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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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年3月9日,申請人(嚴守中)從澳門入境香港後,在信德中心一外幣找換店出示100張,每張面值100美元的鈔票,要求將該批美元鈔票兌換成港元。

Cited by 8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C 296/201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5 Ma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9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29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4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嚴守中(Yan Shouzho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4年3月25日
判案日期: 2014年3月25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3月31日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背景事實

1.2013年3月9日,申請人(嚴守中)從澳門入境香港後,在信德中心一外幣找換店出示100張,每張面值100美元的鈔票,要求將該批美元鈔票兌換成港元。

2.上述100張美鈔事後被證實全為偽鈔,申請人亦因此被捕。警誡下,申請人承認該100張偽鈔是屬於他的,而他亦有解釋該批偽鈔的來源及他將偽鈔帶來香港兌換的原因。

3.事件導致申請人被控一項行使偽製紙幣罪。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原審法官)席前受審。

4.2013年7月24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並在2013年8月6日判他入獄6年。

5.申請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就判刑的申請,申請人由莊君如大律師代表;就定罪的申請,申請人親自行事。

6.開庭時,申請人表示放棄就定罪的申請,該申請亦遭撤銷,而本庭只需處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申請。經聆訊後,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並將其判刑由6年減至4年。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7.原審法官指出行使偽鈔是極為嚴重的罪行,而申請人更是企圖兌換100張世界流通的百元美鈔。原審法官強調如申請人的罪行成功,很多小商戶會蒙受嚴重經濟損失。

8.原審法官援引HKSAR v Hu Wanxia (胡婉霞)(CACC 337/2008)案判案書第18段的說法,即如行使偽鈔案件涉及數量甚多的偽鈔時,適當的量刑基準是6年監禁。原審法官認為本案適當的量刑基準亦是6年,因而判申請人入獄6年。

上訴理由

9.莊大律師力稱原審法官採納的6年量刑基準屬明顯過高。她強調涉案是美元偽鈔,不能在巿面直接使用,而流通性亦低。莊大律師指涉案的偽鈔像真度及總面值都不高,而案件亦不涉及有組織或複雜的犯案計劃。莊大律師列舉多宗涉及偽鈔罪行判刑的案例以支持她的立場。

答辯人的立場

10.代表答辯人的黃錦卿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強調申請人干犯的是行使偽鈔罪而非有意圖管有偽鈔罪,故判刑應較重。黃專員就莊大律師的立場逐一回應,並強調有關罪行的最高判刑是14年監禁。

11.黃專員特別指出在The Queen v Chow Tin Wah [1991] 1 HKLR 68案,上訴法庭表明在偽造鈔票及行使偽鈔的案件,當涉案偽鈔的面額巨大時,適當的量刑基準是6年監禁。黃專員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合適。

討論

12.本庭不同意莊大律師所指涉案偽鈔的像真度不高。本庭在聆訊時有檢視過該批偽鈔,得出的結論是它們的像真度不低。如受害人是一般的店舖店員,而非具經驗的外幣找換店負責人,申請人能成功兌換該批偽美鈔的機會不低。

13.本庭同意在一般情況下有意圖管有偽鈔的罪責應較行使偽鈔的罪責為低,但認為兩者差別不大。本庭不能忽視有意圖管有偽鈔罪行是指被告人打算行使偽鈔,但只是因為機會未成熟,而未實踐其意圖。

1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祝珊(CACC392/2005)案的被告人兩次行使500港元偽鈔及有意圖管有126張500港元偽鈔。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總量刑基準為3年6個月。

15.本庭在胡婉霞案的判案書裁定如行使偽鈔案件涉及偽鈔的數量甚多時,量刑基準可達6年監禁。但本庭的評論是根據Chow Tin Wah案而作出的。Chow Tin Wah案的被告人有意圖管有共15,763張100港元偽鈔,而在認罪下被判監3年半。上訴法庭在判案書第69頁H-J行談及多宗同類案件後,指出在行使偽鈔案件中,如涉案偽鈔的面值巨大,則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6年監禁。

16.本案涉及100張偽鈔,每張面值100美元,總面值約8萬港元,數額不小,但不能視為巨大。

17.本庭不能忽視如行使100張100美元偽鈔會導致6年的量刑基準,則當處理數以千計或以上的100美元偽鈔的判刑時,法庭將會很難作出合理的判刑。

18.上述Chow Tin Wah案涉及15,763張100港元偽鈔,總值達157萬多港元,較本案偽鈔面值高出約20倍。該案的被告人被判入獄3年半,反映量刑基準為5年3個月。

19.雖然行使偽鈔罪行嚴重,但判刑時法庭仍應有所節制,避免判刑不斷提升。

20.本庭認為申請人的罪責和胡婉霞陳祝珊案的被告人的罪責相近,而以行使100張100美元偽鈔,總面值不多於8萬港元的罪行而言,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4年。

21.原審法官採納的6年量刑基準屬明顯過高。

22.因此,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庭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並判申請人上訴得直。本庭將申請人的刑期由6年減至4年。

(張舉能)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錦卿代表。

申請人(判刑):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莊君如代表。

申請人(定罪):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