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偉文

Case No.CACC 212/200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9 Aug 2008
Judge鄧國楨 (Deputy President, Court of Appeal), 湯寶臣 (Judg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ase Document
100%

CACC21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21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6年第1074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鍾偉文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2008年8月14日

宣判日期: 2008年8月29日

----------------------

判案書

----------------------

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被控共11 項罪名,5 項為「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6 項為「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前5 項涉及利用虛假資料從不同銀行得到信用咭,後6 項則涉及以虛假資料取得電訊盈科住宅或流動電話的服務。

2.申請人否認所有控罪。在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裁定除第 10 項控罪外,其餘罪名皆成立。在取得報告及聆聽過求情後,法官判申請人監禁共4½ 年:每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4½ 年,每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18 個月,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3.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申請人在2008 年3 月11 日以書面通知會放棄定罪之上訴,並已獲得批准。申請人現祇申請不服判刑的上訴許可。

4.就本案的背景,各證人的證供及辯方所提出的辯解,原審法官已在判詞裡清楚陳述,本庭不打算覆述細節。簡單來說,申請人先成立了一間沒有商業登記的虛假電訊公司,他以招聘為名騙取申請工作人士的身份證副本、銀行存摺及其他個人資料,然後用有關資料加上僞冒的簽署,以應徵者的名義向銀行及財務公司申請信用咭和貸款;為了達到行騙之目的,申請人在開設公司後,聘請了職員負責接見應徵做電訊學徒的人,但公司從沒有僱用任何應徵者。

5.申請人又以其他人的名義及僞冒的簽署,成功向勞工署申請利用該署的網頁刊登廣告。申請人曾分別向應徵學徒的年輕人訛稱需要他們申請開設銀行戶口,要他們留下銀行存摺、提款咭、地址證明和身份證副本等文件,好讓公司向專業教育學院申請開辦學徒訓練課程。

6.申請人以假資料成功向五間銀行或財務公司取得4 張信用咭和信貸融通(即第 1至第 5 項控罪)。在得到信用咭或貸款後,申請人透過簽帳及櫃員機,取得金額使用,最後的數目合共約港幣123,600 元。申請人指稱其中的60,000 元交給了提出這計劃的趙姓友人。

7.申請人利用虛假資料向電訊盈科有限公司成功取得流動電話及住宅電話服務(即第 6至第 9 項控罪),也從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成功申請寬頻互聯網服務(即第 11 項控罪)。

8.事情後來終被揭發,申請人被拘捕。警方在申請人的單位內找到兩名應徵學徒的身份證副本及個人資料表格等文件。

9.在審訊時,申請人辯稱他是受聘於姓趙的朋友去成立新公司和處理學徒訓練計劃。他祇是依朋友的指示拿取應徵者的文件,並已把得到的文件全部交給對方。他說他沒有用過任何文件去申請信用咭或貸款和電訊服務。在考慮後,法官不接納他的辯解,最後把申請人定罪。

10.在判刑理由裏,法官特別闡明:

「被告人利用勞工署的官方網頁招聘學徒,使應徵人士減低警覺,更利用他們求職心切的弱點,誘使他們呈交個人資料。被告人在犯案[期]間,不但使用受害人的個人資料,更假冒受害人的簽署,在受害人的存摺製造虛假的薪金入脹記錄,將受害人的郵件轉到他的辦事處等等手段,計劃十分周密。其次,證據顯示,被告人前後已接見了很多名應徵者,他曾用部份人的資料申請信用卡,猶幸大部份被拒絕。綜觀整個案件,本席認為案情相當嚴重。」(見判刑理由第 5 段)

11.法官得知,申請人今年38 歲,以往沒有犯事記錄,是家中獨子,須要供養年老雙親。在賠贘的問題上,申請人提出過每月可以還款2,500 元,但法官認為方案誠意不足,因此不構成減刑理據。

12.法官認為申請人的行為不但影響勞工署網頁的聲譽,也影響信用咭制度的可靠性,他更是全無悔意,因此應予重判以儆效尤。法官最後判處共4½ 年的判刑。

13.申請人在7 月26 日提交了一份書面的上訴理據及陳詞,內容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a)  申請人認為法官沒有詳細列舉判刑的事實基礎,令人覺得法官忽略了對申請人較為有利的因素,整件事情祇發生在半年間,話雖計劃周詳,但實際上信用咭方面的受害人祇有一名。

(b) 申請人指出在案發前他有過還款而受害人沒有金錢上的損失。電訊公司也沒有損失,因為他一直有繳付服務費。

(c) 申請人聲稱他的賠償方案是回應法官的詢問及基於他的經濟能力而提出,這是悔意的表達,也是一個誠實的方案,信用咭公司未必不接納。法官將一件個別的欺騙案不公平地擴大了其嚴重性而去加刑。

