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振裕

Case No.DCCC 671/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Aug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7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振裕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8月1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Monica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啟聰律師行律師Mr TSE Kai Chung Bobby,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s in a public place)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蔡振裕,在本席前承認三項控罪,首兩項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第三項,在公眾地方管有襲擊性武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2.案情透露,案發當晚被告一方相約傷者一方到北角明園西街會面,傷者洪先生連同三名朋友(包括案中另一位傷者尹先生)出席,到達的時候看見被告人同本案另一位被告陳先生站在對面馬路,被告人手持80厘米長的錘子,而陳先生就手持一把40厘米長牛肉刀,刀鋒有20厘米長。當傷者一方的尹先生以粗口罵被告一方時,被告一方隨即衝過來追斬洪先生,洪先生逃跑,跑了一段路之後就失足跌在地上,遭被告人和另一被告追至而斬傷。

3.洪先生右臂被斬傷,刀傷有10厘米長,而且是一個深的傷口,與此同時,現場有三名男子手持牛肉刀追斬尹先生,最後也追到而斬傷他。他的左手中指和左前臂受了刀傷,兩人分別送往醫院治療,洪先生留院兩日,而尹先生就可即日出院。

4.警方在現場搜證,在明園西街現場附近找到被告人的汽車,在私家車車尾廂找到三把簇新牛肉刀,與本案所使用的牛肉刀相類同,和三部對講機,另外在附近一間餅店找到一把40厘米長牛肉刀,另外一把染有血漬的牛肉刀在現場垃圾桶處找到,至於把錘子亦在現場一條後巷找到。

5.被告人42歲,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人在2010年2月出獄之後與朋友經營海鮮生意,從越南入口活蟹供應給食肆。律師指出,被告人過往無犯過嚴重罪行,被告人過往有29項刑事紀錄,只有其中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與本案第三控罪類同。

6.律師求情時指,案情是嚴重的。本案兩位受傷的人傷勢沒有永久傷殘,亦呈遞兩宗案例給法庭參考,侯炳全(CAAR 12/2007 )和冼偉倫(CAAR 22/1987),律師要求法庭根據冼偉倫一案以3年作為考慮,亦希望法庭能夠頒令與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刑期同期執行。

7.傷人17是傷人罪裡最嚴重的一類,最高刑罰可以判處終身監禁。由於這類罪行的案情情節方面可以很不同,上訴庭就這類罪行沒有作出判刑指引。不過,張學林一案(CACC 85/2005),上訴庭指這類罪行,一般判刑範圍是3至12年。

8.從辯方所呈遞的案例也可見,過往法庭處理這類罪行, 對於一些案情較為嚴重的情節曾判處較輕的刑罰,例如辯方所呈遞的洗偉倫一案就是一個例子,但該宗案件是在1987年,距今已有一段時間。在侯炳全一案中,上訴庭指出:“Since then, it might be said that the attitude of the courts towards offences of violence has changed with the result that they are now dealt with more severely.”  意思是指法庭對於這一類罪行,目前的態度是嚴懲處理。

9.本案而言,很明顯被告人夥同其他人有計劃地去伏擊對方. 洪先生收到被告一方的電話到明園西街赴約見面,他們一方帶同其他人出席,一共四人並沒有武器在身。本席相信他們是打算與被告一方談判一些事情。法庭不知道因何理由大家需要見面,之間有何爭執,但從法庭所看到的案情,毫無疑問,被告一方當日出去, 根本並不打算與對方商討任何事情,一見面就已經出手。

10.情節上而言,本席認為是非常之嚴重,所使用的武器也是鋒利武器,可以致命,而從案情可見,被告一方出手絕對不輕。案中兩位傷者沒有受到更嚴重的傷害,純粹是運氣而已,並不因為被告一方出手輕所致。法庭絕不能夠容忍這一類罪行肆意向他人行使暴力,因為後果可以非常之嚴重,使用這些致命武器,更加不能容忍;而本案也是夥同他人作案,增加罪行嚴重性。本席認為,在情節上而言,本案相比侯炳全一案有過之而無不及。

11.另外,被告人在現場的汽車裡被發現有三把簇新牛肉刀,與本案所用的牛肉刀極之相似。像被告這一類人管有這些牛肉刀危險性非常之大. 毫無疑問,往後日子如果被告人再與別人有爭拗,本席相信他亦會毫不猶疑使用這些牛肉刀去傷害對方,而且管有的不是一把,是多過一把,很明顯他會夥同別人一起作案,罪行是嚴重。

12.本席認為在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並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 就第一、二項控罪,本席以6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控罪坐監4年。至於第三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本席以21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14個月。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一和第二項控罪同期執行,但同第三項控罪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就同期執行,總共坐監四年半。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