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崔志榮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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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係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嘅財產,而第二項控罪就係串謀管有虛假文書,就係總共有六張假嘅回鄉證同埋八張假嘅身分證。而第二被告就係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罪名成立。主控已經喺庭上讀出第一被告承認嘅案情,不贅。本席亦都係已經覆述咗第二被告審訊中嘅案情,亦都不贅。控辯雙方就係同意被傳入嗰啲涉案銀行戶口嗰個金額就大約係二千二百五十萬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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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3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832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謝沈智慧 日期: 2012年2月29日上午11時50分
----------------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係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嘅財產,而第二項控罪就係串謀管有虛假文書,就係總共有六張假嘅回鄉證同埋八張假嘅身分證。而第二被告就係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罪名成立。主控已經喺庭上讀出第一被告承認嘅案情,不贅。本席亦都係已經覆述咗第二被告審訊中嘅案情,亦都不贅。控辯雙方就係同意被傳入嗰啲涉案銀行戶口嗰個金額就大約係二千二百五十萬喥。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因素 2.第一被告,辯方大律師就指佢係一個勤奮同埋孝順嘅人,但係2009年就係遇到就係財政係困難,於是就係債台高築,喺當時就係遇到一名認識超過十年嘅朋友就係靳家華,而係被引誘犯案,咁喺佢清還咗佢嘅債項之後已經係決定離開呢一個洗黑錢集團亦都係已經搵到一份新嘅正當工作,但係喺開始呢一份工作之前就係已經被拘捕,咁係極度有悔意,係第一時間認罪。 3.第二被告就係已離婚嘅人士,但雖然離咗婚,仍然就係落力照顧妻子同埋兩名兒子,亦都係需要照顧年邁嘅母親。 判刑案例 4.於HKSAR v Yam Kong Lai([2008] 5 HKLRD 384)一案內,上訴法院指出,法庭需只就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非有關的可公訴罪行(underlying offence)判刑。可是,如可公訴罪行特別嚴重,法庭則可加重刑罰(enhanced sentence),以收阻嚇作用(deterrence)。 5.另外,於HKSAR v Xu Xia Li([2004] 4 HKC 16),上訴法院指必須有證供顯示被告人知悉得益的是源自十分嚴重的罪行才可加重刑罰。本案是一由一宗電話騙案而被揭發,這類案件極度猖獗,根據第一被告嘅招認,所有被清洗嘅黑錢嘅來源都係唔同嘅騙案所得嘅得益,佢亦都知道佢管有嘅係假嘅身分證明文件。根據嗰個案情顯示,似乎第一被告就係呢一個洗黑錢集團嘅最低層嘅人物嚟嘅,而第二被告就係支付個租金,租用用嚟洗黑錢嗰個單位嘅租金,亦都係靳家華嘅長輩,佢冇理由唔知道第一被告所知道嘅嘢,雖然犯案日期唔係好長,但係涉案銀行共有四間,有近八個銀行戶口,銀行戶口使用偽造身分證明文件開設洗黑錢活動涉及跨境因素,第二被告負責支付第一單位嘅租金,佢嘅地位比第一被告重要,涉案金額龐大,洗黑錢交易次數多不勝數,洗黑錢計劃周詳,呢一啲都係法庭考慮量刑起點嘅因素。 6.喺HKSAR v Fan Shek Hung([2008] 4 HKLRD 465)一案內,上訴法庭指出,由於這類控罪涉及不同嘅案情,故此沒有訂定判刑指引,但列出一些法庭就這類控罪於判刑時需考慮嘅因素。一,若有證供顯示得益的來源,法庭應參考可公訴罪行的合適判刑;第二,處理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罪責是源於對可公訴罪行的協助及鼓勵;第三,法庭需考慮被告人對涉案的可公訴罪行詳情的認知(extent knowledge of the underlying offence),第四被告人處理的金額。 7.於HKSAR v Hsu Yu Yi,即係許有益(上訴案件159/2009),上訴法院亦列出法庭就這類控罪判刑時需考慮的因素,涉案的金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而非被告本身在這次交易所獲得嘅利益;第二,控罪的罪責是協助、支持及鼓勵有關的公訴罪行。故此,被告人自行參與程度及涉及洗黑錢的次數是有關連的因素;三,處理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控罪與有關的公訴罪行不一定有直接關係,但若果有關的公訴罪行是可以確認的,那麼法庭是可以在處理控罪時考慮有關公訴罪行本身的刑期;第四,若案件涉及國際跨境成份,法庭可採用較嚴峻的刑期,以免香港為國際金融及銀行中心形象受損;第五,涉案嘅時間。 8.本席已經小心考慮所有案情、求情因素同埋案例,第一控罪,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第一被告係第一時間認罪,可以得到最大嘅豁免,減至40個月監禁。而第二被告就係全無悔意,經過審訊之後被定罪,佢唔可以得到任何豁免,所以就係5年監禁。第二控罪係管有嗰啲偽造身分證明文件,但係好明顯管有呢啲文件就係為著去進行洗黑錢活動,係同洗黑錢活動係不可分割嘅一部分,本席亦都用5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自己認罪,可以得到最大嘅豁免,減至40個月,同期執行。即係總共第一被告嘅刑期係40個月;第二被告係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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