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煒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78/201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November 2011.

1. 被告人,方煒迪,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違犯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1078/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107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7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煒迪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11月16日下午3時0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Winsome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律師Mr LEE Hung Sang Jacky, 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方煒迪,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違犯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2.罪行詳情指控他於2010年10月17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65號旺角中心地庫游戲天地遊戲機中心,連同黃錦及吳紹明,意圖使Gurung Anek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本案的傷者是一名尼泊爾人,他在控罪書所指的遊戲機中心任職保安員。案發當晚,被告人在遊戲機中心與另一人表現得很激怒,到了一個階段,他們兩人走到收銀處呼喝一名職員. 看見他們這樣的情緒表現,傷者就上前處理,被告一方叫傷者走開。在這時候,被告人的朋友,姓黃的襲擊者,將手放進他的背包內,而被告人嘗試阻止他,突然間,姓黃的襲擊者推保安員,隨即他們兩人就以拳頭毆打該保安員,保安員與他們糾纏,在糾纏期間,姓黃的襲擊者手持一把35厘米長的刀,捅那保安員,而保安員亦拿起一張凳作自衛,被告人拿起另一張凳打保安員,此時有第三名男子(姓吳)加入與他們兩人一起拳打保安員,襲擊維持大約兩分鐘,導致保安員跌咗落地上。遊戲機中心的閉路電視拍下襲擊的過程,可見姓黃的人以一把長刀捅保安員,被告人拿凳打他,而姓吳的就腳踢保安員。

4.其後傷者被送往醫院治理,醫生替其檢查,發現其右邊面有擦傷,左臂、左肘、左腿、左膝及右胸壁表面有裂傷,左胸壁有一個深度的裂傷。留院幾天後出院,目前那保安員的傷勢已經癒合,但仍感覺胸口疼痛。

5.被告人30歲,過往有13項刑事紀錄,但與暴力無關,主要是藏毒或販運危險藥物。

6.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人在拘留期間認識一位牧師,從而令他信了耶穌, 牧師亦有寫求情信給法庭。律師強調,本案並非有預謀,律師指同意案情顯示起初的時候,姓黃的襲擊者曾經將手放入自己的背包內,而被告人阻止他。辯方表明被告人不知道姓黃的將把刀放在那裡。

7.辯方律師呈遞一宗案例熊家駿(CAAR 9/2010), 簡單而言,該案案情顯示上訴人與傷者為了某些事情有所爭拗,並帶備一把20厘米長生果刀去襲擊傷者,糾纏期間,對傷者腰部位置造成一個5厘米深、二至三厘米長的刺傷傷口,傷入脾臟,最後醫生要替傷者進行手術切除脾臟。初審的時候,法官判他入獄9個月,律政司不滿判刑,提出覆核. 上訴庭認為刑罰太輕,由於這是律政司的覆核聆訊,法庭認為兩年半的監禁是適合的,當中判詞指出: “Defendant used a lethal weapon to assault Lee and the court would impose more severe punishment involving such weapons as a chopper or knife on minor provocation or in a dispute.”  法庭強調,如果用一些致命武器襲擊他人,特別涉及普通爭執事故, 法庭會判處更嚴厲刑罰。

8.「傷人17」是傷人罪中最嚴重的一類,最高刑罰可以判處終身監禁。由於這類罪行情節方面可以有很多不同類型,因此上訴庭未有就這類罪行作出判刑指引,不過上訴庭在謝學林一案(CACC 85/2005),指出這類罪行一般判刑範圍是3至12年.

9.侯炳全一案(CAAR 12/2007),上訴庭指出: “Since then, it might be said that attitude of the courts towards offences of violence has changed with the result that they are now dealt with more severely.”  上訴庭對於這一類暴力罪行,目前的態度是會以嚴厲方法處理。

10.另一宗案例何永龍(CACC 149/2011),該上訴人出獄後去找他的太太,到達單位時未能進去,原因是單位內的人不讓他進入,他就穿過一個窗進入單位,發現太太和傷者在床上,他離開單位拿了兩個玻璃樽返回來襲擊傷者,當時傷者躺在床上,他以玻璃樽打傷者的頭兩至三下,其中一次的力度更將玻璃樽打破,他再以破了的玻璃樽捅傷者的頸、胸口、背脊和左手臂,力度大至插入傷者的胸口,令致他的肺部也穿了,而上訴人再捅多三四下傷者的胸口。

11.觀乎本案,第一,辯方律師指沒有預謀,但法庭所得的資料其實很有限,辯方沒有表明這事究竟因故而起,從所同意的案情來看,本席只能理解當時保安員只是盡其職責,去處理被告人當時的不規矩行為。本席不會認為本案是有預謀,但以當時情況而論,本席認為都有其嚴重之處,因為本案的傷者,是在那遊戲機中心當保安員,他的職責是需要處理被告人的事宜,很明顯他只是執行自己的職責,而被告一方是完全沒有理據,需要用這嚴重暴力去對付一個手無寸鐵的保安員,本席認為這情況是嚴重。

12.至於案情顯示,姓黃的人在初階段時,將手放進黑色背包內,被告人阻止他,本席不認為有任何重要性. 如果說被告人不想參與在這事件中,但隨即發生的事情可見被告人根本與這姓黃的是同一黨人. 從他的認罪和同意案情所顯示,基本上被告人是同意姓黃的人用刀行使武力。用刀去襲擊別人,即是以致命武器去襲擊他人,這一類暴力,法庭絕對不能容忍,因為後果可以非常之嚴重。

13.本案的傷者沒有受到很嚴重的傷害例如受傷後遺症或者永久傷殘等,這是傷者運氣而已,絕對不是襲擊者手軟. 從錄影片段(錄影片段也曾在法庭上播放) 可見,姓黃的人用刀直接捅落傷者左胸的地方,而左胸就是心臟的位置,這是人的重要部位。在這事件上,本席完全看不出有何理由,要向這位保安員行使這般嚴重的暴力。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判刑需要起足夠阻嚇作用,以確保良好市民不會受到別人向他們行使肆意無理暴力。

14.本席認為本案案情雖然與何永龍一案案情並不相同,但可以借用何永龍一案上訴庭所講的理據,套用於本案. 何永龍案,原審法官以三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上訴庭雖然沒有更改這判刑起點,但在判詞中指出(第13段): “starting point of 6 or 7 years would not have been too high.”  上訴大法官認為,以何永龍的案情來看,如果原審法官以6至7年作考慮,上訴庭都不會認為過重。

15.考慮到本案的情況,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本席完全看不出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40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