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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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朱仲強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承認兩項「違反逗留條件」罪 (控罪一和三) 及一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 (控罪二) 。控罪一至三的判刑分別是監禁2天、15個月、2個月 (同期執行) 。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304/2018[2018] HKCFI 204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Sep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04/2018

[2018] HKCFI 20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30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921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鄒嘉健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嘉欣
聆訊日期: 2018年8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9月7日

案書


1.上訴人在朱仲強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承認兩項「違反逗留條件」罪 (控罪一和三) 及一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 (控罪二) 。控罪一至三的判刑分別是監禁2天、15個月、2個月 (同期執行) 。

2.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3.認罪及求情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服務代表。

控方案情

4.上訴人是內地居民。2018年3月14日,他持雙程證以訪客身份來港,獲准逗留7天 (至2018年3月21日) ;但留港其間,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

5.2018年3月16日,上訴人在觀塘興業街某食肆,使用1張偽造的香港身份證 [1] 應徵侍應。這是控罪二。上訴人獲聘,並於同日開始在該食肆工作。這是控罪三。該食肆的負責人複印了上訴人出示的香港身份證存檔。

6.2018年4月2日,上訴人因在禁煙區內吸煙,被巡經上述食肆的「控煙辦」人員截查。由於他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控煙辦」人員報警。警誡下,上訴人向到場警員承認, 他在深圳以2,000港元買了1張偽造香港身份證,並使用該偽造身份證應徵工作。獲聘後,他把該偽造身份證丟棄了。調查後, 警方發現上訴人在港逾期居留,於是拘捕他。這是控罪一。

上訴人的背景

7.他現年28歲,沒有刑事紀錄,已婚,有1名歲半兒子。上訴人亦須供養父母,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

上訴理由

8.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法律代表。上訴人表示,他其實遭人欺騙來港,不知道後果這麼嚴重。他來港只為工作賺錢養家,沒有幹不法的勾當。

本席的評論

控罪二

9.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長利 [2005] 1 HKLRD 864案指出:

「假若犯案者,確有出示或利用偽造或他人身份證以掩飾其身份,去非法工作或非法延展其在香港逗留的期限,則認罪後的量刑基準更應定為15個月監禁。」[2]

10.上訴人向食肆負責人出示偽造香港身份證而獲聘,裁判官判處他監禁15個月,完全正確。

控罪三

11.代表答辯人的何高級檢控官指,上訴庭在HKSAR v Xie Chun Mei [2004] 1 HKLRD 865案認為,合法進入香港的人因在港工作而干犯「違反逗留條件」罪,認罪後的判刑應是監禁2個月 [3] 。

12.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監禁2個月,完全正確。

控罪一

13.上訴人逾期居留12天,其目的是在港非法工作,裁判官判處他監禁2天,無可批評。

總刑期

14.裁判官下令,3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即總刑期15個月) 。本席認為,完全正確。

15.本席駁回上訴,維持控罪一至三的刑罰及相關命令。

  ( 林嘉欣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該偽造香港身份證顯示的姓名是鄒嘉健。

[2] 見第870頁,第41段。

[3] 見第867頁,第12段至第868頁,第18段。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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