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63/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December 2024.

1.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企圖盜竊罪,他承認的案情簡述如下。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863/2024[2024] HKDC 207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Dec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63/2024

[2024] HKDC 20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8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彭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4年12月5日
出席人士:  蔡詩敏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布喜后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思行,周慧蘭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2] 企圖盜竊罪(Attempted thef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企圖盜竊罪,他承認的案情簡述如下。

2.2024年1月11日下午5時12分至15分,偵緝警員17536在銅鑼灣希慎廣場蘋果店進行反盜用信用卡行動,期間見到被告人向蘋果店職員出示3張不同信用卡,企圖購物,但交易均不成功。被告人離開店鋪,隨即被警方截查。

3.警方向被告人搜身,在他身上發現屬於受害人蔡先生的4張信用卡(卡1至4)。被告人承認在蘋果店內使用卡1至4購物。

4.同日,被告人進行兩次警誡錄影會面,他說在案發當日上午9時左右,他獨自進入香港,目的是買藥及化妝品;下午3時左右,他在港鐵石硤尾站附近撿拾到卡1至4;5時15分左右,他在蘋果店企圖使用卡1至3購買3部iPhone及3對耳機;及說他從未使用卡4。

5.入境紀錄顯示被告人於2024年1月11日上午8時左右進入香港。

6.代表被告人的布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在這書面陳詞中,大律師提及被告是拾取相關信用卡後才萌生貪念而企圖使用這些卡。本席對此說法表示質疑,懷疑被告人是專程來港犯案,要求控方補充受害人是如何失卡的情況。

7.經過押後,雙方再同意一些事實。被告人同意2024年1月11日,蔡先生擁有這4張卡,他把卡2至4放在銀包內,而卡1是放在一個布袋內的拉鍊格內。他最後一次見到這4張卡是在同日上午大約11時,他在11時使用卡1提款之後把它放回他的布袋內的拉鍊格內,其餘的卡2至4則放在銀包內。

8.同日下午大約3時,蔡先生去到石硤尾一間洗腳店修腳甲,他把布袋放在修腳椅旁,期間曾經有5分鐘去洗手間,但沒有拿他的布袋去洗手間。大約3時50分,他從自己褲袋拿出現金付款,之後拿起他的布袋離開洗腳店,途經基隆街,最後到達北河街體育館U6層。大約5時53分,他收到警方電話,查問之下,他才發現卡1至4不見了。

9.辯方大律師求情說被告人在香港及內地都沒有刑事紀錄。

10.大律師詳細交代被告人用卡犯案的原因,並詳述在辯方進一步的求情綱要。大律師說,其實被告是在案發前一天在國內認識一名叫韜哥的人,案發當日被告人來港是要買藥給患病的父親。到達之後,韜哥問他是否有興趣用別人信用卡來賺快錢,他想起父親需要一筆醫藥費入院,所以便答應了,並根據韜哥的指示去到石硤尾港鐵站內一個垃圾桶旁邊拾取一個袋子,內有涉案的4張卡。之後,他按指示去企圖購物。

11.被告人現年44歲,案發前是在東莞一間服裝廠任職,收入15,000元左右。他已婚,他與38歲妻子育有兩名兒子,分別17歲和2歲。被告人因工作關係與家人分隔異地,被告人居住在東莞,他的妻子、兩名兒子和被告人的77歲爸爸和70歲媽媽一同在湖北居住,被告人每月把大約10,000元寄回家中。大律師說,由此可見,被告人是盡責的丈夫、父親及孝順的兒子。被告人的爸爸近年患上冠心病,年初亦因為中風而入院。出院之後,他因行動不便而需要拐杖行走和家人照顧。

12.辯方強調被告人一早表示認罪,顯示他有真誠悔意。辯方呈交了被告人的求情信及父親的醫療報告。

13.辯方呈交了一宗上訴庭的案例─李智溢[1]案,該名上訴人是一間運輸公司的司機,當日公司老闆在車輛上遺留了錢包,上訴人乘機偷取了該錢包,並三度嘗試使用其中的信用卡購物,一次成功,兩次失敗。上訴庭把有關使用信用卡購物的控罪二至四以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最終刑期是19個月監禁。大律師認為該宗案件的刑責比本案嚴重,因為本案不涉及違反誠信,卡主和商店亦沒有實際損失。辯方陳詞說,本案案情並非最嚴重類別,他並非扒手,亦不是趁別人不為意時偷去他人的財物,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被告人早日回家團聚。

14.使用別人的信用卡犯法是嚴重罪行。行使假信用卡的判刑原則及考慮同樣適用於使用別人的真信用卡的騙案(見林思聰[2]案),兩者都是嚴重損害信用卡制度,不但令到相關行業或者機構以及卡主蒙受重大損失,而且會影響本港聲譽。上訴庭在杜壹朗[3]案指出,假若案件是簡單及細小規模運作,而且沒有證據顯示犯案者是與較大規模的犯案人士有關連,案件只涉及1張至幾張信用卡,3年或以下的量刑起點是適當。法庭指出涉案金額是一個考慮因素,但更重要的是這類罪行存在隱藏經濟損失的風險。

15.本案涉及4張信用卡,被告人使用了其中3張並不成功,店鋪或者卡主沒有損失。控方並沒有提供這4張信用卡的信用上限金額,但是總共4張的上限絕對不會是一個小數目。根據被告所承認,他企圖購買的是三部電話及三對耳機,價值不少。

16.被告的說法是他剛來港之後才被韜哥引誘,在他指示之下去到地鐵站垃圾桶旁拾起內有4張信用卡的袋,然後才按指示去犯案。本席認為這是難以置信。受害人在當日早上11時仍管有4張信用卡,分別在銀包及一個布袋。他下午3時去到洗腳店,曾經短暫時間沒有保管他的布袋。他在5時53分接到警方電話才發現4張卡都不見了,但他沒有失去銀包及袋子,他十分可能是在洗腳店被盜去4張卡。無論如何,他是被人從袋子及銀包中偷取了信用卡,而不久之後,被告便在蘋果店企圖用這些卡購物。

17.本席亦不相信被告是在垃圾桶旁邊拾起一個內有4張信用卡的袋,因為被告人見過韜哥,韜哥無需要隱藏身分,不直接將卡交給被告,將袋子放在垃圾桶旁亦會有可能被其他人或者地鐵職員拾去的風險,被告人忽然在地上拾起一個袋亦會令人懷疑及干涉,所以這說法不會是真的。即使以寬大角度去考慮,不作出被告人是專程來港犯案的推論,他亦未必是從受害人的銀包及布袋偷卡的人,但被告亦至少是偷卡人的朋黨,是有計劃地去使用剛剛偷回來的信用卡去犯案,他與偷卡人有十分緊密的關連,背後是有組織的。

18.本席不同意布大律師提出的李智溢案在本案適用,因為該案的被告是一個人犯案,乘著一個偶然機會偷了僱主一張信用卡去購物,他並非預先計劃。但本案被告是有計劃地從偷竊信用卡的組織或人士取得信用卡去進行偷竊行為,被告人與偷卡組織有緊密關係。本席當被告人不是專程來港犯案,他也是利用短暫留港的機會去犯案,這加重本案嚴重性。稍為對被告有利的是本案無人有損失。考慮所有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應該以三年三個月為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同期執行。

19.被告人父親所患的並不是可以減刑的嚴重疾病,不能作為減刑理由。唯一可以減刑的理由是被告人坦白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兩項控罪的刑期減為兩年兩個月,同期執行。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2019] HKCA 458

[2]  [2013] 5 HKLRD 242

[3]  CACC 46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