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欒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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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張潔宜席前承認一項「使用偽造身份證罪 [1] 」和「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 [2] 」,分別被判處監禁15個月及2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5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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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7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7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1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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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張潔宜席前承認一項「使用偽造身份證罪[1]」和「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2]」,分別被判處監禁15個月及2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5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2.裁判官撮述上訴人認罪後同意的案情如下:
輕判陳詞 3.上訴人40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上訴人19歲的女兒與上訴人及她父母同住。上訴人的弟弟患精神病,需要入院治療。上訴人既需要負責弟弟的醫藥費,又需要照顧弟弟的兩名孩子。由於經濟困難,上訴人才選擇來香港工作,但只工作了一天就被拘捕,沒有收到任何報酬。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4.關於「使用偽造身份證」罪的判刑,裁判官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及另一人[2005]1 HKLRD 864 案中的判刑指引,即就初犯者而言,認罪後的判刑是即時監禁15個月。 5.關於「違反逗留條件」罪的判刑方面,裁判官指出,根據HKSAR v Xie Chun Mei [2004] 1 HKLRD 865及HKSAR v Wang Hui Hui,HCMA 533/2008 案例,若犯案形式是以旅客身份入境後工作,則一般量刑起點為監禁3個月。裁判官採納3個月的判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監2個月。 6.裁判官然後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討論 7.上訴人在她的「在囚人士陳述書」中重覆以上提到的輕判陳詞,並進一步指出弟弟的兩個孩子分別6歲和8個月大,家裏要錢讓孩子上幼兒園,要錢買奶粉,上訴人的父母親皆70多歲,沒有勞動能力,全家的擔子都在上訴人身上,若上訴人在香港監禁時間長了,孩子、老人、弟弟不曉得要怎麼辦,希望法庭幫忙這個「老弱病殘」的家庭,批准減刑上訴。 8.上訴人的處境雖然困難,但不幸地在同類案件中屢見不鮮。一如在答辯人引用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徐榮 HCMA 674/2012案件中,上訴人是一名51歲家庭主婦,患有高血壓和心臟病,丈夫在國內是一名散工,他們育有一個26歲患有腦癱瘓的女兒,而24歲的兒子則準備考進研究院,必須繳付費用。邱智立法官裁定因經濟理由而犯案及上訴人的健康和家庭狀況惡劣也不構成減刑理由。 9.雖然本席對上訴人的處境深感同情,但裁判官的判刑完全依據有關案例,沒有原則上犯錯,兩條控罪15個月的總刑期也不是明顯過重,本席沒有任何法理基礎對判刑作出干預,而上訴人所提出的個人背景也不足以讓本席在人道立場下作出減刑。 10.裁定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訟費 11.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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