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展隆
|
DCCC 106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65號 -------------------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指被告人於2014年10月8日在天水圍一公共屋邨大廈內,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53.5克氯胺酮的93.7克粉末。 案情 2.2014年10月8日下午5時左右,警員於新界天水圍天瑞邨一公共屋邨大廈內進行反毒品行動。下午5時30分左右,警員見被告人和一男子正準備進入被告人位於該大廈22樓內的一個單位,警員將被告人截停,並在該單位的一個睡房內找到以下物品:-
3.被告人向警員承認,上述的物品都是屬於他的,他說那些氯胺酮是他在一個月前向人買來的,他知道那是氯胺酮。 4.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有兩部手提電話及現金三千多元。 5.警方估計,涉案的氯胺酮毒品街頭價值為11,000元左右。 案底 6.被告人現年26歲,2003年至2012年共有十一次被定罪的紀錄,其中的2006年一次與及2007年兩次,都涉及藏毒或管有工具可作吸毒用途。 求情 7.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的背景書上的資料正確。該等資料顯示,被告人有中三教育程度,他有父母及一兄一弟。律師說被告人的父親有暴力傾向,導致被告人在十年前須和哥哥離家居住。 8.律師說被告人曾任廚師,月入17,000元左右,但他仍感經濟拮据,因為被告人本身也是一個吸食氯胺酮的癮君子。律師說被告人一時愚昧,想找快錢,便在2014年10月初,以五六千元向人買來涉案的毒品,被告人打算又食又賣,從販毒活動中賺取金錢去幫補自己的開支。律師說,涉案的毒品大約有一成是被告人打算作自用的。 9.律師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母親及被告人的僱主所寫。僱主說被告人在工作上表現良好、負責認真。母親亦為被告人說情,道出他們的家庭情況。而被告人則在求情信中表達悔意,說會重新做人,希望法庭對他輕判。 判刑 10.上訴庭在許守城案(CAAR 7/2006)訂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販運超過50克至300克氯胺酮毒品的判刑起點為6至9年監禁。本案涉及53.5克氯胺酮,判刑起點應為6年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因此刑期減為4年監禁。 11.被告人過往有數次吸毒紀錄,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打算將涉案的毒品一成作自用,本席接納此說法。本席按周俊生案(CACC 135/2011)訂下的自用扣減指引,給予被告人額外的百分之十判刑寬減。因此,被告人在認罪後的48個月判刑便成為43.2個月,此數下調為整數後,便成43個月。因此,被告人認罪後被判監43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