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Kwong Hung 訴 陸志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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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上訴人針對許家灝聆案官於2005年4月12日撤銷其2005年3月22日的傳票申請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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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3314/1997 & 571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1997年第3314號及第2001年571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5月19日 判決日期:2005年5月19日 判 案 書 1.兩名上訴人針對許家灝聆案官於2005年4月12日撤銷其2005年3月22日的傳票申請提出上訴。 2.兩名上訴人為本案的被告人,於案件正審被判敗訴,曾提出多宗上訴至上訴庭,並多番提出非正審申請。 3.2003年8月1日,原訟庭朱芬齡法官頒下命令如下:
4.2003年9月16日,上訴庭楊振權法官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並指上訴人濫用法庭程序,浪費法庭資源。 5.及後答辯人申請訟費評定聆訊,排期於2005年4月25日進行。 6.2005年3月22日,上訴人發出有關傳票申請暫緩2005年4月25日之聆訊,理由為答辯人未有呈交忠誠測計師行的發票副本。 7.該傳票排期於2005年4月12日聆訊,代表答辯人的吳律師指出上訴人事先未得聆案官許可,但基於傳票已排期,答辯人律師出庭應訴。 8.4月12日當日,許聆案官即席頒下申請許可,但同時撤銷申請。 9.2005年4月25日上訴人提出本上訴。而同日訟費評定聆訊展開。據吳律師指出,聆訊已進行了6天,約完成三分一之進程,押後繼審。 10.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為:答辯人未遵照鄺卓宏聆案官於2004年8月17日的命令,呈交忠誠測計師行的收費單據副本。吳律師指,答辯人曾委託兩間測計師行進行估值,分別為忠誠測計師行及韋堅信測計師行。答辯人只是就韋堅信測計師行的收費作出訟費申請,因此,毋須提交忠誠測計師行的單據。答辯人已呈交韋堅信測計師行的單據,符合鄺聆案官的命令。 11.上訴人則指出,若答辯人不提交單據,則顯示忠誠測計師行的報告可能為偽造,其估值受到質疑。 12.顯而易見,上訴人的指稱是不合理的。訟費評定並非翻案之地,其申請並無理據,因此駁回。 (法官與雙方商討有關訟費等事宜) 13.本席命令,兩名上訴人支付答辯人就本申請的訟費,以彌償基準總額評定,金額為4,000元,即時支付。 14.原告人的訟費按《法律緩助條例》評定。
原告人: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Mr Ng Kwok Wa 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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