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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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2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11 年第 323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11 年第 24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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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刑期上訴 1.申請人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企圖盜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 (香港法例第210章) 第 9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200 章)第 159G 條。第二項控罪是「處理贓物」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4(1) 及 (2) 條。第三項控罪是「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 17(1)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條。 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判處申請人兩年半監禁,刑期分配如下: 1) 第一項控罪是以18個月為量刑基礎,扣減因認罪減去的三分一刑期後,刑期為12個月監禁; 2) 第二項控罪是以3年為量刑基礎,扣減因認罪減去的三分一刑期後,刑期為2年監禁; 3) 第三項控罪(原審時的第五項控罪)是以3年為量刑基礎,扣減因認罪減去的三分一刑期後,刑期為2年監禁; 4) 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而第一項控罪刑期的6個月須與第二及第三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案情 3.郭法官簡述案情如下:
4.申請人共有五項犯罪紀錄:首兩項涉及「管有」第一類毒藥及危險藥物的罪行,其餘三項是發生在 2006 年的「盜竊」罪、 2008年的「洗黑錢」罪和 2009 年的「串謀詐騙」罪及「管有虛假文書」罪。 郭法官的判決理由 5.郭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在女皇訴陳帥濤 [1996] 2 HKCLR 128一案所指出的各項因素,其中包括一,涉案勾當的規模,例如是否涉及大量金錢,是否牽涉眾多人物,或大批偽造信用卡。二,行騙的計劃究竟複雜抑或簡單,有否運用技術,以及運用技術的程度。三,是否涉及國際層面。四,被告人在案中是否起主要作用,例如身為犯罪集團主事人、實際參與製作和安排使用偽卡,抑或純粹是‘齒輪中的螺絲釘’,區區一個帶貨人、保管人或保有人而已。五,被告人是否認罪。 6.郭法官認為雖然申請人被控的控罪並沒有涉及重大的經濟損失,但這一點並不是法庭要考慮的最重要因素。法庭首要考慮的因素是有關虛假信用卡可能會導致的損失。郭法官同意申請人不是案中主腦,他是受人指使而犯案,但他所擔當的角色亦不單單是一個帶貨人。他願意以持卡人的身份使用有關信用卡去購買物品,若果沒有他的參與,這些欺詐行為根本不能進行。 上訴理由 7.代表申請人的謝英權大律師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刑期不提出爭議。他提出的上訴理由有兩點: (1) 第一項控罪的 18 個月監禁刑期明顯是過高。申請人企圖使用的信用卡並非假卡,而涉案金額只是$1,000。另外,涉及該控罪的資料是由申請人在被警方調查期間主動透露,否則,控方在舉證上會有一定程度的困難,因此法庭應給予申請人刑期扣減,見:HKSAR v. Ng Wing Chung (伍穎宗) (CACC 176/2005)。 (2) 三項控罪的總刑期明顯過高。 本庭意見 8.綜觀案情,申請人的罪責是使用信用卡企圖偷竊 $1,000及使用第二張信用卡企圖獲取 $8,736 的飾物。申請人聲稱涉案的兩張信用卡是由另外一名人士提供給他的,故此在考慮量刑時「處理贓物」罪的刑責不是加重刑期的原因,而這一點亦可從郭法官作出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刑期須同期執行的裁決中反映出來。 9.就第一項控罪的刑期,答辯人同意如果沒有申請人就這項控罪作出招認,控方在舉證上是有一定的困難,但即使如此,法庭是可以根據案情在刑期上作出適當的調整。答辯人認為第一項控罪的刑期或許是略為偏高,但不是明顯過重。 10.本庭認為若果警方成功檢控第一項控罪是基於申請人的招認,那麼 18 個月的刑期是明顯過高。本庭認為適當的刑期應為 12 個月監禁,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後,適當的刑期是 8 個月監禁。 11.但本庭最終需要考慮的是 2 年 6 個月的整體刑期是否明顯過高。本庭首先不認為申請人使用真正的信用卡行騙會減輕其刑責。若果申請人可同時獲得兩張真正的信用卡來進行詐騙活動的話,這表示他背後有一組織策劃去獲取真正的信用卡。申請人是一名積犯。2009 年他在另外一宗案件中干犯了一項「詐騙」罪。雖然本案所涉及的實際損失只是 $1,000,但其他案例顯示這類案件的嚴重性在於它們存有隱藏經濟損失的危險,申請人不但使用信用卡企圖騙取約 $8,700 的物品,他更表示將會使用其管有的另外一張信用卡行騙。本庭認為根據申請人的罪責,郭法官所判處的總刑期並不是明顯過高。由於本庭不認為有關的總刑期明顯過高,故此不會更改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及其中六個月須分期執行的命令。 總結 12.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林志釉律師事務所轉聘謝英權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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