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潔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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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2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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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等共十三項控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其中九項控罪(即第一至第四、第七至第十及第十三項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3.控方就其餘四項控罪不作檢控,申請留在法庭檔案,本席予以批准。 案情 4.被告人於一間日本餐廳工作。受害人是一名顧客,於結賬後,他將信用卡遺留在檯面上。餐廳的侍應發現該卡後,將其交給當時是收銀員的被告人。被告人收到後,沒有將卡交給經理,反而據為己有。並於兩日內以該卡購買了一些物品,共值二萬五千餘元。 被告人的背景 5.被告人,19歲,是家中的獨女。她中六畢業後,做兼職售貨員的工作。她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量刑 6.本席考慮過以下各點:
7.另外,本席考慮過以下幾件嘅案例:
8.首先,本席認為本案的被告人與Lam See Chung一案的上訴人的背景並不相同,該上訴人以往有相同的犯事紀錄,因此本席認為不可相提並論。 9.而本案的案情及犯案者的背景均與Leung Pui Shan一案頗類似。而在Leung一案中,上訴人是使用兩張信用卡的,經上訴後,改判為18個月的感化令。 本案的考慮 10.本席考慮過以下各點:
判刑 11.在考慮過本案所有的情況及被告人的背景後,本席認為感 化令是合適的。因此,就第一至第四項控罪、第七至第十項控罪及第十三項控罪,各項控罪判被告人為期兩年的感化令,全部同期執行。 賠償令 12.法庭下令被告人須賠償27,177元分別給全部控罪的受害人或受害公司,而賠償金須即時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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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