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觀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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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王證瑜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管理賣淫場所」 罪,判處8個月監禁。

Cites 5 cases

Case No.HCMA 252/2018[2018] HKCFI 204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Sep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52/2018

[2018] HKCFI 20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252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076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唐觀雅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嘉欣
聆訊日期: 2018年8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9月5日

案書


1.上訴人在王證瑜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管理賣淫場所」 罪,判處8個月監禁。

2.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3.認罪及判刑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服務代表。上訴時, 他沒有法律代表。

控方案情

4.2018年4月27日上午約11時20分,兩位警員喬裝顧客,到達上海街鴻聯大廈2樓某單位。上訴人招呼兩位警員, 表示能以每位390元,為二人安排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務。接著, 上訴人帶兩位警員分別到了不同房間。稍後,他安排兩名本地性工作者,分別進入兩位警員的房間。

5.警誡下,上訴人承認,他替涉案單位的顧客安排有償的性服務。

6.涉案單位面積約1200平方尺,包括大堂和7個房間。 警方在現場檢獲14個未經使用的避孕套和1個色情招牌。

判刑

7.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有1次相同紀錄,獲判緩刑仍再犯,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本案涉及兩名性工作者,屬一般規模, 12個月監禁是合適的量刑基準。由於「認罪」,可獲 ⅓ 刑期扣減, 故判處上訴人8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8.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表示,在收押所與囚友閒談時得知,他們雖有多次相同案底,判處的刑期只有5個月。上訴人亦表示,自己年邁多病,而且71歲大壽將至,希望法庭體恤,讓他趕及回家與親友慶祝。

本席的分析

9.上訴人下月便71歲,有6次刑事紀錄,其中1次為「管理賣淫場所」[1] 。

10.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 (當時官階)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林詩琪及另一人 [2005] 3 HKLRD 273案表示 [2] :

「 15. 從HKSAR v Lee Tang Yau HCMA 602/2011與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招財及另一人 HCMA 531/2003兩件案可見,法庭普遍認同管理賣淫場所的量刑起點為十二個月監禁。本席認為在釐定量刑起點時,裁判官應考慮有關賣淫場所的規模、運作模式、所提供的賣淫活動、場所的面積、僱員的人數、妓女的人數、顧客的數目、所收取的費用、營業利潤與營業額等。般的淫場所僱用不超過五名僱員及不超過十名妓式較為簡席認為管理這類賣淫場所的恰當量點是十二個月監官可視乎該賣淫場所的規與運作模式釐定恰當量刑起此外,裁判官亦可考慮其他嚴重情況而提高量刑起點:如所僱用妓女的年紀、 她們是否非法居民、她們可否在香港受僱傭等。協助管理這類賣淫場所的恰當量刑起點可以比管理者為低, 但這視乎他所協助的性質與程度。」 (強調重要性)

杜法官的意見,其後也獲其他法官認同及跟隨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志輝 [2011] 1 HKLRD 68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王滿綠 HCMA 467/2013) 。

11.本席認為,裁判官採納1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沒有犯錯,亦非明顯過重。

12.上訴人抱怨,為何其他「慣犯」囚友獲輕判,這只是他從囚友們聽回來的一面之詞;是否屬實,根本無從稽考。即使屬實,其他人在其他案件的情況必定各有分別。處理本案時,本席只須考慮上訴人的刑罰是否恰當。

13.上訴人的年紀及健康狀況,他的代表律師求情時已清楚表達[3] ,裁判官亦沒有忽略[4] 。各級別法庭在不同案件已多番強調,一般情況下,年邁、健康欠佳均不構成減刑理由。裁判官沒有額外減免上訴人的刑期,並沒有犯錯,本席無可批評。

1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來8個月監禁的刑罰。

  ( 林嘉欣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定罪日期:2014年7月10日;監禁3個月,緩刑2年。

[2] 第279頁。

[3] 見上訴卷宗第20頁Q至S行。

[4] 見判刑理由書第3至6段 (上訴卷宗第1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