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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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六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一至六),兩項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七及八),一項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控罪九)。他承認了控罪四至九。經控方申請下,法庭下令控罪一至三留在法庭檔案,未得許可不得繼續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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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7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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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面對六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一至六),兩項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七及八),一項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控罪九)。他承認了控罪四至九。經控方申請下,法庭下令控罪一至三留在法庭檔案,未得許可不得繼續檢控。 控方案情 2.女童X於1998年8月出生,與25歲的被告人於2012年5月結識,很快開始約會。2012年六月初至2012年7月14日期間,X與被告人曾數次性交。X知道被告人有黑社會背景,她因害怕被告人而同意被告人的要求,被告每次都沒有用安全套。 控罪四及五 3.2012年6月3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X與被告人在屯門一大廈的22樓梯間(控罪四)及24樓梯間(控罪五)分別非法性交。2012年六月底,X發現被告人已婚,她打算與被告人分手。 控罪六 4.2012年7月14日下午3時,被告人約X到屯門市廣場見面,餐後被告人帶X到一個傷殘人士廁所性交,二人離開廁所後分開走。 控罪七 5.同日下午稍後,X在屯門新都商場3樓遇見被告人,被告人知道X與C約會,掌摑X的面,要求X帶他見C。 控罪八 6.X帶被告去見C,見面之後被告人掌摑X的面數下。C叫被告人停手,但被告人抓住X的頸部並按下他的頭。X嘗試離開,但遭被告人再次掌摑面部,X和C最終得以離開。X回家之後被家人發覺她面上的傷勢,因此報警。 7.經屯門醫院醫生檢查,證實X的右邊面有被掌摑痕跡,頸前擦傷,右邊乳房觸痛。經法醫科醫生檢查X,證實X的兩邊臉有泛紅的瘀傷,嘴唇內外擦傷,小陰唇擦傷。與被告人性交是X的第一次性交。醫療報告亦確認X於2012年7月15日驗出對性病沙眼衣原體呈陽性反應,經藥物治療之後有關感染已被清除,X是因為與被告性交而感染以上性病。 8.被告人於2012年8月3日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保持緘默。 控罪九 9.被告人被控,並被帶上法庭,於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於區域法院答辯,案件定於2013年1月7日開審,被告人獲准保釋候審。於2013年1月7日,被告沒有如期於區域法院出席審訊,法庭作出拘捕令。於2013年5月8日,被告人被警方拘捕。 背景及求情 10.被告人現年26歲,已婚,與太太及兩名女兒(分別一歲及兩歲)同住。他是搬運工人,他有六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項控罪是在2004年被定罪的猥褻侵犯罪。求情時代表被告的謝大律師說被告人自少父母離異,由祖父母養育,所以自少失去父母教導。案發前被告與太太出現感情問題,認識了X之後,很快成為情侶。但被告並不知道X的年紀那麼小。謝大律師呈上被告人太太及姑姐的求情信,本席已經細閱。 11.謝大律師傳達被告要求,希望法庭索取他的背景報告,因為這樣可以令他見到社會福利署的職員,以便他向職員為太太申請增加綜援金額。本席拒絕此要求,本席認為辯方大律師可以將被告人的背景在庭上詳述,根據謝大律師求情的情況,押後找感化官去寫被告的背景報告並無必要,法庭不能夠因為被告個人意願,希望藉此見到社會福利署職員來提高太太公援金額,而不必要地索取報告,因為這樣做會浪費公帑。謝大律師進一步說被告現在十分後悔,控罪七及八是一時衝動犯下,而控罪四至六發生時間十分接近,他要求法庭考慮刑期總體原則大部分同期執行。至於控罪九,謝大律師解釋被告當時想與家人過年,所以犯下此控罪。 12.控方呈交了兩宗案例給法庭參考,第一宗是HKSAR v Chan Kwong Pui(CACC 228/2003)([2003] 4 HKC 2208)。第二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恆鉅(CACC 415/2010)。 判刑理由 控罪四至六 13.這控罪是嚴重罪行,法例目的是要保護未成年少女不受他人利用,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這罪行沒有判刑指引,一般量刑是18個月監禁〔見Chan Kwong Pui案〕重要的考慮因素是受害人年齡與及被告人與受害人年齡的差距。本席亦考慮了HKSAR v Chow Yuen Fai([2010] 1 HKLRD 354)(CACC 392/2008)。上訴庭在該案討論了在性侵犯兒童罪行的加重刑罰因素。在葉恆鉅案之中,受害人女童年齡剛剛超過14歲,是一名離家出走的女童,在一個公園碰到被告,被告和她搭訕。受害人訛稱自己17歲,對被告說自己離家出走。被告人隨即帶受害人回家及和她性交及肛交,期間沒有用安全套。被告在受害人口內射精,及要求她吞下精液。被告年紀不大,只有21歲,上訴庭就非法性交罪維持認罪下兩年監禁的判刑。 14.在本案中,本席認為有四點加重刑罰因素。第一,案發時受害人只有大約十三歲十個月大,而被告已25歲,二人相距十一年,年齡差距大。第二,被告只視受害人為洩慾工具。第三,被告沒有用安全套,漠視受害人的健康,是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第四,受害人因此染上性病,幸好沒有懷孕,及治療後性病感染已經清除。 15.謝大律師求情說,被告與受害人5月認識之後很快成為情侶。本席並不接受二人屬情侶關係,被告人已婚並且育有子女,與受害人年齡相差十一年。雖然案情並不是說被告用恐嚇手段促使受害人與他發生性行為,但是獲被告承認的案情指出,受害人是知道被告有黑社會背景,因害怕而同意被告的要求。而且控罪四至六都在大廈梯間或商場廁所進行,從控罪六案情更加可以見到,二人餐後被告便帶受害人到廁所性交,離開廁所之後二人便分開走,被告的行為不是熱戀情侶情不自禁發生的性行為。本席認為案情反映被告利用受害人為洩慾工具。 16.相對葉恆鉅案件而言,本案沒有該案的剝削性和羞辱性行為。本席認為本案的非法性行為罪,各項控罪量刑起點應定為兩年三個月監禁。 控罪七及八 17.根據屯門醫院醫生及法醫的檢查結果,X兩邊面有泛紅的瘀傷,嘴唇內外擦傷,頸前擦傷。控方呈堂的照片仍然可以見到X面部的瘀痕,這些傷勢證明被告使用的力度很大。控罪七及八量刑起點分別定為3個月監禁。 控罪九 18.被告不依期歸押,四個月之後被捕,量刑起點定為3個月監禁。 減刑理由 19.謝大律師求情說,被告不知道X年齡這麼小。根據控方呈堂X的相片,本席並不認為她的容貌、身材會令人以為她超過16歲。不過即使法庭相信被告真的不知道X的年齡,這亦不是減刑理由。X沒有誤導被告,被告亦沒有說曾經查問X的年齡。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受誤導,被告根本是對X的年齡並不關心。 20.就控罪九,被告為了與家人過年而不依期歸押並非減刑理由。考慮了辯方大律師所有求情說話之後,本席認為除了被告認罪之外,案中沒有減刑因素,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份一刑期扣減。 判刑 21.控罪四至六每項控罪判監18個月,控罪七及八每項控罪判監兩個月,控罪九判監兩個月。考慮了刑期總體原則,本席下令控罪四至六刑期同期執行,控罪七及八刑期同期執行,但與控罪四至六刑期分開執行。控罪九刑期與控罪四至八之總刑期分開執行。換句話說,總刑期是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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