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煥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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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4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444號 ----------------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陳煥弟小姐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11年4月3日,在香港香港國際機場,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0.64公斤海洛英鹽酸鹽的1.30公斤混合劑。被告人否認控罪,但於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 審訊時證供 於2011年4月3日早上11時40分,從馬來西亞乘飛機到達香港國際機場的被告人,在機場入境大堂A綠色通道被海關人員截查。海關人員在她所攜帶的一個行李喼上蓋內,發現藏有一錫紙包裝的物體,後來被證實為內含0.64公斤海洛英鹽酸鹽的1.30公斤混合劑。被告人指她是應她那名叫KC的畿內亞黑人未婚夫的指示,拿鞋及牛仔褲的樣辦到吉隆坡及在該處申請畿內亞的簽證,準備到畿內亞與KC結婚。因時間不夠,申請畿內亞簽證不成功。當她回程的時候,在吉隆坡招待她的一位黑人叫Peter是KC的好朋友,把案中的行李喼及喼內的一些衣服給她,吩咐她帶回廣州給KC,並指行李喼及內裡的衣服都是樣辦。被告人指她並不知道行李喼內藏有毒品。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求情理由 根據被告人在審訊時候所作的證供,她今年42歲,在內地出生長大及居住。她指她在家中排行第二,有一姊一妹及一弟,父已殁,母今年69歲,已退休。被告人修畢高中後,曾在一器皿廠工作及曾從事不同類型貨品的銷售工作,她最後一份工作是在廣州從事銷售地磚的工作。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呈上一位牧師的求情信,信中指被告人於2012年受洗成為基督徒及對被告人有高度和良好的評價。牧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使被告人能早日回家,在母親有生之年盡其孝道。 大律師指,被告人沒有不良嗜好,只是被人利用犯案,沒有金錢得益,及指出被告人的妹妹、弟弟、牧師及朋友都在庭上支持被告人。大律師要求法庭以最低的量刑基準對被告人作出判刑。 判刑 上訴庭在R v Lau Tak Ming([1991] 2 HKLR 370)定下販運海洛英鹽酸鹽(即俗稱「白粉」)的判刑指引。若果販運海洛英鹽酸鹽的份量為600至1,2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20至23年監禁。本案涉及0.64公斤(即640克)的海洛英鹽酸鹽,量刑基準應約為二十年兩個月監禁。本席在考慮了被告人的求情理由後,認為沒有理由不遵從這判刑指引,遂認為二十年兩個月監禁為適當的判刑起點。但本席注意到,本案有一個令案情更為嚴重的因素,就是涉及國際層面的販毒,即被告人從外地將毒品帶進香港。在考慮了HKSAR v Abdallah([2009] 2 HKLRD 437)及HKSAR v Hong Chang Chi(CACC 187/2001)等案例之後及被告人於第一次審訊的判刑之後,決定將量刑基準提高,採納20年8個月監禁作為本案的量刑基準。本席並不認為案中有任何理由需給予被告人刑期寬減,因此判處被告人入獄20年8個月。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