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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5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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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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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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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少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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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Vivien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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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Tam Kin Yip, Patrick,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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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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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梁少峰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控罪指被告人於2013年4月6日,在香港新界落馬洲落馬洲管制站,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79.83克海洛英鹽酸鹽的341.99克混合劑。
承認事實
於2013年4月6日約19:22時,海關人員在落馬洲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攜帶的紙袋內的一個奶茶盒中找到十三個膠袋,裝有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279.83克海洛英鹽酸鹽的341.99克混合劑。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指這些毒品是石膏粉,是他在皇崗一個垃圾桶旁拾到的。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指自己為地盤散工,月入約六千元,住在深水埗通州街天橋底,他重申那些毒品是石膏粉。
案中的危險藥物市值估計為275,643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十二次刑事紀錄,包括一次管有危險藥物及一次販運危險藥物,他最後一次是因這項販運危險藥物於2009年8月28日被判入獄40個月。他也於2013年4月12日有一項簽保守行為的命令,但性質與本案不相同。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31歲,中二教育程度,已婚,妻子住在國內,是一名家庭主婦。被告人是家中的唯一經濟支柱。他是一名搭棚散工,月入約五千至六千元,睡在天橋底。他因經濟拮据,貪圖5,000鈫的報酬,而替人由國內把毒品帶到香港。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獄中修讀英文,自我增值,準備他日重投社會。辯方大律師指案件涉及跨境販毒,因此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戴肇輝(HCCC 155/2012)予法庭參考。在這案例中,被告人從國內帶187克「冰」進入香港,原訟庭在最後判刑中加刑兩個月,以反映跨境犯案的因素。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上訴法庭在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1990] 2 HKLR 370)定下販運海洛英鹽酸鹽的判刑指引,如海洛英鹽酸鹽的份量是200至4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12年至15年監禁。本案涉及279.83克海洛英鹽酸鹽,量刑基準應為14年2個月監禁。被告人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正如辯方大律師公正地所指出,被告人涉及跨境犯案,本席認為有必要將量刑基準提高。在考慮HKSAR v Abdallah([2009] 2 HKLRD 437)、HKSAR v Hong Chang Chi(CACC 187/2001)及辯方大律師所提交的案例後,本席採納15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本席判處他入獄10年。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221/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