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29/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April 2013.
2. 被告自07年3月起任職亨斯邁先進材料有限公司為科技資訊部員工,負責替公司向電訊盈科申請電訊服務,透過電郵或傳真,被告亦須簽署文件及使用公司印章來確認相關合約。電訊盈科亦就上述合約會以手提電話作禮物贈予亨斯邁,被告也處理相關服務之月結單並交予公司之財務部予以核准支付電訊服務費。可是,在2010年11月19日至2011年6月29日期間,在未得公司批准下,被告竟擅自與電訊盈科訂立97份電訊合約,從而獲取了92部手提電話,共值49萬餘元,公司亦因而須支付相關服務費達99萬餘元,當中43萬餘元已作實際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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