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覃鳳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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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及另一項非法入境後而留在香港罪。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714/2017[2018] HKDC 2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Feb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14/2017

[2018] HKDC 2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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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覃鳳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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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18年2月2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許顯祖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韋漢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錢志庸律師行延聘,代 表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2]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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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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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及另一項非法入境後而留在香港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本案屬一宗祈福黨的騙案。受害人年77歲,是一名家庭主婦。事發時,受害人行向大埔寶鄉商場。在路上,被告人走向她,問她是否認識在附近駐診的一名 “神醫”,受害人回答不認識。期間,另一名女子(即通緝人士1)出現走近她們,該通緝人士1說知道 “神醫”在何處,可帶被告人去神醫那處。

4.被告人與通緝人士1在受害人兩旁貼近而行,被告人不停地說她女兒經常經期流血,並聲稱有人向她推薦該神醫,可以做法事驅鬼和醫病。初時,受害人表示不想同行,但被告人遊說受害人可一同前往見識一下,又不需要收費。

5.稍後,另一名女子(即通緝人士2)出現,聲稱是神醫的孫女。她對受害人說,受害人於十年前過馬路時踏到交通意外死者的血跡,現在那隻鬼要找她的兒子附身,她兒子三日內有血光之災。受害人聽後感覺十分驚慌。被告人此時與通緝人士2離開。

6.約兩分鐘後,通緝人士2返回受害人處,說神醫可替受害人兒子化解血光之災。她要求受害人回家,左手拿米、右手放錢和金器入袋,然後將所有物品帶去附近公園交給通緝人士2。

7.受害人返家,將控罪書所指的物品放入一個黑色袋內,並將袋帶到附近公園與通緝人士1及2見面。通緝人士2指示受害人將袋連同所有物品放入一個環保袋內。通緝人士2稱,只會交給神醫用作祈福法事。法事完畢後,所有物品會交還受害人。受害人照做,她們一起行了大約兩分鐘,通緝人士2之後從環保袋內拿出一個黑色袋給受害人,並叫受害人未過七日不可以打開該黑色袋。否則,法事不靈驗。其後,她們分手。

8.受害人返家後,感到奇怪,打開袋一看,只見到報紙包裹著一個水樽,她的財物不見了,於是報警。

9.翌日早上,警員在旺角區截查被告人,被告人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有人從深圳帶她非法進入香港。

10.事後,警方調查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看到被告人曾與受害人一起在該商場附近位置出現。

11.受害人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人。

被告人的背景

12.年54歲,內地人士,以務農為生,育有一子,其丈夫沒有返家,她需要照顧其家公及家婆。她紀錄良好。

量刑

13.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辯方的求情;

(3) 被告人紀錄良好。

14.本席考慮以下幾宗案例:—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戴福喜(CACC 134/2008);

(2)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歐陽桂蘭(CACC 251/2008);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秀蘭(CACC 396/2008);

(4)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士連(CACC 177/2012)。

加刑考慮

15.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出加刑申請。呈上有關資料,辯方沒有反對。法庭審視過控方呈上的資料及本案情況,現根據第27條裁定構成加刑。

16.根據上述案例,祈福騙案一般的量刑起點為3年至3年半。視乎涉及財物多寡、案情輕重而定。

17.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人的角色較輕微,希望法庭輕判。法庭考慮過本案案情,不同意辯方這個講法。第一,被告人的角色非輕。她是第一個最先去尋找「獵物」的人,找到受害人;第二,期間被告人遊說受害人一同前往。沒有她的游說,受害人已離開。法庭認為被告人與其他人的角色無異。

判刑

18.在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本案所有情況。就控罪一,本席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刑期定為2年監禁。

19.另外,早前法庭已裁定構成加刑。法庭考慮過本案的情況及有關資料後,認為加刑50%屬恰當。因此,就控罪一,經加刑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年。

20.就控罪二,上訴庭也有量刑指引,在認罪後,監禁刑期為15個月。本席看不到有特殊、特別的因素不依從這指引。就控罪二,判處被告人監禁15個月。

整體量刑

21.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本席下令,控罪二刑期中的6個月,須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零6個月的監禁。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