(d) 在評估刑期基準時,法官沒有考慮到案例如R v. Clark (1998) 2 CR APP Rep. 137及HKSAR v. Cheung Mee Kiu,CACC99/2006。

(e)  再者,相比其他類形的行騙案,如「種金」、「模特兒」、「基金」及「幼稚園」等案例,其手法都更為嚴重金額更高,但刑期卻都比本案低。

14.本庭認為原審法官沒有因忽略案情細節而誤判申請人。正如答辯方所指,法官雖然沒有在《判刑理由》中詳述有關各項罪行的情節,但申請人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法官在考慮了案中所有證供證物後才作出了結論。法官提到的申請人最終之欠款數目也是正確的。法官在定罪判詞裏已清楚表述了證據的內容與評估。本庭認為法官在判刑前已全面掌握案情,沒有疏忽或誤解。當然,法官在各項影響判刑因素上的比重取捨是否恰當,那又當別論。

15.在賠償方面,正如答辯人指出,一名被告在被判刑前主動作出賠償會是額外的減刑因素,但一些未附諸實行或不設實際的承諾,不屬此列。(見HKSAR v. Yu Tak Kwong, CACC169/2002。)本庭理解到申請人是應法官的提示而作出賠償建議,但欠款達到10 多萬元,如果每月祇還2,500 元,那是須要多年方能還清。在這情況下,法官批評方案誠意不足也是無可厚非。至於銀行是否會同意則是另一回事,但法官祇能以他的評估去作考慮。再者,這類案件原則上都應以監禁作為懲罰,就算申請人有一個更為積極的賠償方案,本庭也不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法官可以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

16.在判刑的問題上,不同類形的案件之間很難作直接比較。例如說「種金」騙案,在某程度上會涉及受害人因希求更高及較快的金錢回報而容易受騙,但本案的求職者祇是些想尋找正當職業的年輕人,他們卻萬萬想不到在勞工處網頁上所得到的訊息竟是誘騙個人資料的陷阱。另一方面,申請人花了這許多心思,作出週詳的安排把計劃付諸實行,目標明顯不會是滿足於一位半位的受害人,正如答辯方所指,申請人若非被捕,他極有可能會延續其非法行徑,再以「新數蓋舊數」的方式騙取金錢。 

17.無論如何,本庭的看法是,在評定本案的刑罰時,法官應先考慮上訴庭在Cheung Mei Kiu一案裡所發出的指引。在本案的情況下,兩年會是恰當的刑期基準。法官認為申請人利用勞工處的官方網頁來欺騙年輕求職者,他的行為亦同時打擊了信用咭的制度,這些都是令案情更嚴重的因素。

18.在信用咭犯案的問題上,上訴庭法官列顯倫(當時官階)在女皇訴桂英豪一案,Cr App No. 527 of 1992 (unreported)強調: 

「近年來,香港社會已被信用咭詐騙行為毒害。它影響了不少市民,它也腐蝕整個信用咭制度和破壞香港的國際地位。」

上訴法庭副庭長司徒冕法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嘉禾(譯音)[2002] 2 HKC 517一案中指出,對於此類罪行,法庭判處嚴刑是必須的,用意在於阻嚇欲犯此等罪行的人。司徒冕法官也強調了保障信用咭制度的重要性。

19.基於以上理由,本案的刑期基準應該向上調整。但本庭認為,本案相比於一般用假信用咭去購物的情況有些不同。前者如同使用假鈔票,有可能影響信用咭的認受性,傷害金融制度。雖然本案案情十分嚴重,但在刑期方面,本庭認為原審法官明顯把基準定得太高。答辯方曾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蔡基信一案(CACC642/2002),而該被告在認罪後的總刑期為36 個月。但如果剔除有關使用他人身份證的控罪來說,與本案相類似的量刑基準實為3½ 年。

20.經考慮後,本庭會把第 1至5 項控罪的4½ 年減為3½ 年,其他18 個月的刑期不變,同期執行的命令也不變,因此總刑期為3½ 年。

21.本庭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並視之為正式上訴。本庭判申請人上訴得直,刑期4½ 年減至3½ 年。

(鄧國楨) (湯寶臣)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凱聰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 Cases
Ranked by citation overlap · cases that cite each other appear firs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利明

DCCC 638/2013 · District Court
19 Aug 2013
2 shared citations

HKSAR v. Choi Yuet Yan

DCCC 209/2012 · District Court
25 Jun 2012
2 shared citations

HKSAR v. Wong Kei Wah

DCCC 1103/2017 · District Court
20 Apr 2018
2 shared citation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oke Yin Pheng及另一人

DCCC 410/2013 · District Court
12 Jul 2013
2 shared ci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