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書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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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今年2 月 8 日承認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罪 [1] 和另一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 [2] ,暫委裁判官分別判她入獄8 個月和兩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聽完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以下是裁斷理由。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174/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7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 年第 17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2 年第 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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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蘇書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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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 年4 月20 日

判案日期:2012 年5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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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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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今年2 月 8 日承認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罪[1]和另一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2],暫委裁判官分別判她入獄8 個月和兩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聽完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以下是裁斷理由。

2.上訴人承認,今年1 月 4 日,她在廟街、寧波街交界,向臥底警員表示可以介紹妓女服務,費用是 $200。警員隨她到廟 街 190 號 1 字樓一單位,上訴人介紹兩名女子給警員選擇,警員選了其中一人後進入房間,該女子準備提供性服務時警員表露身份。後來,其他警員到達,發現單位內還有另一女子向一男子提供性服務,調查後發現單位內的三名妓女都是持雙程證來港的。上訴人向警員承認替「雄哥」管理該單位和介紹妓女,日薪$500。

3.上訴人有7 次犯罪紀錄,2010 年 4 月因兩項相同控罪共判監 5 個月,2011 年 5 月再因兩項相同控罪共判監6 個月。上訴人 39 歲,已婚有4 名子女,由7 歲至16 歲。次子在內地,三子因健康問題在特殊學校寄宿。她2008 年移居香港,母親已過世,仍有年老父親在內地。

4.暫委裁判官考慮過背景報告和幾個案例[3],他認為上訴人兩年間三度重犯,理應提高刑罰,以收阻嚇作用。暫委裁判官認為感化令和緩刑都不適合,最後判上訴人監禁共8 個月。

5.上訴人向本席表示要養4 名子女,而且丈夫吸毒,正在戒毒所接受療程,她走頭無路,所以再犯。

6.本席詳細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她的個案正有社工跟進,就算判她監禁,她的家人也可得到適當支援。上訴人屢次重犯,暫委裁判官提高量刑起點理由充份,本席認為總刑期適合,所以駁回判刑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蕭啓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39(1)(b)條。

[2]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47(1)(a)條。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詩琪及另一人[2005] 3 HKLRD 273,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孟文娟[2006] HKCLRT 22,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志輝[2011] 1 HKLRD 680和HKSAR v Wang fang Ling, HCMA 635/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