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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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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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涉及6.18克粉末,內含4.93克氯胺酮。控罪二涉及146.74克粉未,內含114.52克氯胺酮。 2.案情如下:2012年11月6日下午,警察在新界大埔大元邨泰樂樓C室1336室外埋伏,有警員見到被告出現,形跡可疑,警察將被告截停。在他的手上找到兩袋氯胺酮毒品,即控罪一所指的6.18克粉末,含4.93克氯胺酮。在警誡下,被告說那些「K仔」是他自用的。警察把被告帶進他的居所(即1336室)進行搜查,在被告睡房內找到十二包氯胺酮毒品,即控罪二所指的146.74克粉末,含114.52克氯胺酮。他們亦找到一個電子磅,與及超過一百四十個可再封膠袋。在警誡下,被告說那些毒品也是他自用的。被告被捕時身上有大約500元。回到差館,警察對被告作進一步訊問,他說他和家人住在那1336室。他在兩天前以合共1,800元買來警方找到的所有毒品,但他不肯透露毒品的來源。被告說他每天要服用十四至十五克氯胺酮毒品,一次吸食也要大約10克。他說他買來百多克氯胺酮毒品,只夠自己食用兩星期左右。他又說涉案的電子磅與及大量的可再封膠袋只是用作分配魚餌之用。警方估計涉案的所有氯胺酮毒品價值為一萬八千多元。 3.被告今年27歲,過往有兩項定罪紀錄,2004年8月他干犯盜竊,被判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2005年他違反該項命令,被判入更生中心,2008年6月,被告再犯事,他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罰款1,500元。辯方律師在庭上說,那次涉及的毒品是大麻。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已經結婚,但已和妻子分居,案發時他和母親及兩名弟弟一起居住,父親已經過世,母親則體弱多病,要由被告照顧,被告因此在生活上承受不少壓力。律師說被告在被捕前任職待應,月入大約8,000元。被告在自己的求情信中說他因為生活壓力染上毒癮,現已後悔。他打算戒毒。被告的母親亦寫信為被告求情,說被告不是壞人,很顧家,要做兩份工作去維持家計。 4.辯方律師在求情時曾引述周俊生案(CACC 135/2011)指被告亦是一名氯胺酮使用者,案中有部分毒品是他作自用的,律師說被告用鼻吸索,每天要用上大約10克毒品。不過根據毒品專家在CAAR 7/2006許守城案第92段中所說氯胺酮使用者用鼻吸索的消閒劑量,每劑是0.01克純度氯胺酮至0.50克純度氯胺酮,以此去計,若被告每天要吸食大約10克氯胺酮毒品,而本案的毒品的純度為78至79個per cent,即是說被告自稱每天要吸食純度達7.8至7.9克的氯胺酮。按專家的計算,以0.01克純度氯胺酮去計,這份量就足夠作八百劑吸食。以0.25克純度氯胺酮去計,被告說他每天要吸食約10克氯胺酮毒品,即7.8至7.9純度的氯胺酮,他也說自己要吸食約三十二劑,這是極不合情理,亦不可能,本席對此說法提出質疑。案件為此押後,押後回來,辯方律師清楚表明被告現在放棄有部分毒品是作自用的說法,被告承認涉案的所有毒品都是用作販運用途。 5.根據許守城案訂下的判刑指引,販運純度超過1克至不超過10克的氯胺酮,判刑起點為二至四年監禁。販運純度超過50克,但不超過300克的氯胺酮,判刑起點為六至九年監禁。本案的控罪一涉及6.18克粉末,含4.93克氯胺酮,本席認為這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是兩年九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此項控罪判監22個月。第二項控罪涉及146.74克粉末,含114.52克氯胺酮,這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為六年九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這項控罪判監四年六個月。 6.本案的兩項販毒罪不是真正分開的罪行,從案情可見,案發時被告顯然是從家中拿出一小部分毒品用作販運,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兩項販毒罪的刑期都可全部同期執行,因此被告為本案的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須合共入獄四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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