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292/200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上訴人就兩宗發生在不同日期及地點的所觸犯之案件相同控罪,即「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及(3) 條,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及案情後,於2007 年2 月14 日被主任裁判官練錦鴻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他將該兩罪合併,量刑後,判上訴人就該兩罪的應服總刑期為20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