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15.本案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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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HKSAR v. Yiu Man Chu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凱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皓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錦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稘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梓洛
HKSAR v. Lam Raymond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祖禹
HKSAR v. Gvangsanit Wanna and Another
HKSAR v. Yu Tsz Tat
HKSAR v. Cheng Shu Yu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尤家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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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鏡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詠軒
HKSAR v. Hui Suet Yi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兆駿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思銘(又名黃佳豪)另一人
HKSAR v. Chan Chi 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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