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保光(又名趙汝釗)
|
DCCC 12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26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涉及盜竊其僱主公司的財物,共值380萬餘元。 2.被告自2010年5月受聘於明發電器行為營業員,當營業員接到客戶訂單後,公司會發出相關發票往貨倉取貨。若貨倉存貨不足,營業員可向指定的供應商直接訂貨,而該些供應商已有營業員的名單,被告亦在名單之上。約在2012年5月,明發的東主發現在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間,被告向6間供應商共訂購了大量貨物,包括電纜、燈泡等等,但明發卻沒有訂單的紀錄,公司的會計已支付相關款項。後來被告承認,由於需要金錢,已將上述全部貨物私下出售,牽涉共9000多個斷路器、1,900多條電線、140個液晶體指示燈、65個計電器及44個接觸器等等,共值3,823,430元。警方進一步調查得知,被告更僱用了運輸工人到供應商提取貨物,然後按他的指示,數百次送到不同的地方,以致公司共損失了上述所有貨物及貨款。 3.被告現年34歲,已婚,育有一5歲兒子,過去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潘大律師相當詳盡及仔細地講述被告的背景,包括他自幼時,母親已是病態賭徒,欠下不同人士相當多賭債,以致被告常時須流離失所,逃避債主。至他年長時,母親依舊,被告也常時替其母親償還不少債務,父親及姊姊也全受牽連。不幸地,被告自己後來也染上賭癮,希望賺取快錢但不果,以致以身試法,干犯本案件。被告現在深感後悔,已盡全力償還其他欠款,望予以輕判。 4.盜竊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已在HKSAR v Cheung Mei Kiu [2006] 4 HKLRD 776及HKSAR v Ng Kwok Wing CACC 398/2007,訂下相關案件量刑指引,牽涉300萬至1,500萬元,可判以5至10年監禁。當然,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違反誠信,盜竊年期長達一年多,更牽涉及聘請其他人士代為送貨,案情嚴重,5年以上之監禁為適當的。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也特別地考慮到他的背景及犯案的原因等等。 5.本席經考慮後,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為合適,認罪後減為40個月監禁。因此被告就此控罪,被判以40個月監禁。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