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umias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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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係一位嚟自印尼嘅家庭傭工,佢承認偷竊咗佢嘅僱主三十三件嘅珠寶,呢啲珠寶係放喺事主屋企嘅儲物室一個上咗鎖嘅櫃桶裡面嘅一個箱裡面。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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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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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係一位嚟自印尼嘅家庭傭工,佢承認偷竊咗佢嘅僱主三十三件嘅珠寶,呢啲珠寶係放喺事主屋企嘅儲物室一個上咗鎖嘅櫃桶裡面嘅一個箱裡面。 2.案發嘅日期係2014年2月23日至到2014年7月13日,案發期間,被告已經喺佢僱主嘅聘用之內有一年半嘅時間,被竊嘅珠寶總值大概係1,355,000鈫港幣。調查顯示,被告係將所偷竊嘅珠寶,喺四間唔同嘅當鋪典當咗,據被告所講,佢典當所得嘅金錢係已經用咗嚟還佢所欠嘅債。警方喺有關嘅當鋪裡面撿獲番嗰三十三件失竊財物裡面嘅其中二十八件,至於其餘嗰五件已經不知所蹤,嗰五件冇辦法搵番嘅珠寶,我被告知,而雙方亦都同意,佢哋嘅總價值大概係275,000鈫港幣。法庭被告知,而雙方亦都同意,被告典當所有嘅珠寶所得嘅錢嘅總數係42,650鈫港幣。而如果被告人能夠喺典當期間係將呢啲嘅珠寶贖番嘅話,佢係需要畀當鋪大概5,971鈫嘅利息,換句話講,假設事主係需要出錢去將嗰二十八件能夠搵番嘅珠寶,由當鋪嗰度贖返嚟嘅話,咁呢位事主嘅總損失就大概會係喺$320,000至$330,000港幣之間。 3.被告今年33歲,佢已婚,並且有一位5歲大嘅女兒,被告屋企係喺印尼,佢係佢屋企嘅家庭支柱。被告喺香港冇刑事紀錄。 4.代表被告嘅郭律師呈上被告人親筆所寫嘅求情信,內容我亦都已經睇過,主要嚟講,被告係表達悔意,而且亦都已經準備承擔責任。郭律師已經將所有可以為被告講嘅求情說話都向法庭陳詞,當然最大嘅求情因素就係佢嘅認罪。 5.就判刑考慮嚟講,本案係一件嚴重違反誠信嘅案件,根據上訴法庭喺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美嬌([2006] 4 HKLRD 776)嘅判刑指引,而呢個判刑指引,喺後來嘅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2008] 4 HKLRD 1017)係作出一啲嘅修改。對於違反誠信嘅偷竊案嚟講,如果涉案嘅銀碼係介乎$250,000港幣至$1,000,000港幣之間,判刑嘅起點係兩至三年監禁。而如果所涉嘅金額係喺$1,000,000至$3,000,000港幣之間,判刑就會係喺3至5年監禁之間。喺本案,三十三件失竊嘅珠寶總值係1,355,000鈫,但係正如剛才提過嘅僱主嘅損失並非係$1,355,000,原因係大部分嘅失物都係被尋回,而僱主最後面對嘅損失,最多大概係喺320,000港幣至330,000港幣之間,雖然係咁講,但係如果僱主未能夠及時發現呢件案件嘅話,佢嘅損失有機會係達到1,355,000鈫,仲有嘅係警方能夠及時將失物起回,並非係相等於被告人已經作出補償或者係復原,雖然係咁講,但係本席亦都要考慮到呢件案件對被告人所產生嘅影響,見英國上訴庭R v Barrick([1985] 81 Cr App R 78)、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官麗青及其他人(CACC 148/2005)與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麗潔(譯音)([2009] 6 HKC 265)。 6.喺考慮過本案嘅所有情況之後,本席採納3年監禁作為呢件案嘅量刑起點,如果唔係警方能夠及時將大部分嘅贓物起回嘅話,量刑起點會更加高。 7.跟住本席要考慮本案一啲加重刑罰嘅因素。第一,就係本案嘅偷竊唔係一次性嘅行為,而係喺一段時間裡面發生咗幾次,呢個係得到辯方郭大律師嘅確認,亦都可以由同意案情裡面睇到,因為被告人係喺一段期間之內,分幾次將所偷嚟嘅珠寶,喺唔同嘅當鋪典當。第二個加重刑罰嘅因素係呢件案件嘅偷竊係喺事主嘅屋企裡面發生,由此睇嚟事主嘅個人私隱係被侵犯,仲有嘅係基於所失竊嘅係事主嘅珠寶,所以事主嘅損失唔單止係金錢上,亦都可能係情感上,因為所失竊嘅珠寶可能係屬於事主嘅一啲有紀念價值嘅物品。第三個加重刑罰嘅因素係被告偷竊咗部分嘅財物之後,將一啲假嘅珠寶擺番落個盒裡面,佢咁樣樣嘅做法,明顯係為咗想隱藏失竊嘅事實,或者係拖延偷竊被發現嘅事實。基於以上加重刑罰嘅因素,本席喺3年嘅量刑起點之上再加多3個月嘅監禁,因此喺考慮求情因素之前,被告人嘅刑期係三年三個月。 8.關於求情方面,被告聲稱佢作出今次罪行嘅原因係為咗想還債,但係上訴法庭嘅眾多案例已經清楚講明經濟困難並非係一個求情因素,見律政司訴殷進方(譯音)([1993] 1 HKCLR 42),被告認罪,所以按例,佢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而呢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已經包含咗佢有悔意,同埋過往冇定罪紀錄呢兩項嘅因素。除此以外,本席睇唔到有任何進一步減刑嘅理由,因此被告人最後嘅刑期係三年兩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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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