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爱坤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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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名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涉及款項是5,000元人民幣及$5,500元港幣,被判罪名成立。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232/2024[2024] HKDC 219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Dec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32/2024

[2024] HKDC 21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陈爱坤
CHEN Aikun
(第一被告人)
  魏勇权
WEI Yongquan
(第二被告人)
  周奋威
ZHOU Fenwei
(第三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4年12月13日
出席人士:  莊君如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志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吳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劉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聶柏仁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陳嘉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侯劉李楊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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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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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名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涉及款項是5,000元人民幣及$5,500元港幣,被判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2023年8月7日早上約10時30分,69歲的楊鴻(控方第一證人)路過長沙灣道,身穿黑色T裇的第一被告請控方第一證人幫忙,從第一被告貨車搬運一批汽車電子零件,之後說會付錢給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答應。

3.第一被告及控方第一證人走到欽州街的麥當勞外面的時候,第一被告請另一名身穿白色T裇的男子(第二被告)幫忙搬貨。他們一行三人走到元州街垃圾收集站外面時,第一被告請另一名身穿藍色T裇的男子(第三被告)幫忙搬貨。

4.第一被告對控方第一證人、第二及第三被告說,該批汽車電子零件能以原價的兩倍價格轉售,問他們是否有興趣參與投資。第三被告表示有興趣投資$1,000,000元,並聲稱去銀行提款。第二被告說有興趣投資,但覺得第一被告不可靠。第二被告問控方第一證人是否有興趣一起投資。第一被告說希望控方第一證人參與,增加第二被告的信心,大家可以一起賺錢。控方第一證人認為這麼多人一起投資不會有問題,於是表示要回家拿錢。第一及第二被告跟隨控方第一證人到控方第一證人在深水埗汝州街的住宅。

5.同日約11時,控方第一證人在居所拿出現金人民幣5,000元及港幣$5,500元交給第一被告。然後,控方第一證人和第一及第二被告前往南昌街公廁外面。第一被告叫控方第一證人站在該處等候,他和第二被告則去取貨。控方第一證人相信第一被告,站在該處等候。第一及第二被告走了幾步突然拔足奔跑,在南昌街與大埔道交界登上一輛白色私家車。該車朝沙田方向駛去。控方第一證人在這次事件損失人民幣5,000元及港幣$5,500元。

閉路電視

6.本席會簡化控方所提供的詳情,只會提及是在2023年8月7日,在相關時段,在黃金電腦商場的閉路電視、在桂林街50A號的閉路電視、在元州街20-22號的閉路電視、在元州街43號的閉路電視、在元州街8號的閉路電視、在大埔道51號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控方第一證人、部分被告的活動及容貌。

7.2023年10月20日,第一至第三被告被拘捕(註:在本席查問下,本席得悉三名被告是在離開香港時被拘捕)。

8.2023年10月21日,第二被告在普通話傳譯員的協助下進行警誡會面。他說出一些事情,包括:—

(a)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是朋友;

(b)第二被告於2023年8月與第一被告來香港;

(c)2023年8月7日早上11時,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身處香港。第二被告跟著第一被告,因為對方比較熟悉香港。第一被告聯繫一個朋友,再會合一起旅遊;

(d)第二被告不認識控方第一證人;及

(e)第二被告在兩張閉路電視截圖指認出自己。

9.第一至第三被告的出入境紀錄顯示,他們在2023年8月6日約22:06時至22:07時抵達香港,2023年8月11日約12:35時至12:54時離開香港[D1至D3的出入境紀錄後來呈堂為MFI-1(1)至(3)]。

求情理由

D1陈爱坤

10.現年57歲的D1在內地出生,居於廣東省,2016年離婚,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他是建築工人。辯方說法庭應該只考慮受害人的損失,即5,000元人民幣及$港幣5,500元,而不是$1,000,000。辯方提供一些街頭騙案的案件,判刑約為由3年至4年不等。

11.辯方說第一被告一早認罪,希望能夠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

D2魏勇权

12.現年53歲的D2在內地出生,已婚,大專程度。在國內是農夫,有三名兒子。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第二被告來香港是替父母買藥物,因為一時貪念犯案。第二被告有一封求情信,他表示悔意,願意作出賠償。辯方說受害人於本案損失不多。

D3周奋威

13.他現年59歲,內地出生,已婚,育有一子一女。辯方說本案不是街頭騙案情節嚴重的一種。第三被告呈上一封自己撰寫的求情信。辯方說第三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辯方亦說今次第三被告來香港是自費的。

判刑

14.這宗案件的性質明顯地是街頭電子零件騙案,控方卻以盜竊罪檢控三名被告,而不是串謀詐騙或以欺詐手段獲取財物罪。控方說因為當時的數據不能夠支持加刑申請,所以在本案並沒有加刑申請。控方亦以受害人的金錢損失,而不是被告們所提及的金額作為罪行詳情的基礎。

15.在法庭查問下,控方呈上了三名被告的出入境紀錄:第一被告的出入境紀錄是由2023年7月2日至10月15日;第二被告的出入境紀錄是由2023年8月6日至10月15日;第三被告的出入境紀錄是由2023年7月23日至10月15日。三名被告在8月6日一起進入香港境內,在8月11日出境(D3在8月11日同日則有兩次出境紀錄)。

16.他們三人在10月15日一起來港,在10月20日離開香港時被拘捕。這是跨境犯案,而三名被告是一起詐騙受害人。而奇怪地,第一被告收到現金港幣$5,500元及人民幣5,000元的時候便拔足奔跑,然後登上一輛私家車。第三被告說他不是駕車者,但本席推論那白色私家車的駕駛者大有可能是接應者。

17.第二被告的求情信說他來香港買藥,因為愚蠢犯案,在扣押期間感到後悔,反思己過,會重新做人。

18.第三被告求情信說因為他經濟不好,在8月7日來到香港探親。因為過度花費而一時有歪念犯案。他深感後悔。他說他是家中的經濟支柱,現因犯案而留有污點。他會改過自新。

19.三名被告在2023年8月6日同日到港,在翌日(即8月7日)犯案。明顯地他們是找尋年老的獵物而下手,而亦成功地奪取5,000元人民幣及$5,500元港幣。控方在案情撮要沒有提供受害人和被告們的對話。本席亦不知道受害人有沒有帶備銀行存摺。在本席的查問之下,受害人在認人手續中都不能夠指認任何被告。本席不能夠猜測三名被告有沒有食髓知味,在10月15日來香港之後,直至10月20日被捕之前,在香港有沒有干犯類似的案件。本席只能夠以同意案情作為判刑基礎。

20.控罪的金額只是判刑的考慮因素之一。本案的主要性質是詐騙。在考慮到辯方所提供的案件,包括特區訴楊士連 CACC 177/2012、特區訴梁耀輝 CACC 100/2014、特區訴馮耀菊等 [2020] HKCA 330特區訴羊桂齊 CACC 251/2008,上訴庭認為對街頭騙案應採取較嚴厲的判刑。

21.三名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在考慮到他們三人一同跨境犯案,亦成功奪取金錢,本席亦考慮到各名被告的求情理由,決定以3年為量刑起點。他們坦白認罪能夠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本席判三名被告入獄2年。由於三名被告在2023年10月下旬已經被歸押,本席相信三名被告亦會很快能夠出獄。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